安全管理制度(精编5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路引】由阿拉题库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安全管理制度(精编5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编制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集团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员工。

第三条各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各自运营管理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和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工作责任

第四条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领导安全生产奖罚工作,负责协调解决集团安全生产奖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和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奖罚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力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罚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拟订、审核安全生产奖罚意见,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批,负责对安全生产奖罚工作的监督。

人力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奖罚金额的核算和任职调级方面的落实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奖罚资金方面的落实工作。

审计部门参与对安全生产奖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处罚事宜

第七条安全生产处罚工作应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处罚。

第八条对日常管理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不服从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未按有关要求履行本单位本岗位主体责任,未落实本单位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本单位、本岗位风险隐患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四)工作中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或拖延整改的;

(六)对坚持原则、认真履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事故发生,未采取管控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事故继发的、未按有关要求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及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八)其它违反集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处罚形式主要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一)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可采取按50%-500%的比例扣除安全生产津贴(奖金)或绩效、赔偿损失的1%-50%、降低工资等方式处罚。罚没款项列入集团或各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

(二)行政处罚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可采取书面检查、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及解除劳动关系等方式进行处罚。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由各级职能部门自查发现违章违规的,处罚意见由本部门拟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核,经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由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查发现违章违规的,处罚意见由各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拟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核,经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由集团安全管理部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违章的,可按上述程序提出处罚意见,也可责令被检查单位提出处罚意见,并对处罚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

第四章奖励事项

第十一条对存在下列情形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奖励:

(一)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职业卫生等方面,推荐先进技术、管理方法或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用且效果明显的,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二)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标准化动作,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1人重伤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五)生产一线非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评为岗位安全生产标兵的;

(六)发生非责任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单位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七)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奖励形式分为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行政奖励,三种方式可统兼使用。

精神奖励主要包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等方式。

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品、奖金。

行政奖励主要包括:晋级、升职。

第十三条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被考核为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先进个人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兵的,由考核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考核单位确定。

其他情形奖励经所在部门申请,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呈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执行。奖励物资金额最高不超3000元每人。

奖金应从集团或各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罚台账,定期向集团安全管理部报备。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安全管理部。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就是差异网为大家带来的5篇《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更多范文样本、模板格式尽在差异网。

安全管理制度2

1、时间:早上7:30-8:30送幼儿上学;下午16:00-17:00幼儿离校。

2、家长接孩子,要衣冠整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家长的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不得骑进校园。

3、家长应固定3个以内的家庭成员接送幼儿。若家长临时有事,委托别人接送幼儿,必事先与教师电话联系。

4、老师和家长都要教育幼儿不得跟陌生人走,幼儿不得单独离开学校。

安全管理制度3

长江路第一小学学生个人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1、充分发挥学生的自管能力,学生个人物资由学生本人负责保存,应该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学生身边不准超规定存放现金。

3、学生的重要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个人注意保管,严禁放在教室里过夜。

4、学生不提倡佩戴金银手饰、手机、寻呼机等,违者造成损失自负。

安全管理制度4

根据教育局要求和《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黑龙江省学校安全隐患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细则》的相关内容,我们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对学校安全进行了全面的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汇报如下:

学校成立了安全组织机构,落实了安全责任,层层签定了安全工作责任状,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人,使安全管理无死角。学校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按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教师和学生爱教育面达100%。

开学初我们组织教育科、学校、幼儿 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各项设施、线路、水电、监控等进行了全面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做到了安全工作零时间处理,需要进一步解决,确定了具体的整改时间,保证学校安全项工作的安全运行。

(一)消防安全。学校、幼儿园消防逃生系统、防火系统、灭火系统完好,各项管理制度都已经落实。学校究全总管理人副校长许福昌,安全设施检查管理负责人罗汉明,中学部安全设施负责人周秀伟,小学部安全设施负责人安百环。

(二)化学品安全。学校严格执行省化学毒麻、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使用过程的管理,各项记录详实,药品室安装防盗门、窗子加装护网,实行双人双锁。

(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学校教学楼、运动场等各室管理人员、制度、紧急疏散预案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全部落实。各室全部落实安全责任人,做到了安全工作的层级管理,分点落实。

(四)各校要扎实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每学期开学,学校都要以班会的形式上好“安全第一课”,每学期学校都集中时间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文明出行、安全用电、预防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安全知识教育。放假时学校还用《致家长的一封信》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抓好安全知识教育的同时,学校真完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组织全部师生开展以防火灾、防地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避险应急演练,并现场给学生讲解安全常识及危急情况 下的逃生方法。增强学生“珍爱生命、安全第一”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均已落实,4月10日全部完成。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责任单位按权限落实的工作机制。安全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第三条、局机关各科室、基层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局森防办除做好内部安全工作的同时,负责各镇街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局机关其它科室负责本科室安全工作,各基层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条、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和措施,查找工作中的漏洞和问题,安排专项检查和督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除按照区安委会的安排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外,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查重点隐患单位的。整治情况,排查安全隐患,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第七条、基层单位在防火期内,每月对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制度建立、职责确定、人员培训、操作规程、防范措施等实行全方位的动态监控,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启动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处置结束后,要保护好现场。

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持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在年终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安监局、监察局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和倒查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及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45 197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