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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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民办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四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由民办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尽可能独立设置财务科(室),统一管理民办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集中管理民办学校的各种资金。民办学校不得在财务科(室)之外设置同级的财务机构。没有设立财务科(室)的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第五条 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性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民办学校的收入预算,以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为基础,参考本年度维持民办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概括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

民办学校的支出预算,应根据民办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的需要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首先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性支出,统筹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七条 民办学校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八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核,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预算一经备案,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九条 民办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教学所需经费的前提下,由民办学校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民办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收入内容:

(一)财政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民办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民办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收入外,为民办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如伙食费等)和代收费,不列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根据非盈利原则,按实际服务成本收取。代收费采用按学期收取,定期结算,不得挪作它用,按实列支,多退少补,并须每学期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各项收入都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确保及时足额收取,全部纳入民办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或抽逃办学资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全部支出应当统一分类、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指民办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指民办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民办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指实行收入上缴方式的民办学校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中,应当根据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将内部管理制度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项支出不得虚列虚报,也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第一条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第二条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第三条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第四条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第二章财务审批制度

第五条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支部书记审批报销。

第六条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议事会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驻村干部审核、包片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第七条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第八条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第九条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现金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更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5000元。

第十五条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十六条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主管部门记账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第十七条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出纳有权拒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制度

第十八条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第二十条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村级财务公开由镇财政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月进行财务收支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第二十二条公开的方式以在集中安置小区公示原始凭证复印件,财务决算单等为主。

第二十三条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第七章财务收支预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算后用,以收定支,合理使用现金,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村内资金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村两委研究决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增加村内债负。

第二十七条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年度预算筹资筹劳和募捐款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批准后才能预算。必须专款专用,乡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村内收款收据一律由镇财政所统一管理,禁止村内购买白条收款收据使用。

第二十九条购买物资要开具发票,报账员(出纳)不得私自开白条证明报销,发票经审批签字才能报销。

第三十条村向各单位收款,收款方必须使用四川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的收据,否则拒付。

第三十一条村内各项收入、支出票据统一由镇财政所进行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九章财务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有关部门和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镇财政所监督管理,并按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拒绝。

第三十三条在审计过程中,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如有隐瞒,除处以罚款外,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镇财政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单位审计后,审计事务所负责作出审计结论,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如有异议,在15天内向主审单位提出复议。否则,按审计结论执行。

第三十五条在审计当中发现有关经济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对较重的经济问题要移交乡党委、政府及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篇】

一、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

二、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人员,实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三、教职工在食堂就餐与学生同价同菜,如实充饭卡,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四、学校食堂收取的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现金及时上交财政专户,不得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食堂各项支出要起得合法有效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五、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按月结算,对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的支出。

六、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教师的监督,财务人员每月向校长及相关领导报送当月收支情况,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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