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规定了器械清洁、消毒流程和人员健康检查要求。制度旨在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和人员的健康,防止交叉感染,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此篇优秀范例“医疗器械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是由网友“冠军”整理分享的,便您参考学习之用,轻松办公远离加班熬夜,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支持吧!
医疗器械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1
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对所有工作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食堂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上岗体检: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店制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料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能上岗工作。
4、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食堂管理员负责保管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并建立健康档案,记录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为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工作到指定防疫站进行统一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如工作人员在职工作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组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组应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触的岗位上。
7、监督检查:管理员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立即指出责令作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人员进行考核扣罚。
三、工作人员其它卫生管理规定个人卫生要求: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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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员工)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员工)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单位卫生监督人员、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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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
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
(1)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
(2)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
(4)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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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解决食品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康档案
食品经营企业对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员工健康情况。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年度健康检查
食品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健康证明过期或者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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