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管理制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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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一篇】
1.目 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3.内容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婚假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含节假日。
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慰唁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产假
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请产假不扣工资。
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公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调休假
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4.假期审批
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准,否则视为旷工;
请假1~3天(含3天)的,须部门经理签准,否则不予承认,视为旷工;
请假3天以上的,须部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员工请假由部门主管或副总经理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
部门经理级员工由副总经理签准,送行政科备案;
急病或临时重大事项,不能事先亲自办理的,事后应补办手续。
5.职责
员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假期核准权限呈请部门主管批准。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向直属主管请假并知会行政科,并在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核准手续,否则,做旷工处理。
超过请假期限逾期未回的,应使用电话向直属主管申请,上班当天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请假所需提供之证件,必须真实。如持假证明,将作严重违纪行为处理。
6.附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行政科。
本规定自颁布日起执行。
请假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篇】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__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20__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__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__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请假管理制度大全【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并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假期
第二条员工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病假、工伤假等。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法定节日是指元旦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法定假日是指星期
六、星期日双休日。
第四条请假假期规定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的,需出具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心医院或中医院(须具备二乙等医院以上等级)的病历证明及住院证明,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管理干部住院病假七天(含七天)以下的在当月休息中进行调整;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中途到职者依比例递减;住院者以国家规定的医疗假期为限。(员工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回上海治疗,在外地生病需请病假的,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天数如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抵充,如抵充后仍未痊愈的,申请停薪留职。如有员工生病住院,部门主管应主动告知人力资源部,以便保险备案。
事假: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月如超过10天(含10天),则退当月保险,特殊情况的请假一次以15天为限,事假全月不得超过30天,如每月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90天者,工龄折半算,中途到职者依比例递减。调休请假必须以半天为最小单位。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连续请婚假三天。晚婚者(男25周岁初次结婚;女23周岁初次结婚)婚假七天,外省市另加路途三天,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算(连续请假不得超过15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假期时间段依据)。子女结婚,可请事假15天。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亲属关系以户口簿记录为准),上海市的可享受一天丧假,外省市另加路途二天,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需延假的,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以当地公安机关出示的亲属死亡证明为假期时间段依据)
产假:女干部在合同期内生育的,可请产假90天,剖腹产105天,需延假的,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超过规定假期的产假如履行有关手续,算作事假,并影响年终奖。(以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为请假依据)。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二次(共计1小时)。
工伤假:员工因公受伤,按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的医疗期享受工伤假。干部因工受伤的,工伤假期间工资先按其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其余按照本地工伤管理制度执行。
正常休假:公司员工每月最少可休息4天,如遇特殊情况加班可进行调休或计算加班费。
第三章请假管理规定
1、凡工作时间或规定时间内所指定的出勤人员,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应请假。
2、请假以小时为岗位,最低请假时间为1小时。员工请假(事假或病假)由员工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3天(含)以内的由其直接主管批准;3-7天(含)的经直接主管、部门第一主管签字同意;7天以上的,直接主管、部门第一主管签字同意后,报副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员工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批准后,需要进行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不可根据公司所给假期再自行延假。如超过公司规定假期未经过批准擅自不到班一律算旷工,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其主管告之财务停发工资;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含)之内的由本部门主管核签,3-7天(含)的由部门主管确认并交副总核签,7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确认交副总审核并交总经理核签。
3、员工请假应提前安排、提前申办,如遇特殊情况(生病不能亲自到班请假)或紧急情况
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应以电话请假的方式报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到班后应由部门负责人带领先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补办请假手续。履行好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岗。请假手续不完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过批准假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补病假或事假应在到班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病假必须凭有明确日期的公立医院“病休证明”或病历证明,否则都按旷工处理。
4、员工请病假(事先请假者)一天以内由员工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上一级主管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一天以内凭公立医院病历证明,一天以上凭公立医院病休证明,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5、员工患传染病必须脱离岗位治疗,病愈申请上班时,需持有公司指定医院的痊愈证明,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上班。
6、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各类情况,均应由员工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上一级主管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部门经理批准,最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7、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理由,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部门主管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如因请假而延误工作,将追究部门主管的责任。
8、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未到班者,以旷工论处。
9、获准的《员工请假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条必须写明工号,否则因一字之差,造成考勤统计有误,后果自负)。
10、请假期满或提前到岗,到岗第一时间应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销假后方可上班,否则因未及时销假,造成个人考勤有误或保险未续,后果自负。
11、请假超过公司规定天数未到班和自动离职者(指未打辞职报告或未到规定离职日期擅自离岗者)各部门各车间直属主管必须在核实后24小时内主动报送人力资源部处理,否则如果造成人力资源部统计人员有误,部门工作安排受阻,一切后果由其直属主管承担。人力资源部经调查核实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假,必须凭相关有效证明可酌给予延假1-2天。
12、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四章请假薪资规定
1、固定工资职员,因私事请假的,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发放的日平均工资(基本工资以及岗位津贴)。未得到审批的请假按缺勤旷工处理。若该月份中曾有旷工的,按其旷工日数乘以3来扣其薪资。所有员工请事假不发给薪资。
2、固定工资员工婚、丧、娩、工伤、病假假期内的薪资按有关规定支付;请足假期但未休满的,其未休天数不另发薪资。住院病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资80%发放;住院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按保障工资60%发放,住院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资30%发放。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保障工资发放。
3、凡国家假日薪资照发,如出勤工作,则依国定假日加班规定发给工资或调休。(特殊作息岗位除外,如门卫、食堂、司机等工作岗位)
4、凡被公司开除、除名、自动离职,未按公司规章办理辞职手续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按双方约定扣罚其未发放的薪资作为赔偿。因特殊情况,如身体健康状况,或家庭变故申请急辞者,扣除未发放工资的20%。
5、如是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其日工资的3倍,如连续无故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全年累计旷工12天者,作为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解雇并按双方约定扣除工资。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旷工以致自动离职,工龄按重新入厂时间开始计算;
6、生产部人员全月出勤的享受全勤奖40元/月。
第五章销假手续
1、员工休假结束后应于上班当日到人力资源部提取自己的请假单,由人力资源主管注明休假结束日期;
2、员工休假超过预定期限时应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应手续;
附:支持性文件:
《考勤管理规定》、《福利管理规定》《出差管理规定》
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 总 则
1、 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集团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5、备案制度
公司领导层干部无论因公私请假,均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各科长(主任)、经理等管理层无论因公或因私请假,获批准后,均需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三条 各种假别及规定
1、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所属办公室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① 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政协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公共活动时。
② 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③ 发生火灾、地震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④ 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或临时宣布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2、事假
(1)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1个工作日。
(2)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3)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例如:一位员工3月份请事假x天,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30xx)。
3、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经理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市、区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员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各级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集团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备案。
(3)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病假期间,不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岗位工资(例如:一位员工3月份请病假x天,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月岗位工资/30xx)。
4、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1)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
① 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
② 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9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医疗期18个月。
③ 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的,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未满5年,医疗期为12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医疗期为18个≮≯月;在我公司工作年限满10年,医疗期为24个月。
(2)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工会鉴定后方可复工,参与竞争上岗:
① 医疗期3~6个月,医疗期满试工1个月。
② 医疗期9~12个月,医疗期满试工2个月。
③ 医疗期12个月以上的,医疗期满试工3个月。
④ 在试工期内,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病伤救济费。
(3) 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4)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医疗期工资发放参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5、工伤假
(1)因工负伤的员工,应持有关部门证明、医院检查证明和公司安全部门出具的“工伤”休假证明。
(2)对工伤员工,需定期进行伤情复查,经医院复查确认痊愈的,应及时回原岗位上班,亦可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
(3)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假3天,一次休完。
(4)工伤期间工资发放参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
6、产假和节育假
(1)一般产假:休息3个月。
(2)晚育产假:休息6个月。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4)护理假:配偶晚育休产假,给予护理假1个月。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
(6)放置宫内节育器,30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7、哺乳时间规定
(1)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工作时间哺乳,每日两次,每次30分钟,也可以一次哺乳,时间为60分钟。
(2)哺乳期可根据居住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时间,但每日每次最长不超过30分钟。有双生儿的女员工,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超生儿无此待遇。
(3)超过哺乳时间按迟到处理,超过30分钟按事假处理。
8、婚假、丧假
(1)一般婚假:3天;晚婚(男25、女23)婚假:21天。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均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
(2)婚假、产假和节育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集团公司办公室或子公司办公室签字备案。丧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公司办公室签字备案。
(3)考虑到婚假的特殊性,员工若因工作繁忙当时不能休完的,经部门直接上级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可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休完。
(4)婚丧假、产假、节育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9、公司各种假别的工资、补贴标准:
(1)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工资一倍扣除;
(2)病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每天补贴10元,最长为3个月,并取消工资及各种补贴、全勤奖;
(3)工伤假:按镇人民医院以上证明书及部门证明人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全额发放工资但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医药费全额报销,如个人行为造成将另行处理,特殊情况由劳动管理部门仲裁;
(4)婚假:凭结婚证明(晚婚7天、非晚婚3天,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5)丧假3天(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含节假日),全额发放工资,取消各种补贴、全勤奖;
第四条 公司请假相关规定
1、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或上级领导报知,并于事后3天内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2、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扣减当月工资。
3、 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3天内由部门主管核准,3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并报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2)主管级人员,假期3天内由办公室核准,3天以上由办公室审批,并报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3)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经理核准,送办公室备案。
4、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5、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6、公司主管级职员请假,均须在办公室备案,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7、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8、本公司员工请假期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处。
9、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10、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11、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2、员工办理续假手续必须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经理批准后方可续假;职员假满当天须到人力资源科销假;
13、请假条应在休假前交人力资源科备案,作为考勤附件、计算工资依据。若请假条各级审批不符要求,作无效处理;紧急请病假/事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致电所在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科。考勤人员且应于病假/事假销假后上班第一天,补交请假条;
14、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单,请事假者需填写事假申请单送交所在部门审核。有特殊情况需及时联系说明并补假。病情证明单、事假申请单原件交人力资源科备案;
15、员工如赴外地出差须提前一天填写《出差申请表》报上级领导批准,并将《出差申请表》交人力资源科备案,作为考勤的有效附件;
16、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17各部门要把各类请假与考核挂钩,与分配挂钩,严格请假制度,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第五条 附 则
1、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补充。
2、本制度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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