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范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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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准则【第一篇】

各群众团体、部门需要向上反映汇报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应分别向党委、厂部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分别交两办审核。党委、厂部同意发文,则两办分别按党、政机构设置与业务分工统一归口以党×字、厂×字发文。群众团体文件由党委批转。

.对全厂影响较大,涉及两个以上厂领导分管范围的文件,须由党委书记或厂长批准签发。其余文件均由分管厂领导批准签发。

九条 发文的范围:

.凡是以党委、厂部名义发出的文件、通告、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编写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简报,均属发文范围。

.党委、厂部下发文件主要用于:

()公布全厂规章制度;

()转发上级文件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的工厂文件;

()公布工厂体制机构变动或干部任免事项;

()公布全厂性的重大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决定;

()发布有关奖惩决定和通报;

()其他有关全厂的重大事项;

.党委、厂部上行文、外发文主要用于:

()对上级机关呈报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处理决定;

()同兄弟单位联系有关工厂重大生产、技术、人事劳资、物资供应、科研、基建、经营管理、党群工作等事宜。

.在工厂日常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党群工作中,有关图纸、技术文件、工艺修改、审批工作、安排部署、传达上级指示等事项,应按有关制度办理,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后,由主管业务科室书面或口头通知执行,一般不用厂部文件发布。

.凡各业务科室如开专题会议所作的决定,一般都不应发文,不备查考,可以科室名义用《工作简讯》发会议纪要。

.各业务科室与外单位发生的一般业务联系,可用各科室的名义对外发函(应各自编号备查)不用厂部名义发文。

(四)发文程序与要求

十条 发文程序规定:

.各单位需要发文,应事先分别向党委、厂部提出申请;

.党委、厂部同意发文时,主办单位应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上级指示或工作实际需要草拟文件初稿;

.草拟文稿必须从全厂角度出发,做到情况确实、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炼、标点符号正确、书写工整。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彩笔书写;

.文稿拟就后,拟搞人应填附发文稿纸首,详细写明文件标题、发送范围、印刷份数、拟稿单位与拟稿人,并签名、盖章、标定日期和密级;

.两办应根据党委、厂部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有关文件规定,对文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对涂改不清、文字错漏严重、内容不妥、格式不符的文稿应退回拟稿单位重新拟稿;

.经两办审查修改后的文稿,送部门主管领导核稿(对文稿内容、质量负责);

.对审核时修改较多,有碍打印和存档的文稿,应由拟搞部门重新誊写清楚;

.需经会签的文稿,应在交付打印前送会签部门会签;

.文稿审核会签后,按批准权限的规定分别呈送党委、厂部领导审定批准签发;

.经领导批准签发后的文稿交两办机要秘书统一编号送打字室打印;

.文件打印清样,应由拟稿人校对,校对人员应在发文稿上签名;

.文件打字后,由两办派专人按数印刷,再由两办机要秘书分发并检查落实情况,对印刷质量不好的文件,机要秘书应拒绝盖印分发。

员工守则及规章制度【第二篇】

为更好适应公司的良性发展,增强公司的社会竞争力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员工应该热爱互联网事业,对自己从事的事业要有拼搏敬业精神,工作中要不断努力学习,积极开拓进取,不怕吃苦,没有业务和任务的时候要努力学习新的技术,不断加强自身的竞争能力。

2、员工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机密、工作方向和客户情况,不得破解公司机密文档、网络专线、服务器登录密码,如有违反本条者,作立即辞退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保持法律起诉权利。

3、员工有义务制止和谢绝外来者动用公司内部的计算机,为防止外来计算机病毒入侵公司计算机系统,非本公司拥有的光盘、软盘不得在公司网络系统内使用。凡公司拥有的书籍、光盘、软件非经登记和同意批准,任何员工不得出借,带出公司办公地点。

4、员工对待客户应该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处处为客户利益着想,对客户所提的问题应该耐心解释。为了保持高新技术公司形象,员工外出联系业务需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如确因业务需要陪同客户上娱乐场所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

5、员工上班时间遵循丽水电业局上班时间规定,一般不提倡员工加班,如确因工作任务需要,需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上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员工不得无故外出,如有特殊原因,需向公司负责人请假并在员工外出单上注明外出事由及请假时间。

6、员工应该在工作上互相友好协调配合、生活上互相关心照顾。员工应该保持公司卫生环境,关心和爱护其它员工身体健康,不得在办公区域内吸烟。

7、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计算机和其它办公设施做私事,一经发现,作经济处罚并立即辞退。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发生上述情况并多次劝告无效者立即辞退。

8、本规章制度的考核与员工薪金挂钩。

9、本规章制度自制定日20xx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和补充权归属丽水电力正阳网络信息技术公司。

员工守则规章制度细则【第三篇】

正规的公司都有自己严格的人事考核、人事升迁制度,并不是那一天老板今天高兴就会随意让员工升职或者加薪,职员的考核以及升迁都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之考绩,除副经理级以上依公司章程办理外,其他职员分为期中考绩及期末考绩二种,期中及期末考绩之平均数为年度考绩。

第二条 本公司考核各级职员成绩之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之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职员之考核成绩记录,均由人事主管秘存,公司除副总经理以上,其他任何人不得查阅。

期中及期末

第四条 期中及期末考核系各级主管对所属职员平日之工作、能力、品德、学识、服务精神随时作严正之考核,并记录于期中及期末考绩表内,以为年度考绩计算资料。

第五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期中考绩应于当年七月一日以前完成,期末考绩应予翌年元月一日以前完成之。

第六条 凡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视其原因、动机、影响程度报请升职、记大功、记功、嘉奖、晋级之奖励,并列入考绩记录。(例如: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技术上突出贡献者)

第七条 凡有下列事实之一者,得视其情节之轻重,报请免职、记大过、记过、申诫、降级等处罚,并列入考绩记录。(例如:行为不检者、让公司蒙受损失者)

第八条 人事部门应于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将各级职员之勤惰及奖惩资料填妥送请总考。

第九条 本办法呈经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基层职员晋升制度

(一)晋升的目的

1、规范基层管理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制度,推动基层管理人才水平不断提高;

2、建立基层管理人员晋升通道,激励基层员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卓越的现场管理推动企业的'发展;

3、树立基层员工学习的标杆,不断牵引广大员工终生学习,不断改进,保持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晋升的原则

1、各部门必须本着“开发人才、储备人才”的观念去培养和开发员工;

2、晋升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晋升必须坚持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为准绳,杜绝论资排辈;

(三)晋升的资格

无论何种晋升通道,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具有晋晋升的资格:

1.由工人晋升为拉长,必须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工作积极主动、表现优异、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由拉长晋升为班长,必须在公司拉长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2.晋升为拉长的人员在最近一年内的考核中不得出现d及以下的等级;晋升为班长的人员在最近两年内的考核中至少有50%以上是良好,且不得出现d及以下的等级;

3.必须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作风,符合拉长、班长的岗位要求;

(四)任用原则

1.原则上员工初次晋升为拉长及以上岗位均为临时负责人;

2.临时负责人的任期(考察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任期满后,由其上级领导根据其任期期间的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填写《基层员工转正申请表》,报相关领导审批,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发文,据此调整薪资。

3.对于考察期间不能按时达到既定目标,岗位工作没有任何起色的,工作表现欠佳的临时负责人,免去其临时负责人的职务。

员工守则规章制度细则【第四篇】

一、学习制度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人员应加强政治学习,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文明高效、纪律严明”的注册登记监督管理队伍。

2、学习内容。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

习计划,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治理论及法律法规;对登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适时讲评;对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做到传达学习不过周,及时更新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达到人人讲政治、懂法律、精业务。

3、学习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8:30-9:00为学习时间。

4、学习方式。坚持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

5、学习要求。学习要保证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要有学习笔记本,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学习实行签到制度。

6、督导检查。县局定期对各单位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通报,各单位对学习情况要做好定期检查和督导。

二、工作职责规范

1、 注册登记、企业监管实行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授权管辖相结合的登记管辖原则。

2、 注册登记管理科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负责办理内资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其管辖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全县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及考核。

(2)负责全县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3)负责县辖区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的注册登记;

(4)负责县局直接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3、各工商分局主要负责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4、审查人员工作职责:

(1)受理审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2)受理审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

(4)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企业经营(营业)期限的变更登记和办理备案登记事项;

(5)核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年检;

(6)注册登记及年检资料的录入、建档、归档;

(7)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核准人员工作职责:

(1)对审查员决定受理并报送的注册登记申请予以审核,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3)组织听证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企业名称;

(5)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登记制度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一审一核”制、首办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工作制度。

2、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登记制度,各单位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离岗培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审查员、核准员资格,调离注册登记、企业监管工作岗位。

3、 一审一核制

(1)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实行谁审查、谁负责、谁核准、谁负责的“一审一核终身负责制”。

(2)登记注册由受理、核准两个程序完成,受理人履行审查职责;核准人履行核准职责;简易登记事项登记及年检(验照)事项由受理人员直接核准。

(3)审查员、核准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依法审查、依法核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4、首办责任制

(1)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事务,第一位接待申请人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责任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详细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3)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及要求。能办的事项,应及时处理;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耐心、详细的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事务的具体部门,必要时做好协调工作。

5、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度是指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2)注册登记各个岗位都要确定AB岗,保证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3)B岗职责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职责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4)A岗职责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6、限时服务制

(1)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2)承诺期限: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手续齐全的,2个工作日

内办结。。

7、预约服务制

预约服务制度是指申请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办理有关事务或进行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职责范围内办理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8、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时,工作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应采用书面形式(两联单、双签名)全面、准确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以及申办条件、办理依据和注意事项等。

9、 重大(疑难)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

(1)注册登记审查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2)对登记中涉及的一般(疑难)事项,由注册登记科长召集相关工作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大(疑难)事项,由县局注册登记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事项无法准确把握的,应形成文字材料,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4) 集体讨论决定有关登记事项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是有关事项登记的重要依据,应作为内部资料保存。

10、数据录入和档案移交制

(1)工商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留价值而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的,以备查考的文书记录资料。

(2)工商登记电子信息实行“谁受理,谁录入”的原则,登记纸质档案实行“谁受理、谁装订”的工作原则。

(3)工商登记电子信息要做到及时录入;纸质档案要做到及时整理,每月装订移交,并由移交人员做好档案移交记录;对档案未能按时装订、移交而产生不当后果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4)县局要定期对本单位登记信息录入和档案整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规范。

四、工作纪律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应做到“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文明高效、纪律严明”,时常牢记“六五六五”禁令,树立良好的工商窗口形象。

2、注册登记、企业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六不准”、“六禁止”工作纪律:

(1)“六不准”:

①不准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严格遵守单位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②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③不准办人情照,收人情费、验人情照;

④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代理注册业务;

⑤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

⑥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可能影响依法登记的宴请等娱乐活动;

(2)“六禁止”:

①禁止工作时间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

②禁止电脑屏保使用美人照、家庭照,一律使用风景画面;

③禁止使用反动、粗俗用语,散发恶意信息,进行人身攻击;

④禁止登录非法、黄4534535aaa色网站,浏览非法、黄4534535aaa色信息;

⑤禁止随意打开来历不明的文件、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维护网络安全;

⑥禁止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电脑,更改电脑设备。电脑不能正常使用时,应按规定报修。

3、凡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一次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二次停职、待岗培训;三次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五、着装礼仪规范

1、注册登记、企业监管人员工作时间要严格按照规定着工商制服,着装必须按季、整洁,标志佩戴齐全;工商制服不得与

2、工作时间应使用工作规范用语。

3、申请人到窗口办事时,工作人员应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4、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稍候”、“不客气”等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蛮话、狠话,不得高声说笑,要保持工作场所安静。

5、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和意见,要耐心倾听,认真解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

六、办公场所规范

1、注册登记、年检场所是工商部门的形象窗口和脸面,代表工商部门的对外形象。登记场所要保持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做到“三齐、四无、五到位、”。

“三齐”即:资料、表格、文具等办公用具摆放整齐;桌椅、电脑、职责牌等办公物品排列整齐;法律法规、办事指南、政务承诺等展示牌匾规范整齐;

“四无”即:办公场所无浮尘、无垃圾、无杂物、无安全隐患;

“五到位”即:工作职责规范到位;登记事项公示到位;文书格式示范到位;工作纪律提示到位;政务承诺公布到位。

2、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每天上班后应先打扫办公区卫生,保持桌面、地面的整洁;下班后,要对桌面重要物品做好清理保管。

3、对废弃的文件、资料、证照要做好及时处理,严禁随乱丢弃;对需销毁的文件、资料、证照应及时做好处置工作。

员工守则与规章制度准则【第五篇】

第一条制定本制度目的与范围

1.目的:为保障公司员工的权利,保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二级公司参照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人事申诉的条件:公司员工因对公司对自己的奖惩、晋升、降级、调动等处理过程和结果有以下异议的可以进行人事申诉:

1.对有知情权的事情原因、经过询问仍不清楚的;

2.发现奖惩、职务变动标准没有被严格执行的;

3.发现处理过程或结果存在严重不公的;

4.其他违反法律或公司原则和制度的。

第二章人事申诉组织与权限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人事申诉,并负责调查申诉发生的原因,并查清事实;人力资源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人事申诉的处理或调解。

第四条总裁和相关分管领导对人力资源部调解不成或责任中心负责人提出的人事申诉进行商议,作出最后裁决。

第三章人事申诉流程

第五条人事申诉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当事人向人力资源部门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诉要求,申诉书应写明事由,并尽量详细列举可靠依据;

2.人力资源部接收申诉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诉事实的调查,并进行处理或者调解;

3.如果调解不成功(或责任中心负责人提出)的人事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在认为属实的申诉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诉书和调查材料交公司分管被申诉部门的分管领导(或总裁)审阅;

4.公司分管被申诉部门的分管领导(或总裁)根据调查材料和申诉书与当事人、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必要时另外组织调查;

5.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公司分管被申诉部门的分管领导(或总裁)根据公司制度作出裁决;

6.对人力资源部门的申诉可以直接上交给公司分管人力资源部门的高层领导,但必须附有详细符合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对申诉不属实的,人力资源部门给予申诉人必要解释,以消除误会澄清事实。

第七条对假借申诉蓄意制造事端,无事生非、挑拨离间、陷害他人的,其行为将不被认定为申诉,同时公司将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若发现对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司将严厉惩罚相关人员。

第九条有关因考评和薪酬产生的申诉,见《员工绩效考核手册》和《薪资制度》。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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