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商局公司章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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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公司章程【第一篇】
公司章程
总 则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产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但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
2、公司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1、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2、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四、股东名称和姓名
1、法 人:
2、自然人: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4)有权在股东会上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公司终止后,有权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6)有权依法取得出资证明书。
(7)有权转让出资。
2、股东的义务
(1)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准备设立的临时银行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法人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自然人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2、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1、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使下列职权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和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3、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度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
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期职务。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事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人议由董事长召集和方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三)监事会
1、本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 人。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五)公司董理、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1、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各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乐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董呈、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法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4、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司财务、会计
1、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3、公司应当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送各股东,供股东查阅。
4、公司他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和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记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本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5、公司的公积金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6、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7、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犯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2、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4、清算办法。公司解散时,应按《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务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6、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部门确认。
公司财产能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会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8、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册之日为正式成立时间。
2、股东认为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股东签字、盖章
1、法人股东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工商局公司章程【第二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资设立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2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庆城县盛华商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庆阳路33号
第3章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5条 公司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料、茶叶、化工产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文体用品及耗材、计算机及辅助材料、办公家具、卫生洁具、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批发零售;通讯工程、网路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防水保温工程、打字复印、写真喷绘、户外灯箱、广告牌匾制作;安全类泥浆固化等(依法须批准的项目,井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第4章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5章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八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 住所: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栗海霞: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股东的认缴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币600万元足额缴纳。
第10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 ,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
第11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12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查批准董事的报告;
(4)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队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2)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13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栗海霞。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14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职权;
第15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条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其他职权;
第17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栗海霞担任,由股东聘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聘任连任。
第18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乡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6)其他职权;
第19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执行董事或(经理)栗海霞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委派产生,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8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东因转让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八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9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为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变更的于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工商局公司章程【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不得任职的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有以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因以上除第四条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工商局公司章程【第四篇】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货币万元;实收注册资本万。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出资人做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公司的出资人名称,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年月日。
第五章出资人的权利
第六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委派执行董事和监事;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四)审议批准监事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出资人聘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派选连任。
第八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出资人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应由出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出资人决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条职权外,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出资人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向出资人报告;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出资人报告;
(四)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出资人任命。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顾问、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章程经出资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出资人签字:
年月日
任命书
经研究决定,任命为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股东签字:
年月
有限公司
工商局公司章程【第五篇】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
第七条 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
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注: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 次,(注:次数及召开的时间由股东自行确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决议,应经代表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经理)选举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选举 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 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
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照以上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四)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另行规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全体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如以下盖章签字位置不够,请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