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员聘用管理制度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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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员聘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对押运员的管理,降低或避免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自有车队车辆、合作单车及承运车队所有驾驶员。

第三章装车前操作要求

第三条会同驾驶人员领取并掌握当班作业单据,并听取管理人员的安全告知。

第四条协助驾驶人员做好车辆例行保养。

第五条领取安全防护用品;检查随车必备的消防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第六条检查车辆标志的安装悬挂是否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第七条检查车辆、容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必要清洗消毒处理,罐体的装、卸阀门是否可靠关闭。

第四章装车时操作要求

第八条联系客户,核对客户名称、货物品种、数量是否与“运单”相符。

第九条检视装载作用区的安全情况。

第十条检查车厢、栏板的.固定、链接、锁扣装置是否完好,罐体的装、卸阀门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监督作业人员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用规程》的规定装载货物。

第十二条检查装载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否适合道路运输的要求,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标志是否齐全、清晰,不符合包装的拒绝装载。

第十三条检查装载堆码是否符合所装危险货物的通风、间隙、隔离等特殊要求,捆扎、固定是否牢靠。

第十四条监督所装载危险货物质量必须在车辆核定载质量范围内,严禁超限超载。

第五章运输途中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监督驾驶员的驾驶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规定的行车速度、路线和《驾驶人员安全行驶操作规程》行驶。

第十六条提醒驾驶人员按照规定时间或规定里程停车休息,协助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技术安全状况,并检查所载危险货物的状况是否正常、罐车有无泄漏。

第十七条监督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规定,车辆停车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遇险时立即拔打110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上的紧急救助电话;

第十九条对事故情况和危险货物名称、特性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针对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的接近。

第二十条运输途中需停车时,必须远离公共场所、政府部门、重要建筑物,居民聚居区等地,押运员必须在车旁值守。若不得已要在上述场所停车,押运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需征得分公司及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第六章卸车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联系客户,核对客户单位、货物品种、数量是否与“运单”相符。

第二十二条检视卸载作业区安全,监督作业人员穿戴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三条监督装卸作业人员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卸货作业。

第二十四条检查卸载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堆跺码放是否危险货物特性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检查车厢内是否有危险货物泄漏、残留,做好车辆清洁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车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和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押运员聘用管理制度 篇2:

1、危货运输押运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2、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押运员。 危货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携带好押运员证和安全卡,监督和协助驾驶员做好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核对驾驶员、车辆证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了解所运输货物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办法,并对货物的装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装运要求。

3、监督驾驶员安全行为,制止超速、强行超车会车等行为发生,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

4、运输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做到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5、装卸过程中,防止和制止设备因不规范装卸和意外情况而造成货物(箱、瓶、罐、撬)的外观损伤、设备损伤和零件损伤等。

6、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押运人员会同驾驶人员应负责看管货物。

7、监督驾驶员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和停车。

8、发生事故,应密切配合驾驶员做好事故报告、车货保管、生命和财物救援等工作。

9、认真履行国家《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10、危货押运员安全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积极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11、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

12、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13、必须熟悉所载运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14、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15、对押运货物负安全监管责任,对驾驶员负监督和协助义

16、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17、工作态度要积极主动,不怀疑和猜测上级领导的指示,有良好建议可以及时与上级沟通,有不满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解决。意见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押运员聘用管理制度 篇3:

总经理职责

总经理在市公安局分管局长领导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的发展方向、重大决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职工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人民警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2、对公司发展方向、目标规划、重大事项决策及经营管理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和决策权。

3、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保证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决策。

4、对公司建设、职工管理教育、队伍建设等负有领导责任。

5、严格行政管理,加强机关建设,使部门协调一致,提高办公效率。

6、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关心、支持党群工作。

7、定期向市局领导汇报公司经营状况,自觉接受市局党委领导和治安支队业务管理和监督。

8、领导公司完成市局赋予的'其它任务。

副总经理职责

1、协助总经理实现公司工作目标,积极做好分管工作。总经理不在时,受托代行总经理职责。

2、研究制订公司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当好总经理的助手。

3、协调好公司上下级关系,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公司各项工作任务。

4、协调好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千方百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5、协助总经理抓好保安队伍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1、协助经理组织召开公司大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并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内容的执行情况。

2、负责并组织公司工作计划、总结和各种请示、汇报材料的拟写工作。

3、根据总经理指示,负责办理与各职能部门有关的协调工作。

4、接待来宾、来访工作,负责各种信息的反馈工作。

5、负责组织公司考勤工作。

6、负责公司办公用品,生活物资的计划、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7、负责公司保安员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

8、负责公司保安装备的采购、发放、保管工作。

9、负责公司职工劳资管理和福利待遇的发放工作。

10、负责公司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维护公司的正常的办公秩序、环境卫生、做到定期检查。

12、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在总经理和分管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全市保安队伍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制定保安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指导计划和日常管理制度,并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实施。

2、负责保安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加强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3、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保安员进行训练、考核、定级、调配使用等工作。

4、负责基层组织管理、骨干配备、审批、任免等工作。

5、负责保安员劳动合同的签定、续签、解除以及保安员的辞退工作。

6、负责履行与客户签定的合同条款,组织调配人员,下达任务,提出要求,不断监督检查,圆满完成公司和客户交给的各项任务。

7、负责保安队伍的纪律作风教育整顿、“四项达标”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8、负责保安文件资料存档和保安员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保安部各类会议会务准备、会议记录、材料汇总等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在总经理和分管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公司与用人部门合同签订及保安服务费回收工作,协调公司与用人部门的关系。

1 、负责起草、签定保安服务公司合同书,协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甲乙方违约索赔,协议的续订和终止等工作。

2、负责收取客户服务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3、负责协调客户与保安队伍的关系,适时听取客户对保安服务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4、搞好合同存档工作,防止合同霉变、虫柱和丢失。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押运员聘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押运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强押运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促进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营线上使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为保证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消除运输途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减少铁路站场及沿线的损害,办理运输时,每辆罐车必须配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押运证的押运员方可办理运输,并从事押运工作。

第四条押运员职责

(一)在执行押运任务时,应坚守岗位,不得中途离岗、漏乘,必须进行全程押运。如中途停车时间较长,应进行监护。

(二)押运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足够的防护用品、检修工具及备品。

(三)罐车停站时,押运员应对罐车及附>进行检查,并认真记录温度、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罐车运行记录》。

(四)罐车在运输中途发生泄漏时,应积极主动予以处理。如处理不了,应立即会同车站向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请罐车的检验、修理、储运单位前来处理和抢救。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押运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押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预防的能力。

第七条罐车的押运员培训工作,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进行。押运员所在单位负责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培训、考核申请表》,向所在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由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铁道部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第八条押运员培训教材及实际操作技术考核内容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第九条押运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条押运员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安全技术考核工作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

第十一条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十二条《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各铁路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经铁道部同意的单位负责签发,签发单位应加盖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专用章。

第四章复审

第十三条取得《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者,每两年复审验证一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押运员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复审内容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检查押运员填写《液化气体铁路罐车运行记录》情况。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十五条押运员证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签发单位负责审验。

第五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六条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押运。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在办理运输时,经办人应检查押运员证与持证人是否相符。

第十七条押运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押运员的管理,做好日常安全技术教育。

(一)押运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凭其原证>,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罐车的单位应保持押运员的稳定,如确需变动工作时缴回押运员证。

第十八条离开押运岗位1年以上的押运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押运工作。

第十九条押运员变动押运液化气体种类时,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主管部门。

押运员聘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危货押运员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切实加强和完善危货运输工作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危货运输押运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第三条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押运员。

第二章危货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携带好押运员证和安全卡,监督和协助驾驶员做好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核对驾驶员、车辆证件、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第五条了解所运输货物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办法,并对货物的装载进行检查,确保符合装运要求。

第六条监督驾驶员安全行为,制止超速、强行超车会车等行为发生,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做到每隔2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八条装卸过程中,防止和制止设备因不规范装卸和意外情况而造成货物(箱、瓶、罐、撬)的外观损伤、设备损伤和零件损伤等。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押运人员会同驾驶人员应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条监督驾驶员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和停车。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应密切配合驾驶员做好事故报告、车货保管、生命和财物救援等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国家《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危货押运员安全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积极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第十四条 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必须熟悉所载运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十八条 对押运货物负安全监管责任,对驾驶员负监督和协助义

第十九条 干好本职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第二十一条 工作态度要积极主动,不怀疑和猜测上级领导的指示,有良好建议可以及时与上级沟通,有不满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解决。意见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第四章危货押运员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协助驾驶员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况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件齐全、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证件及押运证,对运输全过程实施监管。

第二十三条 装车时协同驾驶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详细核对货物名称、数量,在运送单上签字,并保管好单据。

第二十四条 认真检查货物的外观和内部设备情况,例如:阀门是否(全部)关闭;重要零件是否丢失;设备是否有泄漏和损伤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可拒绝装运。

第二十五条 监管驾驶员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程》,制止驾驶员违反运输作业规程及驾驶危运车辆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和路线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生车辆事故后正确处理,防止危害和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七条 熟知所押运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熟记自己所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危害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及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八条 行车过程中,押运员必须坐在指定的位置上,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严禁烟火,督促驾驶员按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安全行车。

第二十九条 运输途中需停车时,必须远离公共场所、政府部门、重要建筑物,居民聚居区等地,押运员必须在车旁值守;若不得已要在上述场所停车,押运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需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安全运抵指定位置后,押运员负责按运送单记载事项向收货人交付,签收;交接双方点收点交。

第三十一条 运输结束后,危险货物车辆和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洗刷除污,并协助驾驶员做好收车后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发生重大事故时,押运员和驾驶员应做紧急处理;事故信息应由如下顺序传递,汇报公司上级相关领导,公司汇报运管处,报告保险公司,并督促其速到现场,报交警;当事人写事故真实书面材料,并接书面材料记载内容向各方表达,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时,配合司机及时维修,并提醒司机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如有检修计划,协同司机至少提前3天报请上级相关领导审批,履行集团车辆检修的相关程序,并经总调度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当天的车辆押运任务。特殊情况下,要特殊对待,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室的临时安排。

第三十五条 司机、押运员如有请假者,请假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请假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出车前,督促司机应要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通知内容只涉及到出发时间、大致抵达时间、装载货物种类、数量以及其他装卸时所需的特殊要求。如运输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误抵达时间,应协助司机及时通知上级直属领导和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监督GPS的保管情况,不得私自拆卸、挪动,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

第三十八条 发现所运货物(箱、瓶、罐、撬)有损坏、损伤等外观、性能、工艺各方面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并告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条 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生产调度工作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发现人为拆卸、挪动、破坏、改装GPS设备及其附件的,视情节予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运送时间延误及其他事故发生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如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引起严重社会反映的,予以行政处分、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不服从上级指挥,擅自做主,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招摇生事,散布谣言,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处分实施细则”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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