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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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1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规则不完善,诚信的缺失等因素导致社会矛盾突出,纠纷大量出现,同时人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稳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现状做了一次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存在的问题

(一)、镇现有村人民调解委员个,从20年上报调解卷宗情况看,大部分案卷存在一定问题,存在的问题大多是纠纷情况叙述太过简单,如没有起因,协议内容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或没有明确履行期限等,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调委会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

(二)、调委会主任一般由村委会书记或主任兼任,他们在处理村上事务的同时,还身兼综治等其他工作,长期处于工作任务多、压力大的状况,没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来兼顾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更没有时间和精力对调解员、信息员进行管理、培训,司法所组织的培训限于经费等原因规模局限,参加的人大多是村主要领导,培训对他们来说只停留在完成任务,实际效果不大,真正接触调解一线的调解员、信息员基本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

(三)、调解员、信息员文化较低

人民调解员、信息员文化普遍偏低,年龄偏大、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复杂化,调解工作已从传统的家庭纠纷、邻里矛盾转变为包括交通、产权、合同等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调解方式也从传统的靠威信、职务调解,转变为需要相关专业知识的说服教育,因此对调解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在调解文书的制作上,由于文化较低、法律知识缺乏,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文书,即使制作了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好不容易制作的案卷却因为不规范得不到办案奖补,严重打击了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

(四)、调解认为是司法所的事的局面依然没有改变,本应承担部门参与职责的乡镇站所人员推诿扯皮,不管不问,甚至不知道自己有调解职责现象比较普遍,更不用说指导村调委会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解决的方法

(一)、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其次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大培训力度面临的就是经费投入的问题,县、乡必须把人民调解培训、日常工作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培训时要脱离只培训官,不对具体业务人员培训的模式,必须对一线特别是调解员(村民小组长)进行培训,同时让优秀的调解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达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培训内容不能就是人民调解法宣读,重点放到调解技巧、文书制作方面,做到人人参训、人人必训,平时再由调委会主任在村组会议上进行经常性培训,有什么问题及时沟通。还要制作卷宗范例,做到调解有阵地,学习有资料,工作有人做,人人都能做。

(二)、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

从目前镇村工作压力和人员配备看现有的兼职调解员已无法满足因社会发展衍生出的各种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要做到经常抓随时抓就必须有专职调解员投入日常工作,每一个镇调委会至少需配备二名专职调解员以应对村调委会上交案件和对村调委会日常管理指导,每一个村调委会至少需配备一名专职调解主任,专职调解员和主任月薪不能低于2500元,再加上以案奖补争取年收入不低于3万才能留得住人,还要配备适当的移动和固定办公设备,比如便携式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相机等;和群众打交道不比机关上班,有时候调解到晚上都不能吃下午饭,所以还应该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不能让基层身累还心凉。

(三)、规范案卷考评制度

建立由公、检、法、司、财政组成的联合考核组由司法行政带队,以联合考核组的名义,每半年到乡镇对乡镇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考评,并随机走访,重点放在对案件真实性的核查上,经考核组认定签字后兑现奖补经费,实行联合考核组制度不但可以增加乡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还增加了政法系统各单位的参与,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透明度、支持度,为联调机制打下基础。其次对调解未成功的案件每件也应给予适当奖补,因为调解不成功的原因很多,很多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其实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比很多调解成功的案件还多。另外在村委会报送调解卷宗的时候,要严格登记调解人员,严格兑付办案奖补,防止经费被挪用、超范围兑付,使办案奖补真正兑付到办案人员,充分调动一线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动力,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有效作用。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2

一、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2020年以来,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矛盾纠纷1672件,疑难复杂纠纷22件,调解成功1668件,调解成功率达%,达成口头协议1120件,书面协议548件,协议履行1668件,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771次,预防矛盾纠纷509件。因**市无铁路通过,故涉铁路矛盾纠纷调处情况为0。

二、安置帮教工作情况

2020年以来,**市司法局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其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促进安置帮教各项内容、措施落实。

2020年以来,监所释放监利籍刑释人员共计291人,解矫人员共计199人,其中重点对象51人,失联人员0人。**市司法局严格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对接、管理及失联人员查找工作,实现安置帮教对象一人一档,减少失联人员数量。**市司法局统一印制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分发给各司法所,要求逐一对安置帮教人员信息进行摸排和登记,实现一人一档。

一是及时造册建档。收到监所寄发的通知书和安置帮教办通知后,即着手做好对接准备工作。在对接时,对刑释解教人员在监所的表现情况和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的记录,为以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及时家访。刑释解教人员回家后,司法所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三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四是及时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减少、杜绝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现象的发生。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3

近年来,许昌银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其中,银行业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设,为拓宽辖内银行业纠纷处置渠道、提高纠纷处置效率、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和纠纷化解社会成本起到了积极贡献。

许昌市银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调委”),是由许昌市银行业协会依法设立的调解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涉及银行产品与服务民事权益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免费为银行业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调解、权利救济等维权服务。

设立银调委旨在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及时、公平、公正地调解银行业消费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知识日常公众教育,通过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同时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时向辖内银行业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

银调委是由许昌银行业协会在许昌银保监分局、许昌市司法局指导下成立,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银调委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兼职调解员若干名组成,主要负责联络协调、统计分析以及常规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兼职调解员从银行业资深从业人员、专业律师中选聘,协调做好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受理范围

银调委受理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者在接受银行产品和服务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涉及银行业机构违反金融法规、政策问题;

当事人已就调解事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曾无正当事由拒不执行银调委做出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

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予调解的事项。

三、申请调解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事由、有关证据;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活动的,还应当向银调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2.不得侮辱当事人;

3.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八、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救济

1.经银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自调解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员签名并加盖银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银调委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3.经银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经银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强制执行。

九、银调委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许昌市银行业协会(许昌市莲城大道联通大厦21楼)

邮政编码:461000

联系电话:0374-2696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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