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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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1、定位应正确。建筑结构应能承受悬挂机构负载后施加于支承处的作用力;
2、悬挂机构的梁连接应可靠,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3、配重块数量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码放应整齐并防盗。
2、悬吊平台检查规定:
1、悬吊平台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应出现焊缝、裂纹、严重锈蚀,螺钉、铆钉不应松动,结构不应破损;使用长度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2、安全护栏应齐全完好并设有腹杆;其高度在建筑物一侧不应小于,其余三个面不应小于,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荷载;
3、底板应完好并有防滑措施;应有排水孔,且不应堵塞;悬吊平台四周应装有高度不低于150mm的挡板,且挡板与底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mm;
4、在靠建筑物的一面应设有靠墙轮、导向轮和缓冲装置;
5、在工作中平台的纵向倾斜角度不应大于8°,但不同机型还应符合本机说明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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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2
一、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二、 严禁恐高症者、禁忌病症者进入高空现场。
三、 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 高空作业者必须戴紧安全帽,挂好安全带,穿防滑鞋,扎紧带好劳动工具。
五、 严禁酒后和带病作业。
六、 工前对机具进行试用转,保证机具性能良好。
七、 严禁工作期间取笑、打闹、影响工作注意力。
八、 施工用电缆路必须保证绝对高度绝缘。
九、 架设上下安全梯架、通道,并保证牢固、稳定、安全性。
十、 梯架、通道、支撑架体严禁堆放材料杂物,确保梯架通道顺畅。
十一、必要时必须张挂安全网。
十二、严禁利用起吊设备、升降设施运送上下人员。
十三、起吊构件、料具要捆、锁、扣紧固牢靠,设有专人指挥。操作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信号。紧密配合。
十四、起重物下严禁站人和人员通过。
十五、高架使用物资、料具必须放置有序、稳定牢固,以防掉落。
十六、在必要时空架构造物施工应设置防护栏杆。
十七、水面高空作业必须配备救生衣、救生圈和水上船只,并设专人监护。
十八、高架构造物应设避雷装置。
十九、高空作业不得随手抛落物品,以防伤人。
二十、配合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人员安全要求必须坚决服从、认真执行。
二十一、 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篇4: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1)高空作业场所边缘及孔洞设栏杆或盖板。
(2)脚手架搭设符合规程要求并经常检查维修,作业前先检查稳定性。
(3)高空作业人员应衣着轻便,穿软底鞋。
(4)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及酒后、精神不振者严禁从事高空作业。
(5)高空作业地点必须有安全通道,通道不得堆放过多物件,垃圾和废料及时清理运走。
(6)距地面米及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高度不低于腰部。
(7)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8)轻型或简易结构屋面上作业,应铺木板分散应力以免踩蹋屋面。
(9)严禁人随吊物一起上落,吊物未放稳时不得攀爬。
(10)高空行走、攀爬时严禁手持物件。
(11)垂直作业时,必须使用差速保护器和垂直自锁保险绳。
(12)及时清理脚手架上的工件和零散物品。
一、高空落物原因分析
1、起重机械超重或误操作造成机械损坏、倾倒、吊件坠落。
2、各种起重机具(钢丝绳、卸卡等)因承载力不够而被拉断或折断导致落物。
3、用于承重的平台承载力不够而使物件坠落。
4、起吊过程吊物上零星物件没有绑扎或清理而坠落。
5、高空作业时拉电源线或皮管时将零星物件拖带坠落或行走时将物件碰落。
6、在高空持物行走或传递物品时失手将物件跌落。
7、在高处切割物件材料时无防坠落措施。
8、向下抛掷物件。
二、防止高空落物伤人安全措施
1、对于重要、大件吊装必须制定详细吊装施工技术措施与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配置专职安监人员。
2、非专业起重工不得从事起吊作业。
3、各个承重临时平台要进行专门设计并核算其承载力,焊接时由专业焊工施焊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4、起吊前对吊物上杂物及小件物品清理或绑扎一级建造师。
5、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工具袋,大件工具要绑上保险绳。
6、加强高空作业场所及脚手架上小件物品清理、存放管理,做好物件防坠措施。
7、上下传递物件时要用绳传递,不得上下抛掷,传递小型工件、工具时使用工具袋。
8、尽量避免交叉作业,拆架或起重作业时,作业区域设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9、切割物件材料时应有防坠落措施。
10、起吊零散物品时要用专用吊具进行起吊。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管理。
2、《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填写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4、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厂长审批。一级作业高度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5、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工艺技术员审核后,经分厂主管工程师复检签字后报分厂主管厂长审批。二级作业高度为5—15m;三级作业高度为15—30m。
6、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分厂安全负责人初审后,经安全监察处审核后,报总厂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挂钩怕须挂在结实牢固的特件上,不准挂历在转动设备或移动部件上,不准低挂高用,暂时不用时,应把安全绳随身缠好。
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准向下投,堆放在脚手架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10、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就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
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活动及施工项目作业范围,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我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由于工作性质原因,本公司只涉及一、二级高处作业,不存在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情况。一旦遇到有三级以上高处作业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凡涉及一、二级高处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通信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登高证,未经培训和无登高作业证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第七条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八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九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固定物体上,要高挂低用,必须高于腰部,严禁使用任何代替物代替安全带。
第十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安全施工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高压线保持一定的距离。如:高压线35千伏以下,线路距离为米;高压线35千伏以上,线路距离为4米;遇有电力线在电信杆顶交越时,施工人员头部不得超过杆顶;在吊线周围70厘米以内有电力线或电灯线时,不得使用吊板。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用品和安全带等。作业前必须检查使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可靠。严禁在夜晚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放稳妥,作业周围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立安全区,并设专人看护。
第十三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严禁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机构物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等处休息,未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在建筑物上进行行走和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安全部门与主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项目经理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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