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精推【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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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加强学校办公用品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领取及保管行为,既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又保证学校事务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校所有办公用品(含日用杂品、劳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发放、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原则,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分类。本制度所规定的办公用品分为一般办公用品和特殊办公用品两类。一般办公用品指学校价格100元以下的日常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订书机等。特殊办公用品指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办公用品或办公专用的非消耗性用品。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一般办公用品的采购在每月末由办公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提出采购计划,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集中购置;特殊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部门或教研组提出申请,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后,专门购买。

2、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办公用品。办公用品的采购与保管人员采购实行双人双岗制,各负其责,不得一人兼任。

3、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购,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领导审批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3、办公用品采购要严把采购物品质量,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选买,不从中谋取私利。

4、认真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用品,不准直接使用。

第四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一般办公用品可根据工作需要,由部门或教研组填写《办公用品领取申请单》,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直接到办公室领取。

2、特殊办公用品需由使用科室填写《办公用品领取申请单》,经学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直接办理领用手续。

3、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要做到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清洁有序。

4、要认真做好新购物品入库前的.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办公用品管理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第五条 领取的优盘、鼠标、硒鼓、订书机、计算器等物品应列入移交,如重复申领,应说明原因或凭损毁原物以旧换新制。

第六条 加强学校办公用品日常公开监督。每季度通报一次办公用品出入库数额和各使用业务处室领取情况。

第七条 加强对旧办公用品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替换下的各类办公设备交资产管理员保管,登记造册,修旧利废,充分利用。

第八条 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工作。推行无纸化办公,推广再生纸使用,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禁止将办公用品随意丢弃废置,开展办公垃圾分类处理,建立废旧灯管,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回收处理机制。

第九条 充分发挥办公用品最大使用效率。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使用,纸张双面利用,复印纸不得用做草稿纸、包装纸,大头针、曲别针、长尾夹等反复使用。

第十条 印制文件材料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根据文件材料印制要求及数量选择合适的印制方式,既要方便快捷,又要使成本最低,力求使印制数与需用数基本相符,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第二篇】

学校物品采购制度

一、办公用品实行集中定购,有总务主任负责,经分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

二、日常办公用品、学校生活用品、各部门活动用品和奖品等购置,要经相关领导核算后,填写购物申请单,经校长批准、签字后,安排专人购置。大宗物品购置(500元以上)要经相关会议研究,报经教育办批准,再安排专人购置。

四、日常招待用品购置要经校长批准并安排专人购买。

五、教师外出学习等差旅费要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校长签字,交报帐员报销。干部、教师公务外出租车要报经校长批准,并在第一时间填写差旅费单子,由校长签字后报报帐员报销。谁租车谁垫付款,一律不记帐。

六、 总务处是学校负责采购物资的职能部门,学校各种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一般由总务处统一购买。一般安排两人,贵重物品安排3人以上。

七、总务处采购人员应按照学校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未经批准,不得采购。

八、采购人员应认真把好物品质量关,尽量做到所购物品物美价廉。重要物品要索要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证件。索要发票要真实,防止造假。

九、用品采购后,采购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凭正规发票或教育超市发货单,将物品交财产保管员(刘仲坤主任)验收。并在购货申请单上签字,购货申请单、发票、教育超市发货单一并交校长签字再及时交报帐员。

十、遇特殊情况,各部门确需要自行采购物品的',须事先向校长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购物品,一律不予验收入账,不予报销。

十一、办公用品等实行两人管理,一人(总务主任)管账,建立

实物入库清单(包括物品名称、数量、价格、采购日期等),一人(总务副主任)管物。建立办公用品领用记录。分管校长不定期检查,期中、期末集中清查。

十二、一般办公用品发放经总务主任批准,生活用品发放经分管校长批准,贵重物品发放或外借经校长批准。实行同意签字或批条制。

注:

购物流程:填写购物申请表→校长签字→交总务处购置→物品交总务处(总务主任建帐、副总务主任签收入库)→购物申请、发票、发货单报校长签字→购物申请、发票、发货单给报账员。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第三篇】

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活动流程

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宗物品、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赂、损害单位利益。

2、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3、对于宗设备、物资或重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4、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第四篇】

1、为加强学校办公用品管理,本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规范流程,明确责任,统一管理的原则。倡导健康优质、绿色环保、勤俭节约的现代办公方式,使学校物品采购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办公用品系指用于学校日常办公所需之耐用物品和消耗品,包括:文具、纸薄、办公室自动化耗材、劳保用品、卫生清洁用品等。

3、办公用品由总务处集中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回收处理。

4、总务处具体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和日常管理。

5、事务负责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流程以及价格、供应商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配合大宗办公用品的采购。

6、财务人员负责对办公用品采购价格的审计,并定期审核办公用品台账。

7、校长办公室对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实施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8、办公用品由总务处实行集中采购。学校办公用品的采购必须坚持“计划、适用、透明“的原则,采购原则上实行学期初按经费预算的计划,基本一次购买到位。中途确需购添物品,应由学校各处室事先提出购买报告,按照审批的程序,统一购买。办公用品采购由级长(各室管理员)上报、分管校长审核、主管财务校长、校长审批、统一采购的办法。由申请人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长审核签字,交主管财务校长、校长审批并安排总务处采购。未经申报审批所购置物品,均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9、事务依据各部门的办公用品领用计划,及时查对库存,对确有缺项的,应及时编制办公用品购置计划,经询价、比价后,确定合适的'供应商。

10、凡一次性购买金额预计超过1000元的,必须至少安排两人一起外出采购;

11、.对于大宗办公用品,由支委、校委会成员共同商议后,指定专人负责询价和议价、选择合格供货商,并签订购销合同。事务在过程中实施配合。

12、采购物资时,采购负责人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正规发票和物品清单,如供应商未能开具正式物品清单的,采购负责人须依据实际购买的物品、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等,自行编制采购物资清单,作为报销凭证。

13、物资采购完毕,须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务报销单》,经校长审核后,按实际支出报销费用。财务办公室须对报销凭证予以严格审核,对于不符合申购流程和报销凭证不全者,应予拒销。

14、领用办公用品需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事务按照《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发放办公用品。

15、办公用品领取后发现不适用或未用完部分,由事务统一调换或回收。

16、学期末,教职工须根据有关规定与事务交接办公用品。

17、教职工到岗时,所需办公用品由相关处室报请办公室审批后领用。教职工离职时,须根据有关规定与总务处交接办公用品。

18、办公用品管理:事务须建立和登记办公用品台账,做好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和库存管理。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查对台账与实物,保证账实相符。防止办公用品受潮、虫蛀、损坏或丢失,保证办公用品的功用和性能。须根据办公用品的消耗或领用情况,确定和保持合理的库存种类和数量,以减少资金占用和保证正常使用。

19、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0、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总务室负责解释。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保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学校财务直接核算)资金的采购活动。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学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第五条采购项目在申请采购前须落实采购经费来源并经过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学校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政府限额”),制定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校级限额”)。

第七条学校采购分为“统一采购”和“零星采购”。

(一)“统一采购”是指采购预算达到“校级限额”或“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由采购职能部门和招标中心共同组织的采购,包含“政府采购”与“校级采购”。“政府采购”是指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限额”以上或“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校级采购”是指“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达到“校级限额”以上“政府限额”以下的项目。

(二)“零星采购”是指采购预算未达到“校级限额”且不在“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采购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管办分离”的原则。由采购领导小组、采购主管部门、采购职能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请单位共同组成采购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其他分管采购职能部门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基建规划处、审计处、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工作;

(二)讨论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校级采购的范围与限额标准;

(五)讨论决定学校采购工作的奖惩意见;

(六)审定学校采购活动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中心为学校采购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研究起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督促相关部门拟定专项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三)协助财务部门编制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申请及审批申请的上报,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学校各类采购统计信息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一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审核及备案;

(六)负责“_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审核政府采购文件,组织“统一采购”项目的开评标,依据评审结果按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八)协助采购职能部门处理其承办项目的质疑和投诉;

(九)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职能部门为学校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必须配备专职采购人员组织实施统一采购项目,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执行和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学校采购相关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拟定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实施细则和工作规范;

(二)负责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实施业务范围内项目的统一采购及协调工作;

(三)负责处理业务范围内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公告并提交采购管理部门进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备案;

(五)负责业务范围内采购项目的数据统计、资料归档等;

(六)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采购职能部门采购业务范围: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集采目录内的各种货物,仪器设备、ABC校区家具、成品软件和实验材料,仪器设备升级及维保等;

(二)虎溪校区管委会:虎溪校区货物(科研仪器设备除外)、服务及自筹经费修缮工程等;

(三)后勤管理处:ABC 校区修缮工程,后勤相关货物、服务等;

(四)基建规划处:学校新、改、扩建工程及配套项目,虎溪校区国拨经费修缮工程;

(五)招标中心:其他工程、货物、服务等。

第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为学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业务归口管理工作范畴的采购项目立项或计划批准、论证;

(二)负责审定项目申请单位的采购需求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三)负责审核合同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填报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表提交采购职能部门;

(四)负责组织业务归口管理采购项目的实施及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项目范围:

(一)基建规划处:国拨经费修缮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相关货物、服务等;

(二)后勤管理处:ABC 校区后勤管理与服务事项。国拨经费修缮项目,校园环境绿化改造,修缮装修工程,特种设备维修,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水、电、气的供用、维保、维修改造工程,物业服务等;

(三)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及相关服务;

(四)虎溪校区管委会:虎溪校区后勤管理与服务事项。各类货物(科研仪器设备除外),国拨经费修缮项目,校园环境绿化改造,修缮装修工程,特种设备维修,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水、电、气的供用、维保、维修改造工程,物业服务等;

(五)国际处:各类出国访学、研修、实习实践相关服务等;

(六)项目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履行业务管理职责或者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申请单位提交合同归口部门审核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二)负责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起草采购合同项目专用条款。参与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拟定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及特殊的商务要求等;

(三)列席校级采购项目评审会;

(四)负责合同执行,项目实施、验收及履约情况反馈。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统一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编制采购文件,招标中心组织开评标。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校级限额”的项目及“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下列范围及方式执行: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校级限额”与“政府限额”之间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校级采购;

(二)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限额”的项目以及“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

(三)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服务,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四)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按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采购。

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政府采购项目选用采购方式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集采目录内的项目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校级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采购、直接采购、入围采购等经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信息公开、采购周期、评审专家的要求和标准按校级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零星采购”方式包括:电子采购,自行采购。零星采购工程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其他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具体要求及标准按照学校零星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能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校级限额的原则上属于规避“校级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限额”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学校“统一采购”分为自主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两种形式。

(一)属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具体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相关年度的'《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除外。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学校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软件等货物,原则上不包括学校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

(二)“校级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职能部门组织编制采购文件,招标中心组织开评标;“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需要委托代理采购。被委托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移交给采购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有约定第三方协作单位的,可直接签订外协采购合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在年度预算“一上”时汇总至计划财务部门,统一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在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公开采购意向。含有进口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需要通过进口产品论证及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采购需求由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进行充分论证(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包括采购标的特征描述、技术要求和服务要求。采购需求编制应遵循真实透明原则、可判断原则、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信任原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向采购职能部门提出采购申请,采购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招标中心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核。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由招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统一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采购文件由采购职能部门根据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采购需求及技术论证文件等,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采购文件应规定采购项目商务要求(报价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等)、技术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招标中心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采购职能部门回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

第二十九条招标中心根据采购工作需要依合法依规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四)配合项目申请单位、采购职能部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三十一条招标中心组织采购评审并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第三十二条采购职能部门处理质疑、投诉与变更,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校级采购中标通知书由采购职能部门加盖部门印章。采购结束后将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并归档。

第五章 履约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结果事项,由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商定合同具体内容并根据学校合同审批流程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职能部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凡属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第三十五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的,采购职能部门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按顺序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第三十六条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应与中标(成交)金额一致,原则上不能在中标(成交)后对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进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按学校相关验收管理规定及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约及验收结果作为学校采购诚信评价体系的依据,项目申请单位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履约及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反馈给采购职能部门及采购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不定期组织项目申请单位对成交(或中标)人进行履约情况的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条采购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四十一条学校审计部门应对学校采购活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对采购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投诉,负责依纪依规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学校采购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统一采购,或擅自中止、终止统一采购;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串通、接受贿赂以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及其他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诚信供应商,应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采购过程中违反采购文件约定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与采购人订立的合同的;不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或投标)文件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将成交(或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违反规定将成交(或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九)履行合同情况差的,存在企业信息欺诈、以次充好、假冒伪劣、围标违规、恶意报价、成交(或中标)后迟迟不供货或者不施工等行为的;

(十)其他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采购代理业务;

(二)与学校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在代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的要求;

(二)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玩忽职守等行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凡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八条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之外,可视情节轻重取消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参与我校采购活动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参与我校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由采购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方案送采购管理部门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校级限额的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政府限额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调整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后,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五十条学校各附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第六篇】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法规和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和工作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特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购买性支出,严格按程序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依法实行集中采购;财务科和总务处共同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编制、汇总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提交采购立项、资金缴拨、合同验收、单一来源采购和特例采购等审批申请手续,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等集中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信息情报的收集、汇总和上报,以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工作事项。

需要采购时,由相关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政府采购管理员审查其预算和资金等内容,属定点采购的,按定点采购规定办理;属集中采购的,每月集中汇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集中采购规定及程序办理。

1、根据政府采购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2、宗采购由校行政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后组织实施。

3、采购工作由总务处组织实施,校长室监管。

4、采购办理人员不得与供应商串谋提前透露标底。

5、采购后与供应商签订有效的购买、维修、服务等相关合同。

6、定期公示学校的`采购,接受监督。

3、学校采购管理制度

1、食品采购定人、定责、定岗,必须有两人采购,每天采购的食品都要有登记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

2、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和有营业执照及质检合格的经营单位采购食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

3、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同时也要掌握定点与不定点的原则,关注市场行情。

4、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与规定,必须新鲜、卫生、清洁。

5、严禁采购以下食物:

一是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是未经生猪产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

三是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是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包括半成品。

6、验收时由综合管理部参与验收,有验收记录,注明名称、数量、价格、金额等事项,并签明意见和验收人的名字及日期。

7、认真做好蔬菜农药检测工作,对蔬菜、豆制品、肉类每次有记录。

8、对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要坚决清退。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第七篇】

1、选购食品时必需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发票或收据等有效购货凭证。

2、初次选购的供货商必需供应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每次选购时应索取该生产批次产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选购冷、鲜、肉、禽时,应索取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证明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从固定单位选购食品的,签订食品选购供货合同。

3、入库前或使用前设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标识、有效凭证及一般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索证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

4、设立食品原料选购台账,登记每次交易使用状况。登记内容:

(1)进货时间;

(2)供应商名称;

(3)进货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

(4)进货商品的生产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状况;

(5)进货商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进货商品的数量;

(7)登记人签名;

(8)其他状况;

(9)将有关复印件和凭证要设专用档案保管。

5、食品选购台账和凭证档案盒按月装订,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第八篇】

一、食堂物资的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一)采购方式

食堂物资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后勤保障集团采供中心应严格按照学校和集团物资采购的有关划定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

1、学生食堂使用的米、面、油、猪肉及猪副产品、禽肉及禽副产品、豆制品、鸡蛋和部分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原料采购适宜采用定期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每学期一至二次)。

2、学生食堂使用的蔬菜、水果、米面制品、肉鱼制品等食品原料,以及单件不超过500元的厨房用具、日杂用品、劳保用品、洗化用品等物资采购事宜采用询价采购,由采供中心组织包括申购部门在内的至少2名人员直接到市场上进行询价采购。

3、其它物资设备采购

1)批量采购价值在3万元以上、单件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按学校规定要求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批量采购价值为5000~元、单件采购金额在1000~元的物资设备,由集团领导按照实际情形研究决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等具体采购方式。

3)单件采购金额在500~1000元的物资设备,由采供中心构造包括申购部分代表在内的至少3名人员直接到市场上询价采购。

二、食堂物资采购步伐

一)物资申购

食堂物资申购方式有两种:一是网上申购,即申购人在后勤集团采供系统上填报“计划申请单”,该申请单适用于采供系统现有商品名称中单件不超过元的食堂日耗的食品原料、烟酒饮料、蛋糕原材料、小型厨房设备和用具、普通清洁日杂用品、劳防用品、日用洗化用品等食品原料和物资设备的申购;二是书面申购,即申购人填写书面“采购申请单”,该申请单适用于大型厨房设备和用具,或者其他单件在元以上的物资设备。

二)“计划申请单”或“采购申请单”的审批

申购人在采供体系上填报的“计划申请单”由饮服中心具体负责同志进行网上审批;书面“采购申请单”须在饮服中心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送集团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

三)物资采购

所有经过划定步伐审批的“计划申请单”或“采购申请单”统一提交后勤服务集团采供中心,采供中心按本制度第一条——“食堂物资的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实施具体采购行为。

1、“计划申请单”采购

计划申请单”中涉及集团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采供中心采购员接单后直接联系中标人进行供货,其它非招标项,采供中心采购员接单后按本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采购。

2、“采购申请单”采购

所有“采购申请单”须统一提交采供中心负责同志,中心负责同志接单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要求组织落实采购工作。

四)验收入库

物资购回后,采购员必需实时管理验收入库手续。非急事特办项目,严禁采购员在管理入库手续之前将物资交付物资申购部分。采购员在管理物资入库手续时须向保管员提供下列材料:

1、物资申购部门填写并经集团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的“采购申请单”(凡属于“计划申请单”采购的,饮服中心仓库保管员只需按集团采供系统上的“采购订单”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即可)。

2、销售方出具并经所有采购当事人签字的售货或凭证。

三、食品物资的采购管理

一)采供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食堂食品原料和物资采购工作,严禁徇私舞弊和越权采购。

二)采供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申购人填报的“计划申请单”和“采购申请单”购物。物资购回后首先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禁入库前将物资交给申购当事人或部门(急事特办项目除外)。

三)国家要求进行质量安全强制认证的食品原料和物资设备,采供中心在采购时要认真查验产品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材料,尤其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真伪和有效期查询,同时关注厂家和商家的.信誉度。

四)所有物资采购工作,采供中心必需亲力亲为,严禁将物资采购工作直接交给物资申购部分代办,坚决杜绝物资采购工作“走过场”。

五)无特殊情况,采购员在购买食品原料和物资设备时必须要有饮服中心安排的代表随同。严禁采购员单独采购、“打包”采购或者总价打包无明细,饮服中心随同人员对整个采购过程要有一定的参与权和绝对的知情权。

六)采供中心在采购集团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人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供应商的食品原料或物资设备时,必须通知中标人或指定供应商供货。

七)采购食用后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食品原料时,采供中心必需向销售商索取销售凭证,以便溯源。

八)采供中心通过询价采购方式购买食品原料或物资设备时,要做到“货比三家”,确保所购物资的同质低价。不允许搞人情采购和电话采购(招标确定或集团指定供应商除外)。

九)采供中心应严格按照“计划申请单”或“采购申请单”上“需用时间”进行供货,不允许借故拖延。如因货源紧缺、价格波动、天气等原因造成供货不及时,采购中心应及时与申购部门进行沟通,必要时须向集团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汇报,并在征得谅解或同意后,重新商定供货时间。

十)采供中心应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核报或结清货款,切实做到“谁经手谁负责”。坚决杜绝价格虚报、无故拖欠和“吃拿卡要”现象。

四、食品物资的验收管理

一)仓库保管员在办理物资入库手续之前,首先应检查采购员有无入库物资的“采购申请单”,或查询后勤集团采供系统有无相关物资的“采购订单”。如采购员不能出示“采购申请单”,或在后勤集团采供系统上查不到入库物资的“采购订单”,保管员必须立即停办采购员的物资验收入库手续。

二)保管员根据“采购申请单”或后勤集团采供系统上的“采购订单”,对照实物和销售方出具或凭证进行验收,如发现验收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申购要求不一致,保管员应立即停办采购员的物资验收入库手续。

三)除直接入库品种(米、面、油和部分调味品)实行“二级验收”(即采购员验收和保管员验收),其余品种实行“三级验收”(即采购员验收、保管员验收和食堂主任验收),只有各级验收都通过的食品原料或物资设备,保管员才能为采购员办理物资验收入库手续。

四)食品原料验收时要注意检查产品的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销售的食品原料要特别注意查验生产厂家的QS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期;对于集团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品种,验收人员还需检查物资供应商以及产品的品牌或产地、规格与包装与中标产品是否一致;有样品留样的食品原料还应与样品留样进行比对,确保所供食品原料不低于样品留样标准。

五)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采购员所购商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或假冒伪劣现象,验收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采供中心领导汇报,以便追责。

六)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原料验收时,无论有无质量问题都必须填写“大宗食品原料验收单”,其余食品原料验收时如出现质量问题,则需填写“大宗食品原料验收单”。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原料,“大宗食品原料验收单”必须经采购员、保管员和供应商三方签字后及时送采供中心处理。

七)严禁验收员瞒报和虚报,或呈现其它渎职行为。

八)严禁验收员与采购员串通,欺上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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