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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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下,但属于公司固定资产目录范围内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也列入固定资产。

第四条 基本要求:

固定资产业务的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固定资产业务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做到:

(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岗位分离;

(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岗位分离;

(四)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岗位分离;

(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岗位分离;

(六)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岗位分离。

第六条 设备供应部负责管理本公司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道路、场地、涵洞及其不可移动的附着设备,负责对实物进行管理和办理请购、维修、改造及处置;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财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审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购进、使用、改造、处置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业务实施授权批准制度,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

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验收与款项业务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二)固定资产投保由财务总监提出申请,经总经理进行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

(三)一般固定资产处置由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工程部或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总经理进行审批后执行;

(四)原值在5000万元以内的重要固定资产处置,经公司办公会议审议后,由总经理会同董事长共同批准,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需报董事会批准,上述处置均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

第八条 审批人根据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业务各环节应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时传递相关信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

第十条 固定资产预算

行政部和设备供应部要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国家有关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等因素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应组织力量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同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

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公司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董事会批准的项目,还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严格执行请购与审批制度,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在职责权限内办理相应的请购与审批程序。对于一般固定资产采购,经办部门要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按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作由行政部及设备供应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一)外购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设备供应部及行政部、使用部

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门投入使用;

(三)对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应的验收手续;

(四)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续;

(五)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公司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其编号、名称、种类、规格、来源、验收时间、所在地点、使用部门、数量、价值、使用年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固定资产卡片应一式多份,工程部或办公室、使用部门、财务部各一份。

第十六条 财务部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构建成本。

第十七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要加强日常管理,授权设备供应部门和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对其各自负责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进行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使用人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确保具备足够详细的信息,以便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

未经授权,固定资产不得转移。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并将其登记在固定资产卡片上。

折旧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每月计提的折旧,也应录入各该固定资产的卡片上。如财务部在固定资产卡片外又另行设立明细账的,则计提折旧的记录可一年登记一次。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操作人员,均需经过充分的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易燃、易爆、电力和高精尖等特殊设备实行岗位许可制度,必须持证上岗。对设备的运转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保证设备使用流程与规定操作流程相符。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对高危生产设施应至少每天检查一次,及时消除风险。

固定资产的简单维护,由操作人员和公司的相关技术人员实施。在保修期内的固定资产发生故障,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联系制造商维修或退换。

固定资产大修理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由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方案,按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决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同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

投保范围和政策应足以应对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发生损失的风险。

对应投保的固定资产按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的投保,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改造竣工时间应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盘点前,设备供应部及行政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应当对固定资产账簿记录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公司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卡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设备部门、行政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定资产的实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末固定资产盘点时,应对固定资产的状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估是否存在差值迹象,对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按照公司减值准备会计估计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设备供应部门及行政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批后实施。对封存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的不同处置方式,采取相互控制措施。

(一)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设备供应部或行政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清理;

(二)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出售价值等。经公司设备供应部或行政部进行鉴定后,按本制度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报废清理;

(三)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按本制度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予以出售或转让。

第三十一条 重要同定资产处置价格,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由设备供应部或行政部会同财务部按本制度第七条第三、四款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三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及时入账,并将相关信息登录在固定资产卡片上,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经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固定资产卡片相应转移。

固定资产调拨的价值由公司财务部按账面价值确定。

第三十六条 同定资产无论何种原因出厂,均应至财务部开具出门证,门卫凭证放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均应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宿舍管理合理化、规范化及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分配宿舍,原则上由各部门主管择优推荐及个人申请保证,或在本公司表现优秀之在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各区域柜店人员来我处短期受训住宿时,须等同遵守该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其他人员申请宿舍,应填具宿舍分配申请单,交由主管核准后送行政部登记并听候分配。

第五条

住宿人员接到宿舍分配通知后办理住宿证于限期内迁入居住,逾期以弃权论。

第六条

为使宿舍安全与卫生,特规定以下各项制度以共同遵守:

(一)保护建筑物,爱惜附属设施、水电及安全设备和各种家具。

(二)节约使用水、电及公司配备其它资源。

(三)宿舍的清洁工作应由室内居住人员自行轮流打扫并经常保持房间的清洁与整齐。6s委员会将不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者将予以通知整改或处罚。

(四)宿舍就寝时间以晚间不超过23:00时为原则,23:00时熄灯后,不得有妨害他人休息的.行为。如有学习、看书者可保持一盏私用台灯。

(五)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或有伤风化等不正当行为。

(六)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以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七)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火和鞭炮。

(八)宿舍内一律禁止炊事,并不得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或其他燃火工具等,以保证安全。

(九)宿舍内严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及超负荷用电。

(十)宿舍内不准剧烈活动、喧哗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及附近安宁行为。

(十一)宿舍楼开放时间为早上8:25关门;下午17:30开门;晚上22:45关门,双休日白天正常开放,晚上照常关门。

第七条行政部经常派员或保安检查宿舍,住宿者须听从有关安全公益等相关指导。

第八条为有效执行本制度,由住宿人员互相推选,设置各宿舍舍长负责自治、安全、卫生、纪律等管理。

第九条住宿人的私有财务及贵重物品,应各自保管、自行负责,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舍长及行政主管,以做备查。

第十条住宿人员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往窗外泼水、乱倒杂物;不随地大小便,不从楼上抛丢垃圾和倒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一条住宿人员下班后的休闲活动范围,除娱乐室、篮球场外,不得任意至车间或办公大楼游荡。

第十二条住宿人员如需外出者需在门卫处登记并将本人住宿证放置在保安室,晚间最迟应于23:00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否则应向保安室电话报备。如有三次或以上者将取消住宿资格。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 办公行为规范

1. 着装要求:干练、得体、大方、整洁。

2. 自觉保持个人办公位置的整洁,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杂物。

3. 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自备茶杯,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纸杯;下班时,及时关闭不使用的电脑和其他办公电器,切断电源;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应检查电脑、电灯、空调和排风扇等是否关闭,锁好大门后方可离开。

4. 员工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贪污或收受回佣,不得在外兼职或抄单。

5. 员工不得对外泄漏公司内部情况、经营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向外单位人员提供本公司业务资料及电脑软件。

6. 员工薪酬保密,员工个人不得向他人通报收入情况,公司只接受员工自身薪酬之查询。

二、 考勤管理规定

1. 公司现行的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全天,星期六上午半天,星期日休息。

2. 公司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

3. 员工每日到公司上班必须亲自签到,员工须自觉遵守签到考勤规定。

4. 外出:员工因公外出,须直接向主管领导报告,填写外出申请单,经领导签字后交与考勤负责人。员工上班后中途因私有急事外出,须向部门主管报告去向,经批准,交代完毕手头工作方可外出,否则做旷工处理。

5. 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提前或当日上班即向部门经理请假,填写请假申请单并请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与考勤管理人员,同时通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6. 事假:员工请事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交代清楚手头工作,方可请假。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需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十五天以上事假,公司不予批准,将被视为该员工自动辞职。未取得上述批准而缺勤者,将被视为旷工。

7.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七天者作辞退处理。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资金运营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的对外投资行为,各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将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闲置资金或其他资产,进行适度的资本扩张,以获取较好的收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原则上长期投资收益率不应低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分类

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

(二)长期投资一般包括:

1。出资与公司外部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合资或合作制法人实体;

2。与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3。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其他法人实体的生产经营。

第七条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八条投资业务的职务分离

(一)投资计划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分离。

(二)负责证券购入与出售的业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三)证券保管人员与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四)参与投资交易活动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五)负责利息或股利计算及会计记录的人员应同支付利息或股利的人员分离,并尽可能由独立的金融机构代理支付。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权限:

(一)公司长期投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公司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500万元。短期投资账面余额是指投资完成后,'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

(三)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各分公司现有的对外投资,全部转移到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或分公司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效益评估、经济可行性分析、资金筹措、办理出资手续以及对外投资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等。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较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三条公司法律顾问、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审计、协议、合同、章程的法律主审。

第三章 短期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投资分析人员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依照短期投资规模大小按照职权审批该项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证券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严格的证券保管制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有价证券,证券的存入和取处必须详细记录在证券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组织有价证券的盘点(详见财物盘点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对每一种证券设立明细帐加以反映,每月应编制证券投资、盈亏报表,对于债券应编制折、溢价摊销表。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公司短期投资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按其职权批准处置。

第四章长期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需在原批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协同投资部门确定投资目的并对投资环境进行考察;

(二)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

(三)公司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四)公司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六)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制定有关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公司对外投资部门项目实施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长期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增加投资,如确需增资,必须重报投资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兴办合营企业对合营合作方的要求

(一)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实力;

(二)能够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三)根据需要提供完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对外长期投资项目必须编制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项目投资意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目的;

(二)投资项目的名称;

(三)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投资项目的经营方式;

(五)投资项目的效益预测;

(六)投资的风险预测(包括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

(七)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情况、经济政策;

(八)投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规定及税收法律法规;

(九)投资合作方的资信情况。

第二十七条投资意向书(立项报告)报公司批准后,对外投资部门应委托专业设计研究机构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论:

1.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投资的经济意义;

2.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二)市场预测和项目投资规模:

1.国内外市场需求预测;

2.国内现有类似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

3.项目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条件及经销渠道;

4.项目进入市场的竞争能力及前景分析。

(三)算和资金的筹措:

1.该项目的注册资金及该项目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2.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方式及贷款的偿还办法;

3.资金回收期的预测;

4.现金流量计划。

(四)项目的财务分析:

1.项目前期开办费以及建设期间各年的经营性支出;

2.项目运营后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润、税金测算。可利用投资收益率、净现值、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分析;

3.项目敏感性分析及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批准后,财务部协同对外投资部门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合作项目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

(三)合作项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四)合作项目的内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员的分配比例、机构设置及实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合作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

(六)合作各方的利润分成办法和亏损责任分担比例;

(七)合作各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八)协议(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协议(合同)的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十)出现争议时的'解决方式以及选定的仲裁机构及所适用的法律;

(十一)协议(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二)合作期满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

(十三)协议各方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条款。

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或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公司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十条长期投资的财务管理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公司财务部会同投资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批准。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对外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公司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投资,或以应收款项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受让的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投资的(包括股权投资与股权投资的交换、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 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或者至少在年度终了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

第三十五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债券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如金额较大的,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如金额较小的,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对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三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以下两种核算方法

(一)成本法

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公司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公司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薄,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三十七条投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按照《中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事劳动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员工引进

第三条公司引进员工按公司的实际岗位与发展需要来确定,按照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员工的标准:

(一)管理、技术员工:

1.原则要求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且在原单位成绩出众者。

2.能力突出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必须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对高职称、高学历、高学位者,优先引进。

4.根据工作需要,公司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引进员工。

(二)非管理、技术员工:

1.高中以上学历;

2.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条行政事务部负责员工引进工作。除非总经理授权,其它任何部门不得私自招聘。

第三章甄选

第六条甄选原则:审查、考试、体检、培训、试用相结合。

(一)审查:审查包括从业经历、从业态度、能力、业绩、奖惩情况、离职原因及离职手续办理情况。

应聘者试用报到前,应向行政事务部提供下列文件:

1、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实);

2、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实);

3、人才登记表、岗位试用审批表、(医保定点)医院体检合格表、经济担保书、岗位合同书;

4、属于市场营销人员的,应有财务部出具的缴纳风险(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实);

5、同底免冠标准照片5张;

6、属于调换工作单位的,必须出具最后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

7、其它必要的文件。

(二)考试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岗位需要,可以任选取其中一种。

第七条公司员工甄选程序:

(一)用人部门申请编制,经行政事务部审核,报人事主管领导、总经理批准,由行政事务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招聘。

(二)员工甄选由行政事务部统一办理审查、考试等人事手续,公司决策层指导核定。

(三)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营销人员甄选按公司有关营销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录用

第八条员工经过甄选并经岗前培训合格录用后,凭行政事务部内部调令到用人部门报到上岗。

第九条新进员工必须经过试用。

第十条试用期限:

(一)管理、技术岗位员工三个月,非管理、技术岗位员工二个月。

(二)市场营销人员,试用期统一为三个月。

(三)员工试用期内待遇按《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四)试用期内表现优秀者,本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批,行政事务部核准,总经理批准,可以适当缩短试用期限。

(五)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新进入公司的员工,可以免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行政事务部对试用人员开出内部调令,试用人员持调令在三天内,必须到用人部门报到,五天内用人部门应将回执单传回行政事务部,行政事务部凭回执与调令核查考勤。市场营销人员可以顺延五天。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录用为公司员工:

(一)被通缉、被判刑、解除公职者;

(二)参加非法帮会、组织者;

(三)思想不良或品德败坏。

(四)亏空公款者;

(五)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者;

(六)患有精神病或其它不适合所从事工作岗位的疾病者;

(七)年龄未满18周岁者。

第十三条新进员工试用期满,到行政事务部领取员工转正定级表,本人写出工作总结,所在部门领导鉴定,报行政事务部核准,总经理审批,由行政事务部给予转正定级。

第五章担保

第十四条接触公司货物、货款、现金、技术和商业机密的员工必须办理风险担保手续。

第十五条根据不同岗位情况的实际需要,按照本公司的《担保管理办法》具体确定担保方式并且签订担保协议书。

第六章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全员在职期间培训制。

第十七条员工培训由行政事务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外派培训、内部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可上岗。

第二十条员工的内部培训分一般培训和专业培训。专业培训由部门具体组织,行政事务部备案,一般培训由行政事务部负责组织,各部门配合。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员工参加外派有关培训时,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初审和行政事务部核定并报请总经理批准后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鼓励员工自学成才:

(一)在职员工参加全国各地举办的成人教育学习,国家承认学历者,对规定的考试时间需要请假的按出勤对待,面授课时间需请假按事假处理(凭通知单提前请假)。

(二)员工参加职称考试培训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参加职称考试需请假的按出勤对待,考试通过后,获中级职称(包含技师),一次性奖励500元(人民币),获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奖励1000元。

第七章调配

第二十三条经总经理批准与授权、部门主管领导同意,行政事务部有权对公司员工进行调配。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有权调配所属员工工作,使员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但各部门员工岗位内部调动必须经上一级领导批准,中层干部调配,由经营班子讨论批准,且应在调配后七天内,将结果报行政事务部。

第二十五条属公司各部门增补员工采取公开招聘形式,由行政事务部负责组织。

第二十六条员工增补的程序:

(一)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写出增补编制申请;

(二)由行政事务部进行编制审核,在不突破编制的前提下,发布招聘公告;

(三)公开招聘;

(四)公布考试录用结果;

(五)行政事务部下达调任通知书;

(六)交接报到。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接到调配通知书后,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对原工作做好移交,并到新岗位就任,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力求公正、公平、公开;采取纵向逐级考核与横向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员工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第三十条考核形式:分月度考核、日常、现场考核、季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务部为公司考核的职能部门,公司考核以中层干部为主、一般员工为辅,对员工的考核由各部门负责。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务部经总经理授权,根据考核结果,对干部的任免有建议权,对拟任人员有审查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考核结果与员工收入挂钩,年终考核结果与每年的奖惩及人事调整挂钩。

第三十四条公司推行“活力评估、动态转换”考核办法,年度考核分部门、工种,评估出A、B、C三类员工,A类20%、B类75%、C类2—5%。

第三十五条具体考核办法按《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六条奖惩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十七条奖惩形式: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处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于员工做出特殊贡献的可分别给予通令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特等功、根据年度综合考核授予优秀正好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优秀党(团)员、正好标兵荣誉称号,同时给予经济嘉奖,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别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经济嘉奖分为月度先进部门奖励、特别嘉奖、“好一点工程”奖。

第三十九条年终绩效奖金:

1、年终奖金的.标准根据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由董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实行内部市场管理的市场主体的年终奖金从内部市场规定执行。

3、签订责任状的从责任状执行。

4、年终奖的发放对象为出勤在三个月以上的年底在岗员工、当年正常退休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年底未在岗员工。但当年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和因员工本人违规受处罚离开公司的无年终奖。

5、全年事假累计(不包括经批准的培训请事假的情况)超过三十天的无年终奖。

第四十条经济处罚: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的同时,亦要受到经济处罚。

1、受警告处分者,罚款20-50元;

2、受记过处分者,罚款50-100元;

3、受记大过处分者,罚款100-300元;

4、因故意损坏公物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全额赔偿;

5、因致伤他人造成的他人损失由致伤人全额赔偿;

6、因过失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可由多人分担)按以下标准赔偿(分段计算):

①500元以下者50%;

②500元以上-20xx元者50%-40%;

③20xx元以上-10000元者40%-30%;

④10000元以上者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标准。

7、员工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按下列标准赔偿(分段计算):

①500元以下者100%;

②500元以上-20xx元者100%-80%;

③20xx元以上-10000元者80%-60%;

④10000元以上者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标准。

8、对经济损失负领导责任者承担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章活力评估、动态转换

第四十一条公司根据员工的“活力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转换”。

第四十二条对于非中层管理员工,公司每年按2—5%的比例进行动态转换,即按同类员工中“活力评估”结果为C类者予以转换。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实行末位转换制。

第四十三条根据“活力评估”结果予以降级(职)、降薪、调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动态转换。

第十一章福利保险

第四十四条范围:适用于公司管理人员、生产制造系统人员。

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营销系统居间人员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员工福利包括: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婚丧福利、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女工卫生费、节日慰问物资、员工互助金等。

第四十六条员工医疗按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1、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的费用以医保卡支付。

2、离休干部的医疗按国家规定执行。

3、员工医疗期待遇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按《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4、非因工致残或患有不可治愈疾病(非职业病)员工劳动合同处理,按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执行。

5、员工工伤管理按劳动工伤部门规定及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员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政府专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五项保险办理办法如下:

(一)档案人事关系在公司且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统一由公司办理五项保险。

(二)原则上,公司不得招聘录用与原单位尚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于确属城镇企业下岗职工或者事业单位留职停薪人员必须凭其与原单位的协议书证明,也不得重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者挂靠人事关系,而只能签订营销合同或者其它相关协议,必须由其在原单位自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1.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由员工个人或档案托管单位办理,公司承担部分由本人持票据向公司申请报销。

2.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由公司统一办理。为避免重复办理,这部分员工应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行政事务部审核后办理。

第四十八条员工婚丧、计划内生育分娩,享受慰问金:

(一)在职员工生育小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公司致以贺仪100元;

(二)员工结婚,公司致以贺仪100元(结婚男女双方员工都在本公司的共计200元)。

(三)员工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公、婆婆)去世后,公司将致以奠仪200元。

(四)员工去世,除按国家规定给予丧葬费用外,公司致以奠仪200元。

第四十九条公司鼓励工会设立员工互助基金。

第五十条女员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一)为维护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女员工违反国家和公司计划生育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待遇。

第五十一条档案在公司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统一办理退休手续,退休金计算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保局统一发放。

第五十二条公司离、退休、内退人员原则上养老休息,不提倡从事他业,如因从事他业引起的伤病,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三条员工因公致残或死亡,依劳动保险条例向有关机构申请给付伤残费用。

第五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节日慰问物资,发放对象为全体在册员工。

第十二章劳动鉴定

第五十五条公司设立劳动考评委员会,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非工伤的鉴定建议,医疗费责任的分析,报劳动部门鉴定,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劳动保险部门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所有员工的工伤鉴定及事故责任判断以劳动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第五十七条由于本人原因非工负伤造成的事故,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十八条公司员工工伤待遇:

(一)抢救国家、公司财产及他人生命致伤的,工资福利均按出勤对待,工伤医疗住院费用核报按工伤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时间内因意外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伤残不能工作的,工伤住院期间,本人生活不能自理,经申请核准每天可享受陪护费20。00元,工资视同正常出勤按《薪酬管理办法》发放。

第五十九条工伤治疗出院后一个月内必须进行工伤鉴定,否则做事假论处。

第十三章请假与休假

第六十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以及轮休假。

第六十一条员工请假程序:由本人填写请假单,部门负责人签批,报规定的权限领导批准(部门领导安排妥工作代理人),经行政事务部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以旷工论处。

第六十二条请假核批标准:

(一)请假一天以内,由所在处、室、车间负责人核准;

(二)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三天(含三天)以下,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准;

(三)请假三天以上,由分管的公司领导、总经理(授权领导)核准;

(四)中层干部请假,由分管的公司领导、总经理(授权领导)核准;

第六十三条员工请假因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又获电话认可的,书面手续必须事后二天内委托部门相关人员办理完毕。未经核准的缺勤,以旷工论处;假期已满未消假又未续假者,以旷工论处。

第六十四条员工请假到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需办理续假手续,报行政事务部核准,部门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工伤、病假以外续假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三天,且每次只能续假一次。所在部门负责人均无权决定续假。

第六十五条假期标准:

(一)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二)病假:因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可以请病假,请病假一天以上需具备(医保定点)医院证明。

(三)婚假:婚假三天,晚婚加十二天,假日须连续,不可中途分开(公休日在期间时不另行计算)。

(四)产假:

1、达到法定年龄结婚并办理了一孩准生证的正常产假90天,难产的可增加15天,产后女扎的出院后另增加21天,产育期间已办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30天,晚育者再增加30天。

2、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请假期间按事假对待;

3、产假期间工资与福利待遇按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五)计划生育假:

1、取环一天;

2、放环三天;

3、男扎七天;

4、女扎二十一天;

5、第一胎产后三个月内应采取节育措施,三个月内怀孕流产者可休息15天,未采取节育措施而造成流产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以上休假期内工资按《薪酬管理办法》执行,正常休假不影响工资升级。

(六)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丧假五天(岳父、母、公公、婆婆)死亡时丧假三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视同出勤对待。

2、逾期可申请以事假处理。

(七)轮休假:

1、员工属于正常工作日之外加班且未领取加班工资的,凭部门考勤可以累计入轮休假。

2、轮休假不越年累计。属于休轮休假的,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

3、以上各种假期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星期六、星期日与国家法定假日为公司假休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时间,休假日照常上班以公司通知为准,公司实行星期六部门值班制。

第六十七条国家法定假日如下:

(一)元旦节一月一日一天

(二)劳动节五月一日至五月三日三天

(三)国庆节十月一日至十月三日三天

(四)春节三天

(五)其政府机关规定的假日

第十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续签

第六十八条试用期内公司或员工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十九条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可以解除、终止、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按本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一)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行政事务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手续,否则公司扣除辞职者一个月工资,并保留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权力。

(二)因公司不适用而被辞退的员工,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好有关离职手续,逾期不办者,公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其档案移交失业保险机构。

第七十条员工调离公司而转移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一条员工自动离职的,公司予以除名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的时间确定为不经批准连续15天无故不上班。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员工要求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到行政事务部核准并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并在五天内办理好离职手续。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到期,根据劳动用工计划,公司决定不需续签的,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并及时办理有关离岗离职手续,但公司可发放员工工资到合同期满(管理、辅助人员按离岗前一个月本人的工资,计件员工按岗位工资2倍的标准发放)。

第七十四条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在离开公司前,必须交还公司一切财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适用《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六条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自国家审判机关定罪量刑宣判生效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经公司授权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实施(原“规范”、“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九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情况、公司的发展经营情况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情况每年对本制度修订一次,未修订之前,以原制度执行。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全过程的管理,切实做好项目工程的“四控”(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两管”(合同和信息管理)、“一协调”(组织协调)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述的项目工程管理是指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从工程设计、报建、施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维修等全过程的管理。

三、工程管理部为公司工程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二章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

根据公司制订的项目开发计划(或项目开发方案),工程管理部按公司相关制度或规定负责办理有关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比选、签约过程的工作。

一、设计单位的确定:

1、根据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关于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实行招投标的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发包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公司项目发包领导小组比选确定2-3家设计单位为意向设计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可以酌情增加设计单位)。工程管理部再依照公司有关设计意图发出书面邀请函,邀请确定的意向设计单位参与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设计;

2、通过对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比选,由董事长初审,股东最终确定开发项目的设计单位;

3、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与最终确定的设计单位办理《项目设计合同》事宜。

二、施工单位的确定:

1、参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对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招投标的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发包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施工投标单位对项目方案优化情况,同时根据项目公司有关管理权限界定之规定先由项目公司评标小组比选,项目土建总包单位由董事长初审,股东最终确定,分包施工单位由董事长最终确定即可。

2、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与最终确定的施工单位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宜。

三、监理单位的确定:

1、根据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招投标的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发包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根据项目公司有关管理权限界定之规定由项目公司评标小组比选,再由董事长初审,股东最终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2、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经股东最终确定审定的项目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与最终确定的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办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事

宜。

四、在办理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外协服务单位签订合同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须根据公司对项目工程开工时机的把握和相关单位交换意见的反馈情况,提前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项目工程设计管理

一、申领《项目规划设计要点》:

1、根据上述意向设计单位提交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营销服务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于五个工作日内对其初审后报董事长审核,股东最终确认,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对此作出审批意见。

2、工程管理部将其中经股东审批同意的规划设计方案图报送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审查。

二、《项目设计委托书》的编制与审批:

1、根据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和经股东批准的《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营销服务部编制)的内容,由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编写《项目设计委托书》初稿后分别送营销服务部和财务部分别初审。

2、《项目设计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设计范围、设计内容和设计要求等。其中,设计要求须明确项目限额、功能设置、平面布局、户型面积、户型比例、立面风格及其它要求等。

3、营销服务部和财务部分别于两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设计委托书》初稿提出初审意见,返工程管理部于两个工作日内修订后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核,股东最终确认。

4、工程管理部根据股东作出的审批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正后提交给设计单位。

5、对于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经项目公司总经理同意,工程管理部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士对《项目设计委托书》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三、设计审查:

设计审查分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审查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核,股东最终确认,工程管理部为主要审核部门,监理单位、营销服务部和财务部为参与审核部门。

(一)规划设计审查

1、根据本章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工程管理部须分别于七个工作日内对意向设计单位提交的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2、审查时,须重点审查建筑红线(退用地红线)、建筑覆盖率、建筑指总面积和容积率等项标是否满足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整体方案是否符合公司设计委托意图。

3、工程管理部根据批准的审查意见,通知设计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

(二)方案设计审查

1、设计单位提交开发项目方案设计图后,由工程管理部、财务部、营销服务部、监理

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审查。而后,工程管理部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形成《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如审查过程中出现反复,每次审查后均应形成《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报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

2、工程管理部将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同意《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的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设计单位。

3、工程管理部视审查意见情况,如与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方案图歧义较大时,必须要求设计单位重出设计方案图。

4、经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最终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图,由工程管理部报送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消防管理、民防管理等部门审查。

5、方案设计图待政府规划国土、消防管理、民防管理等职能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工程管理部将经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同意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规划国土、消防管理、民防管理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并通知其进行项目工程初步设计。

(三)初步设计审查

1、设计单位提交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图后,由工程管理部、营销服务部、监理单位和财务部分别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要求为:

1)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是否符合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和消防管理部门《建筑方案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民防管理部门《建筑方案民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要求;

3)设计范围是否与《项目设计委托书》一致,是否符合《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要求,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主要功能设置方案、结构方案、设备安装方案是否经过优化选择;

5)是否满足物业管理功能设置的要求;

6)设计图内容是否存在笔误、错误、疑义等。

2、工程管理部根据各参与审查部门提供的书面反馈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成《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报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

3、工程管理部将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设计单位。

4、经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最终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图,由工程管理部报送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消防管理、民防管理部门(必要时)等部门分别审查。

5、工程管理部将我司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及规划国土部门审查意见、消防管理部门审查意见、民防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如有)等职能部门的意见一并提交给设计单位,并通知其进行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

1、设计单位提交项目工程施工图后,由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财务部、营销服务部

于十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审查。审查要求为:

1)设计范围是否与《项目设计委托书》一致,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规程、规定的要求,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2)是否符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和规划国土部门、消防管理部门、民防管理部门对初步设计图审查意见的要求;

3)其它方面:

(1)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经济与可实施;

(2)设备选型是否具有良好的性能价格比;

(3)主要饰面材料是否满足公司设定的建筑风格及标准;

(4)设计图内容是否存在笔误、错误、疑义等。

2、工程管理部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整理成《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报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审批。

3、工程管理部按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批复意见办理,如批复意见要求重新出施工图时,必须尽快要求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重出施工图。

4、在设计单位送交施工图予我司审查的同时,工程管理部须将施工图报送政府规划国土部门、消防管理部门、民防管理、专业审图机构等部门审查。

(五)在设计审查过程中,工程管理部须根据公司对项目工程开工时机的把握和设计审查中与设计单位交换意见的反复情况,积极做好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六)在各个设计审查阶段中,如果相关部门因审核图纸量大、问题较多,从而可能超出上述规定的审核时间时,相关部门须提前知会总经理和其它相关图纸审查部门,以便工程管理部在不影响整个开发项目总体计划的前提下,对图纸审核工作的时间安排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一、项目工程施工图经总经理、董事长及股东最终审批通过后,工程管理部应要求设计单位提交一式八份施工图纸给公司。工程行政文员将其中两份存档(工程管理部、财务部、营销服务部均可借阅),同时下发施工单位五份、监理单位一份。

二、项目工程开工前,工程管理部应主动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助其到政府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由总监理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会议记录(标准文本由施工单位提供)。会议记录完后,须由施工单位将记录稿提交给工程管理部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共同签字认可,并复印四份分别送上述与会单位加盖公章后下发给工程有关各方。

四、工程管理部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须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图纸会审记录的答复情况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五、工程管理部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须督促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人员分别将图纸会审记录中除须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外的图纸修改内容及时反映到施工图上,以便指导施工和绘制竣工图纸。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审查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1、监理单位须要求施工单位于项目工程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叁份)。施工组织设计分为项目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单位将项目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提交监理单位后,由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共同审查,并于审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整理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批,而后由工程管理部经理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2)施工单位将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后,由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共同审查,并于审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整理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批,而后由工程管理部经理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2、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内容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施工组织与施工流程、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机械和设备、项目组织架构、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等。

3、经工程管理部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行政文员将其返回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其在两个工作日内按我司审查意见予以修订并签章确认后,再返回工程管理部,由工程行政文员将施工组织总设计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定(盖公司章)、将单位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报工程副总经理审定(盖工程部章)。

4、经审定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指施工组织总设计及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部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同时,工程行政文员须将其复印二份,分送监理单位、财务部各一份。

5、经审定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和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如在施工中与实际采用的施工组织方案有较大出入或对结算价格有较大影响时,工程管理部经理须书面报工程副总经理同意,同时报总经理批示后转财务部备查。

6、如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施工组织方案与经审定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有较大出入并引起工程变更时,相关部门除按上款执行外,还应按公司《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执行。

二、施工技术方案审查

1、施工条件复杂或施工技术难度大或施工单位没有施工经验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

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技术方案(一式两份),由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及时组织本单位各专业工程师从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可行性、施工平面布置和施工工序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三方面,对其审查意见汇总整理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批,而后由工程管理部经理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2、对工程项目关键部位或难以判断实施效果的施工技术方案,在公司组织审查的基础上,工程管理部在经申请并获工程副总经理同意后可邀请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技术论证。

3、工程管理部经审批同意的施工技术方案,工程管理部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同时,工程行政文员须将其复印二份,分送监理单位、财务部各一份。

4、经审批同意的施工技术方案作为工程施工的指导性文件和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如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技术措施与经审批同意的施工技术方案有较大出入或对结算价格有较大影响时,工程管理部经理须书面报工程副总经理同意,同时报总经理批示后转财务部备查。

5、如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采用的施工技术方案或技术措施与经审批同意的施工技术方案有较大出入并引起工程变更时,相关部门除按上款执行外,还应按公司《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项目工程管理

一、涉及工程开工、暂停、复工、工期顺延和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重要事项,结合相关权限,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以及总经室、股东等行使审核、批准和决断权限,并在将要报批的相关制度和表格以及本合同中均有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则行使初审和执行职能。

二、工程管理部成员须团结并配合好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小组成员积极开展工作,同时按监理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三、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征得工程管理部同意和批准,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工程管理部作出书面报告。

1、项目工程《开工令》发出的`前提条件:

1)按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包括临建设施搭设、场地三通一平等)已经得到满足;

2)根据有关法规,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的各项开工许可证明已经齐备;

3)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

2、总监理工程师在以下事项获得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总监理工程师在以下事项获得工程管理部批准后,并根据不同情况签发《复工令》。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人继续施工。

3)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4、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后,工程管理部经理须与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总监及时协商开工事宜。

5、经请示公司工程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并确定开工日期后,由工程管理部经理知会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并要求其按项目工程监理标准表格向施工单位发出项目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4、项目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一式三份,工程管理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5、项目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须作为项目工程正式开工和计算工期的依据,以便备查。

四、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须认真执行各地市建设相关条例和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重点抓好项目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

(一)工程质量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容,并在工程施工中对照检查、督促落实。

2、钢材、水泥、砌块等主要建筑材料以及各种管材、设备进入施工场地时,必须查验其出厂合格证、化验单或准用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3、所有按有关规定要求必须送检的材料,在其使用前需由已办理《见证卡》的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与施工单位材料送检员按规定共同到现场随机取样和见证送检,经最终检验合格后方允许使用。否则,项目监理成员须填制《不合格工程材料清退通知书》(按监

理公司提供的标准文本执行,以下简称《材料清退通知书》)勒令施工单位两天内将不合格材料清出现场。清场后,工程管理部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须共同在《材料清退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材料清退通知书》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成员两方各留存一份,送达施工单位一份。

4、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经常巡视检查或测量,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监理通知书》或《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按监理公司提供的标准文本执行),要求其限时改正;发现重大问题时,工程管理部经理须立即报告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监理通知书》或《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成员两方各留存一份,送达施工单位一份。

5、凡属隐蔽工程,须要求施工单位提前12小时通知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重要工序应通知质监站质检人员、设计单位代表和工程副总经理参加)组织隐蔽验收。

1)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又未按时验收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自行实施的工程隐蔽,其造成的后果由项目监理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2)经验收不合格的隐蔽工程,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再组织验收,直至合格。否则,不允许其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如对已经使用的工程材料或已经隐蔽的工程质量有异疑,可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取样或将隐蔽的工程剥离裸露,以检测或观察、评定其质量情况。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项目监理成员应按签发《监理通知书》或《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办法办理(管理方式同上述),并要求施工单位更换合格工程材料或返工,工程管理部经理同时须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副总经理。

7、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如施工中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监理单位总监应将事故状况及时向工程管理部经理汇报。后者视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口头或书面向总经理汇报并决定是否指令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令。

2)监理单位总监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工程师分析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会同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设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后向工程管理部经理汇报,再由工程管理部经理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定后,返回施工单位执行。

3)项目监理成员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我司批复意见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4)事故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工程管理部经理和工程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同时,工程管理部应组织编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总经理备案。

(二)工程进度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工程进度保证措施》的内容,并在工程施工中对照检查、督促落实。

2、每周工程例会上,监理单位总监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上周施工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周施工计划。对计划未完成部分,应分析原因,制定补救措施并跟踪落实。

3、每月末,由监理单位召集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有关人员对工程月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小结,形成会议纪要。会后,由项目监理成员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

4、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经施工单位提出并获监理单位和我司确认后,工程管理部经理应会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原施工计划作相应调整,并报工程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影响总工期延长的调整须报总经理批准,并依据《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之相关内容执行)后,再由项目监理成员及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督促施工单位按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5、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五天及五天以上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报工程管理部,共同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工程投资控制

由公司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公司《项目发包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执行。控制项目总投资额度,做到不超额,不透支(减少或消除实施中的工程变更;认真审批工程签证;防范工程索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等);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工期顺延、工程进度款支付、预结算工程量、材料设备选型进行初审并签暑意见。工程管理部保留对上述工作的最终批准权。

第七章项目工程会议管理

一、项目工程会议包括项目工程开工预备会议、项目工程例会以及其它各种专题会议。

1、项目工程《开工令》发出之前,由工程管理部组织施工、项目监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召开项目工程开工预备会议。会议重点明确工程参与各方沟通、协调方式,明确我司工程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宣布公司对有关人员的授权等。

2、项目工程开工后,每周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组织施工单位(含总包及分包单位)、工程管理部有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和设计单位代表参加)于工地现场召开一次项目工程例会。会议主要协调各方关系,解决现场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

3、工程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工程有关各方召开项目工程专题会议,主要听取工程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二、项目工程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负责整理记录,由监理单位文员交工程行政文员备案,于会后两天内报工程管理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审定后,返回监理单位文员签收。

第八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一、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工程竣工初验和工程竣工核验。

(一)工程竣工初验

1、监理单位总监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完成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项目并自检合格后,提前五天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主要内容)。

2、监理单位总监须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初验申请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报告审签《工程初验方案》并报工程管理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3、按照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于两个工作日内批准同意的《工程初验方案》,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本单位专业工程师和工程管理部并会同质监、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对申请初验的工程项目予以检查初验,同时审验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工程竣工资料。

4、监理单位会同工程管理部组织召开工程竣工初步验收会议,汇总并整理初验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整改意见》后,由监理单位总监下发给参与工程初验的有关各方,同时项目监理成员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按限期进行整改。

5、施工单位按《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整改意见》的内容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总监及时向工程管理部经理、工程副总经理报告。同时,由工程副总经理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监、城建档案、燃气、民防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进行专项验收。

6、项目工程专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须由项目监理成员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下发《专项工程验收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通过后取得的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由监理单位总监督促各专项施工单位提交给监理单位,并报工程管理部。

(二)工程竣工核验

1、工程管理部经理须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初验及专项验收问题整改完毕后十天内,向我司提交《工程竣工核验申请报告》(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部章)。

2、工程管理部经理须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核验申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该报告组织项目监理成员编制《工程竣工核验方案》并报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

3、按照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同意的《工程竣工核验方案》,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及时组织工程管理部并会同质监、设计、监理、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对申请竣工核验的工程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同时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与合法性。

4、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召开工程竣工核验会议,形成《工程竣工核验整改意见》后,责成监理单位下发给相关施工方。

5、工程管理部相关专业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成员督促并跟踪相关施工单位按《工程竣

工核验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二、施工单位按《工程竣工核验整改意见》的内容整改完成后,工程管理部经理应及时向工程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经理及时组织项目监理成员对整改结果予以终验。终验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须督促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会同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项目监理成员和施工单位对验收工程项目作质量等级评定,并填报相关质量评定表格。

三、项目工程终验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须编制项目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标准文本执行),经我司、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后,连同其它验收资料按有关规定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章竣工物业移交管理

一、竣工物业由工程管理部经理组织工程管理部有关人员,按移交物业的不同专业或类别,分步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

1、分部分项工程移交,采取逐项检查或测试的方式;

2、设备移交,采取试运行的方式。

二、竣工物业移交时,工程管理部须按我司与物业公司订立的《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过程中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的责任界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竣工资料移交管理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行政文员须按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文档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由我司下发或由施工总包、分包单位提交的各类工程资料。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政府建设档案部门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存档规定,工程行政文员须将相关工程资料提供给施工总包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附上列明所提供工程资料的清单。

三、工程管理部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我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须一式四套,并每套附有列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清单。其中,一套送政府建设档案部门,一套送政府规划国土产权部门,一套存公司档案室,一套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四、工程管理部移交给公司档案室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除施工总包单位和各专项分包单位以及监理单位提交的以外,还应包括由工程行政文员保存的政府建设档案部门存档规定以外的其它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特别是各专项验收取得的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原件)。移交时,工程管理部须按项目一次性地完整移交并附上列明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清单。其中,公司档案室留存原件,物业管理公司留存复印件。

五、工程竣工资料须包括工程竣工图纸、工程竣工图光盘、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其它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许可证、使用证)等。

六、本章所述的工程资料或工程竣工资料在移交或接收时,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必须在移交资料的清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章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工程管理部须负责办理我司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确定的《工程保修期保修承诺书》(一式三份)送交各施工单位,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原工程施工合同签署人签名、单位盖章确认后返回三份,工程管理部留存一份,送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各一份。

二、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业主或客户对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时,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负责督导物业管理公司按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保修期保修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直接联系相关施工单位前来维修。

三、如原施工单位未能按《工程保修期保修承诺书》执行,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请专业维修队伍进行维修的,其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向我司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确认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从原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专业维修队伍。

四、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管理部须定期书面向物业管理公司咨询业主或客户对工程质量的投诉及维修情况。其中,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的前半年每月咨询一次,半年后每季度咨询一次。

五、在工程保修期满前一个月,工程管理部和监理单位须发函给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将工程保修期内的物业维修情况、质量现状及物业管理公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司,以便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和结算工程尾款或工程质保金。

第十二章附则

一、本制度未曾提及的公司有关维修、改造、翻新等项目的工程管理也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经董事长及股东批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属总经理室。

校对人:审核人:批准人:批准日期:二OO

年月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七篇】

为切实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规范、严谨的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证照申办、年审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档;

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各车辆驾驶员配合办理;

(二)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

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进行调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气工)自行管理;

(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

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负责;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

第二条机动车辆考核办法

(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300元;

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二)公司货运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考核;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尽事宜

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

2、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油耗定额,由储备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3、本考核办法,未尽事宜,将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八篇】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十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

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

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公司股东的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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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

第四章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

第十八条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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