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核管理规章制度范例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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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第一篇】

秦统一天下,建立起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后,在“明主治吏,而后治民”思想的指导下,最早制定了对秘书官吏的考核标准,在全国施行。

据云梦秦简中的《吏道》记载,秦朝对秘书官吏的原则要求是“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谨慎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纠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为了使秘书官吏便于理解和执行,又将这些原则要求分解为具体标准,颁令秘书官吏,必须遵守警惕。这一具体标准称为“五善”和“五失”。

“五善”即:

“忠信敬上”,就是忠顺朝廷,尊敬、服从上司、主官;

“清廉毋谤”,就是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工作要任劳任怨;

“举事审当”,即办事要谨慎、妥当;

“喜为善行”,即思想境界要高,要自觉地多做利国利民的好事;

“恭敬多让”,即凡事谦虚礼让,与同事们和睦相处,敬重别人。

“五失”为:

“夸以▌”,即夸夸其谈.好唱高调而不务实;

“资以大”,就是喜欢自我吹嘘,为自己摆功而不实事求是;

“擅制割”,就是好自作主张,乱表态,随便许诺,越权行事;

“犯上弗知害”,即目无王法,犯上作乱;

“贱士而贵贝货”,即轻视士人,贪婪好利。

凡是能遵守“五善”而无一失的秘书官吏就予以升迁、授爵;如有“犯上弗知害”之失者,处以死刑,有其他一失或多失者,分别处以罚款、降职、创爵,直至罢职、治罪。

汉朝在秦朝的基础上,发展了对秘书官吏的考核制度,规定朝廷百司中的秘书官吏由主官每年考核一次,称为“常课”或“小考”。每三年大考核一次,称为“大课”。“常课”是根据秘书官吏一年中的德行、勤懒、是否忠顺朝廷、服从主官、忠于职守,作出书面鉴定,好的评定为“最”等,差的评为“殿”等。“大课”是根据三次“常课”的评定等第予以综合,分出好、差等第,然后分别予以赏罚。

郡、国的秘书官吏则由郡守或国相考核评绩,“以纠怠慢也”(《后汉书·百官志注》)。

县衙中尉丞以下的秘书官吏由县长(或县令)考核,依据他们的表现、实绩作出评定。记录,这种记录称为“集簿”,据此分别予以货、罚。

可见,汉朝已建立起了对秘书官吏由各级主官负责定期考核的制度,比秦朝更制度化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元宏吸取汉族政权的经验。为了“令愚滞无妨于贤者,才能不雍于下位”(《魏书·高祖纪》),也建立起对秘书官吏的考核制度,规定每三年考核一次,分为上上、中中、下下三等,上上者升官重用,中中者仍守原职,下下者降级或罢官。

隋朝再度统一全国后,制定了对秘书官吏的考核制度,由于隋朝短命而亡,这些制度由唐朝继承、发展,形成了一套健全完整的制度。

唐太宗贞观年间,修定了考课法,颁布施行,规定四品以下的秘书官吏由吏部考功郎中与考功员外郎负责考核,后改为由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任监考使,考功郎中考核京城百司中的秘书官吏,考功员外郎则考核京外各地的秘书官吏。德宗贞元年间,又改为由绘事中考核京城百司的秘书官吏。至于州、县官衙中的秘书官吏,则由功曹参军事和司功负责考核,并接受吏部考功司的指导。

考核的标准包括德、行两方面。德包括秘书官吏的道德品行、对君主的忠顺;行包括其才能、守职的勤懒和实绩。德的基本标准称"四善",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简称德、慎、公、勤。行的标准依据业务不同,分成27类,称“二十七最”,其中专对秘书官吏的标准有:

“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即要求皇帝身边的亲信秘书官要能献计献策,参议朝政得失,防止失误,起参谋、咨询作用,做到者即为最好的参谋式秘书官员;

“承昌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即能及时、准确地收发、传递奏章、诏书,不出差错,这是最好的从事公文收发事务的秘书官员;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详录典正,词理并举,为文史之最”,即记注朝廷大事详细、正确,起草公文说理深刻,文辞优美者,是最好的文字秘书官员。

根据“四善”和“二十七最”的标准,视各人所得“善”“最”的多少进行考核,分为九等。即:

上上-四善一最;上中三善一最,或四善无最;上下二善一最,或三善无最;

中上-一善一最;或二善无最;中中--一善无最;或一最无善;中下--善最皆无,职事粗理;

下上--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下中--背后向私,职务废缺;下下--居官陷诈,贪浊有状。

考核的程序是每年一小考,五年一大考。小考时先由本人写出一年中德、行表现,称“书考”,然后由主官当众宣读,大家评议,定出等级,再张榜公布于官署门口三日,如有不当,本人可以申诉,别人也可以补正,供主官参考后最后划定等第。然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吏部。大考则综合各次小考的等第,决定奖罚。凡四次小考总评为中中以上者,升官一级,总评为上下以上者刚升官二级;凡总评中下以下者,则降官或扣发数月俸禄以示贬斥。

可见,唐朝对各级秘书官吏的考核制度已相当完整。

宋朝,朝廷专门设立了审官院、考课院,主持对包括秘书官吏在内的全国官吏的考核。其考核标准参照唐朝,列为“四善四最”,分为三等:上等--四善一最或三善二最,中等--一善一最或二善无最,下等--善最皆无。规定每年考核一次,每 先由朝廷百司、地方官衙的主官对下属秘书官吏的德、绩予以记录,称为“历纸”,作为考核的依据,然后评定等第。最后将考核结果报送朝廷,由审官院、考课院进行审定,称"磨勘"。据此予以奖或罚。

宋朝对秘书官吏的考核,采取下对上层层汇报,上对下层层审核,比唐朝的考核制度又前进了一步。

元朝,由中书省主持对包括秘书官吏在内的全国官吏的考核,地方道、府、州、县的秘书官吏,每人都发给一份统一印制的表格,称"历子",由本人填写姓名、出身、简历、功过、德能表现,即自我鉴定,然后交上级审查。规定朝廷百司的秘书官吏每30个月考核一次,地方官府内的秘书官吏每20个月考核一次,考核及格,即可升职,不及格者就卸职。这种考核方法以年资为主要依据,使秘书官吏但求无过,不求进取,只图熬到年资合格,就可升迁。这种考核方法弊端显著,因此,元朝秘书官吏的素质普遍不佳。

明朝对秘书官吏的考核方法发展为考课和考察两种形式并用。

考课即以传统的形式对秘书官吏的德、能诸方面进行考核。规定每三年一次,九年中考课三次,然后决定奖罚升降。考课时由主官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评估,送上级审阅,再由吏部复核,鉴定其表现优劣。考课的评定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九年中考课三次后,总评也分三等,即:

称职--两次称职,一次平常;

平常--两次称职,一次不称职;或二次平常、一次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次;

不称职-一二次平常、一次不称职。

后来,凡九年三次考课后,还须由吏部等部门对秘书官吏进行书面考试,再参照考课情况定出等第。考试内容分三方面: 三方面都合格者为第一等,二方面合格者为第二等,其余为第三等。

考察即由吏部会同都察院,派员对京城百司和地方官衙中的秘书官吏进行检查,看其是否犯有“八条”罪过。“八条”即“贪”(贪污受贿)、“酷”(对百姓严酷,民愤很大)、“浮躁”(轻浮急躁,办事不踏实稳重)、“不及”(不称职)、“老”(年老力迈)、“病”(患有疾病,不能胜任本职)、“罢软”(疲软涣散,办事吊儿郎当)、“不谨”(作风不严谨、不能保守机密)。凡犯有“八条”之一者,就予以淘汰。

清朝,对秘书官吏的考核基本上承袭了明朝的制度,在具体做法上稍有改进,规定每三年考课一次,每逢于、卯、午、酉年举行。考课的措施称“四格八法”。

“四格”指:

"才"--知识、才能。分长、平、短(缺)三等;

"守"--品行、操守。分廉、乎、贪三等;

"政"--出勤、劳绩。分勤、平、怠三等;

"年"-一年龄、资历。分青、中、老三等;

凡才长、守廉、政勤、年轻者为第一等;凡才平、守平、政干、年中者为第二等;凡才缺、守贪、政怠、年老者为第三等。

考核制度【第二篇】

建立镇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是督促镇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苏教办[**]2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年起,建立对镇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督导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办发[**]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苏政发[**]35号),主要是督导评估考核各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保障和增加教育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安全保障和教育环境治理,崇学重教、奖优助困社会风气的营造,师德建设的社会监督,普、职、成教育发展水平提高的情况。

二、督导考核的办法

对镇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评估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督政与督学相结合,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专项检查考核与综合性评估考核相结合,推动全市教育工作均衡健康发展。

1、镇级自评。各镇根据《**市镇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细则》要求,按照年度工作目标,每年12月底前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和自评得分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2、市级复评。市委组织部牵头,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镇级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联合进行复评考核。复评报告和考核结果于次年2月底报市委、市政府,并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向社会公示。

三、督导考核等级的评定

督导考核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凡当年度出现c、d级校舍危房、重特大学校安全事故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不力的镇,考核予以“一票否决”。

考核制度【第三篇】

一、考核内容及形式

城管示范路要求市政管理、绿化管理、环卫管理、违法建筑清理及城管等工作都达到一级管理标准。为使我区33条主干道都达到城管示范路标准,区建管局每年将有计划地对主干道实施城管示范路创建活动,最终使我区所有主干道全部达到示范路标准。年初在征求各相关责任单位意见后确定城管示范路的年度创建计划,由区城管指挥联动中心具体负责监督、协调、指导、考核各责任单位。

二、责任分工(具体考核标准附后,总分500分)

1、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维修养护、排水设施管理、防洪设施管理、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由区建管局市政办负责监督管理。(100分)

2、清理、查处道路上及道路两侧(道路红线至正式建筑之间)的各类违法建筑由市规划局四方分局、四方区清违办负责。(100分)

3、清理乱设广告、乱扔杂物、乱贴乱画,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法占路搭设棚厦,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等行为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100分)

4、道路行道树、绿化带的养护管理由区建管局绿化办负责。(100分)

5、道路清扫、保洁等管理工作由区建管局环卫办负责。(100分)

三、评分方法及程序

四、奖惩办法

考核制度【第四篇】

为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农村统计工作创先争优,推动农村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农村统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系统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省统计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农村社会经济统计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考评范围

各县统计局农村统计工作。

三、考评周期

为增强考核评比的时效性,便于各县适时安排工作,考评周期在日历年度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当年的考评周期。

四、考评内容

农林牧渔业统计、农业经济核算、县、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新农村建设监测统计、统计分析信息和专项调查等工作。

(一)农林牧渔业统计、农业经济核算及县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报表。包括经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批准下发的《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及《乡村社会经济调查方案》等制度规定的各种年报和定期报表。

要求及计分标准:

(1)及时性(基本分40分)

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上报报表。无故迟报1天扣3分,迟报2天扣10分,迟报3天及以上扣20分。以州局收到电子文件或其他网络资料的时间为准。

(2)准确性(基本分60分)

在州局进行的数据正确性、合理性、规范性等方面的检查评估中,发现统计数据口径、范围与制度或方案不一致的,每笔扣2分;内在关系和外部关联关系不符合逻辑或有关规定的,每笔扣2分;有重大趋势性错误的,每笔扣10分。

对农业生产报表、畜牧业统计、农业核算、县、乡、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综合年定报数据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数据评估,并在调查数据上报后3日内上报评估报告。未上报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每项扣5分,迟报1天扣1分。

在上报时间之后2天内主动更正差错的不扣分。

每个表种满分均为100分,采用扣分法计分,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2、基础工作。包括上述各项统计业务的基础工作。

要求及计分标准:

(1)为各项业务配备足额合适的业务人员。因人手不足(或找不到业务负责人)而影响工作的出现一次扣10分。

(2)严格执行州统计局制定的有关业务制度,发现不执行制度情况的一次扣20分。

(3)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点进行检查指导工作。主要农产品测产、畜牧业调查、核算调查等工作,县局业务人员要深入到所辖各乡村调查点,一年不少于三次,乡级统计业务人员要深入每个调查点一年不少于5次,在州局有关检查中,发现达不到要求的一项扣20分。

(4)加强业务培训。县统计局对基层调查人员进行主要农产品测产、畜牧业调查及其他综合业务培训次数每项一年不少于一次,少一次扣20分。

(5)基层帐表规范化。在州局各类检查中发现基层帐表不够规范的,一处扣20分。

(6)年度工作总结情况。根据各县统计局每年上报年度农村统计工作总结的时间和质量酌情扣分。

每项业务基础工作满分100分,根据扣分情况计算总得分,不倒扣分。

每项业务报表与基础工作得分按7:3比例加权计算总得分。

(二)分析信息

(1)农村统计分析报告(100分)

按照规定的统计分析报告参评条件,由各县统计局推荐上报符合条件的农村统计分析报告2篇,得基本分50分。由州局组织力量对全部统计分析报告组织评选,根据质量选出一、二、三类报告各若干篇。

一类报告得40分,二类报告得30分,三类报告得20分,一单位如有两篇进入前三类,取高类得分为基础得分,另1篇为一类的加10分,二类的加8分,三类的加5分。按各州(市)总得分排名,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同时公布一、二、三类分析报告篇名。

(2)农村统计信息(100分)

农村统计信息工作以上报和采用情况为依据,采用加分法,按各单位实际得分情况进行考核。

1、各县每年应及时向州统计局农村科上报信息10篇以上,完成基本任务得基本分50分。未完成的少1篇扣5分。

2、被省,州统计局信息网采用1篇加5分。

3、被州,县统计信息网及政府信息刊物采用1篇加2分。

4、被州、省、国家统计信息网采用的信息,每篇分别加5、10分。

5、被州(市)、省、国家及部门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分别加10、15、20分。

农村统计信息累计计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满分为100分。

评比时被书面采用的信息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被网络采用的信息需提供网址及采用日期。农村统计信息不含统计工作信息。

农村统计分析报告与农村统计信息按4:6的比例加权计算分析信息总得分。

(三)专项调查工作

指完成省统计局农村处布置的常规统计制度之外的一次性调查任务。根据组织实施质量和任务完成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考核。满分100分。

五、评比表彰

考评年度末,各县将农村统计工作总结,农村统计分析报告推荐表及其原件和采用情况复印件,农村信息一览表及采用复印件等资料以书面形式报州统计局农业科。

州统计局农业科考核台帐,及时记录考核得分及扣分情况。

根据单项得分情况,按农林牧渔业统计25%、农业经济核算20%、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20%、乡村社会经济基本统计15%、新农村建设统计监测10%、分析信息5%、专项调查5%的比例计算各州(市)农村统计工作总得分,作为州统计局对各县统计局考评依据。

考核制度【第五篇】

一、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等八个部分(见《考核标准》)。

(二)考核对象

省级和省级以下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

(三)考核方法

采用上级创建工作机构考核下级创建工作机构,逐级考核的方式。

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并抽查、暗访省、市(地)、县级医院各1-2家,综合评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机构依据该考核办法以及考核标准,结合地方实际,拟定考核细则与考核方案,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备案。

(四)考核结果应用

1.为中央综治办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中关于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2.评价各地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效。

(五)解释

本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考核标准

(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0分)

1.地方党委、政府把创建活动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5分)

2.地方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分)

3.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5分)

4.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创建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5分)

(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30分)

1.有创建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5分)

2.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创建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3分)

3.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5分)

4.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对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有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4分)

5.工商部门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分)

6.城管部门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以及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4分)

7.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宣传创建活动,制订以创建� (5分)

(三)医院安全管理(20分)

1.卫生部门将创建� (1分)

(四)医疗服务质量(20分)

1.辖区医疗机构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措施完善,执行严格,安全用药有措施、有落实;(5分)

3.辖区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执行严格,医院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严格;(5分)

4.辖区医疗机构有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和考核机制;(4分)

5.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高,程序规范。(4分)

(五)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10分)

1.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行院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加强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2分)

2.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建立健全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医患纠纷解决及时;(3分)

3.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患者的综合满意度提高;(3分)

4.卫生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设立医疗事故争议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患者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处理程序完善、规范,投诉处理妥善、及时;(2分)

(六)加分项目

1.创建工作被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其经验的,最高加5分;

2.“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最高加5分;

3.“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作为典型被中央部门表彰的,最高加10分;

4.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最高加10分;

5.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仲裁调解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有保障,最高加10分。

(七)减分项目

1.对“医闹”、“医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2.辖区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3.辖区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发生毒麻药品和精神用药被盗、非法转让事件的,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4.辖区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源污染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5.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违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八)一票否决项目

1.辖区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辖区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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