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具体实施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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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施方案1

深入探讨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研究如何有效进行甄别防范与应对,有助于使金融改革路径更加稳健。本文梳理了金融业改革创新进程中面临的一些已经发生和潜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关制度性安排的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各类新业务、新产品不断涌现,已对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实质性挑战。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上升以及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型升级,预计在未来若干年我国的金融开放程度会继续显著提高,但金融开放与创新通常伴随着金融风险的积累和加剧,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金融市场开放进程中遭遇了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的冲击,使经济快速增长进程因为各类金融风险冲击而遭受经济和金融震荡。因此,深入探讨在金融改革开放进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研究如何有效进行甄别防范与应对,有助于使金融改革路径更加稳健。

对当前各类金融风险的初步估计

从近期看,我国金融领域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地方政府性债务、产能过剩等领域形成的银行信用风险和影子银行风险;从中长期看,我国的金融风险点主要集中在各类金融创新和新业务替代,潜藏着多重风险,企业债务率过高、流动性结构失衡等问题。

各类金融创新引发的信用风险。金融创新的实质决定了银行的产品创新总是在业务实践中逐步成熟和规范。由于产品设计、交易制度、人员培训、交易对手、法律环境等方面的缺陷,如市场利率、汇率、股票、债券的行情变动,银行新产品上市后对客户的利益设定有可能无法全部兑现,从而客户不可避免地承受风险损失甚至引发流动性风险。近年来各类金融衍生产品、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在为客户带来收益的同时,也由于其业务复杂性和高杠杆性,或信息披露及市场流动性不足,而重创投资者信心,有可能放大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导致银行的经营风险呈点状发生。

金融产品操作流程不规范导致的操作风险。所谓金融创新是要创造出新的金融要素,或对金融要素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以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功能。由于创新,产品设计难免存在漏洞,操作人员对产品和流程还不熟悉,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应用,金融创新越来越复杂,而目前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创新的科技支撑还力不能及,系统开发不规范或科技人员流动频繁也加剧了操作风险的可能。近年来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案件时有发生,已经造成了重大损失。

由于缺乏对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而引发的道德风险。任何金融创新都会有主观因素的影响,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一是主观故意带来高风险,即有些金融创新并不是为了规避金融风险,而是为了摆脱对其利润最大化的各种约束,追求高风险、高收益。二是主观过失带来的风险。即在创新过程中过失或运用、使用创新不当,不但没有减轻风险,反而放大了风险,特别是风险的内控者和监管者缺乏对金融创新中的风险进行恰当评估和预测,使风险防范和控制失去了最后的防线。这种由创新主体的主观因素而引致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与其他风险交织在一起,加剧了风险的危害性。

监管政策与法律风险。由于金融新产品的开发和投入使用本身就意味着要打破原有的业务经营格局,所以有可能受到来自监管部门的管理约束,新业务或产品一时不能被批准使用,不能及时投入市场,使之失去了抢占市场先机的机会而影响到预期收益;或者是监管部门在批准时限制新产品的某些功能,使之达不到预期应有的市场规模和市场效益;或者是根本不予批准而把许可使用权给了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不必要的开发损失。法律方面的风险是指金融新产品的开发、投入使用甚至是产品的设计形式、推广宣传方式等都有可能涉及违反某些法律、法规,包括民商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和商标、技术许可法等方面的风险。特别是在我国法律不健全、法制意识不强的当下,金融产品创新中基于成本考虑,模仿导入金融产品居多,侵权行为等法律与合规风险开始凸显。事实上法律风险造成的危机后果远远超出了其他金融风险,不仅会造成大量资金的损失,还会使金融机构信誉降低,甚至使金融机构倒闭。

由房地产市场引发的金融风险。房地产行业是最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产业链条众多,具有极强的金融关联属性,其风险不容忽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一项研究指出,近来50例系统性金融风险案例中,逾三分之二与房地产市场房价盛极而衰的波动相关。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严重,总供给已大于总需求,面临拐点的部分城市和地区的房地产不良贷款正在加速暴露,可能引致的银行贷款风险不可小觑。

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当前我国宏观经济面临整体下行压力,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而财政支出刚性较强,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进一步加大。2015年有3个省级、99个市级、195个县级、3465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高于100%。地方政府性债务使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相互交织,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则各种风险交叉传递,极易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严重影响我国金融和财政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产能过剩领域引发的风险。正规银行及影子银行体系大量资金流向产能过剩领域,国家“去过剩产能”调整过程,已经和继续形成银行不良贷款并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全国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船舶、光伏、工程机械等行业产能利用率最高仅为75%,这些领域的贷款已经成为银行业不良贷款的“重灾区”。一些向银行融资困难的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开始转向从影子银行体系获取资金,从而加大了金融系统面临的潜在风险。而各类影子银行由于不受监管或运作不规范、缺乏透明度等问题,给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指出,中国影子银行规模已经超过了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此外影子银行的资金链涉及银行,其风险有可能辐射到正规金融系统。

流动性错配的结构性风险。当前金融运行的突出问题是流动性总量富余但存在经济结构上的失衡,货币信贷存量推动经济增长的边际效率不断走低。2008—2012年,中国货币供应量激增50万亿元,几乎翻番。但由于金融资源严重错配,大量的超额货币在金融体系内“空转”,还没有完全形成有效的金融资本助推实体经济的制度框架。

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需要未雨绸缪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加快,银行借贷利差大大缩小,各类金融机构利润会不断收缩,经营成本和风险会显著上升,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概率也会大为增加。与此同时,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和深度调整期,经济增速下行的压力依然很大,长期高速增长中积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暴露,需要有关监管部门提前做好应对风险的制度和规则准备。同时随着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推开,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将更为激烈,在增强金融体系活力与效率的同时,也要为可能出现的优胜劣汰做好准备,通过处置与退出机制建设以实现高风险金融机构在没有政府救助前提下的平稳、有序退出。我国持续的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资产规模的增长,使得过去完全靠政府和中央银行救助来应对金融风险的做法已难以为继。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达170万亿元,是当年我国GDP总额的3倍左右。庞大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必须依靠自身的资本、拨备储备以及成熟可靠的处置与退出机制,方能使金融风险得到及时的隔离与化解。

现阶段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机制建设已经不仅是纯学术问题,而是一个紧迫的实践问题。建立金融风险的处置机制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的传染与外溢,使单个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经营失败不致蔓延为全面的系统性危机。在隔离风险的基础上允许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避免金融体系陷入“一限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实现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的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依法监管与化解金融风险就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市场化、法制化的市场退出机制。政府负有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在处置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是完善制度机制,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提高金融活力,意味着金融安全应由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处置与退出机制替代。而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与退出,政府救助只能是最后的防线,只有在严重影响金融安全的情况下才会实施。

金融机构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也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使其更富弹性和抵御风险冲击能力的重要前提。因为任何金融监管都不能保证金融机构只生不死,也不能避免部分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所以应该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平稳有序退出机制作为金融体系优胜劣汰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自我清理、自我修复的机能建设,保持金融体系的生机与活力,这是成熟的大型经济体必须具备的重要金融制度安排。

2002年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过去历次危机及各国应对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高风险金融机构识别与处置指引》,总结了有效处置与退出机制的一些关键特征,其中包括:一是要及时识别和发现高风险金融机构。各监管当局在日常监管中动态监测金融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积累程度,分析判断问题的严重程度和风险等级作为分类处置的依据。二是与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处置手段。广义的处置包括早期纠正措施,如限制金融机构业务开展、要求股东注资、限制股东权利、整改内控制度、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般适用于风险等级不太高、问题不太严重的情形。对高风险金融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促其重组和撤销清算。两者的区别在于,促其重组需要获得金融机构股东尤其是主要股东的积极配合,愿意接受新股东或出售所持有的股权;撤销清算则无须股东同意,监管当局认为该金融机构已基本没有继续经营可能,而直接撤销其牌照,进入清算程序。最终的清算模式多会选择“购买与承接”方式,不同的是有的政府会在此之前安排由监管当局接管有关的金融机构,有的会成立过桥银行承接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其目的都是防止金融机构风险进一步恶化。三是运用存款保护机制。实践证明“购买与承接”方式是一种效率最高的清算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变现与兑付存款的缺口。但很多情况下还会出现缺口,因此需要额外的保护机制抵补缺口以维护存款人信心。20世纪30年代美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类似的存款保险基金来抵补兑付存款的缺口,也有部分国家使用中央银行或财政资金来抵补缺口。这个“三位一体”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安排还是较为成功地遏制了金融风险的传染与外溢的,在单体金融机构风险与系统性危机之间竖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发生储贷机构危机期间,监管当局和存款保险公司共同处置退出了2000多家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较为成功地将这场中型危机控制在局部范围之内。

我国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选择

要认真总结和吸取国内外处置金融风险的经验和教训。当拥有的风险处置手段越多、机制越健全时,金融风险演变为金融危机的概率就越低,因此加快完善金融机构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需要未雨绸缪,越早推出越有利于金融安全,越有利于激发金融活力,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要从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两方面入手,既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转型,又要巩固实体经济的坚实基础,多管齐下,标本兼治。

建立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实体经济的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一般会沿两条路径扩散与积累,一条是通过银行体系快速传导,另外一条是通过影子银行领域的刚性兑付积累。化解当前面临的金融风险,首先应对各类金融机构面临的各项潜在风险进行重点排查,建立规范的金融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披露并制止金融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高风险行为。其次要将影子银行纳入规范的监管框架,明确金融机构不同产品业务的法律关系和监管规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同类的金融产品归属于同一监管主体,执行相同的监管标准。

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管和处置与退出。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将亚洲金融危机后处置金融风险过程中较为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2003年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赋予了监管当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促其重组和撤销的权力,两部法律法规与《商业银行法》共同奠定了我国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和退出的法律基石。但是现有法律法规与建立清晰、规范、市场化的处置退出机制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首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还没有清晰地界定出高风险金融机构从早期发现、制订分类处置方案到清算退出、损失分担机制的完整架构,还缺乏整体性规划和顶层设计。其次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更高的监管标准和处置机制安排,包括资本和流动性要求、股东自救、债权人自救以及恢复与处置计划等要素缺乏法律支持。最后,关于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法律法规与上位法和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不够,如《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监管当局的接管权力,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中没有相应的条文支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置效率,甚至带来诉讼风险,需要尽快在立法环节补充完善。

在已发现风险的早期实施相关金融风险的必要隔离。我国金融监管已经建立了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体系,并探索建立了金融风险的预警体系,应在完善风险评级和预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不同风险等级的早期干预措施。对于风险迅速恶化、接近资不抵债边缘的金融机构要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进入退出程序。金融风险随时都有迅速恶化的可能,对监管机构的问责应集中在已发现高风险金融机构但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更高的处置代价上,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风险的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不至于酿成系统性风险与危机。

最大限度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经验表明,对高风险的问题机构采取“购买与承接”是处置成本、道德风险和市场冲击最小的处置手段之一,应积极借鉴使其成为常态化的高风险金融机构退出方式。一般来说,只有被撤销或解散进入清算环节的金融机构才能使用“购买与承接”处置方式,清算机构才获得处置资产与负债的权力。为减少对市场的冲击,监管方往往选择在周五营业期结束后宣布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撤销关闭,指定清算机构启动清算程序,清算机构利用周末与购买方签订“购买与承接”的相关合约,以确保新买家接手后的各网点可以在周一重新营业。而在此之前的几个月的工作期里,监管当局需要与清算机构密切会商制订处置方案、进行尽职调查、确定潜在买家,确保迅速、平稳地退出。同时“购买与承接”处置方式还需要获得法律授权,明晰清算机构和监管当局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必要的处置流程和审核程序。

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机制的作用,加强对广大小额存款人权益的保护。2015年5月国务院已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建立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这对于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也填补了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制度空白。从国际经验来看,存款保险基金在处置小型金融机构过程中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退出需要更为复杂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处置安排。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为推行利率市场化和银行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实施提供重要制度基础,不仅能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金融安全的信心,还能避免银行风险扩散和转嫁到政府财政领域。

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的自我救助作用,增强资本与债权的损失吸收能力。一旦危机发生后,对大中型金融机构或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资本和可处置要求,主要是建立股东和债权人自救机制:首先是股东自救,包括股东注资、主动的资产出售和分拆安排,即恢复机制;其次是减记和转债机制,即要求大中型金融机构发行清偿能力不足时能够吸收损失的债务工具,或者通过立法规定一般债权人在危机时刻承担损失的机制安排,建立大中型金融机构特有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在我国五家大型商业银行都是国家作为主要股东,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中也多有地方政府的股权,因此有必要界定政府作为股东的救助责任与防止动用公共资金救助的具体边界。

推进金融监管的转型,形成有效的市场风险约束机制。当前金融体系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就是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体制外而监管不到位。体制外金融过快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体制的过度管制,必须通过改革实现监管转型,防止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对跨市场、交叉性的产品要加强协调和改革,逐步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转型重在构建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市场化风险约束机制。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则需要通过有序打破“刚性兑付”的手段给予投资人警示,使投资人逐步建立正确的风险观,正确应对投资风险。

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机制,防止财政风险向金融风险转化和蔓延。短期看我国部分地区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有关地方政府应主动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新增债务,防止风险继续积累,积极化解现存的风险隐患。要通过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订应急预案等手段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准备,将风险控制在有限的、可控的范围内,避免风险跨区域跨领域蔓延。从长期看要构建起以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负债融资机制。一要制定严格规则,构建行政控制与规则管理相结合的地方债务管理体制;二要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政府债务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三要防范因企业融资贵引发的实体经济空心化的潜在风险,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改变金融背离实体经济的局面,使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包括两方面:一是政府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在威胁到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时中央银行才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二是设计和建设金融体系自主的风险处置与隔离机制,即没有政府救助前提下的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与退出机制安排,实现金融体系正常的新陈代谢,求得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的平衡。

防范金融风险三大措施 防范化解风险工作方案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决策部署,打好2020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关键战役,根据省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有关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聚焦2020年度重点工作,确定任务单、路线图、优先序。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着力开展以非法集资、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等领域为重点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打击行动,稳妥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件;有序压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防控重点企业信用违约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不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底线,为全面完成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1.开展系统性和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作用,依托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等品牌项目,提高全社会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抵制意识。(县处非办牵头,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2.加大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实施力度,持续推动举报奖励落地实施,扩大奖励覆盖面,提高奖励及时性。(县处非办、县公安局牵头,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3.深入开展陈案攻坚,持续推进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处置攻坚行动,以陈案化解为着力点,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处置效率。按照“公安在侦”“检察院在诉”“法院在审”“资金清退”四个阶段,分阶段加快推进案件处置。(县处非办牵头,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有关乡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全年持续推进)

4.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配合主办地做好“e租宝”案金寨县集资参与人资金清退等后续处置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组织有力、平稳有序。(县处非办牵头,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5.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及时防范和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引导试点机构合理控制业务规模,根据上级政策及时转型规范发展。(县农业农村局、县供销合作社、县处非办牵头,县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二)完成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6.持续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全面完成行政核查,实现“以查促改、以查促退、以查促打”。持续推进行业风险清理,坚决遏制新增机构,对历史遗留停业机构进行清理退出,确保全县机构数量、业务规模、投资人数持续下降。(县金融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共同牵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7.监督地方法人银行严格落实P2P网络借贷机构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妥善化解机构资金集中存管风险,防范风险向银行传导。(县银保监组牵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8.严格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实施监管,主动承担地方负责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P2P网贷监管长效机制。(县金融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共同牵头,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三)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9.贯彻中央、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要求,严禁未经省政府批准的各类交易场所在我县违规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清理整顿本地企业违规开展省外各类交易场所业务和违规开展类交易场所业务。(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县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10.贯彻落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提升行动方案》,强化投资者教育,提倡理性投资,提升诉讼便利度,强化中小投资者司法保护。(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县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四)集中整治各类金融乱象

11.持续推进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反馈问题整改,深入开展地方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涉黑涉恶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线索摸排、移送及查处力度,督促移送线索依法处置。加强金融行业乱象治理,健全长效机制,铲除黑恶犯罪滋生土壤。(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12.综合各执法部门力量,对“放贷类”“投资理财类”等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企业,开展全覆盖式排查清理,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打击假借“创新”“普惠”等名义乱办金融行为。(县金融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共同牵头,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负责性质认定、依法取缔,县公安局等单位配合,全年持续推进)

13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规定以外的实业、创业等投资类市场主体在登记注册前开展联合评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联合评估意见进行登记注册。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配合,全年持续推进)

14.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持续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坚决打击违法虚假金融广告。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监管协调机制,推进我县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妥善处理金融消费咨询投诉,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人行金寨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县金融监管局、县教育局等单位配合,全年持续推进)

(五)妥善化解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风险

15.开展农商行系统流动性、不良贷款尤其是隐性不良贷款等风险点全面排查,实施机构风险分类,完善防范化解风险预案。(县银保监组牵头,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16.高度关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对高风险机构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化解方案,精准施策、确保稳定。压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主体责任,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确保到2020年底,全县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率控制在5%以下。(县银保监组牵头,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2020年底前完成)

17.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开辟金融债权诉讼案件绿色通道,提高案件执结效率,有序压降地方法人机构不良资产。健全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体系,坚决遏制、精准打击各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探索设立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流转平台,加快金融抵债资产处置。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协调机制,营造良好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县处非办牵头,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财政局、县法院、县公安局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六)加强地方金融行业监管

18.强化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风险拨备指标监管,支持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代偿资金追偿工作,加大政策性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化解力度。(县财政局(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各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19.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加强现场检查与事中事后监管,严格履行约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手段,规范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经营活动。(县金融监管局(县财政局)牵头、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20.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存量优化整合和补充资本,对停止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依规实施市场退出。严防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法集资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21.开展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行业专项清理排查行动。集中清理“空壳”“失联”“僵尸”企业,整治打击高利贷、“套路贷”、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县金融监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七)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22.加强监测防控,对扶贫小额信贷尤其是“户贷企用”模式贷款逐笔建立台账,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及时予以提示,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稳妥有序化解风险。(县农商行等承办机构、县金融监管局、人行金寨县支行、县扶贫开发局共同牵头,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23.引导各乡镇、各经办银行严格把控风险,根据“户贷企用”企业实际,灵活采用多种方式回收扶贫小额信贷,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各类风险。(县金融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县扶贫开发局共同牵头,县农商行等承办机构、人行金寨县支行等单位按职能分工负责,全年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金融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2021年一季度对2020年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各单位要增强全局观念,落实工作责任,互相支持、协同推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介和载体,以法律政策宣传、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加大防范金融风险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金融风险相关舆情监测和管控,加强正面宣传,防止负面信息炒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强化监测预警。完善各领域监管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共享,强化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联防联控。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全流程、全链条动态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四)维护社会稳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依法依规制定化解风险的政策和方案,稳妥有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防止矛盾激化。落地属地维稳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施方案3

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处非联办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以及省、市政府关于推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相关工作要求,自2018年6月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决策部署,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立足于保障经济安全运行,切实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风险两条底线,全面优化我区金融生态。

(二)工作目标

坚持重点排查与源头治理、线上排查与线下整治、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各单位协同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对辖区内、行业内金融风险进行全面风险摸排,依法、分类、有序、稳妥地做好涉嫌金融风险企业及个人的处置工作,实现“打早打小”。

(三)工作原则

1.落实责任,加强组织。管委会作为本辖区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专项行动工作。

2.全面排查,不留真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加强行业指导与督办,加强对涉嫌金融风险活动的监管排查,确保各行业、各领域金融风险监管防范不留真空,真正做到监管排查全覆盖。

3.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既要摸清重大涉非企业风险规模,又要摸透案件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情况,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全面覆盖,争取做到对辖区内总体风险情况心中有数。

4.统筹兼顾,分类施策。排查和处置工作要统筹兼顾,讲究策略,对不同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风险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注意把握节奏,抓住重点、内紧外松,合理引导预期,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5.积极稳妥,维护稳定。坚持积极稳妥、措施得当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和舆情引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步骤措施

(一)涉嫌金融风险排查及处置(6月-11月)

1.风险排查阶段(6月至7月)

各单位、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全区总体行动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制定本辖区、本行业实施方案,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广泛摸排辖内、行业内涉嫌金融风险情况。

(1)主要任务

①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横向统筹协调管辖区域内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开展行业排查,并通过网格管理、税务稽查、群众反映、工商排查、入户走访、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各类金融行为进行全面摸排,摸清辖区内金融风险。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及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优势,通过各种手段对重点领域进行排查。最终全面摸清辖区内、行业内各类金融风险状况、风险区域分布及发案特点等风险底数,全面分析监测金融风险。

②持续开展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互联网监管及跨界金融业务等活动的风险防范宣传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沟通,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重大风险预警制度。持续开展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对外区域交易场所在我区开展宣传、招揽客户等商业活动,依照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政策,采取责令整改、列入工商异常名录、公安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分类整治。

③密切关注我区唯一一家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动态,建立健全我区类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区直部门之间、市与区之间协同监管和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对类金融业态的监管合力。加强对类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和分类监管,近期对我区涉类金融经营活动开展风险排查,推动类金融经营活动的清理整顿,严控风险规范经营。

④积极配合市金融监测预警及管理平台建成以后的类金融机构平台接入工作,建立市区金融信息报送制度,强化区级金融监管手段。

(2)排查重点

①重点领域。重点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财富管理、保险代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各类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产权经纪、电子商务、典当、房地产开发和租赁、高科技开发、交易场所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社、养老机构、民办院校、民办医院等组织;教育、医疗、养老、旅游、文化等民生领域。

②重点行为。密切关注金融新手法,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以“虚拟货币”“虚拟资产”“资金互助”“消费返利”“文化艺术品收藏”“加盟积分”“牲畜托管”等名义,没有可持续盈利模式的金融行为;假借“一带一路”“共享经济”“慈善”等名义,蓄意歪曲国家政策的金融行为;以老年人、残疾人员、贫困群体等为主要目标群体的金融行为。

排查重点不局限于上述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将金融问题突出的行业、区域、行为等纳入重点排查范畴。

2.分类处置阶段(8月至9月)

根据《武汉市针对早期疑似非法集资活动处理操作指引》中规定的分类标准及处置措施,由区财政局(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及个人采取分类处置措施,通过加大行政处置力度,有效降低非法集资新发刑事案件数量,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证据,依法打击处置,切实做到发现一批线索、处置一批企业、立案一批案件。

3.督导检查阶段(10月)

在各单位、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各自开展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区财政局(金融办)将组织相关部门赴各单位对专项排查打击行动进行现场督查,对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报请管委会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对开展专项排查打击行动取得实效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4.总结立制阶段(11月)

各单位、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风险排查及专项打击行动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建立风险台账,对行业、区域风险规模进行量化分析,并对行之有效的工作形式、方法及时总结完善,形成长效工作制度。对于前期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要进一步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建设,落实监管责任,把防范和打击金融风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确保此项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构建防范打击金融风险工作的长效机制,并将有关情况总结报送区财政局(金融办)。

三、责任分工

(一)管委会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本单位、本部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负责做好本辖区涉嫌金融风险线索排查、风险研判、台账管理、分类打击与处置、陈案积案风险化解以及相关宣传教育、属地维稳等工作。

(二)部门职责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排查本行业、本领域的金融风险作为履行监管责任的重要内容,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的风险排查及处置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财政局(金融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行业主(监)管部门开展风险排查处置,加强督办和检查,及时做好横纵沟通协调工作,汇总、整理本次排查打击金融风险行动报告、报表等。负责为此次专项打击行动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2.东湖检察室: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负责做好涉嫌金融风险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金融风险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加快对现有金融风险案件的起诉工作。

3.东湖法庭: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做好涉嫌金融风险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加快对现有金融风险案件的审理工作。

4.宣传部(教育局):负责做好此次专项打击行动宣传动员、舆论引导及成果宣传等相关工作。负责文化领域涉嫌金融风险的排查及整治工作。负责民办院校涉嫌金融风险的排查及整治工作。

5.综治办:充分发挥现有网格员等相关力量,加强对辖内线下涉嫌金融风险的排查、监测以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民办医院等涉嫌金融风险的排查及整治工作。

6.维稳(信访)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处置因金融风险引发的涉稳性事件,加强对全区金融维稳工作的督促指导。负责做好涉非群众的接待和政策解释工作;在接访过程中,发现搜集涉嫌金融风险案件线索、苗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通知上访人所属单位做好人员稳控工作。

7.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权限内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嫌金融风险的排查及整治工作。负责对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涉农社团组织等涉嫌金融的风险排查及整治。

8.公安分局:负责对排查行动中移交的涉嫌金融犯罪线索进行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等工作;加快对现有金融案件的侦办工作,对涉金融风险群体中煽动聚访、闹访者进行依法训诫打击。

9.城乡工作办事处:负责社会组织、涉及养老业务、养老机构等社会公益机构涉嫌金融风险的排查及整治工作。负责所辖基层各单位的处非工作。

10、建设局:负责涉及房地产开发和租赁等涉嫌金融风险的排查及整治工作。

11.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工商注册企业的日常监测,负责小额贷款、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等类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业务涉嫌金融风险的排查及整治工作。

12.旅游局:负责旅游企业等涉嫌金融风险的排查及整治工作。

13.信息中心:会同公安网安部门,做好网上巡查、关键字搜索,发现金融风险线索;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处置涉嫌金融风险企业或个人网络相关宣传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及涉稳信息管控工作。

14.园林局:负责对林业领域林权投资、合作(托管)造林等投资活动涉嫌金融风险的排查及整治工作。

15.国税局:负责对涉嫌金融风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纳税情况及财务情况等进行检查,摸排风险线索,并及时查处涉嫌金融风险企业违反税法行为。

16.地税局:负责对涉嫌金融风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纳税情况及财务情况等进行检查,摸排风险线索,并及时查处涉嫌金融风险企业违反税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和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第一责任和监管职责,将此次排查和专项打击行动作为全年工作重点抓紧抓好,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措施有效、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

(二)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财政局(金融办)定期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给各成员单位,做到早发现早打击,将金融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坚持一案一策。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蒋超良书记“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处置,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的批示精神,对一个风险企业,按照风险类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分层、分批依法推进风险化解。

(四)做好信息上报。各单位务必建立风险排查和处置结果上报、通报机制,并于7月25日前报送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总风险排查数据,研判问题困难和风险形势,梳理典型案(事)例(1件),提出下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和意见建议,并填写附表一并报送;于11月25日前,报送本次专项行动总体情况总结,对存在问题和风险形势进行研判。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总结经验措施,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金融风险排查及预警长效机制,构建常态化防范金融风险风险宣传教育体系、健全涉嫌金融风险广告发布监管扥体系等。同时,加强对金融风险线索台账的动态监测管理,以3年攻坚战为契机,多部门联合出击,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处置金融风险。

(六)落实责任追究。将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氛围。将此次活动纳入年度综治处非考评中,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规模性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将通报、约谈;情况严重,涉嫌渎职失职的,将提请工委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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