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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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制度【第一篇】

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行非教师人员聘任制,根据学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设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加强外聘非教师人员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满足如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满负荷工作;

4、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性小于60岁,女性小于55岁;

5、应聘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正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某种特殊技术技能为学校急需者。

(二)以下岗位除具备以上5个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员(干事)

(1)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管理实践经验;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外语系、国际学院等外事部门干事要求具有较高的外语能力;

(5)档案干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党员。

2、学生辅导员

(1)政治历史清白;

(2)道德品质好,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3)具有一定的领导、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敢于管理,能胜任工作;

(4)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机关、院校正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相应的管理工作经验;

(5)形象气质适合教育工作,身体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图书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

(2)有较高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和文稿处理能力。

4、实验实习人员

(1)大专及以上学历,或特殊工种的能工巧匠,或中级技术职称(含技师、高级工);

(2)具备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实际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员待遇

(一)学校根据被聘用人员资历、聘用岗位性质及任务等,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1、技术与管理人员

(1)大专生(或助理职称):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工程师(技师、科级、特殊技能人员)、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3)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2、劳务人员: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260元,其余为岗位津贴)。

(二)值班补贴

外聘人员原则上节假日不安排值班,确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须经主管部门或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值班补贴。标准为:技术管理人员每天值班费20元,劳务人员每天值班费15元。

(三)受聘人员医疗保险采取学校与个人分担的办法,学校发给受聘人员医疗保险费20元/月。(受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事宜,等学院正式职工启动此项工作时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间外聘技术管理人员享受100的基本工资;劳务人员享受50的基本工资。

(五)依据工作业绩给聘用人员发放年终奖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序

(一)由系、部、处在编制内提出聘用书面申请(附聘用人员身份证、学历、职称等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人事处备案、审核、核定工资。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纳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数退还。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包括寒暑假),试用期间工资按待遇的85计酬。

(四)受聘人员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负责,费用自理。

(五)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聘用部门的管理。

(六)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

(七)受聘人员因违纪违规或触犯法律,学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资晋升

为了鼓励聘用人员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对30的聘用人员实行工资晋升制度,月工资晋升标准为20元。

由用人部门根据当年聘用人员工作的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学院综合平衡后,按年度审批。

五、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施行。

员工聘用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和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安置)人员的以外,都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应当如实向受聘人员说明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受聘人员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2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文本格式,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七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对聘用单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形的,聘用单位应为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职工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在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原聘用单位应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未经本单位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

(一)国家和市、区、县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三)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名称。

第二十五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拟被解聘人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聘用单位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第三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六条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当向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三十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在续订聘用合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续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第四十条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续订。

第四十一条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聘用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双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七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八章聘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四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将对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章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事局是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分别对全市和各区、县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处理。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五十条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第三篇】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体现“评聘分开、能上能下”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使用中心所有正式职工,含退养及借调人员。

二,基本原则

1,职务资格取得与职称聘任分开,工资福利待遇按实际聘任职称确定。

2,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主要标准。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上岗、择优选择。

三,聘任职数

中心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制定合理的拟聘职称岗位系列和数量,经上级机关、当地人事部门核准后,在聘任前公布。

四,聘任岗位设置

1,专业技术职称岗位包括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统计系类、档案系列,计算机及软件系列,政工系列等岗位,分别聘任初级(助理)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岗位。

2,技能(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包括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岗位。

五,职称聘用的条件

1,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具备应聘职称规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含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3)晋升中级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1年;晋升高以上职务的,应在单位工作满2年。

(4)在核准的岗位范围内,有相应的岗位空缺。

(5)上一年度年度考核连续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7)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职称聘任的资格条件

(1)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员”级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3)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初级职务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4)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初级职称。

(2)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4)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中级职称。

5)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的其它条件。

(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资格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确定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高级资格后,可申报高级职称。

4)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的其它条件。

拟聘任中级职称以上者须联系自己的工作岗位,撰写1篇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字数在2000字以上,不得抄袭。拟聘任高级职称者其撰写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至少1篇在区级以上(包括区级)杂志或刊物上发表。

(4)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相

应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中的聘任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如下表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执业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5)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职业资格条件

1,取得前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工种(职业)工作2—6年,经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

2,符合国家,天津市有关政策,经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可申报相应技能(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

六,外单位新进入人员,在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得到确认后,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设置及个人实际,进行竞岗聘任。

七,不予聘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

1,完不成工作任务。

2,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与从事专业(工种)不相符。

5,聘任单位认为应该缓聘和不聘的。

八,解除聘任

受聘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任。

1,聘任期限到期而没有续聘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3,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技术职务者。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

5,工作岗位调动与原聘任资格不相关的。

6,聘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聘任实体被合并、撤销、改制的。

九、聘任考核办法

贯彻公开竞争,双向选择原则,在满足聘任所需的基本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根据综合评定和加分成绩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聘任,直至规定名额满为止。

综合评定是对竞聘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分数体现,总计10分。由中层干部、专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二部分考核组成,具体分值为中层干部4分,专技聘任工作领导小组6分。

员工聘用制度【第四篇】

为探索我院管理和医疗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院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原则:

招聘员工本着以需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为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符合岗位要求等方面全面审核。

二、招聘条件:

1、具有执业资格。

2、品学兼优,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及工作技能。

4、统招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5、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和特殊要求。

三、招聘流程

1、申请

根据用人需求情况,由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到综合办,征求相关科室意见。

2、调查、审批

人事部门根据医院核定的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及岗位职位数进行调查和评估,对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的,报院领导同意后实施。

3、招聘

1)、医院需要招聘的岗位,在院领导同意后进入招聘程序,可采取网站、报刊、院内推荐等多种形式实施。

2)、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证、职称证等各种证件)进行审查、分析、分类,根据资料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后由人事部门通知面试和进行业务考核。

3)、应聘合格人员名单报院领导同意后,通知上岗,体检合格者可签订试用期合同。

4)、聘用

1)、试用期合格后,由医院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医院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院长、副院长由董事会招聘,与董事长签订聘任合同。

3)、中层管理人员的聘用

a中层管理人员包括职能管理部门和业务科室主任, 由院长聘任,分别实行①竞争聘任②推选聘任③直接聘任等多种形式,聘前均实行民主推荐、评议、择优聘任。

b科室护士长,由院长聘任,聘前由总护士长推荐、评议,择优聘任。

4)、特殊人材的引进,对医院管理和经营管理起到决定性作用的管理人才和带动医院技术水平、提升医院知名度的特殊技术人才,以优惠的待遇聘用。

四、医院培训

1、岗前培训

由人事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工作。

2、在岗培训:双方自愿,以上级职称带下级职称或高年资带低年资,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预期目标。

3、外出半年以上进修和短期专业培训:

1)实行自愿的原则,能留得住的前提,以当地人员为主。

2)明确双方能够接受的条件,如培训费用、工资及其它待遇、学成在院工作最少年限等。

依法签订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进修培训协议。

五、强化聘期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和专家、学科带头人率先垂范,全院职工自觉抛弃不利于新单位的“过去”,尽快进入新的角色,为医院呐喊,为医院做事。

2、医院高层管理者重视和采取多种教育、培训措施,把全院职工凝聚到为提高医院两个效益上来,充分发挥团队精神和凝聚力的作用。

3、对不利于团结、和谐、工作、离心离德的话不说,事不做。坚决反对小派别、闹意气泄私风、播弄是非等不良作风;认真执行员工道德规范。

4、综合办、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实施做好各类受聘人员的继续教育考核、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受聘人员的考核、评价及业绩档案。

1)、对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考核管理水平、协调能力、工作效率、敬业精神和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2)、对临床医技科室主任主要考核业务开展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能力、医德医风、医疗安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内容。

3)、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与评价。

4)、职能部门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工勤人员按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与评价。

六、解聘、辞聘制度

一是人力资源管理首先是稳定员工队伍;二是开发人力资源这个财富;三是注重人的能力、智慧和潜力的发挥;四是重视对人的培养。人才资源管理也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工作质量、工作态度较差但又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先行诫勉,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院长批准,院方有权予以解聘。

受聘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院方予以诫勉、免职、缓聘、低聘,甚至解聘。

1、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院纪院规者;

2、以权谋私或损公肥私等行为,损害医院利益者;

3、拉帮结派,闹不团结,影响恶劣者;

4、在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虽构不成政纪处分的问题或错误,但多次给予告诫、警示和劝诫,仍不改正的;

5、因管理不善或主观原因,给医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者;

6、收受病人红包或药品回扣者;

7、本人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因管理不善,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责任事故者;

8、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员工聘用制度【第五篇】

为认真落实《教职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本着职责明确,奖惩分明的原则,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教科研

1、每学期教师要根据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个人研讨专题,并积极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期末要有论文和经验总结,对参与交流的具有一定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论文给予适当奖励:全国性-交流300元;全省性-交流80元;本市交流60—30元;本园交流30元。

2、积极参与教学研讨,承担教学成果展示等活动,给予获奖者相应的奖励:国家级500元;省级300元;市级150—100元;本园60—30元。

3、有目的创设教学、活动环境,每月检查评分与工资挂钩,学期末累计前三名奖100—60元。

4、积极参加特色教学活动,对承担周六、暑期班教学的除按原方案分配外,达到教学效果另奖100元(按考勤)。

5、积极组织幼儿参加各种才艺展示活动,对获奖指导教师进行奖励,绘画类:国家级80元;省级60元;市级40元。文体类:国家级800元;省级600-400元;市级300-100元;本园50元。

二、考勤

1、病、事假履行请假手续,经值班领导批准方可休假,病假需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否则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2、病假每天扣日工资30%和超时奖,月累计超过10天,扣全月超时奖。

3、事假每天扣日工资和超时奖,月累计超过3天扣全月超时奖。

4、迟到、早退每次扣1元/分钟,超过10分钟按半天事假处理。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5、旷工一天扣日工资200%,当月无超时奖。

6、学期无病、事假,全勤者奖励50元。

7、婚、丧、产假、工伤发本人工资,无超时奖。

8、节育措施失败,第一次人流作产假,第二次及以上作病假处理。

9、工作时间外出办事,由值班领导开据出入证方可离园,并记载时间,否则作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责任事故

1、食物中毒、药物中毒、幼儿走失,责任人除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下浮其档案工资一级,执行一年,停发一年超时奖、年终奖,并视影响程度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2、幼儿摔伤造成骨折、缝合,承担保险赔付后剩余药费的30%。

3、门卫人员二十四小时不得离岗,发现一次扣10元,严把进出关,凡进园外来人员须进行登记,不准家长带宠物入园,无家长带领的幼儿不允许离园。若造成不良后果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停发当月工资,辞聘。

四、其他

1、上班衣着不整(穿拖鞋、高跟鞋、披长发、穿奇装异服),发现一次扣10元。

2、上班、开会私自带孩子的一次扣10元(包括周末特长班、夜间开会)。

3、教师不得随意承诺、动员家长转班,发现一次扣10元。

4、教师不得利用业余时间私自办班,违者解除聘用合同。

五、年终奖惩

除按上述奖惩办法兑现外,年终实行百分制考核,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计80分。

2、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安排,维护集体利益,团结协作,乐于奉献计20分。

3、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视贡献大小和影响程度加分:论文获奖加3—8分;示范课获奖加5—10分;活动区前三名加2—6分;周六特长班、暑期班每期分别加3分;绘画辅导奖加2—4分;文艺指导奖加3—10分;受到家长普遍赞赏加10分;服从安排另时顶班加1分/次;有突出贡献加5—15分。

4、年终评比先进班级每班加6分,先进个人加3分。

5、有下列情形的进行扣分:

①病、事假半年累计10天以内,每天扣分,超过10天,每天扣2分,一年累计30天扣50分,依此类推。

②幼儿意外轻伤扣1分/次,造成骨折、缝合五针以上等伤害,扣5分/次;

③幼儿走失及时找到,但造成不良影响10分/次;

④家长投诉,情况属实,视情节轻重扣5—10分/次;

⑤不服从安排扣5分/次;

⑥传是道非影响团结扣5分。

六、福利

1、婚、丧假除规定假期外,另给路途假,市内一天,省内二天;职工直系亲属有丧者补助100元。

2、中学以前的在校子女每年补助药费100元;16岁以下子女补助医疗保险费48元,14岁以下独生子女发保健费60元。

3、劳保:每学期三十元以内开支(二条毛巾,二块香皂),女职工卫生费每年48元;另外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一双胶鞋,二双手套,一套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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