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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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篇】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三、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五、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六、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八、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篇】

1、采购食品时必须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发票或收据等有效购货凭证。

2、初次采购的供货商必须提供其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每次采购时应索取该生产批次产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采购冷、鲜、肉、禽时,应索取定点屠宰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证明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从固定单位采购食品的,签订食品采购供货合同。

3、入库前或使用前设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标识、有效凭证及一般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索证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

4、设立食品原料采购台账,登记每次交易使用情况。登记内容:

(1)进货时间;

(2)供应商名称;

(3)进货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规格;

(4)进货商品的生产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情况;

(5)进货商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6)进货商品的数量;

(7)登记人签名;

(8)其他情况;

(9)将有关复印件和凭证要设专用档案保管。

5、食品采购台账和凭证档案盒按月装订,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三篇】

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本店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

(一)营业执照;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如QS);

(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每次进货时,接验员要详细检查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包装不规范、破包、透气等的食品拒绝进货。

三、检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四、队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店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五、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六、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相信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质量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四篇】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营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调料,饮料、酒类、糖果、边销茶、干果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根据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据,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经销商在销售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清真食品时,应向供货商索取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证明以备查验。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五篇】

为了搞好师生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师生身心健康,杜绝一切食品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了师生食品安全,学校考察确定经营执照齐全、守信誉的糖油店和食品门市部并签订购销合同,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二、食堂、门市部所进食品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定点部门购买,不保私自在其它部门购买,不保从家自带粮油和食品,杜绝一切不安因素。

三、总务处和分管人员要定期不定期的'到食堂、门市部和定点销售定期检查食品质量、数量、价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四、食堂、门市部所购食品必须向定点销售部门索要发票并及时将进货单和发票上交总务处登记汇总,以便落实安全责任。

五、食堂、门市部必须按学校要求办事,照章合法经营,不保向师生提供假冒伪劣、霉烂变质,过期失效食品,伪害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

六、食堂、门市部如不按上述要求办事,造成食品不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自负,学校并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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