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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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规章1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7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41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43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55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57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58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43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44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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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2

关键词 通则 实施 问题 建议

一、《企业财务通则》概述

2006年12月4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通则》创造性地解决了企业财务制度中的一系列问题,初步建立了以《企业财务通则》为主体的新型企业财务制度体系。

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新《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主体划分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主管财政机关、追求投资回报的企业投资者、实现经营业绩的经营者。新《通则》适应了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落后的现实情况下,构建了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成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与新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同时实行,形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的完整框架。

二、当前《企业财务通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通则》实施范围不明确致使财务制度多种并存

《通则》缺乏明确的企业财务制度设计标准,实施范围也不明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活力逐步释放,企业的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张。当企业的经营范围跨越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当企业的合作规模超越企业界限时,为了规范各种经营行为和企业合作模式,必然会产生多元化的企业财务制度。显然,这样就对财务制度的统筹与控制能力提出了挑战,不仅不利于会计信息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的横向比较,而且难以统一口径,财务制度实施范围模糊。

(二)《通则》的部分企业财务管理内容跟不上时代步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与财务问题相关的现象。例如,企业并购、债务重组、企业间合作、公私合作等等新的情况。而目前的《通则》并没有及时更新,从而导致企业财务管理难以照章办事,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障碍。

(三)《通则》缺乏对企业财务制度的统一规范,也缺乏风险管理

对企业财务制度的规范不足是通则本身的问题。首先,从通则来看,通则并没有明确指出对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功能和风险。其次,通则的实施情况缺乏监督和评估,这样对于通则本身的问题难以及时处理,而对于通则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难以有效解决。再次,许多企业缺乏财务管理制度,而通则并没有对这些问题进行规范。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通则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缺乏的约束机制或者惩处机制不到位。第二,通则本身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使得部分企业有机可乘。第三,通则只是原则性、制度性、引导性的规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践中的问题难免鞭长莫及。

(四)《通则》缺乏对中小型企业财务制度问题的指导和规范

通则中的规范对象并没有对企业规模加以区分,使得中小企业的许多财务制度问题缺乏指导和规范。通则应当正确认识当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的问题。例如,财务管理方法落后,没有实现电算化;缺乏完整的财务管理的设备和队伍;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并没有及时更新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意识等等。在认识这些问题后对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给予指导和规范。

(五)《通则》实施情况缺乏监督和评估

企业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究竟如何、是否有效、有什么问题,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监督和评估中回答的。目前的许多企业并不重视审计和评估工作,从而缺乏了解财务制度实施情况的真实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财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就难以得到解决,长期积累下必然给企业的发展埋下财务风险。

三、相应的建议

(一)统一相关财务制度

将所有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归并、划分,制定统一的供企业执行的《企业财务细则》、供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行政事业财务制度》,将所有行业都划分为企业与行政事业两大类,对于每一大类通用的财务核算制定一种通用的财务制度,在通用财务制度下可以允许有若干行业专用特性的财务制度供选择。

(二)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是伴随企业发展的步伐而生。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自然也应当同步发展。因此,在通则的实施过程中,也当鼓励企业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更新财务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以下手段:第一,促进国内外、东中西部、大中小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在不断的交流与合作中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第二,组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通过培训的方式来达到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目的。第三,加强企业内部的审计和监督,不断地纠错,通过试错的方式来促进企业的财务制度的完善。

(三)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是确保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充分有效的关键,也是通则实施的作用体现。首先,企业应当加大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视。将企业内部控制提升到财务管理的核心拟题上来,规范内部控制的流程,强调内部控制的能力。其次,企业应当建立独立、完善、自主的财务管理部门,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再次,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财务机构和内部审计机构的相互独立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功能。

(四)量体裁衣制定中小企业财务制度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中小企业应对财务管理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并制定合适的财务制度,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完善财务能力的发展,使中小企业能“穿上合适的鞋走自己的路”。

另外,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具体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尽快完成企业财务管理的电算化,跟上时代的步伐。第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技术、设备、人才队伍建设,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更新储备力量。第三,洞察企业的发展趋势,使企业财务管理的更新速度与企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强化企业财务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前面已经论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制度。在此,本文认为应当强化企业审计制度的实施,即充分发挥企业的监督作用和评估效力,使企业财务制度的实施情况被企业管理人员所掌握,从而为改进企业财务制度、应对企业财务风险提供信息和依据。

参考文献

[1] 王斌,周慷。《企业财务通则》:理论依据与逻辑创新[J].会计之友(下旬刊), 2007(10).

[2] 赖永添,吴子云。新旧《企业财务通则》的对比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 (07).

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条 根据集团总部和酒店集团对酒店经营目标的要求,在酒店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市场及酒店经营情况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酒店全年经营计划大纲;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大纲编制各自的经营计划,经酒店管理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酒店集团,集团总部审批后,由酒店财务部汇总编制酒店财务计划。

第二条 酒店财务计划主要包括经营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现金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还本付息计划,人员编制和工时利用计划等。

1.经营计划的制订,要以集团总部和酒店集团的管理目标为依据,以市场客源、价格等方面的变化和在上年费用支出的水平为基础,结合物价上升指数并考虑酒店经营支出的水平,在酒店总经理的领导下,通过市场营销部、房务部、餐饮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集体讨论确定。

2.资本支出计划的制订,要根据酒店实际情况和工程部专业人员提出的维修改造计划以及各部门提出的设备购置计划,由财务部汇总编制。财务部根据集团总部和酒店集团的指示,按照计划的现金需要数量,编制成表后报酒店集团与集团总部批准。

3.现金收支计划的制订,要根据经营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还本付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等由财务部编制,报酒店总经理送酒店集团和集团总部批准。

4.下年度的经营计划编制时间在每年10-11月完成。

第三条 财务计划报集团总部和酒店集团批准后,由酒店管理班子委托财务部将计划指标下达到各个部门。酒店管理班子将按周、按月考核计划完成的情况,并根据市场经营预测的情况,不断地调整周、月、年的计划。在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按时间划分成年度计划、三个月预测计划和本月调整计划。

第四条 为保证支付的合理性、经济性,在资本支出计划超过规定标准时要报酒店集团和集团总部批准;酒店财务部要按财务计划审批每一笔支出,对没有列入计划的临时急需开支,则需根据情况报酒店集团或集团总部批准。

第二节 会计核算原则

第五条 酒店的会计核算工作是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酒店会计制度和核算程序。

第六条 会计年度按公历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确定。

第七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八条 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酒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营业务进行登记,要求手续完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会计的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均用中英文书写。

第十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财务管理制度4

(一)机关各部门在做出本部门全年及季度收入支出计划的基础上,经计财股汇总审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出本局全年收支计划。

(二)资金使用计划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一般不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时,必须经局长或局务会议研究批准。

(三)资金使用计划由计财股执行,每月计财股要向局长、书记、分管领导上报月资金使用情况,下属各核算单位必须以月、季、年度分别按时向局计财股和主管局长报送财务报表。

二、财产管理

(一)凡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其它则为办公用品或用具。

(二)购置固定财产或办公用具等财物,由办公室填写入库单,计财股凭发票及入库单记帐,财产使用者须通过办公室并在出库单上签字后方可领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建立财产登记簿,计财股要建立专项帐簿。

(三)各部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

(四)办公室每半年要对固定资产及较贵重的办公用品用具进行检查,正常损坏的交旧买新,丢失或不合理损坏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赔偿或罚款意见,报局领导研究批准后进行处理。

三、货币和票据管理

(一)局机关发生的各种货币流通统一由局计财股管理。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储、支提和使用货币,不准坐支,挪用现金,现金存储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准白条顶库,凡应通过银行结算的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三)票据实行专人保管,领销有据。不得随意转让他人使用,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或转让他人使用,根据情况除批评教育外要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理。

四、开支审批权限

(一)工程项目开支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由局长审批。

(二)汽车燃油费和维修费由办公室主任报分管领导审查后再报局长审批。

(三)机关人员出差事先要填写出差申报,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出差,月终报销旅差费携带申报单审批,旅差费统一由局长审批。

(四)机关干部职工出县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会议和培训,如果食宿费举办单位已统一解决,不得再向局报销旅差费,如果举办单位未统一解决,由举办单位出具介绍,可按旅差费报销。

(五)干部职工的工资如果人事有变动,办公室出具介绍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交计财股,由财务人员造表,经财务股长审批后发放;劳保福利费及有关补助考核兑现的奖罚金由办公室造表,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发放,年终兑现由局长审批发放。

(六)局机关借调人员除局机关每月发放的有关补助、年终奖金外,工资及其他一切福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药费、独生子女费、取暖费等)一律由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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