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管理规章制度【汇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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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第十一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第十七条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一节总则。

第十八条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的编制及执行、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三节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二条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算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产育假: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产假期满后至婴儿1周岁,每工作日享有哺乳假1小时。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二十六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年休假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部门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每天增发100%的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九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部门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员工必须服从部门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三十四条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三十五条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三十六条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九条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

第二节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第四十一条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吕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四十二条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四十三条为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订本制度。第四十四条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十五条劳动人事部负责考勤统计,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按公司薪酬制度编制工资表,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四十六条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主。

管部门的领导批准,4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七条旷工1-2天的每天扣发2天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3天至5天的,扣发半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6天至10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奖金,连续旷工11天至14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对旷工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连续旷工15天经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四十八条上班时间禁止对外出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九条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旷工1天处理。

第五十条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假、婚假、产育假时,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办公用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二篇】

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三、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挂在明显位置。

四、医疗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胸卡。

五、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需及时转诊。

六、疾病诊断书需经医师亲自诊察方可出具。

七、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

八、讲医德、讲文明、待人热情、服务周到。

一、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工作人员及治疗患者外,不许在室内逗留。

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三、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四、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

五、无菌物品需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一、医护人员工作时间应衣帽整齐、清洁,治疗前后应洗手。必要时用消毒液泡洗。无菌操作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二、治疗时应严格消毒,诊所要定期消毒,必要时随时消毒。

三、无菌容器、器械盘、敷料缸每周消毒一次。持物镊每周消毒两次,并更换消毒液。无菌器械按期更换。体温表用后应用消毒液浸泡。

四、本诊所不收治传染病者,如疑似或确诊为传染病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建议转大医院救治。

一、本诊所委托专业会计公司进行财务工作,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财经纪律。

二、积极合理的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掌握各项费用的收支标准。防止漏收、少收、多收。临时性开支按审批手续办理。

三、及时做好日、月、季报和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按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送各项会计报表和年报表。报表及时、准确、完整、数字真实可靠,帐目相符。

四、认真审核各种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清楚。凡对外采购等一切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主管人签字方可报销。一切报销要手续健全。

五、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同一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凭证记账,日清月结,账帐相符。

六、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妥善保管空白数据及有价票证,防止差错。

七、下班后必须将现金、银行支票、公章等锁入保险柜注意安全。

一、收费处直接经手现金,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要廉洁奉公。

二、收费处禁止喧哗说笑,收费时精神集中,唱收唱付。根据收费规律合理的安排班次,尽量缩短时间方便病人。

三、收费人员每日结算一次。经复核无误后,填写“收费汇总交换表”向行政主管交款。

四、收费人员必须按财务规定领取、使用数据,书写收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签全名。收据存根妥善保管,以备存查。

五、收费人员的定额周转金要保持足数,不得挪用。对交费人的询问要耐心解答,态度和蔼,不得与交费人争吵。

六、收费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注意关窗锁门,做好安全工作。

一、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

二、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遵守国家法令、模范地执行各项卫生法规,服从组织,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坚持杜绝一切不正之风,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四、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保持环境安静、整洁、舒适、安全、有秩序。

五、工作时要衣帽整齐、不吸烟、闲谈、嬉闹。

六、尊重就诊人员对就诊人员不得讥笑,不允许与病员争吵或发生粗暴行为。

一、全面领导诊所的'工作。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领导制定诊所工作计划,按期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用现代化手段科学管理诊所。

二、定期检查诊所就诊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三、组织诊所员工,参加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考核,教育员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周到热情为就诊人员服务。

四、督促检查个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各级人员职责及诊所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五、因事外出或缺勤时,指定一位副主任代替主任职务。

一、在主任领导下,分管诊所的医疗护理或行政工作。

二、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了解和检查诊断,治疗情况,定期分析医疗质控情况,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四、负责诊所统计病案工作,完成医学统计分析电脑管理。

一、在诊所主任的领导下,按门诊各项工作制度进行工作。

办公用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三篇】

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小学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印章。

二、学籍档案按学生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退学、休学、复学、转入时要及时按规定办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办公用品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篇】

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笔筒、打孔机、剪刀、戒纸刀、直尺、起钉器。

2、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笔。

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钉书针、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

4、部门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见附表。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

5、每月24日前,由各部门将次月《申购单》填好(常用易耗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每月用量标准),经部门经理初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后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6、发放时间:每月15号(如遇假期,顺延)。其余时间一般不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7、领用方法:由各部门按发放日期统一到办公用品仓申领签字,若部门领用超出需求计划的,须经综合部长批准后方可发放。

8、部分办公用品(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各种电脑墨盒)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传真纸领用时须以中间纸交换。

9、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总经理批准,综合部长审核后方可领用,申领时须依旧换新。

10、本着节约与自愿的原则,可不领用或少领用的应尽量不领用或少领用。综合部对于。

节俭成效突出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表扬。

附件: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办公文具分为消耗品,管理消耗品及管理品三种.

1、消耗品:铅笔,刀片,胶水,胶带,大头针,图钉,笔记本,复写纸,卷宗,标签,便条纸,信纸,橡皮擦,夹子等.

2、管理消耗品:签字笔,荧光笔,修正液,电池,直线纸等.

3、管理品:剪刀,美工刀,钉书机,打孔机,钢笔,打码机,姓名章,日期章,日期戳,计算机,印泥等.

第二条、文具用品分为个人领用与部门领用两种.个人领用指个人使用保管的用品,如圆珠笔,橡皮擦,直尺等.部门领用指本部门共同使用的用品,如打孔机,钉书。

第三条、消耗品可依据历史记录(如以过去半年耗用平均数),经验法则(估计消耗时间)设定领用管理基准(如圆珠笔每月每人发放一支),并可随部门或人员的工作状况调整发放时间.

第四条、消耗品应限定人员使用,自第三次发放起,必须以旧品替换新品,但纯消耗品(如打印纸)不在此限.

第五条、管理品移交时如有故障或损坏,应以旧换新,如遗失应由个人或部门赔偿,自购.

第六条、办公用品的申请应于每月25日由各部门提出。

第八条、办公用品一般由管理部向批发商采购,其中必需品,采购不易或耗用量大的物品,应酌量库存,管理部无法采购的特殊办公用品,可以经管理部同意并授权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九条、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提出办公用品申请单向综合管理部领取办公用品,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用品一并交回综合管理部。

办公用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五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设立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本办法称寺庙)。

第三条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寺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寺庙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六条藏传佛教与其他宗教之间、藏传佛教内部不同教派寺庙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藏传佛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庙事务不受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八条寺庙应当通过协商成立民主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的成员一般由本寺庙的教职人员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当地村委会(居委会)代表参加。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人选确定后,由寺庙管理组织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核备案材料时,应当征求寺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如有变更,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条寺庙管理组织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品德良好,在信教公民中有一定威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热心为信教公民服务。

第十一条寺庙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寺庙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寺庙教务活动,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

(四)教育引导信教公民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管理本寺庙财产和文物;

(六)组织开展寺庙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七)维护本寺庙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

(八)协调本寺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寺庙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处理本寺庙的其他事务。

寺庙管理组织可以下设相关机构负责履行上述职能。

第十二条寺庙事务由寺庙管理组织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集体讨论、民主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寺庙应当建立寺庙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对不称职的成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藏传佛教教义教规,建立健全教务活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寺庙根据容纳能力、自养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当地信教公民的供养能力确定定员数额。

第十六条寺庙定员数额由该寺庙管理组织向所在地佛教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该寺庙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能力的说明材料。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寺庙住寺教职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该寺庙的定员数额。

寺庙管理组织应当将住寺教职人员登记造册,分别于每年的1月底和7月底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寺庙接受住寺教职人员,须经该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庙住寺教职人员的户籍实行集体管理。

第十九条住寺教职人员须符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

寺庙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住寺。

第二十条活佛一般应当住寺,并服从所在寺庙管理组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寺庙中的赤巴、堪布、经师、翁则、格贵等传统僧职人员,由寺庙管理组织成员会议提出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须经本寺庙管理组织和所在地佛教协会同意,并征得目的地佛教协会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由本人所在地佛教协会和目的地佛教协会分别报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其中,跨县(市、区、旗)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设区的市(地、州、盟)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由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务活动的,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其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

第二十四条寺庙举办学经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学经班的传统和明确的办学宗旨;

(二)有固定的学经场所和其他基础设施;

(三)有具备资格的经师;

(四)有完备的学经管理制度及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寺庙需要举办学经班的,由寺庙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经班经师必须持有经师资格证,并由寺庙管理组织聘任。

经师资格认定和聘任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寺庙学经班招收的学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应当在18周岁以上;

(二)爱国爱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受过沙弥、沙弥尼以上戒。

第二十八条举办学经班的寺庙接受其他寺庙教职人员学习,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寺庙管理组织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五)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组织统一考试,按照考试成绩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七)申请人所在寺庙管理组织与举办学经班的寺庙管理组织签订协议,明确相关事宜;

(八)学经班学员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回本人所在寺庙。

第二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履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须分别报本人所在地及学经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寺庙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规定。

寺庙设立印经院,须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寺庙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接受的捐赠应当纳入寺庙的财务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

寺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社会公益慈善等事业,所获收益应当纳入寺庙财务统一管理,用于与该寺庙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寺庙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对寺庙的安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防止因寺庙安全问题危害人员生命财产。

第三十三条寺庙应当防范本寺庙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该寺庙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寺庙邀请境外人员来访或者进行宗教学术交流、讲经传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允许,境外人员不得在寺庙授戒、灌顶、讲经、传法、主持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寺庙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公安、文物、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寺庙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寺庙评议委员会,对寺庙管理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寺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寺庙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成立寺庙管理组织规定的;

(二)寺庙管理组织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的;

(三)寺庙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实行民主管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寺庙定员的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接受住寺教职人员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举办学经班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寺庙教职人员被佛教协会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所在寺庙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条佛教协会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该佛教协会撤换相关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寺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公用品管理规章制度【第六篇】

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管理,本着节约成本、杜绝浪费、降低办公费用,合理使用办公用品的原则,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办公用品类别、管理办法。

一般消耗性办公用品: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如纸、笔、笔记本、信笺等。

低值易耗性办公用品:单位价格在100元及以上的,如办公桌椅、电话机、柜、家具、计算器、工具等。

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单位价值在2014元以上的,如电脑、打印机、相机、摄像机、投影仪等。

3.领用及管理办法。

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的低值易耗性办公用品领用以卡登记,实行年限管理,并记入个人卡中;更换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单位价值在50―100元(含文件架、文件夹)的一般消耗性办公用品实行定额管理,以卡登记,实行以旧换新制度。

各部门办公用品领用,由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需要领用办公用品时,由指定人员填写物品领用申请单,报部门经理审批后,到行政部领取。行政部根据审批后的领料单并核对"费用限额卡",正确无误方可发放。月终,财务部核对各部门办公用品领用金额,根据计划进行考核。对于单位金额超出"一般消耗性办公用品"标准的,如文件架、文件夹,考核时,取几个月份的平均数予以考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每月25日由核算员报部门办公用品需求计划,并经部门经理同意,送交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平?,编制办公用品采购计划。

属公用物品,如复印用品、申请单、单据、宣传用品(笔、广告涂料、纸、胶卷等)、打印用品、财务记帐用品、考勤卡、电脑耗材、国旗、公司旗、垃圾袋、电池和清洁用材,如扫帚、拖把、水桶等,不计入部门定额。

因工作需要超出定额,由部门提出申请,报行政部批准,并通知考核委增加定额。

建立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登记卡,实行一人一卡,按品种进行登记。

新调入公司员工需配置办公用品时,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进行调配,费用计入该部门本月办公用品费。

公司员工需新增办公用品,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办理,费用计入该部门本月办公用品费。

公司员工如需更换办公用品,需由本人提出更换申请,说明更换理由,经部门经理同意,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负责办理,费用计入该部门本月办公用品费。

如人员在公司内部调动,原领用的有关办公用品需办理转移手续。

员工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人为的损坏或保管不慎遗失,则按办公用品的折旧情况进行赔偿;离开本公司时,应按登记卡内容交还所领用的本类办公用品,如有短缺,则按物品原价值进行赔偿。

一般消耗性办公用品由行政部按部门设领用登记本,按所领物品的品种进行登记。行政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费用标准发放,超出每月的费用标准时,报考核委,从该部门奖金中扣除。

一般消耗性办公用品领用采用定人定额管理制度。具体定额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40元/月?人。

各部门(副)经理30元/月?人。

一般员工15元/月?人。

厨师、驾驶员、门卫5元/月?人。

以标准和人次计算各部门费用总额,并按此金额管理并考核。

各部门应按定额统筹使用,超额部分将从部门月奖金中扣除;节约部分到年终视情况给予部门奖励。

4.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属人事行政部。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办公用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七篇】

第一条局机关办公用品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管理和发放。

第二条局机关各科(室)所需新购办公用品,先到局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购买审批单”,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统一购买。

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在20__元以上者,须送局财务审计科审核后,再报局领导审批,方可购买。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在10000元以上者,需报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

第三条购买办公用品需两人经手,办公用品入库时,经保管人员核实无误后,填写“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单”,凭单入库登记。

一次性领取办公用品价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办公室保管人员凭单发放。属固定资产的用品,须在局财务审计科登记备案。

第五条属政府统一采购的办公用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管理、发放和使用办公用品要厉行节约,做到每季度进行实物盘存,公布情况。

第七条每当申请新购办公用品时,需报告上一次采购办公用品的发放情况及库存情况。

办公用品管理规章制度【第八篇】

综合部作为公司一个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及后勤事务管理。本制度详细描述了综合部的部门职能、组织结构、岗位职责、管理规范,用于规范与指导综合部的业务工作,是综合部的基础管理文件。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综合部人员。

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制度管理、环境建设、办公用品、考勤纪律和对外接待等事宜。

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员工招聘、职位管理、人事调整、绩效考评、薪酬计核、员工档案管理、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培训、员工福利和职业发展规划等事宜。

负责公司的后勤事务管理,如食堂管理、车辆管理、保安管理、保洁管理等。

综合部经理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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