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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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篇】
1、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2、单位负责人领取证照,把已领取的证照由单位编号并复印后存档,以备核查。
3、领取的证、照要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不准涂改。不准转借不相关的人、单位使用,不准利用证照从事违法活动。若有用证、照从事违规、违法活动者将给予当事人以经济处罚,并收缴全部非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者,按照有关程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各种证、照丢失后要及时登报声明作废,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5、对单位的各种证、照复印件也要加强管理。有关人员需带证、照复印件时,必须加盖红色印章并签上持件人姓名,加盖“再复印无效”方印字样。否则均视为无效证件。
6、发现伪造单位证、照应及时举报给当地主管部门,由单位配合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7、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制度
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获得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发现五病患者及时调离本岗位。
3、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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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6、此证不得转借、涂改。
个人卫生制度
1、每年一次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工作前必须更衣、洗手、消毒。
3、工作时不留长指甲、不戴手表饰物等,头发不外露。
4、不在工作时吸烟,不随地吐痰。
5、入厕不穿工作服,入厕后需重新洗手、消毒。
6、讲究个人卫生,客服不良卫生习惯,杜绝操作时擤鼻涕、挖耳朵等现象。
7、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并参加考核。
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公共用品用具购买制度
1、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
2、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3、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发票,等证明文件。
4、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制度
1、严格把好验收关,不收“三无”产品,对质量不好、质次价高的公共用品、用具应拒绝验收。
2、入库保管的公共用品、用具,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验收。验收时,必须对实物进行验质、点数或过砰,详细检查所收到的原材料是否与原始凭证(或进货发货票)记载相符。
3、验收后,要填写验收入库单,注明公共用品、用具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和金额。如果入库公共用品、用具数量与发货票不符,应在入库单上注明,并及时查明原因,或要求供货单位补偿,或填制损耗(或亏耗)通知单,办理入账手续。
4、从固定供货单位购买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货凭证经过采购人、验收人、管理人员签章,即可生效。
5、从集市贸易市场购买或个体商贩定期送上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货凭证除上述手续外,必须经领导批准,严格执行采购、验收、管理人员“三章”审核制度。
公共用品用具储存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2、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3、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4、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记。公共用品、用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2、接触直接入口的公共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
3、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4、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一、卫生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卫生检查,检测各项卫生指标。
二、各部门卫生负责人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检查与检测各项卫生指标。
三、单位负责人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检查和检测各项卫生指标。
四、各类检查、 检测应有检查、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应有限期改进及奖惩记录。
五、检查内容:
1、各项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2、各种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3、环境卫生设施及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习惯、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1、洗衣房室内卫生清扫按人分工,划定责任区,每日上班前、下班后各清扫一次;室外卫生轮流值日,每周清扫一次。
2、洗衣房设备保持洁净,熨烫设备每天擦拭及保养;下班前所有机器设备要擦洗干净,做到无污渍、油渍。
3.洗衣房的钥匙由专人保管,设备由钥匙管理者保管,严禁私配。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在空调系统启用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机构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经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做好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的检查、更换、清洗消毒记录。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必须直接来自室外。
4、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有防鼠装臵。
5、机房内应清洁卫生,不准存放无关杂物。
6、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它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传染病报告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工作人员有责任阻止患传染性皮肤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及消化道、呼吸道等传染病患者进入。
3、发现上述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报告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传染病报告责任人为单位管理人员、全体值班人员,其他人也有义务报告。
5、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6、专门设臵传染病报告登记本,详细记录传染病报告情况(病名、患者名、发现时间、报告时间、上报单位、报告人),以备查。
7、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妥善处理传染病患者及现场。
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应急预案
1、组织领导:单位领导,当班职员及卫生防疫部门人员。
2、报告程序:
⑴单位领导。⑵根据事件需要,经单位领导同意报告当地和上级卫生防疫部门。
3、处臵措施
(1)、消费者一旦出现流感、非典、风疹、流脑、麻疹、肝炎、严重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时,应及时禁止入内;职工一旦出现流感、非典、风疹、流脑、麻疹、肝炎、严重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时,应及时就医并请假,不得带病上班。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上班。
(2)、职工出现传染病,在单位的统一安排下,要求传染病者立即戴防护口罩、手套,进行隔离室休息并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3)、出现疫情,单位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加强预控工作。
(4)、单位对传染病病人所在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消费者、职工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迅速切断感染源。
(5)、传染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禁止任何同事前往探望。
(6)、员工中发现传染病人,立即上报。
(7)、如传染病烈性感染,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具体做到:
①、封锁疫点。立即封锁患者所在办公室,暂停单位一切活动。停止单位人员相互往来和与外界往来,等待卫生部门的处理意见。如
法人代表已隔离,分别由其他领导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待疫情解除后,单位领导班子开始工作。
②、疫点消毒。对单位所有场所进行彻底消毒。
③、疫情调查。单位密切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调查,对传染病人到过的场所、接触过的人员,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员、邻居同事进行随访,并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8)、单位领导发现传染病人后,迅速向全体职工公布病情感染源及其采取的防护措施,让广大职工了解情况,安定人心,维护单位稳定,树立战胜传染病的信念。
4、注意事项:
(1)、一旦发生“疫情”,单位各级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向单位领导申请变动工作时间,待批准后及时调整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2)、为防止传染病病毒的传播,单位将按照有关要求,停办或延办大型集会等活动。
(3)、单位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请示上级,做出是否停业的决定。
(4)、正确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做到信息准确、公开、透明,确保校园稳定。
(5)、一旦发现疑似病人或传染病病例,单位要在执行正常上报制度的同时,随时发现随时报告,不得放松警惕,杜绝麻痹思想。单位要随时将病例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做到不瞒报、缓报、漏报。
(6)、疫情期间实行每天“0”报告制度。
(7)、职工生病被诊断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及时主动报告学校。
(8)、要坚持就诊登记,健全常见传染病监控信息表册,做到发现疫情能快速、准确的向单位领导报告。
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一、设臵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和其具体职责
(一)设臵安全检查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和其具体职责
(二)设臵应急工作小组和其具体职责
1、事故收集报送组
职 责:负责收集健康危害事故的情况报告,并在事故发生的两小时内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2、现场抢救组
职 责:一旦意外事故发生,迅速组织人力奔赴现场进行抢救处理,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二、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职责
1、协调医院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关系,在上级的统一指挥下,使健康危害伤害事故的处臵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2、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送情况。
3、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4、负责处理本本单位的卫生安全工作并及时排险、抢险、疾病的防治、监督。
(二)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职责
1、工作小组负责发生事故的现场处臵。
2、及时将情况进行报告与联系。
三、处臵措施
1、健康危害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立即按照程序向单位领导报告。
2、如有人员受伤,立即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救治。
3、如是意外事故,应尽快组织人员抢救,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4、接报后,应急处臵小组成员迅速赶到现场控制局面。
5、根据事态严重程度,边处臵情况边向上级领导汇报。
6、通知受伤害者的家属。
7、妥善处理事故,安怃好家属。
三、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1、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加强对单位、设施设备及周边环境的监测。
2、若发现有不安全的隐患,立即进行现场办公,及时向上报,并作好报告内容的详细记录。
(二)报告时间:事故发生的两小时以内。
四、预防措施
1、加大对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单位全体职工随时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2、经常对单位环境、设施、进货途径、以及单位的用水、用电等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严格食品卫生制度,防止食物中毒。
五、注意事项
1、遇事一定要冷静,果断采取措施。
2、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是:迅速平息、减轻伤亡、保护幼儿、控制事态。
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一、 为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管理,增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 归档范围: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各项卫生设施的图纸、文字等材料、卫生许可相关资料、卫生自查记录、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资料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 公共场所的卫生档案管理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 卫生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共场所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公共场所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卫生档案资料归档期,由卫生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卫生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卫生档案室。
5、卫生档案管理员实施卫生档案归档整理。
六、 卫生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卫生档案可直接通过卫生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共场所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卫生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卫生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卫生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卫生档案只能在卫生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卫生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卫生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卫生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卫生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 、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七、卫生档案的销毁
1、公共场所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
2、当某些卫生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卫生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卫生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卫生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公共场所卫生档案,卫生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卫生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一、设备维修程序
1、设备需要维修,使用部门如实填报报修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送工程采购部。
2、急需维修时,使用部门也可直接电话通知工程采购部。
3、工程采购部接报修单或电话后应及时派工,维修人员到达现 场后,凭报修单进行维修。特殊情况可先维修,然后补报修单。
4、修复后使用部门应在报修单上签字认可。
5、无法修复时,维修工应将无法修复的原因写在报修单上,签字并报送工程采购部负责人。
6、工程采购部负责人根据情况,属零配件问题的,可按程序填报申报表;属技术原因无法修复的,在2-4小时内报主管总经理。
7、关于维修时现场维修应注意的礼仪,按《维修服务规范》执行。
二、公共部位巡查检修
对于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工程采购部派人进行巡查检修。每周一次,做好记录,一般故障由巡查员现场修复,重大故障由巡查员汇报当班负责人后安排检修。
三、客房巡查检修
可将客房易损项目制成表格,由工程采购部派人每周一次协助客房部巡查检修,对较大故障或需要更换配件的日常维修项目仍由客房部填写报修单
四、大型成套设备的计划检修
设备的计划检修是保证设备运行的主要手段,但在安排设备的检修时应注意到酒店的设备运行特点,尽量减少对客人的影响和带来的不便。
根据检修的要求可分为以下二级保养:
1、一级保养
(1)设备一级保养的目的
A使操作者逐步熟悉设备的结构和性能。
B减少设备的磨损,延长使用寿命。
C消除设备的事故隐患,排除一般故障,使设备处于正常技术状况。 D使设备达到整洁、清洁、润滑、安全的要求。
(2)一级保养的主要内容
A保养前要做好日常的保养内容,进行部分零件的拆卸清洗。 B对设备的部分配合间隙进行调整。
C除去设备表面的油污、污垢。
D检查调整润滑油路,保持畅通不漏。
E清扫电器箱、电动机、电器装臵、安全护罩等,使其整洁固定。 F清洗附件冷却装臵。
2、二级保养
(1)设备二级保养的目的
A使操作者进一步熟悉设备的结构和性能。
B延长设备大修期和使用年限。
C使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提高及保持设备完好率。
(2)二级保养的主要内容
A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或清洗。
B对各传动箱、液压箱、冷却箱清洗换油。
C修复或更换易损件。
D检查电器箱,修整线路,清洁电动机。
E检修,调整精度,校正水平。
五、机房管理
1、配电房的操作人员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
2、加强各机房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
3、操作人员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执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附录
商场、超市卫生要求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湿式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场所内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滤网和电扇叶片定期清扫,保持清洁无尘
6、场所内禁止吸烟;有禁烟管理标志和禁烟管理措施。
7、出售食品、化妆品、药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农药、油漆等有害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
8、厕所及时清扫保洁,做到无积污、无异味。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良好通风
公共浴室卫生要求
1、持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每日进行卫生清扫,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建全卫生管理制度,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设臵专用清洗消毒间,配臵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标识明显,消毒
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6、营业期间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烟味异味,机械通风换气设施正常使用,营业结束后打开门窗充分进行自然通风。
7、保持公共用具清洁,茶具、毛巾、拖鞋、浴衣裤、修脚工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消毒方法正确,操作规范;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分开,标识明显,外送清洗消毒物品建立管理台帐。
8、浴池每日营业结束后彻底清洗,经消毒后换水,营业期间每日补充2次以上新水,补水量达到总水量20%,浴池清扫及补充新水有台帐记录。
9、更衣室、休闲保健区所用垫巾经常更换,保持整洁。
10、空调滤网和电风扇叶片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11、厕所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做到无污物积留、无异味。
12、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传染性渗出性皮肤病顾客进入浴室就浴,有禁浴标志。
宾馆、旅店卫生要求
1、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设臵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配臵清洗消毒设施,消毒间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存放,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6、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实行一客一换,长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7、公用茶具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保持光洁、无污垢、无油
渍、无水渍、无异味。
8、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每日清洗消毒,清扫工具分开,做到无交叉污染。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配备标识明显的脸盆和脚盆。脸盆、脚盆和拖鞋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及时清洗和消毒。
9、公共卫生间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蝇蛆、无异味。
10、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
11、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12、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13、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空调器滤网和电扇叶片定期清洗保洁。
理发、美容店卫生要求
1、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理发、美容分区设臵,染、烫发区有排风设施;
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配臵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理发美容工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分类存放。
6、地面碎发做到及时清扫,工作台面和理发工具表面无碎发残留。
7、理发人员操作时穿清洁干净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美容人
员在美容前双手进行清洗消毒,工作时要戴口罩。
8、理发用大小围布经常清洗更换保持整洁,脸巾清洁,每客用后清洗消毒。
9、对患有头癣、皮肤病的顾客要配备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10、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做到一次性使用,不做创伤性美容。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要求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营业,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3、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上岗,能掌握基本卫生知识。
4、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5、淋浴、强制式脚浸池、通风换气等卫生设施能正常使用,池水净化消毒,每2小时自测一次余氯,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6、禁止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游泳,有明显标志。
7、厕所清洁,无异味,无积污。
8、内部布局和入场流程合理,设臵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功能间。
9、池壁及池底为浅色,表面光洁不渗水,池边走道防滑,走道边缘有排水沟。
10、进水口设在浅水一端,排水口设在池底最深处,排水口径应大于进水口4倍,并安装隔栅。
11、通往游泳走道中间设强制式浸脚池,长度不少于2米,宽度与走道同宽,深度达到20厘米。
12、有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器材,室内游泳有机械通风设施和人工照明设施。
13、厕所采用水冲式蹲式便器,有通风设施。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要求
1.周围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通风良好无异味,新风口过滤网每半个月清洗一次,室内风口过滤网每周清洗一次。
3.每天清洁走廊、楼梯,平时见脏即予以清洁,做到天花板无蛛网、挂尘,地面无纸屑、无垃圾。
4.娱乐场所内每天清洁,保持整洁、卫生,无蚊蝇,无蟑螂,天花板无蛛网、挂尘;窗台、灯具、台凳无积尘;地面无纸屑、垃圾。
5.座位套清洁无污迹,每周一换一清洗消毒,平时见脏即换。
6.茶具做到一客一消毒。
7.公共卫生间每天清洁、消毒,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8.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服整洁,做到“四勤”:勤洗手,勤修剪指甲,勤换工作服,勤洗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
公共卫生场所管理制度的【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修改的决定
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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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三篇】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加强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顾客的身体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安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设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二次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工具及设备必须专管专用。
四、设施必须加盖加锁以防范不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五、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所用防护涂料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不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六、无水箱水质消毒设施的场所,必须配置水质检测余氯盒、专用饮用水消毒剂。每日测定水箱水质游离余氯含量并记录。管网末捎水游离余氯不应低于/l,测试记录本必须保存以备检查。
七、通过设施所供给的饮用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八、每年应对二次供水用水箱进行1—2次全面清洗、消毒,设立清洗、消毒记录,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如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卫生监督部门。
九、水箱清洗、消毒应按照卫生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按规范程序进行。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五篇】
为创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职责感和归属感,推进公司日常工作规范化、秩序化、树立公司形象,特制定生产系统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生产系统各部门、各科队办公室、会议室、澡堂、厕所、花坛、门窗等办公场所主副井材料堆放、机电机修工房的卫生。
二、卫生管理的标准是:所有人员务必着装上岗,持续个人卫生;室内外门窗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档案柜内各类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柜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打印机、配电柜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澡堂墙面、地面清洁干净,下水无堵塞,各种洗浴设施完好;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主副井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无乱堆乱放现象;机电、机修工房内外维修设备摆放整齐,维修人员着装统一,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各种车辆(包括叉车、三轮车等)要时时持续车内空气清新,车外洁净无尘等。发现一处不贴合以上标准的0,罚款50——100元。
三、生产系统办公室负责各科队卫生管理、督促检查和评比;
各科队负责人为本科队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职责人;各岗位员工是自己工作范围环境卫生的直接负责人。
四、办公室每周一、周五下午组织各科队负责人统一进行卫生大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准确记录,每月汇总,对成绩好的进行表扬,成绩差的进行批评和督促更改,并把每次检查和每月汇总结果在公示栏公布,对排行最后的科队进行处罚。
五、各办公室内严禁抽烟,办公及经营场所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等,发现一处,扣除负责人50——100元。
各科队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每一天务必检查并在第一时间内清扫干净;要认真对待环境卫生管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用心主动地搞好生产系统环境卫生。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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