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运输管理制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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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篇】

为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效治理建筑垃圾、残土(以下简称渣土)运输车辆无证无牌运输、超载超限、带泥行驶、脱落扬撒、偷倒乱倒、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辽阳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及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审批部门核发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二、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全遮盖运输,按照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并统一排放到指定的。排放点,严禁车辆沿路遗漏扬撒渣土和带泥上路行驶。

三、市交通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核发运输企业道路经营资质;依法查处运输车辆未覆盖造成遗漏扬撒等行为,并扣减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分值。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区渣土车辆运输单位资质审查管理工作,对审查合格的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发放相应证件。

五、市交警支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线路、通行时间的审核工作。对取得市行政审批局批准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办理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件;对无车辆通行证和超载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区政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建设单位设置硬覆盖、轮胎冲洗等相应设施,运输车辆离开建筑工地要符合清洁运输条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工地、建筑工地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乱排、乱倒渣土和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居民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定点排放到建筑垃圾中转点。白塔区境内建筑垃圾中转点:南环街市农委检测中心东侧待建空地、八一街晟雅格林小区西侧待建空地。

九、鼓励群众以多种方式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者200元。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第二篇】

为贯彻落实20xx年4月23日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督办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城区建筑工地施工和建筑渣土运输管理,降低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所有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进行土方开挖。

二、所有进出工地作业运输车辆(混凝土搅拌车、建材运输车辆、渣土运输车)必须保持车辆完好、实现密闭运输,不得出现沿路遗撒现象。

三、所有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必须建设围档、硬化出入口道路、修建车辆冲洗平台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四、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方案,配备2名以上保洁人员正确操作车辆冲洗平台,对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进行彻底冲洗,确保车辆车身整洁,轮胎不带泥上路。

五、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外运渣土,必须在市城管局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后,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在指定地点倾倒(包括自行调剂的建筑渣土)。

六、旧房拆除时,必须服从市房管局管理,修建围墙,做好洒水降尘,防止渣土扬尘污染。

市住建委和市城管局将结合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第三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设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与垃圾清运单位协议,可以在清运单位负责的垃圾收集站倾倒垃圾,并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清运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城乡接壤地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会同所在区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统筹布局、建设。

第五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保洁管理责任制,保持垃圾收集站的整洁和垃圾容器的完好。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六条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垃圾容器的设置应当便于使用和清运,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建成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

第七条对本市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推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分类收集站、配置统一标志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垃圾处理设备。

第八条倾倒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倒。

(二)禁止在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内倾倒污水、粪尿和渣土;秸杆、箱筐等体积超出垃圾容器容量的长、大废弃物,应当破碎后再倾倒。

(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垃圾容器等设施,不准拆移、损毁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等。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第十条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

清运渣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渣土消纳场所管理费。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

第十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渣土消纳处理场所进行监督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配。

第十五条城镇地区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垃圾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筑垃圾、渣土未单独堆放或者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渣土的处置运输管理,禁绝建筑渣土乱倒和运输“滴漏撒”,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卫生,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市区为福州市的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街道和近郊建制镇。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渣土是指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四条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公安交警、交通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共同加强建筑渣土的处罚运输管理工作。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下属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处置运输建筑渣土必须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建筑渣土申报处置手续,取得合法批准后,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指一的时间、线路和受纳场地运输卸倒。禁止未申报批准处置运输建筑渣土和不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处置运输建筑渣土。

第六条市区建筑渣土的运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所有的建筑渣土全部由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统一调配,由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负责承运。除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第七条市区所有建设工地的建筑渣土必须委托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有偿运输,并签订运输合同,不得私自雇请非运输总公司的`单位和个人或自行运输建筑渣土。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出具施工许可证并由建筑工程总承包方配合业主到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运输手续。

市区房屋拆迁和道路建设必须具备拆迁许可证和道路施工许可证方可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运输手续。

第九条从事市区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按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车体改装,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车体颜色,核发统一标志后方可从事建筑渣土运输。

第十条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实行净车出场、密封运输。

第十一条市建筑渣土运输总公司应当遵守建筑渣土处置运输的管理法规,服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挥,组织运力完成各项建筑渣土运输任务,不得私自承运非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机构调配的建筑渣土运输业务。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外,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辊。

(一)建筑工地未办理渣土申报处置手续、擅自运输建筑渣土,责令立即补办有关手续,按建筑渣土处置总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地虽办理渣土申报处置手续,但不服从运输办公室调度安排,擅自雇请非运输总公司运输渣土的,第一次,责令停止非法运输,对责任者处以10000元罚款;第二次,予以停工整顿并处以30000元罚款。

(三)运输车辆私自非法运输建筑渣土,第一次,中止车辆运行1个月,罚款3000元;第二次,中止车辆运行6个月,罚款10000元。

(四)拖拉机、人力车、农用车私自参与建筑渣土运输,第一次,中止车辆运行1个月,罚款3000元;第二次,中止车辆运行6个月,罚款10000元。

(五)运输车辆运输造成路面“滴漏撒”的,当场中止车辆运行,责令清理路面污染,并处以每车次5000元的处罚;

(六)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地点乱倒建筑渣土的,当场中止车辆运行,责令清理污染,并处以每车次5000元的处罚;

(七)运输总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第一次,对参加的车辆每辆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二次,每辆处以2000元的罚款,取消驾驶员运输渣土资格,同时对总公司处罚30000元,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运输总公司不服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调度和指挥,不认真完成建筑渣土的清理任务,中止其运输渣土资格。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凡市人民政府以往规章、通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领土完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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