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卫生服务站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完整,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如何落实?以下是阿拉网友分享的“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供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大家吧!
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篇1
为加强对门诊量、住院量、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各项经营业务核算数据的管理,健全统计工作流程,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做到精确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院级(含医院对外报表)、科级核算数据的统计、报送与管理。
2.职责
各部门(科室)负责根据要求向统计室(经营部)统计员报送各种统计数据。统计数据要保证准确,必须以原始数据为准。
统计员负责上报上级规定的各项统计报表;及时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包括门诊、病房及各医技科室的原始资料,进行系统加工,整理分析,发布《医院信息》;负责对医院工作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预测、预报;负责协助临床科室建立健全各种原始登记,指导检查统计质量,保证报表的准确性;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统计任务。
电脑管理员负责采集工作量数据,包括门诊工作量、住院工作量、医技工作量、分类分科收入以及对比、同比分析;满足科室提出的各类数据需求。
3.统计分类与内容
人事行政统计
全院在职员工人数,各部门、各类别员工人数;
部门、科室负责人(含)以上重点岗位人员异动情况;
专家级、业务骨干级人员异动情况,党团员增减变动情况(根据需要);
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医疗统计
全院医疗门诊、住院统计报表;
开展重大手术、新手术情况;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情况,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情况;
担任各种学术团体和各种学术杂志委员、编委人员情况;
进修人员数,外出会诊情况,重大社会抢救情况,外出医疗队情况;
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教学、培训、科研统计
各类实习(培训)人员实习情况;
教学大纲、实习(培训)教材编写情况;
各专业教学(培训)讲师情况;
承担科研课题的来源,计划执行情况;
申请专利项目,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论文、专著出版情况,成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情况;
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设备与物资统计
设备统计包括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医疗设备、一般设备及图书资料等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利用率及效益分析等。
物资统计包括主要物资原料、低值易耗品和劳保用品的采购、消耗、库存情况。
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基本建设统计
房产总面积及分类增减变动使用情况;
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计划执行进度、竣工交付时间、基建财务决算情况;
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财务统计
医院资金投资情况、经营收入情况;
年度预决算、月报表;
各项经费实际支出情况,成本核算情况;
预算外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根据上级要求需要报送的其它数据。
4.医疗登记和统计
医院必须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临床科室应及时填写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患者流动日报》、门诊科室应准确填写《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医疗质量统记,一般包括出入院人数、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患者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等。
统计员应每天到科室登记住院情况,在住院处将上一天的出院病历收集后,交给病案管理员保管,并对欠费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员每天应将业务发生情况登记在《医院业务公布栏》上。
报表时间规定:
统计日报表应于每日上午9:00报出(假日等特殊情况例外)。
月报表于下月5日前报出。
季报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出。
半年报于7月15日前报出。
年报于下年1月20日前报出。
全年统计汇编于下年第一季度报出。
住院患者疾病分类年报于下年1月15日前报出。
《医院信息》由统计员每月12日前完成并发出。
5.附则
统计人员要准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种统计任务。
统计数字要保证全面、系统、精确、保密。
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级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卫生服务站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统计信息负责人:负责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工作的全面管理,包括制定统计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统计调查、审核统计报表、分析统计数据等。
统计信息人员:负责具体的统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统计信息管理
建立统计信息台账:统计信息人员应建立详细的统计信息台账,包括原始记录、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等,确保统计信息的可追溯性。
严格统计报表制度: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报表,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或伪造数据。
加强统计分析:统计信息人员应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揭示数据背后的规律和趋势,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数据安全与保密
统计信息人员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防止数据泄露或被篡改。
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的统计数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处理。
四、培训与考核
统计信息人员应定期参加统计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统计技能。
定期对统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统计信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卫生服务站负责解释和修订。
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统计信息工作,为统计信息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篇3
为了全面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医院各项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为医院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统计报表是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统一的指标项目,统一的报送时间,自下而上逐级定期提供基本统计资料的调查方式方法。统计报表具有统一性、全面性、周期性、可靠性等特点。目前我院统计报表,是由国家统计报表、业务部门统计报表、地方主管部门统计报表和内部统计报表组成。
第二条 统计信息网的构成
1.综合统计:包括上级各种统计报表要求的。
2.专业统计:包括医务、护理、药剂、院感、医保、财务等统计。
3.基层统计,包括各科室的统计报表和各单位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 统计人员要求
1.各部门应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认真负责的搞好各项统计工作并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2.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应积极协助统计人员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和情况。
3.各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连续性。
第四条 统计报表和统计台账
1.统计报表是各部门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关报告本部门,在业务、经济等方面工作情况的主要形式,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各部门领导对上报报表均要签名以示负责。
2.上级主管部门布置医院填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医院相关部门统计人员及时准确的填制,并呈报主管院长审核、签字。个别上级专业部门直接布置的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表,由相关专业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填写,同时抄送绩效办一份备案,保证医院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3.医院内部的全面性统计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上级要求的项目,医院领导所需要的系统性资料,以及有关部门所需的重要数据,由医院统计人员统一制定表格,统一编号,经院长审批后统一下达,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部门制发统计调查表。
4.医院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不定期一次性报表5种。
5.各部门务必按规定认真提供统计资料,不虚假、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统计资料;各级统计人员收到下级统计人员的统计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统计人员予以核实和修正。
6.原始记录是统计报表的基础统计台账,是系统整理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统计人员要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
第五条 统计资料管理
1.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限制,某些属于机密甚至绝密性质,按医院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2.医院统计资料使用分级管理办法,各部门统计人员,负责管理上级报表原稿,各部门上报的报表资料,各项文件和资料原稿的文件。各专业统计人员保管本专业统计资料。基层部门保管统计的资料,年终一次整理,上交所在统计部门人员集中保管。
3.对外公开发表统计数据,在医院领导批准后,由医院统计人员统一办理。医院各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在重要会议作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由提供资料人员,统计人员进行核实,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4.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统计人员职责
1.医院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全面组织医院统计信息网,安排统计工作任务。
(2)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上级布置的统计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3)组织落实统计基础工作,检查指导基层统计工作。
(4)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适时的提出统计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报告。
(5)统一管理各项基本统计资料,系统完整的整理各个时期的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2.各部门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1)全面组织本专业系统内的统计。
(2)及时准确的向医院统计人员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其他统计资料。
(3)深入基层部门检查原始统计和统计台账的登记质量,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本专业登记统计工作。
(4)认真分析本专业统计资料,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为主管领导提出分析报告,向医院统计人员提供专业分析资料。
3.基层统计人员主要职责。
(1)审核汇总、统计原始记录资料,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及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2)认真分析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部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为开好部门分析会提供高质量数据。
(3)检查原始记录的真实情况,帮助指导有关人员填写好原始记录,做好统计台账登记工作。
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篇4
为促进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卫生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信息工作原则
真实性原则:统计信息必须真实反映卫生服务站的工作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准确性原则:统计信息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出现差错或遗漏。
及时性原则:统计信息必须及时报送,确保上级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卫生服务站的工作动态。
二、统计信息工作内容
统计调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卫生服务站的工作需要,定期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统计报表: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包括日报、周报、月报、年报等。
统计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统计信息管理流程
数据收集:统计信息人员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数据审核: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数据处理: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和汇总,形成统计报表或统计分析报告。
数据报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将统计报表或统计分析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数据安全与保密
统计信息人员应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和数据,防止数据泄露或被篡改。
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的统计数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处理。
五、监督与考核
定期对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统计信息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批评和处罚。
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篇5
为规范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卫生服务站所有涉及统计信息管理的相关人员和部门。
一、职责分工
统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计信息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统计信息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信息技术人员: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升级,保障数据安全,提供技术支持。
二、数据收集与整理
原始数据记录:各科室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记录原始数据,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
数据整理与审核: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数据上报:各科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整理好的数据上报至统计信息管理部门,以便进行汇总和分析。
三、数据安全与保密
数据存储: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可靠的.数据存储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数据访问权限:应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数据备份与恢复: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建立数据恢复机制,以应对可能的数据丢失或损坏。
四、数据利用与发布
数据分析: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卫生服务站的决策提供依据。
数据发布:经过审核的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发布,确保数据的公开、透明。
数据共享: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其他机构进行数据共享,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五、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服务站所有。
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本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系统化,充分发挥卫生统计信息在卫生管理与决策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为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x经济特区统计条例》及《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卫生统计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依法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选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重视和加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充实统计信息人员,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素质。统计信息人员按《统计法》行使卫生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条 市、区卫生局在开展统计信息工作中应与国家卫生部、广东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和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 各区卫生局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实施卫生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并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信息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职能主管部门,市医学信息中心为全市卫生统计信息业务指导部门,均应配备专职统计信息管理人员;区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管理人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信息组织按下列原则设置:
(一)各级各类医院设立统计信息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二)其他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适当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三)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均按属地化管理,及时按规定与各区卫生局建立业务关系,接受业务指导。
第三章 人员配置
第八条 医院的统计信息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一)300张床位以下2-3人;
(二)300-500张床位3-4人;
(三)500-800张床位4-5人;
(四)800张床位以上5人以上;
上述人员配备仅指专职统计人员,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员。
第九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所有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必须按《x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要求,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并按时参加年审。对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尚未领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者,由单位督促其在限期内培训合格方可继续在岗工作。
第十条 市、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统计信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统计信息人员的业务水平。统计信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x市卫生局印发的《x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区卫生局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对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负责本市、区卫生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三)负责公布本市、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统计咨询。
(四)做好卫生统计信息年鉴。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编写卫生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
(六)组织卫生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负责开展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协调与卫生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
(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市医学信息中心统计工作职责:
(一)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对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本市、区卫生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
(三)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的公布工作,并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提供卫生统计信息资料的查询和统计咨询服务。
(四)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完成卫生统计信息年鉴的编辑和发行。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编写卫生统计信息综合分析年报。
(六)协助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组织卫生统计信息培训、交流活动,并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的对外交流。
(七)在市卫生局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本市、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八)协调与卫生统计信息有关的学会活动。
(九)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统计信息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严格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按时完成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做好原始记录、台帐、报表等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及时备份电脑数据。
(四)做好年度卫生统计资料汇编。
(五)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或专题统计分析,实行统计服务和统计监督。
(六)做好统计咨询和信息反馈工作,准确、及时地为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七)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创办统计橱窗、统计简报等方式丰富统计工作的内容,增强统计工作的表现力和影响力。
(八)积极参与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统计信息的网络化和规范化建设。
(九)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四条 市、区卫生局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当地卫生局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局批准颁发,并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市、区卫生局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当地卫生局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当地卫生局批准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第十五条 由市、区卫生局制定,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信息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十六条 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市、区卫生局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 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和各区卫生局须上报的各类卫生统计报表及时限要求:
(一)每月15日前须报送上月如下报表:
1.医院工作报表(门诊部分);
2.医院工作报表(医技科室);
3.医院工作报表(住院部分);
4.医院各科(区)经济收入报表;
5.医院收支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表;
6.广东省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报表;
7.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报表;
8.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合计);
9.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男);
10.广东省医院出院病人疾病分类及年龄构成(女);
11.单病种报表;
12.医院住院病人手术分类报表。
13.病案首页原始数据。
(二)季报、半年报与末月报一起报送,年报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每年1月20前还须报送如下报表:
1. 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卫统1表),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卫统4表),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3.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查表(卫统6表,由区卫生局报送);
4. xx县基本情况(卫统6表附表,由区卫生局报送)
(三)3月20日前须报送如下报表:
1. 卫生机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
2. 部分卫生机构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
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篇7
1、统计报表是医院的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出院外。
2、统计报表生成后不得擅自修改。
3、统计报表必须按时间、口径、范围报送。
4、统计数据报表按期装订、分类、专人管理并归档。
5、统计报表、统计数据调阅必须登记。
6、禁止外单位调阅统计数据报表,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
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篇8
1、医院统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
2、医院统计人员必须保守医院数据信息机密。
3、定时采集门诊、疗区及其他工作数据。
4、准确、按时进行数据计算机录入,原始统计数据不允许擅自更改。
5、数据统计工作必须按:校对、校验、审核、报出及归档程序进行。
6、定时、定期按统计口径上报数据报表,不得延报、迟报。
7、如发现统计数据报表错误必须及时通报处理。
8、妥善保管原始统计数据资料。
9、统计室的原始票据废弃纸纸需销毁时按医院票据销毁程序、渠道办理。
10、统计数据备份必须按期进行,备份介质异地分存。
11、计算机统计数据库专人管理。
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卫生服务站所有涉及统计信息管理的部门和个人,包括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布及数据安全等环节。
第二章 数据采集与整理
第三条 各科室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原始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 采集的数据应包括但不限于患者基本信息、就诊记录、疾病诊断、治疗情况、药品使用等。
第五条 数据整理应做到分类清晰、编码准确、逻辑合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三章 数据分析与利用
第六条 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卫生服务站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数据分析应涵盖患者就诊趋势、疾病分布、治疗效果、药品使用等方面,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参考。
第八条 数据分析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四章 数据发布与共享
第九条 经过审核的'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发布,确保数据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数据共享,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保密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机制,确保数据在采集、整理、分析、发布等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第十三条 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建立数据恢复机制,以应对可能的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服务站所有。
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服务站统计信息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确保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数据采集与上报
第二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数据采集应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格式,确保数据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第四条 数据上报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准确地提交至统计信息管理部门。
第三章 数据审核与校验
第五条 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和校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对发现的数据异常或错误,应及时反馈至相关科室,并要求其进行核实和修正。
第四章 数据存储与备份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数据存储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建立数据恢复机制,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第五章 数据安全与保密
第九条 严格控制数据的访问权限,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第十条 加强数据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
第六章 数据利用与发布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统计信息,为卫生服务站的决策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公开、透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服务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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