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精彩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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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篇1:

一、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用于规范公司现金收入、支出、记帐、盘点等管理活动。通过加强现金的管理,保证现金业务工作的合理开展。

(一)、现金

(1)、现金开支范围

1、本制度所称的现金是指存于公司财务部门及各门店财务,用于日常零星开支的现钞。

现金报支适用范围如下:

①职工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动报酬。

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经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资金。

④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其他支出等。

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⑦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其他支出。

2、凡是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应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2)现金及现金收支业务

公司总部的库存现金限额为元,门店库存现金限额年销售在1亿元以下的为3000元,门店库存现金限额年销售在1亿元以上的为5000元(现金限额如需要增加,应报公司财务部审批)。超过此限额的部分,应在当日送存银行。

1、公司及门店的现金收支业务由出纳人员办理。

2、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必须取得外来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自制的合理单据,并且手续齐全。

3、出纳人员应及时、按序的在钉本式现金日记帐上登记现金的收支业务。

4、会计制证人员应根据出纳人员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帐凭证。

5、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备用金时,应当在取款凭证上写明具体用途,并由相关人员审核盖章后,交开户银行审核提现。

6、出纳人员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现金。所有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7、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每月末对出纳人员的现金进行盘点并与财务账核对。

8、财务检查人员、审计人员可以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

9、现金盘点后,应及时编制现金盘点报表,盘点表必须由盘点人员、出纳、和相关负责人(指门店店长或财务经理)签字确认,盘点表上需列明现金账面金额、现金实际盘点金额、明细未达事项、及差异额,对调节后仍有差异的要分析原因,并及时报告门店店长和财务部负责人,由财务部负责人对差异额提出处理意见。

(二)、业务周转金

业务周转金是指因工作原因而频繁发生现金支出业务的部门或个人,向企业借用一定数额的现金。

1、个人借用的`业务周转金,必须由借用人负责借用、使用和妥善保管;部门借用的业务周转金,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借用、使用和妥善保管。

2、符合要求需要借用业务周转金的部门或个人,由借用人或着专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总监签批,方可向财务部门借用。

3、业务周转金只能用于小额的、零星的现金支出业务,且支出业务符合各项规章制度,大额的费用支出,直接到财务部门以转帐形式予以支付。

4、业务周转金无法周转时,由业务周转金借用人凭合法的、报销手续齐全的原始支出凭证,到财务部门按实报销。

5、使用和保管业务周转金的个人,有责任维护资金的安全,如发生短少,则全额予以赔偿。

6、使用和保管业务周转金的个人,因各种原因发生岗位变动,则必须将借用的业务周转金归还财务部门。

7、财务检查人员、审计人员,可以不定期对业务周转金进行抽盘。

8、每年末财务部门派专人对业务周转金进行盘点,并编制业务周转金盘点报表,经盘点人员、业务周转金保管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由盘点人员带回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三)、门店收银备用金

门店收银备用金是指门店因经营原因而需要常备的找零款。收银备用金分收银POS机(或收银员)找零备用金和收银出纳零钞备用金。

1、新开门店备用金在领用时,根据门店经营规模和预计的销售额,由收银主管提出申请,经门店店长、营运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签字批准,财务总监审批后向财务部统一领用,因目前银行零钞比较紧张,请提早三天通知财务部。(标准:大卖场门店最高限额为本门店05年1—5月份日均销售额的50%,综超门店最高限额为本门店05年1—5月份日均销售额的70%,标超门店最高限额为本门店05年1—5月份日均销售额的100%,新开门店为预计日销售额的100%)

2、门店收银POS机(或收银员)找零备用金,由门店收银员提出申请,经门店店长签字同意后,向门店收银主管领用。因财务核算需要,请门店收银主管将收银员备用金的明细清单交与财务部入帐。

3、门店收银备用金由收银主管总负责。收银主管有责任维护资金的安全,如果发生短少,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4、门店收银备用金只能用于门店的找零,不能挪作他用。

5、财务检查人员、审计人员,可以不定期对门店收银备用金进行抽盘。

6、门店收银员、收银出纳因各种原因发生岗位变动,则必须办理现金的交接手续并及时告知财务部做好帐务调整工作。

7、每年末,收银主管负责对门店收银POS机(或收银员)找零备用金进行盘点,财务部指派专人对收银出纳零钞备用金进行盘点,同时编制门店收银备用金盘点表,经收银员、收银主管、财务盘点人和门店店长签字确认,交财务部统一保管。

8、财务部负责对门店收银备用金盘点表和财务明细帐进行核对,如发现帐务差异,及时调整。如门店节假日收银出纳零钞备用金不够周转,则由门店提出合理的增额申请,经门店店长、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直接向财务部领用,并在节假日结束的当月及时归还财务。如门店不及时归还节假日收银出纳零钞备用金,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决定以后的节假日收银出纳零钞备用金的借款额度。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结算制度,公司有关财务制度办理银行收支业务。

2、公司经营业务支出,原则上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通过银行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网上银行)支付,有特殊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可支付现金。支付供应商的货款,必须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收购农副产品支付的货款除外)。

3、签发银行转帐支票、银行现金支票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手续,及时清理注销。公司需要以空白支票形式预付货款或者设备款,必须填报“空白支票领用审批单”,财务总监直接审批同意(金额较大必须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方可领用。

4、不准擅自租借银行帐号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业务,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5、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明调节项目原因,落实责任人处理。

6、发挥公司集团化的资金优势,加强对公司所属银行存款的管理,对所属的银行存款进行调配、划拨。

7、预留银行的支票专用章、法人代表人的印鉴章,由财务人员分别保管。

8、各部门、门店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开设银行账户必须上报公司财务部和联华超市财务管理总部,经联华超市财务管理总部审批后,方可开设银行账户。

三、销货款管理制度和流程

(一)收银员将销货款分现金、支票、银行卡、IC卡、提货券等填写“收银日报”,现金清点正确后,填制一式两联现金交款单以封包形式交收银领班或者收银出纳,封包上注明收款姓名,收款金额,第二天银行来收取封包,出纳与银行收款人根据封包协议交接,封包准确性一般以银行监控为准,出纳次日编制收银员报表交财务。每月28日前必须交当月报表,年底不迟于1月2前交收银日报。

(一)为了加快资金流转,提高资金的集约使用效率,公司的资金原则上实行统收统支,总部通过网上银行划转门店的营业款,门店若需支付货款或金额较大的工程设备款时,需向财务部提前申请审批。每月月末总部财务将配货批发单(包括销货退回的批发单)打印清单并开具增值税票。门店根据总部税票结算,并根据已付款情况进行核对,清算付款。

(三)应收账款管理

1、为避免资金风险,超市销售(包括销售给加盟店),实行银货两清,支票必须到帐发货,不允许挂账。

2、门店的团购销售,对信用好的客户,可以采取货到结款,但必须报总经理室审批同意,零星团购

延付款期不得超过货发出后3天。

3、对于固定的团购客户,应事先签订协议,并限定应收款最高金额,要求客户按此交纳货款保证金,协议书上报财务备案。

四、货款结算管理制度和流程

(一)货款结算管理制度

1、供应商货款结算以公司认可的、有效的结算凭证为货款结算的依据;

2、供应商货款结算严格按照公司商品采购合同的结算条款进行结算;

3、供应商必须交纳公司应收取的各项费用后,才能在公司财务结算系统中进行货款结算;供应商的账扣费用和退单实行优先结算;供应商货款结算必须提供合法的发票、进货结算清单;

4、财务货款结算审批人员根据公司结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财务结算系统中,对供应商提供结算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增值税票的正确性进行检查;

5、财务货款审核人员根据公司对供应商货款的审核要求,对生成的供应商付款单,在财务结算系统中进行付款单审核;

6、供应商结算的货款,必须通过网上银行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除外);

7、结算各岗位的财务人员不得越权和违反规定操作,特殊情况需经结算主管、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审批;

(二)进货结算流程

1、供应商网上对账正确后打印一式两联的付款清单,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财务结算员首先检查供应商费用,审核供应商的付款清单和增值税票,核对无误后制作供应商付款审批单,若有差额填写进货结算调整单。每日按操作员打印增值税发票移交单并附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交于发票管理员,交、接双方点清并签字。在供应商付款日的前三天结算员按不同帐套把供应商付款资料、审批单交给供应商付款审批员(移交时对供应商的可付建议和库存周转进行控制),月底需对应付暂付款的应付帐。货款审核员对供应商付款审批单的内容进行审核,对供应商本期应扣费用是否到位;审核供应商付款的明细单据是否在帐期内;支付金额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参照可付建议、周转天数)或由商管部建议付款的邮件给到财务后付款。

2、采用联销方式结算的,进货结算员根据采购合同、联销商品结算报表作为供应商结款依据。根据商管部、招商部提供的供应商应交的刷卡费用,生成供应商付款单。

3、对农副产品结算以公司认可的、有效的进货单和供应商送货单为货款结算的依据,财务部严格按照商品采购合同的结算条款进行抽单结算。1—10日结算员与供应商接单,结算员根据供应商的送货单与门店收货处打印出来的收货单进行校对,对正确无误的收货单进行结算。11—20日根据采购合同帐期结款的,由商管部录入本期应交纳的费用通知单,结算员进行抽单生成供应商结算单。在结算时需提供城、乡、镇政府开具农副产品自产自销证明、身份证;对水产品还需提供养殖证、捕捞证(提供以上资料为复印件)。11—25日为付款日期。经业务系统对单生成供应商付款单;根据付款单上的不含税金额除后的金额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付款期内将审核后的结算单及付款审批单一同交出纳制单并付款。

4、对供应商结清的处理,财务部接到商管部清场通知单即停止付款,通知起三个月止,由商管部填写供应商清场付款审批单并附该供应商的零库存报表交结算员,财务方可处理;

5、商品管理部需要预付货款的,应提前3天向财务部申请,特殊商品超周转天数的,根据公司费用审批规定报总经理室联签。

独立核算门店自营商品货款结算原则上也必须遵循上述流程,门店店长审批后付款,预付货款必须报总经理室审批。

资金管理制度 篇2: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风险防范

为了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XXX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项目资金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同时,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和专帐核算制度,以防止资金风险。

二、资金管理机构

资金管理组是项目资金管理的核心机构,参与项目工程资金阶段审计和年终审计,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全程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正常运行。

三、资金管理方式

每年年初和每季度初,资金管理组必须填制项目请款书和季度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表、季度项目申请书,逐级上报XXX土地整理中心,申请年度和季度项目资金。

四、资金拨付方式

工程施工费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拨付。即工程开工前预付款20%;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拨付30%;工程竣工后,根据验收结果和工程竣工决算,拨付50%。

五、报销管理

为了保证报销的合法性,所有报销用的必须是合法的票据。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六、审批管理

1.支付补助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须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已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

3.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4.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可行的财务方案;

5.有明确的完成期限和目标,能够实现预期效果。

资金管理制度 篇3:

(一) 基本理念:

样华家居采购网连锁加盟店是 一家以渠道团购、网上商贸、广告招商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型机构。通过优选资源,联手整合,创新和谐的运作,与合作伙伴共同搭建了一个公信度的商务平台。为消费者展示并提供了一个轻松、便捷、高品位的新型购物环境并 实行家居连锁经营管理的统一品牌连锁店。连锁加盟店统一采用样华家居采购网连锁加盟店的名称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为加强连锁加盟店的管理,维护统一的品牌形象和共同利益,实施统一的市场营销管理和统一的市场竞争战略,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 加盟资格:

连锁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1、得到业务经理级别以上公司领导的推荐(包括主任),且经营者本人向公司提出加盟书面申请。由公司领导对提出加盟申请的经营者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其加盟诚意、经营理念、业务能力、资金状况等内容。3、通过考核后,由公司决定连锁加盟店店址,并由公司出面签订店面租赁合同。

2、加盟者与样华家居采购网公司是合同的关系,各自独立拥有和运营,而不是代理、合伙或合资的关系。

3、从业经验:加盟申请者必需具备一年以上的家居业务操作经验。

4、资金要求:人民币四万元以上的启动资金,二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5、在本公司的人,业绩累计达到60000分以上,各项指标达到公司要求。详见《样华家居采购网业务人员考核标准》。

7、加盟者必需参加公司统一组织的内部培训,并通过考核。

8、加盟者愿意在家居行业长远发展,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管理。经营者个人品德优良,愿意遵守诚信经营原则,无不良记录,无犯罪嫌疑。

(三) 加盟流程:

具备前一条款所述资格者,加入连锁加盟店的具体流程如下:

1、采用公司统一的装修方案,使用“样华家居采购网连锁加盟店”的统一商标、商号,在连锁加盟店内安装统一的招牌、标识(具体施工由经营者自行解决或公司指派装修公司进行)。

2、由公司出面为连锁加盟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由公司出面为连锁加盟店申请电话及宽带及大件办公设备(电脑、传真机等等)。

4、经营者与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并交纳加盟金等相关费用。

5、连锁加盟店开业当天举办开业庆典。

(四)店面要求:

1、加盟者自己选择店面的,一般要求周边房源丰富,交通便利,人流量较大,位置醒目,门面最好较宽,便于设置招牌。

2、在一般状况下,店与店的.距离在特级地段应≥250米,一级地段应≥400米,二级地段应≥800米,三级地段应≥1000米,四级地段应≥1200米,特殊路段的单店距离由样华家居采购网总部授权决定。

3、加盟店的营业面积应在15㎡以上。

4、店面的设计、装修材料及灯箱的设计制作应严格按照样华家居采购网的统一标准。

5、店堂的设计和宣传文字应由公司总部统一格式并在装修时提前报请公司审定

关于加盟店的具体营运,本规章、加盟合同或其他规章无规定时,则由公司斟酌决定。

资金管理制度 篇4:

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资金安全: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管,防止资金流失或被非法挪用。

2. 提升资金效率:明确的资金使用规则能指导合理投资,提高资金回报率。

3. 增强组织公信力:公开透明的财务流程可以增强成员信任,提升组织形象。

4. 规避法律风险:遵守法规,避免因财务管理不善引发的法律纠纷。

资金管理制度 篇5:

一、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扶贫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是指国家和省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所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产业扶贫、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对象和扶贫干部培训、扶贫贷款贴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于小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扶贫产业政策性保险补助、扶贫对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个人缴费部分补助。

(四)按照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项目审批权原则上下放到县,实行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乡镇实施和初检、县级验收,实行乡级报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其主要负责人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五)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县负总责、乡镇(街道)抓落实、工作到村、扶持到户; 2.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参与、农户自愿、分工协作;

3.规划引领、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奖优罚劣。

(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结合本地资源禀赋、扶贫对象需求和贫困村整村推进目标、重点扶贫产业等建立完善项目库,并逐级报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八)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切实做到结对帮扶、精准脱贫“五个一批”。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确保到20xx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开发工作目标。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项目申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从本级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向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外,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填报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建议书》。

(二)项目审批和立项。坚持扶贫项目审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骤”(七流程即:省下达资金计划→县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乡镇申报项目→县级扶贫部门初选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下达项目资金;十步骤即: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竞争立项并立项批复→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审批实施方案(县乡录入电子平台)、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及时报备→分级分类公告公示→请款、项目实施及报账→项目验收和评价→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主要采取公开竞争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择优确定符合要求的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在省下达资金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批复,同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县扶贫办审核后批复。

(四)项目备案。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各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将批复的项目相关信息逐级报省、市(州)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

(五)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立项。

(六)项目到村后,除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由贫困农户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贫困农户帮扶规划安排,确保项目到村到户。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伪造、拆分项目;不得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与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除续建项目外,已得到批复的项目不得以相同建设内容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重复申报。如有以上行为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当年和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实施和管理制度

(一)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公示公告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制,并按要求进行项目竣(完)工决算审计。

(二)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承担扶贫责任,建立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扶贫对象受益。在征得受益农户同意后,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协议委托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组织实施。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进度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需要调整项目的调整和备案,应当在项目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需调整而逾期未调整,或者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推进,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整改,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停止拨款、报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级财政总预算收回后交同级扶贫主管部门按规定另行安排。

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下达后未及时启动项目或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实际工作量的,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视情况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除进行全县通报和调整项目外,视具体情况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资金。受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按期实施的项目,不属于以上调整范围。

(四)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项目实行分级分类公告公示制度。

项目立项后,项目审批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项目相关信息,主要包括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并反馈社会各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

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区通过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等公开相关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受益农户、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六)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实行阳光操作。

(七)产业扶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或者物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5%-10%向项目实施单位交纳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交纳比例、退还时限、违约责任、赔偿事宜等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通过协议明确。

(八)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启动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每次拨款或报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在地、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农户受益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并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报送。受协议委托的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定期向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进度等情况。

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者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进度的,县级扶贫主管部门将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停止项目拨款、报账,同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

(九)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将扶贫对象受扶持情况录入“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并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

(十)项目全面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初级验收,并申请县级验收,经县级验收合格,由项目实施单位将项目移交给项目经营主体或所在的村委会进行后续管理,并建立后续管理制度。

四、项目验收和评估制度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检,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在“贵州扶贫云项目信息平台”和“贵州省涉农资金监管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并逐级上报省、市(州)相关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二)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有:立项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有: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和财务档案资料情况、公示和标牌情况、管护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等。

项目验收评定结果原则上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正式交付项目受益对象,并指导其建立项目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和相关权利义务。

(四)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制度。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并根据项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通报。

五、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一)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文件送同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备案。

(二)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审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计,适时对县级项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国家和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民生特派组”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要依纪依法查处。

(六)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制度,组织驻村帮扶干部、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扶贫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义务监督员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一)完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专户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专帐),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二)全面推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20xx〕85号)规定执行。在资金分配方面,原则上按照“33112”投向比例进行分配,项目资金拨付可采取先建后补或按“532”的比例进行,即:项目实施单位首次申请拨款付财政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完成工程总量的80%以上时,可提出报账及第二次拨款申请,第二次申请拨付资金为财政补助资金的30%;完成工程总量的100%时,可以提出余下20%资金的报账申请(扣除预留质量保证金)。报账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

(三)报账票据必须与项目实施方案中资金概算的内容相吻合。除直接补助到户项目、培训项目的务工补助和工程类项目的技工补助费用按名册报账外,其余支出一律使用税务发票,并附相关附件。

七、利益联结机制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中贫困户必须占50%以上。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可持续增收项目,确保村集体经济年增加纯收入5万元以上,年纯收入资金的60%用于扶持贫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企业运转正常、带动贫困户效果好、覆盖贫困户面广、积极参与“三变”改革、有社会扶贫责任。

(四)对扶贫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扶贫企业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不予支持,若违反该规定,将追究相关审批人的责任。

(五)保底分红。贫困户年保底分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并逐年递增,具体比例视产业效益高低商定,原则上不低于5%。

(六)股份分红。贫困户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产生收益后,贫困户享受收益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也可以采取其他分红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确保贫困户利益,分红比例均不得低于入股扶贫资金的5%。

(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项目,年纯收入资金的60%用于扶持贫困户或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探索推广“三变改革”模式。对扶贫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扶贫企业作为经营主体的,采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户利益分成不低于量化入股扶贫资金收益的60%。

八、绩效考评制度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目标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充分调动项目单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提高资金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对象是使用管理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单位的考评工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1、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共同制定或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统计的项目资金数据。

3、经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上报的各项目单位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4、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

5、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报告。

6、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两办督查室对项目的督促检查资料。

(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扶贫开发成果、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

(六)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指标依据考评内容设定,主要包括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情况和调整指标等4个部分、12个

资金管理制度 篇6: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酒店集团的资金营运管理,及时了解和反馈酒店集团资金营运计划和实际营运情况,明确各类付款的审批权限、程序和各级审批职责,及时满足各类资金需求,加速资金流转,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酒店集团及下属各酒店项目从资金计划到资金支付及反馈的全部过程的管理规定。

第一节资金计划管理

第三条集团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资金需求实行计划管理。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

年度资金计划

第四条年度资金计划是根据各酒店项目全年费用预算和经营计划编制的资金需求概算,是资金营运管理的目标计划;由酒店集团对酒店的全年度资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年度资金计划编制的主体是各酒店财务部。根据下一年的经营任务及市场预测,结合营销部、工程部及行政人事部的资金需求计划和费用预算作出。酒店集团根据酒店的全年度资金计划汇总上报集团总部。集团总部审批后在酒店集团管理目标中下发,作为酒店集团资金营运目标和规模。

月度资金计划

第六条月度资金计划是酒店根据每月实际完成经营任务和工作内容编制的资金需求。是指导每月资金调拨和支付的操作性计划,由酒店集团对酒店实行监控。

第七条月度资金计划编制的主体为酒店财务部,由财务部每月25日向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上报酒店负责人审批的下月资金需求计划申请表。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将各酒店和本部的资金计划进行分类汇总后制定月资金计划,并对上月资金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对比检查并说明原因,经酒店集团总经理审核后于每月29日前上报集团。

第八条月度资金计划的执行规定。月度资金计划由集团财务副总裁签发。在计划内20万元以下的合同付款,其最后审批权限为酒店集团第一负责人;计划内20万元以上或计划外的付款须经集团财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节付款审批管理

合同付款审批

合同请款及规则

第九条合同的跟踪、请款、登记、移交由合同跟踪单位负责,具体按《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由非合同跟踪单位提交的,或未盖有《请款专用章》合同复印件作附件的请款申请,各审批单位必须退回,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付款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请款人进行合同请款(包括未能及时签订合同的预付款请款),必须在《付款审批表》上写明合同名称、编号、内容、合同总额(或预计总额)、已付款数额、现请款金额、请款依据和理由、结算款的结算金额,并附上盖有《请款专用章》的合同复印件、合同会签表,附上反映合同执行情况的附件。

第十二条各审批部门有权要求请款人补充欠缺的付款依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所有以酒店名义签订的合同请款,请款跟踪单位审批后,需先经签订合同的酒店财务部合同管理员进行合同登记和审核,酒店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后才可送酒店集团行政人力资源部,由酒店集团行政人力资源部跟踪会签情况;请款跟踪单位为酒店集团各部门的合同请款,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原则上须经合同签订单位的酒店财务部合同管理员、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如遇特殊紧急合同付款,应以传真方式经酒店财务部合同管理员、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核后,报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审核。

第十四条各酒店和酒店集团各部门应做好合同的付款计划,按时编制《付款申请表》。

第十五条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审批和资料的安全传递,付款审批表及附件送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须办理文件的签收手续。请款人不得擅自到各审批人处查问审批情况或擅自取走审批资料递向下一审批人。若有需要,可到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查询。

第十六条酒店集团各部门对收到的付款申请和附件资料需在24小时内审核,对不符合要求或需补充资料的须马上向跟踪人反馈,或退回跟踪人。

合同付款审批职责

第十七条各单位具体审批职责

1.跟踪部门和跟踪人

由合同跟踪人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到货情况填写付款审批表,并根据付款内容附齐资料:

营销推广合同--市场营销部

合同会签表和合同(加盖《请款专用章》)复印件(或计划)

广告实际发布统计表、样报

监播证明和质量验收签证表

营销费用预算

工程维修合同--工程部

合同会签表和合同(加盖〈请款专用章〉)复印件、验收证明等。

购销合同--相关经办部门

合同会签表和合同(加盖〈请款专用章〉)复印件、验收证明等。

其他合同----合同会签表和合同(加盖〈请款专用章〉)复印件、验收证明等

由跟踪单位负责人审批;

2.酒店

由酒店财务部合同管理员根据合同和公司有关规定审核此项请款的合理性及正确性,确认付款记录及已付款金额,凡有已请款金额与已付款金额不相符的要在付款审批表上说明已请款数和已付款数,检查付款依据及附件是否齐全,检查结算方式与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是否一致,有无违反合同条款之处,及时提出处罚意见,并签名确认、登记备案;

由酒店财务部负责人对各项付款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检查已付款数和应付款数的正确性,除复审合同登记员已审核的事项外,还检查是否按规定程序办妥付款审批,对合同规定结算为承兑汇票的是否支付现金,是否按规定扣除贴现息,最后根据批准后的月资金计划安排出纳付款。

由酒店负责人确认合同执行情况;

3.酒店集团对口职能部门

酒店集团各对口职能部门审核管辖内的合同付款是否符合合同执行情况。

4.审核部

对已经审核部会签立项的合同,付进度款时,不再经审核部审核,但付结算款时必须经审核部审核并签名。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合同金额有较大的变更,审核部对此应有明确的确认意见。

5.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

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合同管理员对签收到的付款审批表分酒店、部门登记;

检查付款审批表的审批程序是否完整,酒店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付款,有无酒店财务部确认;

检查付款依据是否齐全,是否要提出处理意见;

复核付款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对不合格的付款审批表,退回或通知跟踪人更正或补齐付款依据;

建立合同付款档案,核对已付款记录,核算应付款金额,并提出审核意见;

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对合同付款进行审核。

6.酒店集团总经理

酒店集团总经理对月资金计划内20万元以下的合同付款进行审批。

7.集团财务副总裁

集团财务副总裁对酒店集团月资金计划内20万元以上和月资金计划外的合同付款进行审批(超过500万元由总裁/董事局加签)。

合同付款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八条各级审批权限和程序

1.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非结算款或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付款的合同付款审批程序:

合同跟踪人--合同跟踪部门负责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酒店集团涉及部门--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酒店所属地地区公司审核部

2.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20万元以下的结算款的合同付款审批程序:

合同跟踪人--合同跟踪部门负责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酒店集团涉及部门--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酒店集团总经理--酒店所在地地区公司审核部

3.月资金计划内金额在20万元以上和月资金计划外的合同付款审批程序

合同跟踪人--合同跟踪部门负责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酒店集团涉及部门--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酒店集团总经理--地区公司审核部--集团财务副总裁(超过500万元由董事局加签)

非合同付款审批

开业前行政管理费付款审批

第十九条开业前行政管理费付款审批

酒店经办部门xx酒店财务负责人xx酒店总经理xx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酒店集团总经理

行政管理费付款审批

第二十条行政管理费包括工资、福利费、场地租金及管理费、水电费、邮政费、业务费、工作餐、劳保费、交通费、车辆费、差旅费、培训费、办公场地费等。

第二十一条行政费用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费用预算内付款审批程序

原则:

1.年度预算不得超支。

2.年内各月累计<=各月累计预算的110%。

3.工资福利、业务费、交通费、全年度内不能单项超支。

审批程序:

1.酒店行政费用开支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

2.酒店集团总部各部门行政费用开支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酒店集团总经理

3.酒店集团总经理费用的开支由集团财务副总裁或其指定负责人审批,并由指定人员审核。

第二十三条行政费用预算外付款审批程序

1.预算外累计费用总额在年度预算额3%(含3%)以内的开支,酒店集团或酒店的,须报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和酒店集团第一负责人审批。

2.预算外累计费用总额超过年度预算额3%-5%(含5%)的开支,须报集团财务副总裁审批。

3.预算外累计费用总额超过年度预算额5%以上的开支,须报董事局审批。

行政管理费外付款审批(预算内)

第二十四条各酒店和部门对于非合同的付款,在办理请款手续时除费用借支外,必须填写'付款审批表',费用借支填写'借支单',写明请款的原因、用途、金额及计算依据,并附上经审批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各类非合同项目请款及借支所附附件:

1.促销活动┈┈┈活动预算计划及会签表

2.装饰品、电器等物品┈┈┈预算计划和购置请示和验收结算书

3.食品、酒水等其他经营物品的购买┈┈┈采购申请单和三家以上报价比较和验收结算书

第二十六条行政管理费外紧急借支的审批程序

1.金额在5千元以下借支的审批程序: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

2.金额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借支的审批程序: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

3.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借支的审批程序: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酒店集团总经理

4.金额在4万元以上借支的审批程序: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酒店集团总经理--集团财务副总裁

紧急借支的.报销在事后按性质以正常手续审批。

第二十七条行政管理费外非合同付款请款的审批程序

1.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非合同付款的审批程序:

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

2.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非合同付款的审批程序:

经办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酒店集团总经理--酒店所在地地区公司审核部

3.月资金计划金额在10万元以上和月资金计划外的非合同付款的审批程序:

经办人--酒店财务负责人--酒店总经理--酒店集团财务负责人--酒店集团总经理--地区公司审核部--集团财务副总裁(超过500万元由总裁/董事局加签)

第二十八条以上审批程序,包括行政费用预算内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文具的采购及印刷品的印刷业务,若立项时已经审核部会签同意或单价为招标单价,付款时可不须地区审核部审批,若立项时未经审核部会签同意,付款时必须经审核部审批。

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资金管理

1.资金的管理原则是既要保证酒店营业所需的资金,又要加快资金周转。

2.资金管理的依据是按酒店报酒店集团,并经集团财务副总裁审批的现金流量计划表执行。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审查各项库存占用的资金,应收结算款占用的资金。信贷部定期进行核对,及时催收应收款项;合理安排应付款的支付。

第三十条现金管理

1.现金管理采用备用金制度。

根据酒店经营情况,向出纳等有关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金。

备用金金额的核定是根据每天现金的平均支出量,按三天的用量进行核定。核定出的备用金由使用部门填制备用金申请表,报财务部批准后,从银行提款。

财务部审

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备用金的使用情况,核对备用金的金额,并填制备用金核查情况表,说明检查结果,对于核查出的长短款,要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酒店财务负责人批准。

酒店支付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款项都要使用出纳备用金来支付,因此,出纳备用金要根据支出情况随时补充。酒店支付500元以上的款项都要通过支票或银行转帐支付,具体见第三十六条.2.出纳申请补充备用金,要填制备用金补充申请表,并将有关零星支出凭证及原始发票附在申请表后,送财务部逐一审核后,填写支票申请,报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从银行提款补足备用金。

2.对于使用转账支票付款的管理

财务部根据所附单据或其它有关明细单证审批,由财务部填写支票后,再送财务总监审核,报总经理签字批准。

支票领取者,需在财务部的支票登记簿和支票根上签字后,方可领用。

凡领用后的支票要在7天内将发票送回财务部,并注销登记。超过一个月未回的支票,由财务总监督促回收,并按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3.每月定期编制现金流量表。

第三节资金调拨

第三十一条资金调拨的权限在集团总部,酒店集团每月报资金计划,由集团总部根据其资金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与调配。

第三十二条酒店银行帐户的开立、取消统一按《合生集团银行帐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资金计划的可行性及准确性,可明确预计支付时间及金额的付款事项,原则上禁止计划外的付款及无计划的资金调拨。

第三十四条对于计划内已调拨转入酒店帐户的资金,若因故取消付款计划,酒店及时通知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

第三十五条对于已安排转入酒店支出专户的资金,如酒店集团急需时,可直接知会酒店财务部,应立即直接划入指定帐户。

第四节资金的支付

现金付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现金付款范围

1.日常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的发放;

2.行政预算内的各项费用的报销;

3.经审批的临时借支项目。

第三十七条原则上可以不付现金的付款都不支付现金。

资金支付的反馈

第三十八条酒店出纳员每天下午4:30分之前向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报送(或传真)《每日资金收付情况一览表》;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酒店出纳报送的收付情况表进行汇总,在次日上午10点钟之前报送至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第三十九条酒店财务部在每月的27日前向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报送《月现金流量表》,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根据酒店出纳报送的报表进行汇总后于每月29日前报送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第四十条酒店出纳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将当年的年度资金营运情况表报送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由酒店集团财务管理部汇总后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第五节监控体系

第四十一条监控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监控主体为酒店集团、集团总部、集团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为加强资金管理降低支付风险,防止挪用资金和计划外使用资金,酒店集团有权对各酒店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季或每月一次,并出具内部稽查书面报告。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可定时和不定时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集团监事会有权对各酒店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季一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第六节奖惩规定

第四十四条基本规定

1.本规定分为奖励和处罚两部份,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物质奖励,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

2.一年内受到两次警告者作记小过一次处理,一年内受到两次记小过者作记大过一次处理。依此类推。

3.主管级以下员工的降级处罚按降低一级工资处理。

4.对出现工作失职但拒不接受本处罚规定的,经酒店查实后予以辞退处理。

5.对未办正常离职手续擅离岗位的员工,取消其当月及年度奖金。

6.凡员工当月奖金不足以扣罚时以扣除当月全部奖金处理,不再累计到下月执行。

7.造成酒店经济、信誉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除按制度辞退外,酒店保留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奖励规定

1.通报表扬: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并积极反馈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发现资金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避免可能给酒店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下的;

2.物质奖励:对以下单位或个人,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并给予物质奖励。

3.发现资金计划管理中存在漏报,或付款审批管理中存在多头请付款、请错款,审批手续不齐,或对资金管理中的违章行为(如暗箱操作等)及时向监事会反映,举报属实,避免对酒店造成损失五千至三万元的,增发当月奖金50%;避免对酒店造成损失三万元至五万元的,增发当月奖金100%;避免对酒店造成损失五万至十万元的,增发当月奖金100%及年度奖金50%;避免对酒店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增发当月及年度奖金100%,同时晋升工资一级。

第四十六条处罚规定:凡因工作失职发生如下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警告:凡因失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

各酒店财务部不按规定按时报送资金计划等有关报表,逾期在一个工作日内,且无正当理由。

各酒店财务部报送资金计划、付款审批管理,资金调拨和支付中存在个别过错但情节较轻微者。

2.记过和降级:凡因失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造成或可能造成酒店损失五千至三万元者,对第一责任人处以记小过处分,扣发当月奖金50%;造成或可能造成公司损失三万至五万元者,对第一责任人处以记大过处分,扣发当月奖金100%;造成或可能造成酒店损失五万至十万元者,对第一责任人给予降低行政级别一级处理,扣发当月奖金100%及年度奖金50%。

各酒店财务部不按规定按时报送资金计划等有关报表且逾期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影响资金调配的。

各酒店财务部因未做好资金计划申请,漏报或有意多报,导致付款不及时,给酒店带来损失的。

非合同跟踪人进行请款,造成重复请款,造成酒店损失的。

合同跟踪单位不按本规定认真履行请款责任,进行合同请款、付款登记,办理合同跟踪移交手续而造成损失的。

跟踪人不按本规定认真填写付款审批表,所要求的应附附件不齐全,不认真履行请款人对合同条款执行情况及请款金额的基本审核职责的。

各级付款审核人未能履行其审批职责,造成多头请款、重复请款、错误请款和付款的。

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指定的拟付款项目付款的。

对已调拨资金,由于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的。

其他未按本规定执行,而造成损失的。

3.辞退:凡因失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且造成或将造成酒店直接损失达十万元以上者,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辞退处理,扣发当月奖金及年终奖金,酒店保留追讨有关经济损失或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付款审核人未能履行其审批职责,造成多头请款、重复请款、错误请款和付款的。

在资金管理执行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不正当地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各酒店财务部不认真履行资金管理规定职责的;

凡有任何账外经营或其他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第四十七条奖罚程序:

当事人或责任人为各酒店人员的,不管其职位高低,均由集团监事会作出处理决定,由集团人事部进行奖惩。

资金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资金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对我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分段资助:

(一)中职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

(二)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

(三)初中、小学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住校学生生活补助;

(四)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财教〔20xx〕37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xx〕248号)的文件要求;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xx〕72号)、《关于重庆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渝财教〔20xx〕252号)、《重庆市资助城乡普通高中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实施细则》、《关于下达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教〔20xx〕10号)、《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xx〕260号)等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让上述四个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确保资助资金规范使用发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实施原则:

(一)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示”的原则;

(三)坚持以国家资助资金为主,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为辅的原则;(四)坚持协作配合的原则: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由教育、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教育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做好资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信息档案,数据汇总分析和日常管理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监督落实情况。扶贫、民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及乡(镇)、村社、社区居委会共同协作配合实施。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资助范围:

(一)中职阶段:凡在我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在校学生(三年级经学校安排的顶岗实习生视为在校学生对待)。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户籍属于奉节,在奉节县普通高(完)中就读、具有奉节普通高中学籍(高三补习学生除外),家庭主要成员(父或母)无财政供养人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对象:

1、孤儿(父母双亡);

2、父母均为残疾家庭的学生或学生本人为残疾(凭残疾证);

3、家庭收入主要创造者患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4、父母一方去逝,另一方无固定收入的多子女单亲家庭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6、父母双方均属下岗职工,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的学生(下岗证、失业证);

7、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贫困户家庭的学生(低保证、建卡贫困户证);8、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9、农村边远山区年纯收入不足5000元家庭的学生(村居委会证明)。

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具体对象:

1、当年民政局批准的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属于低保对象);

2、民政局和孤儿福利院认定的孤儿(凭孤儿证);

3、民政局批准的“五保户”家庭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凭“五保户”证)。

(三)义务教育阶段: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特教学校,其他学校附设小学、初中部及经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小学、初中学校。享受对象:孤儿、残疾学生、农村特困户、残疾户、低保户、军烈属贫困户、单亲贫困户家庭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的必须是上述范围内的寄宿生,凡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生家庭必须符合扶贫部门认定的低收入或绝对贫困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城镇及农村比较富裕家庭寄宿生,不属于资助对象。

(四)学前教育阶段: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公、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且年满3—6周岁(当年8月31日为准),重点是学前一年的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孤儿和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已接受扶贫、社会捐赠等专项救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其他国家资助。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中职阶段:

1、免学费资助:一、二、三年级全体在校学生,每生每年20xx元,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2、生活费资助:一、二年级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3、住宿费资助: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40%左右,享受资助的学生每生每年500元;

4、学生因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年。

(二)高中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一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制在2%以内,每生每年资助20xx元;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根据当年高中在校人数按比例分配的学校,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学费资助标

准,按照市级财政拨款规定对市级重点高中和普通高中的学生适度给与学费减免。

(三)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500元/生。期;初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625元/生。期。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按具体政策和捐赠单位、个人等意愿确定标准。

(四)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按就读幼儿园等级免保教费,三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200元、二级幼儿园每人每年1500元,生活费每人每年660元。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奉节县学生资助中心以每年学年初报学生数据为法定依据,按比例分类合理下达资助指标数到各校。各学校评定人数要严格控制在下达到校的资助指标数内,不得突破指标降低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受助面搞平均分配;不得减少指标提高标准缩小受助面。

第七条评审程序

(一)公开信息:学校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具体内容有政策要求、资助条件、名额、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资助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请示校领导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结合学校建立的贫困学生数据库情况,分解落实指标到各班级。

(二)申请:凡申请享受资助的学生或家长,必须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学生享受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向班主任递交一次申请,但每学期必须参与本班的民主评议,如已脱贫,当期应予以取消享受资格。新增对象和返贫的学生再次享受时应重新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送交班主任验审。

(三)审查:建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班委会组成的评审小组,有条件的可请家长委员会参与。对受助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将经民主评定的受助学生编制成册,留档备查。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评审。

(四)公示:将审查后拟资助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或贫困生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必须说明申请人享受资助的条件和理由,并注明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内对有重大异议的受助对象,学校应及时查实处理。不符合条件者,应予取消。

(五)核定:县教委(牵头)、县财政局应联合组成评审小组,对贫困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下拨资金到学校。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发放程序

第八条学生享受的国家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分批次预拨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相关学校,学校必须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学校在收到县财政拨付的学生资助资金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将资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的各种资助资金,必须以现金方式按标准公开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学生家长手中(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新制定标准扩大发放面或当成奖学金发放,不得充入学生的生活卡或者其他的消费卡,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资助资金发放情况须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并经校长审签后方可确认)。

第十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督促学校财会室工作人员与受助学生及家长及时完清手续,监督资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扶贫、社会捐赠等其他救助资金视其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控制学生及学生家长乱支乱用资助资金,促使学生及学生家长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用途使用资助资金。

第五章资料上报及档案整理

第十二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负责资料上报及归集整理。受助学生领取各项资助资金的发放签章名册(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交县资助中心存档,一份留学校存档。

第十三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及时将相关报表、工作总结上交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完善更新贫困学生数据库。

第十四条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应按以下要求及时归集整理资料,制成专卷,在每学期结束前,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收销号后返学校存档,以备检查审计:

(一)总封面(横向)

第一排:学校名称(单位公章全称)

第二排:——年——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档案资料

第三排:使用资助资金名称

第四排:学校资助负责人

第五排:二○一X年X月X日

(二)档案目录

(三)内容

1、学校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总结;

2、当期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管理文件和相关贫困学生认定办法,资金管理办法;

3、当期资助资金文件及财政拨款的进账单或收款收据复印件;

4、发放公示说明(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效果);

5、学校分解指标到各班级的会议记录;

6、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评定的会议记录及班级上报学校审核的评定名册;

7、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8、发放汇总统计表(学校入账的支出汇总复印件);

9、发放名册(学校入账的支出名册复印件)。

以上资料先后顺利不能变动,并按综合文书档案整理要求进行整理,形成专卷。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各学校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数据库及其他档案资料,并实行动态管理。贫困学生数据库中的贫困学生原则上按本办法第三条“享受对象”范围的在校学生确定进入数据库,监护人或学生本人的通讯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贫困情况必须登记详实,要有证件、证明可查。进入数据库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要求更新,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时抽查学校救助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县财政、县教委、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各项资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资助管理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各项资助资金在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各项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其他实施细则和文件不相符时,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资金管理制度 篇9: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是物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旨在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保障业主的权益。该制度涵盖了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多个环节,旨在实现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内容概述:

1、资金筹集:规定了物业维修资金的来源,如业主的.专项维修基金、公共收益的一定比例、政府补贴等。

2、资金管理:明确资金的存储方式、账户设立、使用审批流程等,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3、资金使用:规定资金的用途,如日常维护、设施改造、应急修理等,并设定优先级。

4、监督机制:建立内外部监督体系,包括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审计、信息公开等,防止资金滥用。

5、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物业管理条例、财务法规等。

资金管理制度 篇10:

1、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集团内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行为,为提高集团物业资金管理水平服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内全资及控股的所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

2、规范制订依据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在《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物业管理特点作出相关调整,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按《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3、职责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各一线公司对所属物业公司遵守国家及集团资金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各一线公司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各物业公司制订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物业公司参考本制度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4、内容

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各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其中: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并对收款员和值班收费人员的工作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现金。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账目的登记工作。

各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各公司财务部应对资金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相关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培训,保证所有人员确认已接受培训并清楚国家、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个人的职责。

各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记守法,客观公正。出纳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不断接受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各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

各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各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上报上级地产公司或集团总部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管理

本规则所指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各公司对现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各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各公司根据当地银行的要求来确定库存现金限额。当日结余超出限额的部分,出纳要在当天存入银行账户。

各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以现金方式获取的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后收进的现金,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银行。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各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套取现金。

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出纳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因保管责任造成的短缺,当事人要负赔偿责任。

出纳保险柜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含现金及其它物品),也不允许存放代业主保管的现金及物品。确需承办代业主保管现金及物品业务的,应单独使用专门的保险柜。

各公司提取、运送现金、印鉴及其它贵重物品时,原则上要求一位安全人员陪同。同时,知情人员不可对外透露;路程较远的,出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安排车辆,有关部门应予以最大程度的协助。

各公司财务保险柜由出纳保管,严禁共用财务保险柜。出纳必须严守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由出纳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或任意转交他人。

出纳在办理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制度,每笔现金收付后应当即入账。

各公司、各管理处的业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上交出纳处,不得自行用于任何开支。

收费员、出纳员应具有高技能鉴别假钞真伪能力,一旦收取假钞后果自负;公司应为收款员配备必要的验钞设备。

管理处必须建立统一的收费台帐并做好登记工作。

各管理处必须对现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收费员每日营业终了,将款项交管理处出纳,:非工作时间收款于第一个工作日上班前两小时交出纳处。不能及时交给出纳或存入银行的现金,收费员应存入管理处指定的保险柜,严禁私自存放。管理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保险柜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纳员必须建立和做好现金日记帐的登记工作。出纳须做到现金日清月结。若出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处理;次日尚不能查明原因、弥补差异的,应及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理。

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应每月最后一天(或第一天)、并在当月任意确定一天,监督出纳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形成盘点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后将盘点与核对记录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银行非办公时间收款等原因需要开立个人银行存折的,银行存折和取款密码须交由两人保管;第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全部金额转入公司账户,不得保留余额。严禁用银行存折直接提取现金或对外付款。

银行存款管理

各公司应当严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新开银行账户(含因业务需要开具个人存折)财务管理部必须出具专项报告,说明开户理由、账户用途,报财务部经理、公司第一负责人、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全部得到批准后方可开户,并严格按照当初开户的用途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严禁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清理(销户)前后必须将余额核对清楚,做到收付单据齐全。

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洗钱行为。

财务管理部不得将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转交别人使用,除《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物业代收代付费用、房屋租售等业务,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代收代付、先收后付行为。

出纳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报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

财务印鉴须由两人分别保管。

财务专用章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出纳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

当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外出时,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将财务印鉴交于其他财务人员保管,代保管人须将代保管期间发生业务登记在《印鉴交接代保管清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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