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婚人发言(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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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婚人发言1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奸罪;入罪
正如著名性学专家李银河所说:“性的话题长久以来都被遮掩在一层特殊的神秘面纱之下, 处于一种隐蔽的状态之中。人们通常不会公开谈从性的问题。即使在今天, 这一状态虽然有了较大的改变, 但它仍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个人的隐私……”1性这个话题在我国嫣然已经成为了一个话题禁地,更何况关乎家庭名誉的婚内强奸行为。婚内强奸行为是指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在配偶一方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另一方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文所涉及的婚内强奸行为仅指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情况,并主要就该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进行简单的分析。2
一、婚内强奸不宜定罪的历史因素
在漫长的封建时代, 妇女甚至没有独立的人格, 妻子在人身关系上完全依附、从属于丈夫, 根本就不可能有控告丈夫的权利。迄今为止,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将非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的前提。3
其一,按照西方社会的传统观念, 婚姻乃是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民事契约。根据婚姻契约,妻子已经事先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 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须征得妻子的同意。基于这个观点, 加拿大刑法第143 条规定的强奸罪即以男子与非妻子之妇女发生性关系为先决条件。
其二, 如果丈夫运用暴力或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 其妻子所拒绝的并不是性生活本身, 而是丈夫的暴力和胁迫行为。因此,婚内强奸不应针对性行为本身, 而应惩罚丈夫在性行为过程中所实施的暴力和胁迫行为以及由此造成妻子的身心伤害。
其三,即便丈夫不顾妻子意愿而强行发生性关系, 也只是性生活不协调、不科学的表现, 应该加强性知识教育, 而不是依强奸罪起诉和处刑, 否则将会造成男方人人自危, 不利于婚姻的和谐和家庭的稳定。
二、婚内强奸行为不宜定罪的证据因素
侦查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必定要搜集证据,这恰恰是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最困难的地方。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较缓慢,人均GDP还很低,距离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国家财政也并不宽裕,用于司法消费的经费也非常有限。其实,这也就是法律的应然问题和实然问题,可以说我国现在的基本国情还不足以把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这一点应当和吸毒行为有些类似,不可能把所有婚内强奸行为都侦查清楚,也不可能把所有吸毒人员都丢进监狱。当然,婚内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并不等于说刑法对此种行为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婚内强奸行为的手段行为即暴力性因素完全可以作为刑事处罚的根据,构成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构成虐待的定虐待罪。
在强奸案件中,人证和物证是最主要的证据。由于“婚内强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强奸案,其发生场所往往局限在家庭范围之内,因此证人一般情况应当也只能是告诉人(妻子),因而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对这种特殊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是值得商榷的4;从物证来看,由于所有的物证一般情况下都是告诉人(妻子)和被告人(丈夫)的共同财产,又由于其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因而致使许多物证的鉴定和采信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类案件的取证工作,对我国司法机关来说可以说是“劳民伤财”的。
三、婚内强奸行为不宜定罪的家庭稳定因素
中国人讲究家和万事兴,家庭和睦是一切的前提和基础。一个人想要在事业上取得成功必定拥有家庭的支持,因此,婚姻的和谐美满必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夫妻一方动辄亲告另一方婚内强奸罪,法律上又予以支持的话,家庭生活必定处于惶恐、不和谐的状态。此外,惩罚丈夫而不顾妻子日后之处境,则法律即失去了正义;即便是惩罚丈夫真的是维护了妻子的人身权利,但事实上却践踏了法律秩序。
这与我们国家婚姻法的设立宗旨和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正如康德所言:“婚姻只是性资源在两性之间互易其主的一种长期的垄断交易,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互相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5婚姻内的性生活是夫妻双方自治处理的事务,如果强行由法律加以干预特别是作为后盾法的刑法来干预必定不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妻子虽然对丈夫的婚内强迫性交行为表示不满甚至痛恨, 但真要将丈夫绳之以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则是违背其真实意愿的。
总而言之,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婚内强奸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由刑法加以处罚,当然可以由其他法律手段予以惩罚,构成故意伤害、虐待、侮辱的分别依照各自的法定刑进行惩处。
参考文献:
[1] 冀祥德。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M ].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9.
[2] 李银河。 两性关系[M ]. 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216.
[3] 单民、刘方。刑事司法疑难问题解答[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469.
[4] 盖格农。人类性行为[M].李银河。西方性学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2:116.
[5] 理查德·A ·波斯纳。性与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24.
1 参见盖格农著李银河译《人类性行为》,李银河《西方性学提要》116页,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2年。
2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夫妻双方已经进入到起诉离婚阶段或者协议离婚阶段,一方强行与另一方性交的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话题范围之内。
3 参见张贤钰:“婚内有无强奸,评‘婚内无奸’”,载《法学》2000(3)。
4 由于受害人一方既然想告加害人婚内强奸,必定会极力说服侦查人员相信其证言,此种情况下极有可能是虚构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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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婚人发言2
婚约财产纠纷在我国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是农村地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来源于我国民众缔结婚姻关系的传统和习俗。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在审判实务中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婚约;性质;财产返还
一、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而对于此类财物给予及返还的性质,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对待[1],也有的认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予行为[2],但笔者同意目前大多数学者提出的目的赠与说,赠与人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在于结婚,如果赠与人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请求受赠方返还其给付的财物。“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3]对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对之后财产返还的区分处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婚约财产的范围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10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的返还范围未作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在婚约财产或彩礼范围的认定上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的现象比较突出。按照现行的习俗,彩礼一般有聘金、见面礼、送节礼和金银首饰等,多数法院均把聘金作为彩礼,至于以其他名义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比如见面礼等,有的视为彩礼予以返还,有的则没有作为彩礼而是视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4]笔者认为,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可以成为彩礼,笔者在实务中就碰到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金、金器、长辈见面礼金,并要求赔偿因准备结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范围很宽泛,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一是根据性质进行区分。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婚或者是彩礼的给付是迫于当地的婚俗习惯,并非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所赠与的财产一般应予以返还。二是按照财物的属性进行区分,把财物可分为易耗和耐损,例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等耐损的消费品,一般在考虑合理损耗后可以列为财产的返还范围;而对于衣服、化妆品、烟、酒、食物等易耗的消费品,其已经消耗的可以不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5]三是对财物的数额进行区分。若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交付的大笔财物,应当予以返还。但对于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过程中互相赠与的财物,如长辈见面礼等数额较小的,可以考虑不予返还。
上述是基于收受方认可或者可以查明的财物,另外笔者在实务中就遇到,收受彩礼方不认可收到彩礼金,而给付方单单提供了一位媒人的证人证言,且根据本地的农村习惯,如果双方事前说好,不给付彩礼金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对此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证据具有其特殊性,婚约财物的给付一般有三种证据予以证明,即当事人陈述(含被告自认)、媒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然而,涉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地区,当事人是朴实的老百姓,缺乏证据意识,更不可能在办喜事过程中,把财物给付对方后还要求对方出具条纸证明或者在整个过程中录音录像,因此一旦引发纠纷,除了媒人证言,别无其他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运用民俗习惯对媒人证言予以补强,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媒人证言作出判断。首先,核实媒人证言内容是否与当地风俗习惯相符合。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婚姻风俗中,聘请男女一方亲戚充当媒人是普遍现象,且由媒人见证彩礼交付过程是当地公认的做法,而充当媒人的人,一般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名望。其次,核实媒人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结合媒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来作出判断。如媒人自愿出庭作证,且该证言符合地方习俗,而对方又不能提出足以的证据,一般应认定为有效证据。[6]
三、婚约财产的返还标准
《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把碰到过的纠纷案件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四种类型:一是未同居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已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三是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生活的;四是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也已同居生活的。因此在对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作出相应的理解后认为,法律仅仅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同居生活和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生活两种情形,对其余类型则没有囊括进去,同时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应当返还的比例以及返还比例所要考虑的因素,这就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也容易激化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对此,笔者认为,彩礼乃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传统和习俗,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因此,彩礼返还标准应按照婚约解除时双方的违约程度、财产的实际价值以及民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具体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来说双方没有最终达成结婚目的,均是因为一方或双方存在过错导致出现矛盾。为此,笔者就曾看过有些地方解决婚约财产的农村习惯做法是,男方给予女方彩礼后,就彩礼的返还看女方有无过错,如果女方有过错的,则应当返还;如果男方自己有过错的,那么彩礼就不予返还了,也就是在我国许多地区也长期存在着“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的习惯,这种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虽然上述做法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笔者认为从现实生活来看,解除婚约由男方提出,在人们的心目中,女方所受伤害较大。如果在返还彩礼时将民俗习惯与法律规定有机融合,可以促进此类纠纷的有效解决,较好的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实践中曾出现非双方原因的意外事故,导致任意一方失去了结婚条件。对此,笔者认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均可以按一半的返还比例予以返还。
二是根据双方的同居情况。因为根据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农村说的未办喜宴,就同居生活,如果之后双方没有成为夫妻,观念上来讲对女方的损害要比对男方的损害大得多。因此,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同居生活,或者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在适当考虑相应的花销后,对彩礼予以返还。而对于已经同居生活的,不管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都应当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女方是否已经生育或者怀孕等情况考虑返还,其返还的比例应当予以明显地降低。如果彩礼本来数额不大,甚至根本不够同居时的花销,或者有证据证明所收的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同居时的共同生活所需,可以考虑不予返还。
三是根据婚约财产数额的大小。根据笔者的了解,一些地方法院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婚约财产的数额大小,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实际,对返还的比例作出了相应的约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其积极作用。
四是根据双方家庭经济状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查明双方的家庭经济情况,具体内容可以包括双方的家庭经济来源状况、工作收入水平、父母身体状况等。若男方确因给付婚约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返还的比例,或者女方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也可考虑适当提高返还比例。总之,在同时了解双方的家庭经济条件后,再来综合确定返还的比例是较为客观、合理的。
注释:
[1]参见《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波返还聘金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 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版,第250- 253 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 年2 月刊登的台湾男子高志雄与福建省漳蒲县女子翁美桃婚约彩礼纠纷案。
[3]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158页。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直面民俗习惯的司法之难》,载《法律适用》2008 年第5 期。
[5]余海瑞、张坚键:《彩礼范围及返还标准问题研究》,载《浙江审判》2012年第10期,第50页。
证婚人发言3
各位来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我受新郎新娘的重托,担任××先生与××小姐结婚的证婚人感到十分荣幸,在这神圣而又庄严的婚礼仪式上,能为这对珠联壁合、佳偶天成的新人作证致婚词而感到分外荣兴,也是难得的机遇。
各位来宾,新郎××先生现在××单位,从事××工作,担任××职务,今年××岁,新郎不仅外表上长得英俊潇洒、忠厚诚实,而且心里有颗善良爱心,为人和善;不仅工作上认真负责、任劳任怨,而且在业务上刻苦钻研,成绩突出,是一位才华出众的好青年。
新娘××小姐现在××单位,从事××工作,担任××职务,今年××岁。新娘不仅长得漂亮可爱,而且具有东方女性的内在美,不仅温柔体贴、知人为人,而且勤奋好学、品质高贵、心灵纯洁;不仅能当家理财,而且手巧能干,是一位可爱的好姑娘。
古人常说:心有灵犀一点通。是情是缘还是爱,在冥冥之中把他们撮合在一起。使他们俩相知相守在一起,不仅是上帝创造了这对新人,而且还要创造他们的后代,创造他们的未来。
此时此刻,新娘新郎结为恩爱夫妻,从今以后,无论贫富、疾病、环境恶劣、生死存亡,你们都要一生一心一意忠贞不渝地爱护对方,在人生的旅程中永远心心相印、白头偕老,美满幸福。
最后,祝你们俩永远钟爱一生,同心永结、幸福美满。谢谢大家!
证婚人发言稿范例之二:快人快语版
各位来宾、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是××先生与××小姐女士结婚佳期,嘉宾盈门,我作为证婚人,十分荣幸地为大家宣读两人的结婚证书。
……(结婚证书内容)
我作为证婚人,对××与××喜结良缘表示衷心的祝贺,祝福新人恩恩爱爱,白头偕老,工作努力,事业有成,有空的时侯都回家看看,孝敬父母,并且祝福你们早生贵子。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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