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人事处党纪学习教育心得体会范文交流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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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人事处党纪学习教育心得体会交流发言材料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作为党委组织部,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维护党的纪律,尤其是党的组织纪律。我通过近期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条例》,特别是认真研读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的处分”,加深了对党纪的理解和领悟,也纠正了一些认识的误区。比如,以前认为“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但按照《条例》第81条,规定该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第63条,规定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两个行为都具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特点,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往往是因为组织观念不强、不与组织交心,打着自己的“小算盘”,属于违反组织纪律;而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往往是混淆是非、设置障碍,蓄意干扰、妨碍正常的调查工作,对抗性较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两个条款一起学习,前后贯通,才能了解得更准确、更深刻。下面,结合学习、思想和实际,向大家汇报几点个人感悟。

一是将学习成效转化对党忠诚。学完《条例》全文,一个很大的感触就是“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比如,第2条明确指出,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第3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自觉。这些都充分体现出《条例》修订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认为,作为党员干部要自觉用“五个必须”正心修身、用“七个有之”自我诫勉,把严明的纪律转化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对党绝对忠诚。

二是将学习成效转化为遵规守纪。《条例》划出了党员行为底线,对不少处分条款进行了“加码”,倘若今后违纪,责罚的“板子”将打得更重,付出的违纪成本也将更高。比如,第52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第91条新增了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违纪形成给予相应处分。《条例》把“四个服从”细化具体化,列出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突出强调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落实,突出强调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我深感,作为党员干部,要强化组织意识,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处理好自由与约束的关系,切实做到“四个服从”,把《条例》内化为尊崇敬畏、外化为规范言行。

三是将学习成效转化为担当作为。《条例》第131条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第19条中新增对轻微违纪给予相应处理,不予处分,并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从而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我感到,作为组织人事干部,必须坚定坚决落实好区局党委决策部署,将《条例》的“硬杠杠”“铁规矩”,落实在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录、职务职级晋升、干部考核、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管理等工作中,用党规党纪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税务干部队伍,为做好税收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下步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把《条例》作为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守纪执纪的行为准则,坚持逐章逐条学、带着问题学、知行合一学,带头争做知纪明纪、检身正己、守纪执纪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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