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检视整治推进专题会讲话稿精选3篇
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全面检视问题,强化整改措施,提升工作效率,确保落实到位,共同推动事业发展,真是势在必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教育整顿检视整治推进专题会讲话稿相关内容,供您学习参考!
教育整顿检视整治推进专题会讲话稿 篇1
同志们:我们:
目前,全国政法队教育整顿工作蓬勃发展,教育整顿工作自今年2月以来,不少政法干部对表各级文件精神学有了深刻的了解,经过学习教育阶段,已经进入了调研整顿环节。为落实高级档案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整顿整顿工作,体现组织关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近日,全国、全省政法队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分别发布了适用自查宽度、查严政策的意见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黄金十四条),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较高的含金量,要正确运用、充分利用,实现教育大部分、处罚极少的目的。根据会议安排,为改善我县政法队教育,结合省市会议要求和当前工作实际,我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自查从宽到严政策背后。
20xx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加强四大意识,坚定四大自信,实现两大维护,发扬斗争精神,全面深化政法领域改革,提升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
20xx年2月27日,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政法队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切实开展全国政法团队教育整顿,建立政治忠诚、害群除马、顽疾、弘扬英模精神,建立党和人民可靠、可靠、放心的政法铁军,以优异的成绩庆祝建党百周年。
20xx年3月2日下午,全省政法队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召开。省委书记、省政法团队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XXX出席并强调,开展政法团队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配置,是政法战线实现自我革命的有效形式,是锻造新时期政法铁军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扫黑除恶专业斗争后的新期待。要提升政治地位,牢牢把握政法团队教育整顿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关键环节,切实把握这一关键政治任务。要以调研改革为核心环节,突出问题,动真硬,接触要害。要统一当前变化和长远立场,建立章制、源头管理、固化教学整治成果。
3月5日上午,全市政法团队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开展政法团队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住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3月17日,县委书记、县政法团队教育整指导组长XXX在县政法队教育整备指导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政法队教育整备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切实开展我县政法队教育整备。
4月12日下午,市政法团队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新任市委书记、市政法队教育整顿指导组长XXX主持,强调要提高政治地位,坚持问题指导、目标指导,严格开展调研整顿。
由此可见,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政法战线全体干部对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布局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根据调研整理环节工作内容,深刻反思反思,自觉开展自查,有问题主动解释。
二、自查从宽、从严政策出台的纪律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xx版)第17条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或减轻处理。
(1)自愿说明本人应受党纪处分的问题。
(2)在组织验证、立案审批过程中,可协助验证审批,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3)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受党纪处分或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检查确认的;
(4)积极恢复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
5积极提交违纪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轻松或减轻政务处分。
(1)自愿说明本人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2)协助调查,如实说明本人的违法事实。
3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验证真相的;
(4)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发挥二次或辅助作用的;
6自愿提交或赔偿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到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法定的轻微情节有十五种情况:在其中犯罪后自动发生案件,如实供述自己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
犯罪嫌疑人没有定金规定的投案自首情节,如果诚信供述自己犯罪,可以轻易处罚,如果诚信供述自己犯罪,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有暴露他人犯罪行为、验证真相、提供重要线索、调查其他事件等功绩的,有轻微或减轻处罚的重大功绩的,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自查从宽、从严政策的主要内容。
政策共分为四部分14条,其中第一部分整体原则,1-3条。第二部分适用范围,4-6条。第三部分适用情况,7-10条。第四部分压实责任,11-14条。以下重点解读适用范围、适用情况。
(1)要把握政策适用对象和时间节点。
自查广泛,查重严格政策的总体原则是坚持惩罚前氡之后,治病救人,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重量、结果影响、思想态度等因素,体现宽严相济,注重正风肃纪与正面激励的结合。
(1)适用对象。总之,全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都在编在职警察。离职或调岗,离职人员中主要问题发生在政法工作期间,可供参考。
(2)适用节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在全省政法队教育整顿开始之前,积极说明问题,但是还没有完成办理;在全省政法队教育整顿期间,积极说明问题,但是在教育整顿结束之前,还没有完成办理,供参考。
(3)适用重点。围绕六大顽疾,违反了防止干预司法的三项规定,违反了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违反了出资,违反了减刑、假释、暂时监外执行,案件不成立,案件不予调查,犯罪不予纠正,法官检察院离职后违反了律师职业,成为了司法客户。
(二)通过自查的几种情况。
(1)认定个人自查情况。8种情况:在填写政法团队教育整顿《个人自查事项报告》时,如实报告问题;在组织对话过程中,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对话过程中,如实说明问题;在组织审查时,如实说明问题;在立案调查阶段,如果主动说明还未被组织掌握的问题,经过调查证明亲戚朋友的规则,如实说明问题,或亲戚朋友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后,警方本人承认错误,主动接受组织处理的事情,首先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问题的意思,本人自动说明问题。
(2)单位自查的认定。分公司自查和相关负责人自查两种情况。对于涉嫌违纪、职务违规的公司,集体研究决定或公司负责人决定主动向组织解释问题的,公司主动解释问题的案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的,参加集体研究并同意主动解释问题的,可以认定为自己调查的公司没有主动解释问题,直接负责人主动解释问题的,可以认定直接负责人为自己调查。
3抓住宽松政策时机。
如果可以认定为个人自查、公司自查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在政策纪律的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进行广泛的处理。
1违纪违法问题较轻时,可免除或不予处理,对话提醒、批评教育、命令检查、警示或组织处理。
(2)违纪违法问题较重的,应予以撤职以上处分的,按照纪律依法从轻处理或减轻处理。
(3)对违纪违法问题严重时,可综合考虑行为性质、情节、结果、时间节点、态度、表达等因素,从第四形态转变为第三形态处理。
(4)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在转移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时,按有关规定提出宽限处罚建议。
5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结合工作功能,充分落实宽处罚措施,不落实。
符合自查情况,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分。
(4)自查后应避免被查重处理。
文件规定,在全省政法队教育整顿期间,拒绝向组织如实说明违纪违法问题,伪造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的,一旦被发现,将依照严查依法严格处理。
符合调查情况,有纪律规定的轻微或减轻情况时,应严格把握事实性质的认定和宽规的运用,依法依规处理。
四、落实自查宽、严政策的几个要求。
1深入了解,学会了解。刚才解读的《政法团队黄金十四条》是党中央、省委关心保护政法干部的具体表现,希望在当前政法团队教育整顿的关键时刻,充分理解政策制定的初衷,愉快结合,消除忧虑。逐一分析理解,勇于面对问题,勇于修正错误,充分认识早期调查早期自主形势,通过团队教育整顿彻底解决思想、政治、组织、作风等问题,处罚前氡后治病救人。
(2)放下负担,积极整改。《金十四条》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党纪法律法规,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出台的政策条款,有法律依据,有规定,有操作性,组织严格执行。希望对照《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部门法律法规,对照《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审视往事,对违纪行为和违法行为。
(3)按规则遵守纪律,规范流程。教育整顿期间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警方,如实填写个人自查事项报告,写自查报告,签字盖章。可持有两份材料向县纪委监委、单位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说明问题,接待人员应同时做好接待记录。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对解释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集体讨论决定。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及时按程序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4)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教育整顿的目的不是处理多少人,而是通过教育整顿,教育拯救大部分,处罚极少。纪委监委坚持惩罚前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正确把握三大区别,利用四种形态,综合考虑事件性质、情节重量、结果影响、思想态度等因素,表现出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宽严相济。认真对照金十四条中第七条规定适用的八种状况和第九条规定,在政策纪律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开展宽广处理。
同志们,调研改革环节是政法团队教育改革的核心环节,也是动真硬、触碰要害环节,是消灭害群之马,实现顽疾目标的关键,直接决定教育改革的最终效果。要充分认识到本次教育整治的重要意义和当前整治活动的严峻性,切实提升政治站位,以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主动调研自我纠正,切实把握自我调研宽、严政策时机,确保教育整治环节取得实际效果。
教育整顿检视整治推进专题会讲话稿 篇2
同志们:
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部署与要求,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院警示教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市委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警示教育环节的工作要求,动员部署我院警示教育环节中的工作任务。下面我就抓好我院警示教育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升站位,充分认识警示教育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警示教育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深入剖析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教育作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要做深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做实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
当前,政法系统正在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开展好警示教育工作既是教育整顿工作的客观要求,也是在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下推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警示教育作为一项重在解决思想意识根源的重点工程,所起的作用无法量化,不易衡量,不可能立竿见影、一抓就灵。因此有些同志就产生了“教育无用论”和“教育万能论”的错误思想。以往在开警示教育大会、观看廉政警示片的时候,有不少干警以工作忙等原因为由,不到会参加,会后要求撰写心得体会、观后感时,也认为是形式主义、走过场,以“应付”心态敷衍了事。这种现象并非个别,我们必须引起重视。
二、坚持防微杜渐,防范上过关教育片通过一宗宗生动明晰的案例使我们看到案例中曾经的同事付出的代价是极其严重的。“一失足成千古恨”,我想这一定也是追悔莫及的当事人内心感受,然而真正品尝了其中的滋味,那后悔有用吗?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自律的警示防线,是对每个人的考验。作为公安系统的一名干部,时时处于勤政廉政的风口浪尖,平时更要义不容辞的加强廉洁自律的学习,增加廉政的意识,关键时刻一定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针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更要提高认识,始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强化保廉意识,做到廉洁自律,从而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中找准自己的人生航标,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三、严格按照制度办事,行动上过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针对日常工作,我一定按制度办事,严格要求自己,低调作人,高调做事。我一定拉紧勤政廉政的准绳,做到对个人负责、对单位负责、对家庭负责的“三负责”原则,谦虚朴实,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周围的同事,争做模范的带头人,干好本职的工作。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学习,我更深切体会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自律的必要性,更加深切体会到只有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才能快快乐乐生活。精神为指导,脚踏实地、扎实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公安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教育整顿检视整治推进专题会讲话稿 篇3
同志们:
当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如火如荼开展,教育整顿工作自今年2月份以来,广大政法干警对标对表各级文件精神学深悟透,经过学习教育阶段,已进入查纠整改环节。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体现组织的关心厚爱,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近期全国、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分别出台了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和实施意见(以下简称“黄金十四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很高的含金量,要精准运用、用活用足,真正实现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的目的。根据会议安排,为做好我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工作,结合省市会议要求以及当前工作实际,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出台背景
20xx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发扬斗争精神,着力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法工作现代化水平。
20xx年2月27日,经党中央批准,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扎实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20xx年3月2日下午,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召开。省委书记、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XXX出席并强调,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政法战线实现自我革命的有效形式,是锻造新时代政法铁军的重要途径,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新期待。要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关键环节,切实把这一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把查纠整改作为中心环节,找准突出问题,动真碰硬、触及要害。要统筹“当下改”与“长久立”,抓好建章立制、源头治理,固化教育整顿成果。
3月5日上午,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好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3月17日,县委书记、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XXX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我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
4月12日下午,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新任市委书记、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XXX主持并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从严从实开展查纠整改。
由此可见,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政法战线全体干警要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按照查纠整改环节工作内容,深刻反省反思,自觉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做到有问题主动交代。
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出台的纪法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版)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3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5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3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情节有15种情形:其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主要内容
政策共分四个部分14条,其中第一部分总体原则,1-3条。第二部分适用范围,4-6条。第三部分适用情形,7-10条。第四部分压实责任,11-14条。下面我着重就适用范围、适用情形进行解读:
(一)要把握好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时间节点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总体原则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影响、思想态度等因素,体现宽严相济,注重正风肃纪与正面激励相结合。
1适用对象。即全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全体在编在职干警。离退休或调出、离职人员中主要问题发生在从事政法工作期间的,可参照使用。
2适用节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前,已主动如实说明问题,但尚未处理完毕的;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已经主动如实说明问题,但至教育整顿结束尚未处理完毕的;都可参照适用。
3适用重点。围绕“六大顽瘴痼疾”,即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纠,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二)要弄通“自查”的几种情形
1认定个人“自查”情形。8种情形:即在填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时,如实报告问题的;在组织谈心谈话过程中,如实说明问题的;在组织谈话函询过程中,如实说明问题的;在组织核查时,主动如实说明问题的;在立案调查阶段,主动向组织说明尚未被掌握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经亲友规劝如实说明问题,或者亲友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后,干警本人认错悔错,且自愿接受组织处理的;先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说明问题的意思,后本人主动到办案机关如实交代问题、接受处理的;其他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等应当认定为“自查”的情形。
2单位自查的认定。分单位自查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自查两种情形。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认定为单位自查;单位主动说明问题的案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主动说明问题的人员,均可认定为自查;单位没有主动说明问题,直接责任人员主动说明问题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认定为自查。
(三)要抓好“从宽”的政策时机
只要是可认定为个人自查、单位自查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在政策纪律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从宽处理。
1对违纪违法问题较轻的,可以免予或不予处分,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2对违纪违法问题较重的,本应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依纪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3对违纪违法问题严重的,综合考虑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态度、表现等因素后,可由“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在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5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结合工作职能,充分落实从宽处罚措施,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缓刑;可从宽处罚的,从宽处罚。
对符合“自查”情形的,且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纪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四)要避免不自查后被查的从重处理
文件规定,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拒不向组织如实交代其违纪违法问题,或伪造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的,一经发现,即按“被查从严”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符合“被查”情形,且有纪法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要严格把握事实性质的认定和从宽规则的运用,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四、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几点要求
(一)深学细悟、学懂弄通。刚才解读的“政法队伍黄金十四条”是党中央、省委关心爱护政法干警的具体体现,在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关键时刻,希望大家充分认识和理解政策制定的初衷,打开心结,消除顾虑。逐条剖析逐条领悟,做到敢于直面问题、勇于修正错误,充分认识“早查早主动”的形势,通过队伍教育整顿彻底解决思想、政治、组织、作风等问题,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放下包袱、主动整改。“黄金十四条”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党纪法规法律,结合政法工作实际出台的政策性条款,是有法可依、有规可查的,是具备可操作性的,组织将严格对照坚决落实。希望大家对照《人民警察法》、《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部门法律法规,对照“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检视回顾过往工作,对存在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及早把握时机,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三)依规依纪、规范流程。在教育整顿期间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干警,要如实填写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撰写自查报告,并签字捺印。可持两份材料向县纪委监委、单位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交代问题,接待人员要同步做好接待笔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交代的问题分类处置,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及时按程序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教育整顿的目的不是“处理多少人”,而是通过教育整顿,教育挽救大多数、惩处极少数。纪委监委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用好“四种形态”,综合考虑事情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影响、思想态度等因素,体现宽严相济、宜宽则宽、当严则严。认真对照执行“黄金十四条”中第7条规定适用的8种情形和第9条规定予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在政策纪律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从宽处理。
同志们,查纠整改环节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中心环节,也是动真碰硬、触及要害的环节,是实现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目标的关键所在,直接决定着教育整顿的最终成效。大家要充分认清此次教育整顿的重要意义和当前整顿活动的严峻性,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刮骨疗毒的自我革命精神主动自查自纠,切实把握“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时机,确保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