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宣传讲课稿【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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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宣传讲稿【第一篇】
近年来,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多部门和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取得了显著成效,县城区和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预防知识知晓率有了大幅度提高。但边远山区、农村的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衡,与艾滋病防治实际要求相比,无论在广度、深度和持久性等方面均存在着较大差距,农村居民艾滋病知识普及率不高,防艾意识和能力不强,特别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农村居民、中老年男性的艾滋病知晓率仍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推进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的深入实施,加大对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基层防艾体系,实现防艾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有效遏制艾滋病在农村地区的传播和蔓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和干预的有效形式,更加广泛、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全民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的性病知识的普及宣传,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风范,改变不健康的行为;同时,反对社会歧视,倡导相互关爱的道德风尚,为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具体目标。
1.农村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
2.乡镇普通中学的学生每年至少接受2个课时以上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卫生院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村干部、教师学生、派出所干警、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等人员至少每年接受一次以上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
3.外出务工农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4.在农村地区活动的高危人群(包括吸毒人群、暗娼、嫖客等)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组织措施及责任。
(一)宣传教育。
1.成立县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小组。协调教育、公安、工商、广电、卫生、人社、人口计生、交通等部门组织在农村地区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分片包干,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乡、村两级要构建以乡医、村医为核心的防艾工作小组。艾滋病宣传的内容包括艾滋病基本知识、防护技能及早期检测、早期治疗。
2.部门责任。
县委宣传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共同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开展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提供艾滋病防治信息和技术指导;编制宣传教育和培训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培训宣传教育骨干。
广电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艾滋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全县初中、高中和职业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公安部门:结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和禁毒工作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工商部门:负责娱乐和服务场所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宣传工作。
人社、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农村人口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客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二)工作形式。
20xx年6-12月,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在全县各乡镇普遍开展防艾知识进乡村活动。
1.全面推进“防艾知识进乡村十个一工程”,即:建立一支艾滋病宣传志愿者队伍(每村5人);每个卫生院张贴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画;每村在村屯人流聚集流动场所设立一个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栏;每村至少粉刷一条以上永久性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标语;每村组织一次艾滋病入户宣传教育;每村放映一场以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专题片;每月发送至少一万条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手机群发短信;利用远程教育平台,每个季度开展一次远教防艾知识培训;每年对当地村民进行一次防艾知识知晓率调查;每年开展一次具有当地特色的防艾宣传活动(如山歌、快板等)。
2.推进防艾知识进乡村宣传工作实现“五覆盖”,既网络覆盖、电视覆盖、短信覆盖、围墙覆盖、家家覆盖,保障“防艾知识进乡村十个一工程”达到普遍推行、重点促进,全面落实,达到预期目标。
4.部门责任。
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开展防艾知识进乡村活动,及时推进各项工作的进度。
防艾攻坚工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人员培训。
在本年度内,由教育局负责完成乡镇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至少接受2个课时以上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组织教师、学生至少接受一次以上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有教材,课程安排表,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各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村干部至少接受一次以上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公安局负责组织各派出所干警至少接受一次以上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住建局负责对农民工进行防艾知识培训;旅游局和工商局负责对宾馆、旅馆和招待所的服务人员进行防艾知识培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业服务员人员进行防艾知识培训;工商局、公安局联合负责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及潜在艾滋病高危人群进行防艾知识培训。
(四)工作动态数据收集上报。
各成员单位及各医疗卫生单位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县防艾办,防艾办整理分析后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3月,艾滋病防治知识进乡村总结和评估。
四、工作保障。
为确保我县艾滋病防治知识进乡村工作顺利实施,由财政从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提供资金保障,确保该项工作开展过程中人、财、物到位。成立“艾滋病防治知识进乡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督查评估,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员:梁冰县司法局局长。
吴世献县卫生局局长。
陆伟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王伟县民政局局长。
许元星县教育局局长。
岑永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农国章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英杰县工商局局长。
文善积县交通局局长。
王骞志县委宣传副部长。
廖有来县广电局局长。
黄忠敢县公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防艾办,办公室主任由吴世献同志兼任,关革同志任副主任,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开展及汇报。
五、督导与评估。
为加强防艾知识进乡村宣传教育工作开展,防艾办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活动的进行督查评估,做到月月有督导、有分析,每次工作内容有督导、有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高质量完成。
法律知识宣传讲稿【第二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学前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营造全社会高度关心、重视学前教育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提升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陕教基三办〔〕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街办内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并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指南》——让科学进入千家万户。
二、活动时间。
5月20日至6月20日。
三、宣传内容。
1、宣传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宣传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的重大意义,形成全街办内教育系统及群众重视学前教育,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2、宣传学前教育管理制度。
规范办园行为。
3、宣传科学,纠正“小学化”倾向。
广泛传播先进的学前教育理念和科学,提升广大家长的育儿信心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违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各园要围绕“快乐生活、健康成长”主题,广泛开展“家园共育”活动。让广大家长了解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学前教育的科学理念及学前教育内容和形式,帮助广大家长正确认识学前教育的`规律,提高科学育儿能力,为广大幼儿营造健康积极的生活环境。
四、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五、实施步骤及活动形式。
(一)动员阶段(5月20日—5月22日)。
制定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动员大会,为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广泛进行宣传。
(二)实施阶段(5月25日至6月10日)。
1、加强社会宣传力度。
各幼儿园要利用qq群、宣传栏、宣传单等手段向全街办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在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标语,通过印发宣传册、宣传单、现场解答幼儿家长问题等方式宣传国家和地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
2、多形式开展园内宣传。
各幼儿园教师集中学习学前教育相关政策,尤其要组织教师逐条学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等幼儿园教育行业标准,通过专业研修、教研活动、园本培训、基本功比赛、教师演讲、赛教活动等方式,帮助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各项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坚决纠正“小学化”倾向,不断提升学前教育专业水平,力求将专业规范融入保教工作,在保教工作中内化专业规范。
3、多方法指导科学育儿。
在宣传月期间,通过向家长开放活动,举办家教知识讲座,家教栏、班级qq等方式,覆盖所有在园幼儿的家长,普及科学,指导家长的教养行为,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三)总结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
活动结束后,以园为单位将活动开展情况及相关原始宣传资料和图片汇总后于20日前交中心校。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根据各幼儿园实际情况及特点,紧扣主题、精心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计划。充分体现特色,统一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办的工作格局。
2、加强宣传,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家长及幼儿园的积极性,鼓励其。
利用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宣传月活动。
3、通过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以期取得家长对学前教育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让科学进入千家万户,推动我园学前教育再上新台阶。
中心校。
20xx年5月18日。
法律知识宣传讲稿【第三篇】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活动主题。
科学育儿,健康快乐。
二、活动时间。
xxxx年5月20日至6月20日。
三、宣传活动具体安排。
(1)理论学习。
组织幼儿园教师集中学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通过教师们学习集体交流,增强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正确引导。
(2)六一活动。
“六一”儿童节是孩子们的节日,也是家长们的节日。为庆祝一年一度的“六一”儿童节,让小朋友们度过一个快乐而有意义的节日,并给家长们创造关心孩子的机会,我园特别准备了许多精彩的节目。以班为单位,有诗歌朗诵、歌伴舞等。通过活动让家长和小朋友们来体验快乐、分享快乐。
最后以一首“感恩的心”结束本次“六一”节目,培养孩子从小怀着一颗善良感恩的心对待亲人和社会。
(3)科学保教活动。
为提高我园家长对幼儿营养、保健、安全、疾病预防、卫生等知识,及时向家长宣传科学的育儿方法,我园决定在学前教育宣传月开展科学保教活动:1、全方位向家长深入宣传规范办园、科学保教的理念,寓教于乐,使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2、发放幼儿卫生保健、营养、疾病预防等相关资料,使家长深入了解手足口病的.危害,并预防其发生;3、继续做好晨午检工作,对幼儿活动环境进行彻底消毒,把每位幼儿安全放在第一位,家园互动,保证幼儿身体健康。
我园会更加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快乐、祥和的氛围,让家长放心,使孩子的身心得到健康的成长。
法律知识宣传讲稿【第四篇】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四年级二班的__,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
同学们,你们一定不会忘记发生在五年级两名女生身上的交通事故吧,那是在她们上学的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撞倒,险些生命不保,其中一位女生至今还没完全康复。
我想,在座的每一位更不会忘记去年发生在后村的那场车祸吧!那是幼儿园一个5岁的小男孩,在过马路时,被飞奔而来的三轮车撞飞,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在我们眼前消失。这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他的父母悲痛欲绝。那触目惊心的场景,至今还历历在目;那撕心裂肺的哭喊声,至今还回荡在宽坪的上空;那用血换来的教训,应该让所有人惊醒!
当你要穿过马路时,请多一份谦让和耐心,绝不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红灯停绿灯行”“一站二看三通过”,它不仅仅是几句儿歌,还是我们的行为准则。
如果说生命是花,那么安全就是绿叶;如果说生命是画,那么安全就是笔;如果说生命是河流,那么安全就是护堤。没有了安全,生命就会摔跤,没有了安全,就没有幸福可言;没有了安全,未来一切都是空谈!
同学们,请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意识。只有这样,你才能拥有健康,拥有幸福,拥有未来,拥有生命!
谢谢大家!我的演讲结束。
法律知识宣传讲稿【第五篇】
为积极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日活动,为了进一步把我校法制教育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根据市教育局指示精神,以及《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我校把普法教育、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作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重要工作来抓。给学生营造安全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我校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大家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校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本次法制宣传日活动,郭校长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成立了本次活动的领导小组、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及活动内容。学校利用每周四的例会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要求教师写学习心得、交流法制教育经验体会,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法制意识和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力求使全校广大师生都能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办事。
为了配合本次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学校门前悬挂“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的横幅标语,在学校最显眼的地方悬挂上名人画像及其格言,各种规范守则等,营造校园氛围。我们还充分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站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通过班会、夕会课向学生进行“法在身边”的法制教育和现场讨论会,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学生在良好的校园环境中受到熏陶,在积极的校园氛围中受到教育,从而明确了真善美、假丑恶,提高了对外来文化,各种犯罪违纪诱因的免疫力。
为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我们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对全体师生进行辅导;另一方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氛围。在此,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日”法制教育讲座,进行法制教育主题班报活动;进行了“做守法小公民”手抄报比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提高了学习自觉性。由于思想重视,认识到位,教学效果较好。
法律知识宣传讲稿【第六篇】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当今世界,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快速,使以前难以想象的洲际交往成为普通的事情。现代传媒手段的普及和推广,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把地球变成一个“村落”人类公共生活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因为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文明礼貌是社会交往中必然的道德要求,是调整和规范人际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密切相关。每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问题,助人为乐是美德和习惯,将是一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精神财富。
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它既有国家强制性,又有普遍约束力;它不仅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生活准则,引导人们自觉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生活的正常秩序,并且,通过制裁破坏公共秩序的造法行为,强制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准则。
道德和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就是同利益群体各显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有序的公共生活不仅有利于日常生活的和谐,也会促进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法律规定了经济运行的规则,而道德则使经济运行中每个个人更有社会责任感,服务社会,造福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对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障。在人们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以后,人们会更加重视生活品质和品位。更需要良好的省会风气和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些都是要以有序公共生活作为保证。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程度和生态文明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国家现代化有赖于人得而现代化和公共生活的文明进步。
当人们有时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我们应用法律思维来处理,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
我们作为大学生应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锤炼高尚品格,打下未来良好基础。
法律知识宣传讲稿【第七篇】
对于所有人来说,学习法律知识都具有其重要性--无论您是专业律师、商人还是普通成年人。这里网友为大家整理了(*),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敲着勒索罪与相似罪名怎样区分?
敲诈勒索是指的以非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也是使用威胁等其他方式获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怎样区这些相似罪名呢?本文整理了(*),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欢迎浏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判罚标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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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刑事追诉,特别是财产犯罪,财产犯罪一般是根据犯罪数额确定是否应该提起公诉或者根据犯罪数额确定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作为一种常见罪名,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详情请看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上述条文,敲诈数额较大的应予立案追究。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予以立案侦查。
犯敲诈勒索罪的(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犯罪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罪犯罪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
敲诈勒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敲诈勒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同时,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以上是网友分享的“法律知识宣传讲课稿【通用8篇】”,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立案标准还是比较低的,同时上述还介绍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希望对你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有一定的帮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怎么认定未遂?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判?网友整理了(*),欢迎浏览!
按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等:
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
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4、危险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按《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时,依法才构成犯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较大数额钱财的行为后,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已具备,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因此,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遂,依法也构成犯罪,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网友分享的“法律知识宣传讲课稿【通用8篇】”,敲诈勒索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才会认定为既遂,所以没有达到数额的即是敲诈勒索罪未遂,对于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文将会为您详细介绍。
一、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三)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上就是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的情形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解释》规定了敲诈勒索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想要获得法院适用这一规定,需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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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罪名,属于财产犯罪。财产犯罪定罪;量刑一般是按照犯罪数额认定的。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网友为你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以上是网友分享的“法律知识宣传讲课稿【通用8篇】”,量刑数额认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上述都作了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敲诈勒索罪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在行为方式上与敲诈勒索罪有一定的相似性,那么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网友整理了(*),请看下文。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敲诈勒索在目前也并不少见,所谓敲诈勒索罪就是用非法威胁强行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很多受害人因为害怕不敢报警,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只要构成了此罪就是犯罪了。那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网友为您介绍一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就是对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介绍,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分子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非法索取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其实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大家如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到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1.遇事就请个律师吧,不要过分相信自己有什么关系等等。
2.法律上不存在骗婚的说法,假设路人甲声称自己身价巨万,某女结婚后发现路人甲其实一文不名,以其欺骗为由要求离婚或申请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均不被支持。
岁就可以判死刑了。
4.在酒桌上,别人不胜酒力你仍然力劝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你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案件才能无限防卫!
5.走在大街上,你看见有人瞅你的眼神不对,你一拳将其打翻在地,那不算正当防卫。
6.拉电网防贼不算正当防卫,出了问题算故意杀人。
7.公布小偷身份是否侵犯其隐私?不,虽然对于小偷来说,他肯定不希望别人知道他的身份,但对公众来说知晓其身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8.曝光小偷身份,是否侵犯其名誉权?不,因为小偷盗取他人财物,是被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小偷的社会评价降低是正当的——社会不可能允许出现“德高望重”的小偷。
9.在我国,10岁以下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你家的小孩用ipad购买很多钱的app,或者拨通电话开通某项业务,如果家长有充分证据,苹果和电信公司应当退还购买费用。因为10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合同行为归于无效。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无效不代表没损失,如果小孩子买的东西被消费或毁损,你们还得赔偿。所以,还是管好孩子和支付密码吧!
10.进行离婚登记即为真离婚,如以假离婚时未公平分割财产为由起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常见的就是,为了买房夫妻双方进行所谓假离婚,不动产转移至一人名下,后来这方假戏真做抛弃另一方。
12.如果有人说“这是我的劳斯莱斯,你去把它砸了吧”然后你去砸了人家的车,这个没有关系,当然,前提是劳斯莱斯确实是人家的,这说明,相比于人身健康,法律对于财产的保护就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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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栋楼上某户人家中丢了某个物件砸伤了人,除1楼外的高层都可能被判承担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当时家中空无一人等情形确认绝对不可能是你伤害的。
15.父母包庇孩子犯罪不会被追究包庇罪。这里是包庇,不是教唆。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这条别信的太真,我国刑法没规定父母包庇可以免责,只是一般情况下,不做得太过,出于人情考虑通常不追究父母而矣。
16.要在一切你觉得可能出问题的时候保留证据,太重要了。
17.签合同时一定要阅读并理解合同,包括其中的小字注解等一切信息,对合同中不确定或者持不同意见的条款应提出商榷,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拒绝签字。合同一旦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后来有了麻烦,“签字的时候没看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18.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行为。
19.在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这个人就是无辜的。
20.说某个人有罪是刑法上的说法,说某个人对某件事情承担法律责任则往往指民事责任。
21.宪法是用来约束政府的,即约束政府不能践踏个人的基本权利,没有公民要遵守宪法一说。
22.不是所有经签字盖章的文件、文件中的所有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
23.在办理比较重大的法律事务时,注意留存书面证据,有备而无患。
24.要是你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一年过后才通过法院向伤害你的人提起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过了一年也不一定都时效,时效的认定没这么简单,当然,没必要去拿自己的权利测试时效,维权肯定是尽早为好。
25.乘坐出租车,司机过失驾驶造成你受伤,你可以选择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你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
26.你在转赠财产给受赠人之前,你可以随时反悔。但是,公证或因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捐赠不得反悔。某地地震,某公司承诺捐款__元,后来没捐,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27.给别人借款只有借条证据未必足够,有对方收到款的凭证才安全,尤其是大额交付时。
28.你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前房东卖掉房屋要求你搬出,可以起诉要求补偿。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其实你还可以要求不搬。点击房主和租客都该知道:房主卖房,承租人有权说的两句话!
29.你在路上看见挂着“中国电信__营业厅”,进去办业务,里面的人员也称“我们是电信的”。结果发生一系列的`问题,打电话给电信客服,宣称不是电信自营营业厅而是授权营业厅,电信不承担责任的话,可以起诉中国电信。
30.合同里写了交定金多少多少,但是你可以不交,因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交钱即不生效。
31.还在担心借车给朋友以后发生车祸,自己担不担责的可以放心。如果你不是明知对方无证、醉酒等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借机动车,那么责任由驾驶者承担。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没那简单,你的车还得别有问题等等,这事儿风险还是不小的,能不借还是别随便出借。
32.出于好意,让朋友或同事搭你的顺风车,一旦在路上出了什么小事故涉及到人身安全,你朋友同事可以告你让你赔偿的!
33.要是你没证据证明有人因为挑逗激怒你的宠物咬伤了他,那你就乖乖承担医药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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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宣传讲稿【第八篇】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有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引起广泛的关注。
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祖国未来建设事业的挑大梁者。祖国和人民对他们寄予了厚望。可是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尤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校园暴力和某些学生的出轨行为成为了困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良好学习环境的重要问题。
作为年轻人血气方刚,有时欠思考,法制观念淡薄,有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加以限制,采取了一些过激做法。据了解,青少年犯罪除了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容易冲动、不好把握以外,升学和就业的压力,社会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学校和家庭平时教育和关心的不够,学生自身分辨和识别能力的限制,这些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学校要定期对学生进行一些法制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课在一定范围内要加强进行实施外,还需要党和政府的关心,还有家长方面的教育,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教育,综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很好的社会氛围。
自199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已经普遍开始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里的法制活动也逐渐多了起来,法制班会、法制课、法制演讲赛等一系列与法有关的活动此起彼伏地各个学校开展起来。让学生尽早在法制教育中,在幼小的心灵中得到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知识。
预防青少年犯罪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校园法制活动也红红火火地开展起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法律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宣传普及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青少年相关法律,帮助广大青少年掌握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掀起一个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新高潮,正是宣传学习法制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活动就像给花朵浇水施肥,我相信,只要我们整个社会都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针打早一点,打准一点,青少年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并茁壮成长为祖国的栋梁之才。
“好雨知时节”,“润物细无声”,普法教育活动正如一场润物好雨,持久而细腻地滋润青少年的心田,以孕育出法制之花。
为了祖国的明天,让我们共同来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一个洁净的社会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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