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18大心得体会范文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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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十八大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1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学习毛泽东同志《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毛泽东同志这篇光辉文献的第二个方法就是“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有了问题就开会,摆到桌面上来讨论,规定它几条,问题就解决了。有问题而不摆到桌面上来,就会长期不得解决,甚至一拖几年”。开会既是为了解决重要问题、也是落实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程序,既是履行领导责任,也是重要领导方法,它可以加强领导、民主集中、决定事项、解决问题、化解分歧、总结经验,不可或缺。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或修订的中央党内法规关于“会”的规定,清楚各级党组织应开好哪些法定会议,对于做好党的工作、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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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这既是领导机关名称,也是会议名称。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要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要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的委员会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稿的意见。”规定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补选。

(二)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将制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议事决策的重大原则和工作机制。目前对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是党章的规定。中央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1次。《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明确:“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并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基层一线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十五。”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三)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历史上曾经召开过3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召开的目的是解决重大问题。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其职权是两项,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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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1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四项,分别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全会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常委会征询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党章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

另外,还有几部中央党内法规涉及全会。比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规定,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规定,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在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地方委员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中一项职责是:“召集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还特别规定,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另外,还有几部与常委会有关的中央党内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规定,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党委常委会(党组)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本地区农村工作,召开农村工作会议。《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学习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新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视工作的具体安排”;巡视反馈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规定,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规定,党委(党组)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四)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扩大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这是由于扩大会议不便讨论、不便集中,所以不能代替全会、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五)书记专题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六)议事协调会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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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将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目前中央党内法规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党章中。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党章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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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这里就明确,部务会、厅务会、室务会、委员会是领导机构。党的工作机关应当通过召开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包括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委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等六个方面的重大事项。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党的工作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二)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组织推进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研究讨论专项工作。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由部长(主任、书记)或者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和有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参加。部长(主任、书记)办公会议不得代替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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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会议。党章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党组性质党委,《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它“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党组性质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适用党组会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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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乡镇党的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有六项,其中一项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

(二)党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对党支部的成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500人以上的村党的委员会,经乡镇党委批准,可以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党章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

(四)党小组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重视建强党小组,发挥党小组作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有具体规定,比如“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等等。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也有选举的相关规定。另外,《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除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党组、基层组织的以上会议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等规定,党委(党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专题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党支部(党小组)召开组织生活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学习会议。根据《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规定》规定,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及党委(党组)工作汇报会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专题汇报会,巡视组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会议,巡视组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情况会议。

有关十八大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2

一是进一步理解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决拥护党的四中全会精神。

依法治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民营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对工商联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持续深入学习四中全会精神,强化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用全会精神指导工作,践行“两个健康”,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用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指导工商工作,用法治观念武装头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创新执法监督机制,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以法治工商建设为抓手,把全会要求贯彻在市场监管、消费维权等各项工作中,努力把工商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到新的水平。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引导民营企业遵纪守法经营。

二是把学习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

如何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如何深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得到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认可,这是一个实践问题。因此,要坚持好党的根本路线,就必须深入非公有制企业,深入基层商会,切实做好工作,始终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树立“三个理念”,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工商联干部要始终树立三种理念,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便是在实际工作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一是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始终树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更好地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是牢固树立为非公有制企业高度负责的理念。始终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要虚心听取群众和企业对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建议,遵循和把握群众工作规律,切实对群众、企业负责。

三是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始终把群众、企业利益放在心上,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企业,倾听群众、企业呼声、关心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与障碍,这样才能得到群众、企业的拥护和支持,使群众工作落到实处。

我们务必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在工作中切实改进作风、服务群众,努力为推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建设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和人民满意的理想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是把学习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工商工作中,不断提升法治化工作水平。

今后我要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以法治工商建设为抓手,把全会要求贯彻在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做好消费维权等各项工作中,努力把工商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到新的水平,确保广大市场主体严格履行规定义务,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服务发展、市场监管、消费维权、执法办案的具体行动中传递工商机关的正能量。

有关十八大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3

十八届五中全会将推动中国进行新一轮改革,中国巨轮将再次扬帆起航,踏上新的改革发展征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继续顺应改革的潮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儿女,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康庄大道上,昂首前进。

树立大局意识。大局意识就是坚定小局服从大局,在关键时刻,与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强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主的思想主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禁止出现无大局、无组织、无原则的事件。加倍珍惜目前的大好形势,珍惜好当前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树立服从意识。党员干部服从是天职,要不折不扣、不走样、不变形的执行好党的各项决议。基层干部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始终坚持着“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献给组织”,时刻以一名优秀共 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树立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作为一名干部,系职责所在,在其工作岗位的时间是有限的,在位一天,应尽一天的责,做出一天的成绩。在工作中,我们要以实际行动忠诚履职,发扬螺丝钉精神,努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树立团队意识。“众人拾柴火焰高”,体现了一个团队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工作才有干劲,才能出业绩。一个好的班子,要坚持做到同心、同向、同步,每个人始终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失位”,各就各位,才能保证整个团队有力、高效的运作。

树立创先意识。 在日新月异的今天,采用过去的传统办法,很难取得实效,要求我们基层干部要树立创先意识,要有拿得出手的“核武器”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以高标准、高效率、高水平的工作业绩说话、服众。

改革是推动中国发展进步的动力,是推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不竭动力。我党和各族儿女必须抓紧工作,抓紧落实,励精图治,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我们要毫不动摇走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开辟出来的改革道路,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以更加宽广的胸怀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改革始终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必须毫不动摇推进改革,永不僵化、永不停滞,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风险。

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依靠改改革,这是我国过去取得辉煌成就的成功经验,是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在摸索前进中得到的普遍共识。我国过去30多年的快速发展靠的是改革,我国未来发展也必须坚定不移依靠改革。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我党将始终不渝地坚持改革政策,坚持将改革精神贯彻到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之中,更加自觉、更加坚定地推进改革创新,不断在制度建设和创新方面迈出新步伐,奋力把改革工作推向前进。

学习18大心得体会4

举世瞩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胡锦涛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报告。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身为教师,我们自然会关注教育,从的报告中,我们看到了党中央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和重视,看到了职业教育的发展前景和发展方向。

教师在平凡的岗位上实践“”精神,那就必须务实、求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丰富自己的学识和创新求实的精神。教师教书育人的职业功能首先体现在教书,因而要求教师学识相对较为渊博,以及具备从事文化科学教育事业所必须的求实创新的良好品格。当今时代是知识信息时代,人力资源的开发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教师再也不能仅限于知识的传授和解惑,而要唤醒未知晓或沉睡中的能力,使得每一个人都能分享到人们完全能够发挥自己才能的快乐。由此,我们的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递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重视学生智力的开发,重视学生对获取知识,创造思维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反观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既呈现分化又综合的趋势,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渗透,相互结合,形成一系列交叉学科,边缘学科,跨学科的学科。

这就向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既术业又专攻,又要广泛涉猎。新时代的教师理应成为通才,通识型人才,既具备专精的专业知识,又拥有广博的宽厚的基础知识,基于教育对象成长的特殊性,教育活动同时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科学性与艺术性高度结合的实践过程。所以教师必须掌握教育规律,掌握教育理论,只有按照科学育人的规律去办事,才能获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只有具备了从事创造性实践活动所需的求实,创新的良好品格,才能使自己的教育劳动更具自觉性,避免盲目性。教师在平凡的岗位上实践“”精神,那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和发扬无私的奉献精神。教师教书育人的职业功能,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育人,教师要通过自己的教育活动,塑造出具有健康身心,良好品格的新人,因而要求教师自身必须具备很好的道德修养和思想操守,有着为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对于教师的职业而言,教师个人的思想道德修养大而化之成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劳动的特殊性要求教师的职业道德,比其他任何行业都具有高标准和更具个性的追求,考察教育劳动的全过程,我们发现:教师的劳动难以确定严格的时空界限,他们起早摸黑工作,与学生朝夕相处,干起“活”来全身心投入,其工作难以准确量化,还要随时随地受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学管理者监督,若没有强烈的道德良心和道德责任感,教师的教育活动将无法深入学生的整个身心成长过程;教育工作又是一个周期性较长的实践过程,人们极难在短时间内见到教育劳动的成果,任何一个教育阶段,任何一个单个的教师都难以肯定地说,这个学生成才是因为我,这就要求教师一切从学生发展需要出发,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

从本质上讲,教师的职业劳动就是一种奉献,基于教育劳动的特点和教师角色功能的特殊性,教师角色形象的示范性,客观上要求教师比其他的职业群体,其他行业,其他社会成员具备更高的道德操守。我作为一名一线教师,要把学习的热情化作勤奋工作的激情,并落实到学习教育精神的实践中来,努力做好工作,创造优异成绩,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团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勤奋工作,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好,以实际行动向党的献礼。

有关十八大学习心得体会及感悟5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良法善治,民心所向。”弘扬法治精神,凝聚法治力量,建设“法治中国”越来越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追求。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从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可以看到,一些新机构将成立或组建。从日前最新公布的重大新闻信息中获知,我国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这四大新机构。而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位列首位,可见“法治中国”建设将以更大力度、更大气魄地大刀阔斧推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第六部分“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报告还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结合前段时间学校组织集中收看的六集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我们得以全面了解梳理了近年来法治中国建设的最新可喜重大进步。该专题片全面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征程与辉煌成就,既有宏观的视野、权威的阐述,又有丰富的案例、生动的故事,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波澜壮阔的历史进程,蕴含了人民群众实现公平正义的美好图景,令人倍感自豪、备受鼓舞。

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五年,是全面依法治国举措最有力最集中的五年,成就最丰硕最显著的五年,经验最丰富最系统的五年,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新境界。这是对五年来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总结和精准概括。这五年,法治中国蓝图绘就,全面依法治国号角正式吹响;这五年,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这五年,法治政府不断成熟,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水平显著提升;这五年,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获得感与幸福感不断增强。这一切,映照出习近平总书记对治国理政之道的深刻理解,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心之所向,更展现了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定步伐与长足进步。

立于潮头,方知浪高风急;登临险峰,才见前路艰辛。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列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当今中国,正处于实现历史性一跃的关键节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倒计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在法治中国的伟大新征程中,每一位中国公民既是法治中国的受益者,又是法治政府的建设者,既为之欢欣鼓舞、心潮激荡,又深感责无旁贷、任重道远。作为宣传系统工作者,结合本职,反躬自省,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三个层面为法治中国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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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依法治国,立法先行。“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立法必当以民为本,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满足人民期待。媒体是民意表达的重要平台。新闻媒体见证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点滴进程,同时作为民意的表达通道,也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助力。

近年来,不少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成为社会热点,引发群众热议,不仅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同时对立法、司法工作也带来积极影响。如早年的孙志刚案件就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在《法治中国》专题片中也有这样的鲜活案例。山东女孩徐玉玉在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后,被诈骗分子通过电信网络骗走了9900元学费,因伤心自责过度而不幸离世。媒体的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不仅让电信诈骗这一社会毒瘤恶名昭彰,同时也成为推动整治社会顽疾的重要力量。很快,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重拳出击,使有关违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作为新闻媒体的管理部门,宣传部门更要架设沟通桥梁,及时引导媒体,把握好舆论导向,通过媒体平台,反映民间忧乐、传递群众呼声,反观现有法制体系的漏洞与不足,从而积极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法治中国夯实根基、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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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众传播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学者将媒体权力视作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外的“第四权力”。

例如在今年3月的“山东辱母杀人案”中,媒体介入后,引发社会广发热议,众说纷纭。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等针对舆论关注的各种问题及时做出回应,迅速启动相关机制,最终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妥善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应该看到,媒体舆论监督是一种较低成本的社会纠错机制,尤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更可以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评议,为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保驾护航。作为宣传部门应更开放宽容地善待善用媒体监督的力量,引导规范好,将媒体监督转化为惩恶扬善的正能量。

当然,在正确引导媒体发挥舆论监督力量的同时,也要避免某些利益群体丧失公正立场,以私利绑架民意,以监督之名行干涉之实,动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形成“媒体审判”。尤其在新媒体高度发达、新闻审查难度加大的今天,在这一点上要高度警惕,切实强化党管媒体这一根本原则,不断完善针对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监督管理与教育惩处机制,严防通过操纵媒体误导大众舆论、煽动民众情绪、危害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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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人民群众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力量。

让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中深耕厚植、开花结果,宣传系统和新闻媒体义不容辞,必须充分担当起法治建设布道者的角色,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全民覆盖的普法教育和潜移默化的宣传引导,营造法治氛围,培育法治信仰,强化法治素质,提升法治思维,在民众中进一步形成懂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最终强化崇尚法律的社会意识和民族心理,使法治理念绽放和谐善治之花。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新媒体、自媒体传播影响日深,政府部门尤其是宣传部门要顺势而为,不断创新工作手段和机制,积极借助新媒体、自媒体平台抢占宣传阵地,传播权威声音,引导舆论方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稳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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