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第一章读书心得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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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第一章读书心得篇1
印象之中,这已经是我第三次还是第四次读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每一次都有不一样的感悟。如果说之前几次读,只是纯粹出于记者工作的本能和探究中国发展变迁的兴趣使然的话,那么这一次细读,则已经建立在自己两次尝试社会学考博,对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比较熟悉的基础上,因而此次阅读,才会对于费老的理论建构能力和“君子不器”的治学作风,有更为深刻的感受。
费老在后记中所说,如果把他的《江村经济》看作是社会学社区研究中典型的个案研究论著的话,那么这本《乡土中国》,则属于社区研究第二个层面的作品——比较研究。实际上,我对费老的这个界定是有疑问的,因为《乡土中国》一书篇幅虽小,但探讨的都是中西社会比较,或者说中国的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这两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生态的比较这类相对宏大的内容,显然这本书,已经很难用社区研究的框框前去界定。如果套用现代社会学的分类话语的话,这本书更多可能应该属于发展社会学或者说比较社会学的范畴。从中西社会比较的内容来界定,则本书属于比较社会学;而从中国不同社会形态变迁的角度来看,本书则属于发展社会学。
实际上,用这类严格的学科分野话语来界定费老的这本书,如果在费老本人看来的话,多少显得有些迂腐和可笑。尽管在《江村经济》中,费老细致地展现了自己个案研究的能力、深度与广度,但对于他们那一代学人来说,融家国情怀于其中的宏大叙事冲动,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乡土中国》关注中西社会形态比较这么宏大主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与费老同时代的华人学者,黄仁宇提出了“中国大历史观”,吕思勉更是致力于中国通史的写作与研究。这些学者的家国宏大叙事冲动,跟身处一个动荡不堪的乱世,救亡与图强成为知识分子最重要的命题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即便就拿《江村经济》这样的从小处切入的个案研究论著来说,费老其实也有着强烈的以此映证中国乡村整体发展状况与出路的潜在动机。
乡土中国第一章读书心得篇2
读毕《乡土中国》,我强烈地想要把它推荐给每一个华夏人。虽然是一本社会学著作,但是非常容易理解,丝毫没有阅读障碍。对于那些曾经身处乡村的人更是如此。
在此书中,费孝通提出了礼俗社会、差序格局、礼治等一些乡土社会的特征,用平实的语言作了详细的描述和解释,并且多处拿乡土社会和西方社会进行了对比。作为一个地道的乡土社会中出来的人,我本人非常认同作者的观点。在书的开篇,费孝通就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质的”。即使在成书之后六七十年的现在,虽然其乡土性受到很大的冲击和瓦解,逐步发生着异变,但这句话仍旧是适用的。因为作为“乡土人士”,表面的乡土性或者土里土气可能是很容易去掉的,而且有些随着社会发展也已经瓦解分化,但是还有一些乡土性是深深地烙印在骨子里的,左右着我们。
这样的乡土性曾长期是我们社会稳定的基础,但无奈的是,随着时代发展,到现代社会,这已经成为了一种严重的阻碍。我出身农村,对于乡土社会的特色可以说是从小耳濡目染,现在每次的回乡与别离,都会掺杂太多的心绪。我爱那种乡土性,感到亲切,同时又痛恶这种乡土性,成为现代化的阻碍,一种渐显格格不入的风景。
我觉得读这样一本书,至少可以更好地了解我们的过去是怎样的,了解中国的乡土文化,知道我们离现代还有多远的距离。
乡土中国第一章读书心得篇3
《乡土中国》描绘出了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支配着生活各个方面的体系。因为是初次阅读,我对于书中的内容真正理解的不太多,某些观点也是让我觉得似懂非懂。但本书描绘的体系解答了我对中国一些社会现象的困惑,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中过于西方的那些文化社会差异在我看来也更容易理解了。
中国的人情社会有时也会令人感到苦恼。走出社会靠人脉,办事注重人情关系,这些现象时常让我对将来走出社会参与社会竞争感到一丝压力,光靠个人的奋斗还不足以使自己在社会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有时也会感叹中国人为什么无法像西方人那样公平地靠个人实力竞争。《乡土中国》的《差序格局》、《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两文中,作者费孝通先生论述了中西社会格局的差异,并从这差异出发解释了中国人与西方人对待他人的不同道德观念。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人与他人发生关系,是以自己为中心,如波纹般一圈一圈向外层推出,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圈子内,与中心的关系密切程度当然不同。因而,中国人无法对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处于不同圈子的人一视同仁。而西方人的观念中,个人是依托自己属于的团体而与这个团体内的人发生相互联系的。同时他们信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而他们认为对每个人一视同仁是理所当然的。相比之下,中国人对待他人时更注重关系的亲疏程度,所以就会对于自己关系更密切的人给予更多关照。
人情社会有时令人伤脑筋,但不得不承认从另一方面来说它又是合理的。“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这两种行为相比,大多数人更认同“亲亲相隐”且实际行为也偏向于此。我认为“大义灭亲”是残酷的,人的私心使人在感情上很难做到真正的平等对待亲人与陌生人。法律中有专门的回避制度,当被审判的人与自己有着亲密关系使,审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必须回避,从而保证公平也保证司法人员免受“法理亲情冲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