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安全管理心得体会范文汇聚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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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一篇】

幼儿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这段时间以来,上级领导和园领导对甲流感非常重视,为使全体教师提高认识,充分准备,堵死安全漏洞,及时消除各种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平安。

幼儿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通过远程培训,听了专家的讲座,我深感幼儿园工作的细微性、重要性。“千般照顾,不如自护”。家长和幼儿园教师,不仅有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的责任,同时要及时检查幼儿园的设备、设施,更重要的是要对幼儿进行初步的安全指导、教育,提高幼儿保护自己的能力,帮助幼儿树立一定的安全意识。

一、让幼儿了解一些生活常识,学习和巩固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其实我们孩子生活在家庭、幼儿园和社会的环境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常常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变消极躲避为积极预防,就能够使各种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如热水、药品是幼儿日常经常接触的物品。花花绿绿的药品会让幼儿误认为是糖豆而吃进肚里。杯里的热水也会因为幼儿不会判断而造成烫伤。那么如何提高幼儿对事件的预见性呢?首先要了解一些生活的常识。我们通过谈话,组织幼儿专门的讨论,倒一杯热水、拿来一些药品,请幼儿讨论一下,从而学会一些自我保护的技能。

二、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幼儿形成自我的意识。

幼儿园的环境也是关注幼儿的健康和安全的。我们应与幼儿共同创设相应的物质环境,对幼儿进行直观、形象而又综合的教育。幼儿常常在室内乱跑,发生相撞的事情,在室内布置一些安全标记,提醒幼儿注意。但幼儿不了解安全标记,从认识安全标记入手。在认识的基础上,窗台张贴了禁止攀爬的标记;在楼道张贴了下滑危险的标记,时刻提醒幼儿注意安全。

三、通过直觉体验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

幼儿园里各种器械、各种玩具都有,孩子们可以自由地奔跑,进行游戏,可以说是快乐天堂。但有时玩起来就什么都忘了,往往会对幼儿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这种自身痛苦的记忆是最深刻的。所以如果看到别的小朋友摔伤磕破时,就能把自己的痛苦记忆类推到别人身上,这种体验会有助于幼儿理解自我保护的意义。以后在活动时,幼儿就自然引起了注意,减少对自己身体的伤害。

幼儿园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二篇】

一、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二、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必须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下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必须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七、督促校车司机必须保持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下车。

九、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家长接送幼儿必须出示接送卡。

十一、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幼儿园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三篇】

20xx年4月1日,由我园严雪芬老师组织全体教师进行了校园安全知识培训。通过本次培训,我学到了全面的安全知识,对校园安全工作的开展有了更深的认识,领悟到校园安全对整个社会,对学校教育的重要意义。自身对校园安全思想认识得得到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培训的意义,自己也有全方位领悟。我深刻理解到认真做好校园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

学校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泰山。通过学习培训感触最深的一点是学校的安全管理:关键在前期的预防工作,而在前期的预防工作中,除了物防、技防、人防外,更重要的是对学生的有效的安全教育。而三防相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还相对容易,而对学生有效的安全教育不甚容易。这也是我今后在学校安全工作中重点需要思考的问题。

而在幼儿园发生最多的就是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诸如:走失、摔伤、烫伤、抓伤、打伤、咬伤等等。

如出现这些事故时,作为教师的我们首先必须要展现出一种专业的关爱,即能用有如父母一般的心思来爱孩子,因为爱而产生责任感,因为责任感而小心谨慎地注意和关心任何和孩子安全相关的事物,用心周到地处理孩子的问题。这样的幼儿教师,出于一种专业的关爱,对幼儿的操心和牵挂是主动的,由于发自内心的主动,所以处处能防范于未然,孩子的安全于是更有保障。也正是处处挂虑着孩子,所以幼儿教师在带班中是不可能无忧无虑,自自在在的,我个人的感受就是,从教时间越长,胆子越小。胆子小不是坏事,它促使我能时刻对于可能发生的危险状况有所警惕并预先加以防范,始终把幼儿安全放在首位。

其次,作为幼儿教师要了解的是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一些要素是哪些,才能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幼儿教师,应该是充分地了解幼儿意外产生的一些相关知识,在保证幼儿安全的情况下,仍能提供给他们最大的游戏学习空间,而不是以安全为借口而限制孩子。我们应该给孩子最丰富的学习环境,努力提供各种玩具材料以满足幼儿的探索需求,但我们也应以一颗专业的关爱之心,不断观察孩子的能力和发展,以判断其是否能够进行安全的游戏。

最后,要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教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不要忽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因为对幼儿再多的保护措施,如果幼儿不能自我警惕也难以避免发生意外。不要因为幼儿小而不进行安全教育,在幼儿园中进行安全教育是一种渗透式的教育,如在游戏中建立一些安全规则,在操作中学会正确使用各种工具的方法等,教师适时的指导能使幼儿慢慢地建立安全的行为方式。

愿所有的家长、幼儿园和幼儿教师共同努力,正确认识和对待幼儿园安全问题,用专业的关爱和不懈的安全教育,来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稚嫩的身体不受伤害。

幼儿园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四篇】

通过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看到了国家致力于校园安全管理矢志不移的决心和力量,作为分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我受到鼓舞和推动。在学习中,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和听取了吴校长关于“动用国家七大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此事非同寻常”的话语后,从中看到了党和国家对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特别关心、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行校园安全管理的决心。关爱生命,情系校园,安全举措,拳拳之心,激动民心,更激励着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

“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辉”。我想:党和国家关注民情,顺乎民意,对少年儿童安全的人文关怀所采取的重大举措,一定会受到全国民众的拥护和称赞;国家之决心必定能带动社会各阶层人士之心,带动幼儿园各教职工之心和家庭各成员之心,使之心心相印,形成动力,就能有力推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各部门都认真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齐心合力,依法治校,定能开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其二,通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了解其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觉得它的内容很具体,条款很分明,操作性极强,的确是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南。统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全文,觉得关于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的内容是重点。围绕这个重点内容展开深入的学习和探索,通过学习讨论,明确了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掌握了幼儿园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危房倒塌、防食物中毒、防火、防外来犯罪、防触电、防爆炸;我们教育工作者必须牢记安全管理职责,绷紧安全观念之弦,忠于安全管理之事,加倍努力,做好工作,才能不负众望。

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中,“点化”最为关键。要做好“点化”工作必须抓好两点:一是要不失时机地找好“点”——教育切入点,二是要讲究“化”——教育方法的艺术性,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润泽”的效果。

其四,通过学习和思考,进一步明确了新学年我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组织师生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提高执行教育法规的自觉性;

(二)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而顺利的开展;

(三)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校内安全制度;

(四)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激发师生积极性;

(五)按照安全制度规定进行检查,提高安全管理的效益;

(六)抓好“安全教育活动月”等一系列活动,带动全年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幼儿园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五篇】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公办学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确有困难的,政府可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建设、城管执法、房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七条各级政府与学校应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各级政府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应按照规定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学校应当鼓励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九条学校和在园幼儿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配备男性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园幼儿虽不足200人,但所在区县政府教育、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配备1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的配备2-3名;

(三)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备3-5名。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要专业化。

保安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学校、幼儿园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聘用专职保安人员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

(三)在校学生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

(四)寄宿制学校应当增配保安人数,以适应安全保卫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规定设立卫生室。学校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聘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满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警用钢叉、警棍、对讲机、防割手套、催泪喷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学校围墙应当设置安全防护网。学校内的操场、教室、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食堂、公寓、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六条各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学校的建筑物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学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实验用品,实验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学校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标识,并存放于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统一收集、分类贮存,并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理和处置。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管理有关规定,保证车辆状况良好。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教学区和教职工宿舍区隔离。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登录和持证出入制度,外来人员经允许只能进入学校办公区,并由专人引领陪同。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将非教学和生活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设立隔离线,杜绝学生在校门口排队等候入校现象。对一时无人接送的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要有专人集中看护,杜绝放任、失管。

第二十三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巡逻制度,实行24小时巡逻、守护。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大型校外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向同级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报告,由办事机构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教职工健康检查制度,对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教职工,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离岗治疗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教学楼、办公楼、图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楼等建筑物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用水、用电、用气等设施安全。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内的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财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环保、安监、城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

第三十一条公安、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贴近学校围墙或建筑物建设工程;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学校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和设施,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三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停车泊位等。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开展学生生存教育、自护自救能力教育和健全人格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避险、逃生和报警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安全教育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开学初、放假前,对学生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

(二)每学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周活动;

(四)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演练;

(五)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洪水、地震、消防演练。

第三十七条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应当每学期对分管安全工作的学校校(园)长、校园专职保卫干部进行一次安全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和新聘教师、新任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校车驾驶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保安人员的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公安、卫生、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助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掌握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宣传方案。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对发生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学期组织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整治活动,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实施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确保隐患登记、整改、排除全过程受控。对隐患排查治理中整改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倒查,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学校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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