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范文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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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下称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保证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船用产品在渔船航行、作业中发挥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造、改造、维修或更换渔船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适用于本规定。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的船用产品的检验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全国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船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防止污染、保证质量、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渔船船用产品的不同特性将其划分为a类、b类、c类三种,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二)b类产品是指经渔船检验机构认可,并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三)c类产品是指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方可装船使用的产品。

第六条a类产品的检验管理:

(一)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在取得认可证书后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等规定,申请日常检验。

(二)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

(三)渔船检验机构对取得认可证书后的产品,应按照《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规程》的规定实施产品检验。属于a1类的产品,按照出厂检验方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单台(件、套)发证,并在每台(件、套)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识。属于a2类的产品,采取出厂检验或不定期抽检方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实行批量发证。采用批量发证的产品每批次一般不得多于500台(件、套),并在产品规定位置使用统一制定的检验标识或防伪标识。采取批量发证的产品,其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船用产品证书编号,加盖渔船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章,检验合格章上应载明本产品经××渔业船舶检验局检验合格。

(四)装船使用时,渔船检验机构应查验其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及检验合格章、检验标识或防伪标识,并将其船用产品证书编号等信息记录在渔船检验技术文件中;无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未加盖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不得装船使用。

第七条b类产品的检验管理:

(一)产品制造企业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规定,申请渔船船用产品认可(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

(二)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并按照农业部行政审批程序受理认可申请,审核认可条件,签发认可证书。

(三)取得认可证书后,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本产品经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并标明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认可有效期,加盖制造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章。

(四)装船使用时,可凭标明船用产品认可证书编号和认可有效期,并加盖制造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装船使用。

第八条c类产品的检验管理:

(一)c类产品实行产品合格证查验制度。产品制造企业应按照产品标准生产,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二)装船使用时,船厂应查验产品合格证,并将查验情况向渔船检验机构声明,渔船检验机构应对c类产品的合格证进行抽查。

第九条属于a类、b类的新型产品或首次用于渔船的产品,可采取个别检验方式。个别检验方式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型号船用产品采取个别检验方式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需采取个别检验的应事先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第十条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的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各省渔船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渔船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一)a类产品: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加强产品制造及装船使用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查到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二)b类产品:各省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在辖区内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核查,主要检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核查产品重要安全技术参数,使产品保持认可状态。必要时,可由渔船检验机构封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确认其产品安全技术参数是否满足认可条件。

(三)c类产品: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对用于渔船的产品实施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禁止其装船使用。

第十一条渔船修造企业在进行渔船建造、维修、改造或更换船用产品时,应凭有效的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装船使用,并应对装船使用的产品进行核对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船用产品证书号,属于a类、b类的产品应记录在船舶质量证明文件中,并将a类船用产品证书或加盖验船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一并提交给执行现场船舶检验的验船机构。

第十二条营运中的渔船更换属于a类船用产品时,船东应在申报最近一次检验时予以声明,验船机构应查验相关船用产品证书或加盖验船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并将更换产品的相关信息记录在渔船检验技术文件中。

在境外实施船舶营运检验时,对更换属于a类的产品且未能提供船用产品证书或未加盖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的,船东应向验船机构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附其他验船机构的等效质量证明文件。验船机构核实后,将更换产品的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制造企业等信息记录在渔船检验技术文件中。

验船机构在实施营运检验时,如发现有a类船用产品证书或加盖验船机构检验合格章的产品合格证遗失的,应认真核查船用产品上的检验标识或防伪标识,同时要求船东向船用产品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船用产品证书发证机关收到补办申请后,应及时核实予以补办,补办船用产品证书或产品合格证应作为遗留问题进行记录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a2类、b类产品使用的产品合格证格式以及a2类产品使用的检验合格章式样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制定。检验合格章由验船机构或其授权的认可产品制造企业质检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业经批准的船用产品认可事项和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信息应及时公开,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将产品认可和检验发证情况在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本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如发生违反本规定的,按《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渔业安全管理、渔船检验监督管理需要,负责修订调整《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

第十七条现行的渔船船用产品检验指导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六条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遣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二篇】

为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网友给大家介绍关于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 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 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 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 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 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 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在港期间实施监督检查,避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的抽查行为,不免除船舶、船员及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和保安等方面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船舶存在可能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的,船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口信息,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按有关国际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执行。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抵达港口4小时前(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将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停靠时间和地点向抵达港口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4小时内,将上款所述信息向离开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还应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船舶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传真等方式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如有明显理由怀疑船舶报告信息不实或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应当在船舶抵达港口后,开展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基本情况、检验发证质量、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险情记录等信息,建立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对中国籍船舶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对外国籍船舶,可参照中国籍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进行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收集、处理船舶相关信息,建立船舶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船舶良好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诚信船舶”;

(二)最近三年内在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未发生滞留;

(三)十二个月内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或港口国监督检查记录良好,无重大缺陷;

(四)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且未发生谎报瞒报行为;

(五)按期缴纳各项规费;

(六)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不良的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定的“重点跟踪船舶”;

(二)未按规定履行船舶报告义务;

(三)故意逃缴规费;

(四)在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评价不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网站公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并定期核查其登记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其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章 目标船选择

第二十五条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加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组织的规定选取目标船舶。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公开便利的原则,依据选船标准及风险分类分级评价、公司和船舶信用状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六个月内不再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

经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的船舶,其他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两个月内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三)综合质量评价或信用评价低的船舶;

(四)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五)ais等设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七)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未有明显依据列入船舶安全监督、船旗国检查选船标准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登轮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一节 船舶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安全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 船舶自查情况;

(二) 法定证书文书的有效性;

(三) 船员配备情况;

(四) 货物积载情况;

(五)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如果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船舶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开展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 警示教育;

(二) 责令整改;

(三) 限制操作;

(四) 行政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警示教育以外的处理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的《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并经船长签名确认。

《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一份留船至少保存二年。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监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节 船舶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船舶配员; (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 (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 (四)载重线要求; (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 (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 (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 (八)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登轮后,应当先进行初始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上证书、文书以及历史检查缺陷的纠正情况。

对已经纠正的历史缺陷,船舶监查员应当予以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三)历史缺陷未按要求纠正的;

(四)船舶安全监督中发现明显存在危及安全、健康或环境的缺陷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第三十五条 检查时船舶监查员不得少于两名。

第三十六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做出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一)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滞留;

(四)禁止船舶进港;

(五)限制船舶操作;

(六)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驱逐船舶出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船舶监查员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滞留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中止检查:如果船舶整体状况明显低于标准,船舶监查员可以采取中止检查措施,直到相关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船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跟踪检查:如滞留缺陷不能在检查港纠正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允许该船驶往最近的修理港,并及时通知修理港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跟踪检查通知的主管当局或海事管理机构应验证船舶缺陷纠正情况,关闭已纠正的缺陷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发出通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条 检查结束后,船舶监查员应当签发相应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船长或者履行船长职责的船员应当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上签名。

船舶监查员应将相关检查信息于三个工作日录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通报船旗国政府。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重大的船舶缺陷以及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通知航运公司、相关的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接到通知的航运公司、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或者认可组织应当核实和调查有关缺陷情况,按要求整改,并反馈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三条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航行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四十四条 船舶在纠正导致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七)项所列处理措施之一的缺陷后,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其它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也可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自愿复查申请,决定不予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待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复查。

复查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妥善保管,至少在船上保存二年。

第三节 境外服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或者在境外被滞留、禁止进港(入境)、驱逐出港(境)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将船舶在境外的事故情况、接受检查或处罚的情况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协调沟通和技术支持。

第四十七条 对连续二年不能返回国内港口接受船旗国监督检查的船舶、被国外港口国监督检查有重大缺陷的船舶、以及对境外检查滞留有疑异的'船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赴境外对船舶实施船旗国安全检查,指导船舶纠正缺陷,开展安全管理和履约指导服务。

第四节 申诉

第四十八条 船舶有权对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提出的缺陷以及处理意见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船舶监查员应当充分听取船方意见,如果争议不能在合理时间内解决,应当告知船方申诉的途径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船舶、航运公司或者船检机构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做出的决定在六十日之内向做出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接到复议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复议申请人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六十日之内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船舶监查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船舶监查员分为首席船舶监查员、高级船舶监查员、船舶监查员和实习船舶监查员四个等级。

第五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健全船舶监查员考核、晋升、激励机制。

第五十三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不断更新知识。

第五十四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尊重船上所有人员,不以船旗以及船员的种族、性格、宗教或国籍为由做出带有偏见的决定。

第五十五条 船舶监查员应当坚决拒绝贿赂。船舶监查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适任的船舶监查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对违法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

(四)船舶未按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复查的;

(七)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 船舶未按规定开展自查或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保存《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船舶处50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口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登轮对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进行检查,要求船舶立即纠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将检查扩大至整个导助航系统,直至对其实施全面的船舶安全检查。而这种检查不收船舶安全检查六个月不再实施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因航运公司管理故意造成船舶不适航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航运公司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其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

第六十三条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发证机构有关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因船舶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主观故意造成船舶重大事故或存在严重缺陷的,海事管理机构可终止其检验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逢国家节重要节假日或国家重大活动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有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综合运用船舶安全检查船和船舶安全监督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不受第二十七条不再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期限的限制,但应视为接受了一次相应的检查。

第六十五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也不得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上签注。

第六十六条 船舶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者《船舶安全监督报告》。

第六十七条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安全监督报告》和《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质量后评估。

第六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仅在辖区航行的内河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10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同时废止。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三篇】

预防、探测、消灭船上火灾,以保障海上人命、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国家验船部门的船舶规范,对不同种类船舶的消防设备的设置和防 火要求,均有相应的规定。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实用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范文最新8篇”,提高船员安全防范意识。

监督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接受公司消防监督员、海务监督员、机务监督员、劳动安全监督员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报船舶管理处,由船舶管理处负责协助船舶消除隐患。

消防设备、器材管理

船舶应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适用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

消防设备、器材由二副负责管理,由各主管人员按《船舶检修、养护责任分工》、《船舶消防设备维护保养须知》和《机舱应急设备管理须知》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消防设备、器材处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状态。船长、轮机长、大副负责检查。

船舶应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见附录1)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认真填写“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并签名负责。检查出的问题应尽快纠正,船方无法自行解决,应立即报告船舶管理处落实解决。检查表一式二份,一份报公司管理部 ,一份留船备案。

船舶应每周对通用报警设备进行试验;定期对货舱、机舱、生活区感烟、感温等探测报警设备进行检查。

每3个月对机舱应急切断装置进行检查,每月对灭火器、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并挂牌。

安全通道、应急通道、逃生孔必须保持畅通,照明、应急照明保持良好。

自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使用状态,禁止人为行为将其敞开并固定。

船舶通风筒设备良好,防火挡板开关正常,开关标志明显。

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带时,压力应符合要求;消防阀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水枪应为两用水枪。国际通岸接头及其附件齐全。

大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两年进行称重,并持有效证书;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说明、各舱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阀门良好、开关标志清晰,船长、驾驶员均能熟练操作。

火灾预防

日常防火

贯彻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港口颁发的`消防法令和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

船舶建立防火巡回检查巡视制度,制定巡视路线图并在驾驶台张贴,每班至少按路线巡视检查一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禁止在货舱甲板、物料间、机舱(含集控室)吸烟;禁止躺在床上吸烟;烟头、火柴杆必须放在注水烟缸里,禁止向舷外乱丢烟蒂,航行中不得锁门睡觉。

船舶应在货舱、机舱、油漆间、氧乙炔间等禁烟场所设立明显禁烟标志。

应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开口,桶内需注水;机舱垃圾桶必须有盖,垃圾及时清除,以防自燃。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体存放在专用油漆间,不得存放其他场所。

人员离开居住舱室、工作场所随手关灯;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盖电灯;禁止在电、热器具上烘烤衣物。

船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号。

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发现违章行为,人人有责制止。

电器防火

大管轮为船舶安全用电管理责任人,对船舶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对船员安全用电实施监督;对船舶存在的电气设备隐患有责及时消除,不能自行解决的应向轮机长、船长、公司管理部报告,在隐患消除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防范,保证船舶安全。

按工作需要,电水壶、电暖瓶仅限船长、轮机长、大副使用,使用时不得离人。(限自动恒温型)

禁止船员携带电热杯等电热器具上船使用,严禁私自拉接电源线。

公司为船舶配备的影碟机、洗衣机、电冰箱、微波炉等电器设备,由大管轮负责指定安全专用插座或另接专线。

大管轮定期检测各类动力、电力、电器绝缘状况,并满足船检规范要求。

甲板电源插座应保持水密,不用时应旋紧插座保护盖,防止受潮、短路引发火灾。

各类电源线头必需进行绝缘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测。

室外各类照明灯具应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电线短路引发火灾。

为保证马达绝缘良好,使用烘烤灯具对马达进行驱潮,必需对烘烤灯具进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摇晃或振动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灯具下方需避开易燃物。

机舱配电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

明火作业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应按《船舶明火作业须知》的规定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船舶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按《船舶装运危险品、大件、特殊货物操作须知》的规定进行。

消防演习与训练

船舶由二副负责,在开航前编妥“应变部署表”、“船员应变卡”,经船长签名批准后张贴在驾驶台、机舱集控室、餐厅等场所。

船舶应制定船岸应急计划、应急计划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讯用的电话、电传、传真应及时更新。

船舶消防器材、设备实际位置应与防火控制图相符,防火控制图应在公共场所张贴并在舷梯附近专用水密筒内存放。

船长应根据本船实际状况制定船舶灭火预案;每月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并记入《航海日志》。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复原,保持即刻可用,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缺陷应尽快纠正。

船员要熟悉各种应急信号的意义,熟悉其消防职责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类型的消防器材。

船舶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包括本船全部消防设备的使用及知识培训。

船长应通过培训和演习对船员所担任的消防工作胜任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一步改进,确保船员具有适应能力。

记录

“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由船长负责保存,保存期为1年。

附录

附录1:船舶防火定期检查表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四篇】

“振洋盛”轮,散货船,河北省船舶检验局检验,船舶所有人和船舶经营人:沧州渤海新区振洋海运有限公司。

2010年09月体系文件上船,为了确保体系在“振洋盛”得到有效推进,公司制定了“振洋盛”轮体系实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了体系推进,通过培训和推进“振洋盛”船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大大增强,船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保养也逐步融入了计划性保养模式,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不断提高,船舶的安全状况也有了明显的改善。2010年9月9日,为了满足nsm规则的要求,公司申请,船舶通过了河北海事局的临时审核,2010年11月公司对“振洋盛”轮进行了体系内审,内审结果表明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基本上满足了sms文件的要求,体系在该船基本上得到了有效运行。

1、安全管理体系培训:“振洋盛”轮2010年9月份进入公司体系,2010年9月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正式在该船运行。为了尽快地将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引向正规,规范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加深船员对安全管理体系的认知和认同,以公司指定人员为首的管理人员利用船舶在港作业的停航时间上船推进,按推进计划对船员进行了体系培训。为了便于船员对体系文件的理解和接受,公司采用张贴、制作幻灯片和教育光盘等方法,加强了培训力度;对船长、轮机长、大副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对新聘船员把好船员招聘审核关,按新聘转岗人员熟悉程序做好上岗前的培训,确保新聘船员适任、适岗;按培训程序要求,所有在船船员要对体系文件认真学习,系统了解。船长负责船舶的体系培训工作,安排适任人员或亲自授课,进一步介绍和学习公司sms文件和资料,确保船员对公司sms的熟悉和理解。通过培训,船员熟悉了本职岗位职责,改变了过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掌握了公司安全环保方针和体系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了船员按体系要求进行运作的能力。

2、关键性设备、船舶的关键性操作:公司管理人员上船指导,协助船舶做好对关键性设备的标识工作,落实关键性设备可靠性的措施,及时提供岸基支持,确保了关键性设备的可靠性;对船舶的关键性操作,公司协助船舶制定了符合船舶实际情况的操作规程,在船舶各个明显地方张贴,对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和实操,保障了关键性操作符合规定的要求。

3、应急训练演习:船舶按公司要求制定了船舶应急演习计划并在船舶按计划实施演习,对演习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应急训练,船舶定期对船员按训练手册内容进行讲解,通过应急训练和演习,船员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同时提高了船员应对各种突发险情的处理能力。

4、设备维护:船舶按公司要求制定保养计划和月度保养计划,对每月的保养情况及时上报,机务部门对保养工作及时检查指导,使船舶、设备和系统的维护从故障检修模式逐步纳入了计划检修模式,船舶和设备得到了行之有效的维护保养。体系运行以来,船舶末出现因故障停航,为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奠定了基础。

5、不符合事故、险情的报告和分析处理:体系运行以来船舶共接受了一次部门机关检查,保持了较好的记录,未出现滞留项目,针对安检出现的缺陷,公司和船舶按相关程序要求进行了整改,复检合格。2010年11月公司在秦皇岛港对船舶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船舶及时进行了整改,体系运行以来末有事故发生,对海事安检、船舶安全自查、公司检查出现的缺陷船舶按整改要求进行了分析、制定了纠正措施,实施了整改。

6、内审:2010年11月,公司内审组对“振洋盛”轮进行了体系内审,开具了《内审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内审缺陷集中反映在法定记录的记载、体系文件的理解深度、活动记录的正确记载等方面。为此船舶召集了相关责任人,对照《内审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重新认真学习了有关文件,制定了纠正措施,逐一改正,目前全部纠正完毕。

总之,在公司指定人员、有关部门和全体船员的共同努力。

下,“振洋盛”轮的工作效率明显提高,船舶设备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维护保养,船舶防污染水平不断提高,从而保证了船舶的安全营运,船舶的社会和市场信誉正在不断提升。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当然,“振洋盛”轮sms运行还处在初期,船员对体系文件的学习理解还不够,还存在有关记录不规范的问题,为此我们将不断加大sms学习力度,严格按体系文件要求操作和管理,保持sms的有效运行。

沧州渤海新区振洋海运有限公司。

振洋海。

2010年11月25日。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五篇】

一、小型船舶修造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目前小型船舶修造企业多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除国有大型造船企业外,消防安全管理 较为规范,这类小型船舶修造企业在消防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较多,火灾隐患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层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管理者多为其他行业转行过来的,在管理上重生产,轻安全,没有按国家规范建立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企业在条件不许可、机制未完善的情况下急切上马,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位,造成消防安全管理上的空档,消防管理不到位。

2、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不建全,这些小型船舶修造企业的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企业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使消防安全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在企业中安全工作无章可循,直接影响企业安全工作的落实。

3、企业建筑和消防 设施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投入使用,目前这类小型船舶修造企业的建筑、船坞、平台、车间、仓库及厂区内的消防设施在建设中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更谈不上验收,在企业中先天性留下火灾隐患。

4、电气设施隐患突出。企业在建设时未经设计,自行安装电器线路和设施,选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在防爆地方未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爆设施,在企业工作时,随意拉接临时电线,留下隐患突出。

5、气源设施不规范。这类企业在修造船中有大量的钢材切割,在生产中需要大量的氧气、乙炔气,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装置简易设施进行溶解乙炔气,用自制安装的管道将乙炔气输送到作业点,并自行进行乙炔冲装。若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火灾、爆炸事故。

6、消防水源不足。这类小船舶修造企业多为沿海岸线而建,没有消防水源的设施,虽在发生火灾时能就地吸取海水在能扑救火灾中发挥作用,但受潮汐影响,每天都有12小时以上时间无法取吸潮水。

7、员工安全素质低,流动性大。企业工作呈季节性,业务不饱和,企业为节约成本只招一些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为固定工,其他人员随企业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而随时增减。新到企业的员工都是临时的,多则干了一、二个月,少则几天,临时员工没有受过安全教育和消防培训 ,没有落实持证上岗,在工作中随意操作极意造成安全隐患。

二、加强船舶修造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对策。

1、加强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教育,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提高企业的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求他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建立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为企业的安全工作奠定基础。(风险世界网http:// 专业研究安全风险管理,安全员的门户网站!)

2、依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在企业中实施,规范企业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做到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在企业初建时,消防监督人员应提前介入,督促企业在选址、建设中应按《消防法》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严格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在峻工后须经消防机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杜绝企业在选址和建设中留下火灾隐患。

4、企业在建设和安装时应经过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企业中的电气路线进行设计,应购买合格的电气设备和产品。在企业易燃易爆的场所,电气设备应按要求安装防爆设施。经常使用的临时加工修造场所,应安装固定的配电箱柜,以减少接拉临时电线的概率,确保用电过程的安全。

5、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分别储存氧气、乙炔气、油漆等化学危险品,严禁自行简易安装乙炔溶解设施和制氧设施,严禁使用简易自己安装的管道输送乙炔气到工作点。在修理船舶使用氧气、乙炔气时,应按规定要求,使两种气体保持一定距离,禁止自行进行乙炔冲灌行为,在调剂和喷漆时要严格控制火源,以防燃烧爆炸事故发生。

6、此类企业虽沿江海而建,但随着海水潮汐作用和枯水期,将发生消防水源不足的问题,在建立企业时应优先故虑到消防水源,应建造大容量的消防高位水池或水塔,以保证应急时消防用水,也可在修船平台、船坞附近建设储水池,以保证消防用水。

7、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企业在每项开业作业前应对员工开展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和企业操作规程的学习,使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能有效的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对电气焊等工种,持证上岗,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到进行跟班、督促、检查、防范与未然。

8、企业中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组织,建立企业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根据企业的特点,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火灾扑救演练,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一)消防常规工作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1、关于消防工作,我国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各班要认真学习这些法律 法规 ,并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消防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的安全。

2、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查隐患,找漏洞,防患于未然。诸如校园建筑的配电箱、电路、电线的布局,易燃品的堆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等。

3、防消结合的含义是购置消防器材、配备专兼职人员、研究总结、推广普及消防知识和技术,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在火灾发生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制订消防责任书,落实消防责任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学校实际、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应急照明装置,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学校与班主任、住校生管理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落实消防责任制的过程中,必须掌握以下工作情况,确保消防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抓好消防宣传,提高防火意识

消防宣传的目的在于提高学校的防火意识,在每学期开学初召开安全教育大会,在每年“安全教育日活动”、“11?9”消防日抓好消防宣传,在平时还应把消防知识的内容纳入教学计划中,同时利用主题班会、队会和升旗仪式对师生进行消防常识 的教育,增强其处理火灾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和自救能力。

四、消防督查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

1、定期监督检查和抽样性监督检查。

2、对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3、对校内违规违法使用电器设备的监督检查。

4、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监督检查。

5、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6、校内的教学楼、实验室、食堂、礼堂、图书室、供电设施、会议室、多媒体教室、中心机房等集中区是火灾隐患检查的重点区域。

7、要利用寒暑假的'空档对以上重点消防场所,进行集中检查、维护、保养,以备开学行课时安全使用。

(二)消防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用制度。

2、实验室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3、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实验人员每天应清扫设备和场地、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

5、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清理好周围易燃物品,确保安全。

6、实验室电源开关、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及整改;实验员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开关,下班后因实验需要继续使用电器的,必须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安排专人看护;实验室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线,以免用电超负荷。

7、消防设施及器材应保持性能良好,严禁丢失、挪用及人为损坏。

8、学生上实验课前必须进行防火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知识,确保实验课期间的安全。

9、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多功能教室、计算机和机房内的空调、打印机、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2、多功能教室、计算机机房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标志。

3、多功能教室、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多功能教室、计算机较集中的机房,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通道畅通,机房出入口处应配备事故应急照明装置。

6、多功能教室、机房内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电器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计算机停止使用时,必须关机和切断电源。

7、多功能教室、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凡多功能教室、机房内部装修,其地面、顶棚和墙面应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学校审核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方可施工,装修竣工后,应经学校会同公安消防相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9、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灭火方法。

三、图书室、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1、图书室、档案室的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线。

2、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燃烧蚊香等。

3、图书室、档案室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切断室内电源、关好门窗。

4、图书室、档案室各岗位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

5、保持图书室、档案室通道、安全出入口的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入口和通道上堆放杂物、书籍。

6、图书室、档案室重要部位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7、图书室、档案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掌握灭火方法。

四、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1、安排专人管理食堂。

2、炊事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

3、食堂管理人员每天下班时要关闭灯具、电器电源开关。

4、保管好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损坏、丢失和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五、学校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1、出租房管理领导要定期检查租房户消防安全情况,并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学校强行收回出租房。

2、学校要对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3、必要时,学校给出租房配备消防设施。

4、学校出租房不得有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经营项目。

5、严禁乙方有危及出租房结构安全的施工。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六篇】

为切实加强长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渔业法》、《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责任状。

一、渔船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凡无证或证件不齐的渔业船舶不得航行作业。

二、渔船不得超载、全速、满舵航行;渔船只能从事渔业生产,为渔业生产服务,不得违章载客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

三、渔船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在航行作业时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

四、渔船航行作业时应随时注意天气和水文情况,禁止在恶劣天气、水文条件复杂的地方和夜间航行作业。

五、当有渔船发生事故,附近的渔船有救助的义务。

六、低质量渔业船舶必须依法整改或报废。

七、渔政船检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渔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船主并提出整改意见。

八、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徇私舞弊,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九、本责任状一式两份。

甲方:沙洋湖渔政船检港监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为了切实加强水库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库区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状:

一、水库船舶安全管理实行船舶属地一把手负责制。

二、管理机构落实,分管领导明确,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工作经费落实,安全制度健全,防范措施落实。

三、管理责任制明确,水库与村、村与渡口签定安全管理责任状。

四、水库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分管领导每季度到现场不得少于2次,安全员(含兼职)每月到现场不得少于2次,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严把安全关。必须做到:1、健全船舶档案;2、对重大特大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3、督促检查整改安全隐患;4、按照港监部门的'要求督促船员参加年审年检工作。

五、船舶安全面必须达到100%,杜绝死亡事故发生。

六、按照港监部门要求,督促船工加强对渡口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码头船舶和渡口设施完好。

为了加强对我办渔业生产、运输船舶的管理,杜绝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安委会、市畜牧水产事业局的要求,我办特与各渔业船舶用主签定本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各社区、村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与辖区内所有渔民签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

二、各社区、村应积极向渔业船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遵 义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尽量减少一切不安全因素和杜绝一切渔 业生产事故。辖区内的渔业生产情况,应及时向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报告。

三、严禁辖区内渔业生产船舶摆渡、载客和从事运输活动。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农业服务中心书面报告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四、结合本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切实维护好本辖区内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五、本责任状有效期一年。

六、本责任状一式贰份,农业服务中心、签状单位各执一份。

立状单位(盖章):市中农业服务中心: 签状单位:

负责人:梁定玉 签状人: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七篇】

我有幸于9月23日至9月28日参加了由北京联合世通会务所在青岛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培训课题比较新颖——“救,在身边”。22日,我们一行十人从公司出发赶赴青岛。当列车飞速驰骋在开往青岛的路上,我的心情格外轻松、舒畅,甚至有种小鸟脱笼的感觉,我想一行的其他几人也有同感。俗话说:得意忘形,一点也不假。列车上正当我们说笑玩耍时,谁也没有注意列车员突然出现在我们的车厢“谁让你在这儿抽烟了,罚款200!”,一句沉闷的声音使车厢内欢快的气氛嘎然而止,这时我才注意我们的一个员工抽烟了。“这有什么,不就抽支烟,又不是在易燃易爆区域!”我心里如是想着,但没表态。列车员继续理直气壮的质问:“抽烟发生火灾怎么办?车上这么多人出了事故你能负起责?还有你们,看他抽烟也不制止?”列车员这句话让我们倍感惭愧,随即我们全体虚心认错才算作罢。事后,赵厂长风趣的说:“还没到青岛就上了生动的一课!”第二天早8:00我们来到培训教室,看见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的人士约五、六十人参加培训。说实话,在此以前大小培训我也参加了很多次,心里多少存有为培训而培训的思想,如果带着这种思想坐在课堂上,其效果可想而知。

课意义不大,参加人员多是流于形式,大部分人员心不在焉、听而不学、学而不用。这句话撞击了我的心,让我先前的思想有所转变。紧接着侯老师就安全方面一连串提出几个问题,台下几十名人员无人回答。“通过以上几问,大家还觉得你们生活的安全吗?”侯昭敏老师这一问使我彻底震撼了。

近一周的培训课堂上,侯老师穿古插今、拆字解词并用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起火、上海商学院火灾、和环大西洋号海伦沉船以及央视大楼火灾等大量事故案例和各种物的状态、人的行为来诠释安全工作包罗万象、无处不在。做好安全工作要求事无巨细、整体防范,经常保持“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存而不忘亡、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的忧患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作业,严密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才可能减少或降低事故频发率和伤亡率。课堂上侯老师还多次详解事故发生后如何逃生、如何选择逃生路线以及如何实施科学救援等常识。结合现实工作相比之下我们的逃生技巧和救援方法显得有些拙劣,听后让我受益匪浅、茅塞顿开。当看到幻灯片播放一个个血淋淋的事故时我震惊了;当屏幕上跳跃着一组组骇人听闻的数据时我惊呆了;当惨痛的事故发生后给家庭、企业、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时我悍然了。

一周的培训结束了,在返回的途中,我们几人似乎都没有去时的愉悦,或许是还沉浸在侯老师精彩的讲堂上而心里多少增添了几分忧患意识的缘故吧。但愿这份忧患意识能在我们和我们的企业中生根发芽。

回想我自己在工作时何尝不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只是侥幸没有发生事故而已。身为工段长如果安全意识不强,平常对自己要求不严格,那么不出事故是偶然的,出事故才是必然的,这也是郭总经常开会时教导我们的。我想:培训时侯老师强调的“德不合则位必损”也涵盖此意。

为了自己、为了亲人,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将安全生产进行到底。从“要我安全”过渡到“我要安全”,再转变思想提高意识做到“我会安全”,请朋友、亲人放心,直至“我能安全”,来回报亲人、社会。用高度的责任心和超强的安全意识驾驭生产,让安全始终就在身边也“救”在身边!

最新船舶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第八篇】

怎样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1998年7月1日,《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或ism规则)对包括载客高速艇在内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和散货船,以及载货高速艇等第一批国际航行船舶生效,至2002年7月1日,所有500总吨以上国际航行船舶均根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了安全管理体系(简称sms)。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或nsm规则)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和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至2007年7月1日,所有500总吨以上国内航行船舶均根据《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实施了安全管理体系。《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促进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管内容。2006年9月,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强调,作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律,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的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根链条连接在一起。因此,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从目前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情况来看,部分船舶安全检查员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其次是对规则和体系掌握不深,有无从下手和不敢检查的现象;再次是对查处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准。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根据多年来公司体系审核和船舶审核的经验,对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进行探讨。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过发现船舶保养、人员培训及应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不足。例如: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责任人,通过安全检查就可以验证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从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船舶实施检查,硬件是指船体、机器、设备、船员,软件是指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对船舶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反映出船上体系运行的情况,同时体系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保证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认真检查,可以从源头上发现船舶一些缺陷产生的原因。通过安全检查中对软件特别是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纠正,督促公司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体系的中间审核约在初次审核后两年半进行,间隔期较长,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由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的间隔期很长(平均两年半时间),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使船舶产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会在审核前对台帐记录进行突击补充,形成“两张皮”现象。而通过周期较短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安全检查是对体系运行的情况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1.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不同的,一是内容不同,前者侧重于船舶的局部现场管理活动,后者则针对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动,时间跨度更大,范围内容更广;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是通过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的检查,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和体系文件的一致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有效。正因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通过《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号大会决议中特意做了说明,“还请各国政府在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时,应注意到对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应该是一种检查,而不是审核,其港口国监督**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ism规则的知识。”所以,无论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均应以《97安检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除非有明显证据,不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对这种修改要求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方能进行;另外,也不宜随意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即可。2.尽量从设备缺陷中找出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文件对船舶所有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进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动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均有规定。如果安全检查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设备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说明船上有关人员没有执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二者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设备缺陷追溯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在安检时间有限、检查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检查结果更直接、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为船方接受。3.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处理要合理适当相对于船舶设备缺陷的纠正来说,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可能需要更长一些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对体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一般不符合,即这种缺陷是个别的、孤立的、对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响不大,可考虑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时间(缺陷行动代码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重大不符合,即这种缺陷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没有持有《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书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须知,未配备持证健康适任的船员等,则可考虑滞留该船舶,并与相关发证机构进行联系,直至缺陷纠正并达到检查人员满意。总之,安检人员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应做出良好的专业判断,提出合理适当的纠正要求。

三、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做法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检查中要进行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而不能机械地割裂开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分为初始检查和详细。

1.初始检查在初始检查阶段安检人员应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来判断、确定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且船上人员都已熟知本人在与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通过检查以下内容来加以确定:

1)证书检查检查时首先对照船舶国籍证书,确定公司符合证明(doc)是否覆盖了该船的船舶种类,同时确认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人即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与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经营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为管理公司,应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然后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进行检查,根据证书的有效期确定符合证明是否进行了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确认符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证明过期,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自然失效。

2)船长和船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情况检查时可通过要求船上人员回答下面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来了解船员熟悉体系文件的情况:

(4)新聘转岗船员的职责熟悉记录等。

四、结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是船舶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是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定期审核的有益补充,是保证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要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首先安检人员要加强自身学习,明确《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构成和内容,掌握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的方法和技巧;其次要将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检查融入船舶安全检查之中,二者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第三是注意设备方面的缺陷与体系方面缺陷的区别,对发现的涉及体系方面的缺陷处理要注意分寸,纠正要求合理适当。相信随着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水平的逐步提高,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效果会更加有效,水上安全形势会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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