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范例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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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第一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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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第二篇】

从历史上看,民办教育在我国有十分悠久的历史,它比官办教育形式的出现要早得多。在我国夏朝开始,就陆续有了由塾、庠、序、到学等不同规模的教育机构。但是从现代教育的角度来看,民办教育却只有近30年的历史。所以在民办教育上,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探索的地方。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早已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日,对民办教育影响巨大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对长期苦心经营民办学校的6万多名校长、1000多万名民办学校的在校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从1982年中华社会大学成立算起,至《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民办教育已经走过了20年。20年来,民办教育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三五名教师、两三间教室的培训班,到拥有自己的资金、师资、校舍,甚至现代化的图书馆、实验室。近几年,我国民办教育更是发展迅速,办学范围覆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个领域。统计表明,截至2002年,我国民办教育机构有6万多所,在校学生1000多万人。但是,一些限制和社会偏见也成为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

一直处于尴尬境地的民办教育终于在2002年12月28日看到

此次颁发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十章六十八条,十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从各章的标题来看,此法一基本对民办教育各个方面都做出了相应的要求,可以说是比较全面了。民办教育必须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这不仅能保障民办、公办教育的良好发展,也能保障民办教育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正接受我们这样一个集体的存在,我们的基础社会竞争力明显的低于公办院校的学生。

作为一所民办高校的学生,我们首先关心的应该就是自身的利益,而最直接就是我们的权利以及我们的教师,前面已经提到了关于我对个人权利的疑惑,紫玉教师方面呢,个人觉得还是比较满意的。该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明确对教师的聘请资格做出了要求,这至少保障了教育我们的事一群合格的教师队伍。就拿我所就读的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来说,目前在我院任教的许多教师是华中科技大学的教师或者离职教授,他们不仅有着丰厚的教学经验,而且还有着不错的人脉资源,这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都是很不错的条件。不可否认,我院也有许多教师是刚毕业不久,教学经验十分欠缺的,但是,他们也是合格的教师,只是还未找到合适的教学方法。

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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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第三篇】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的作用逐渐被人们重新认识和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和保护家庭,我国于202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促进法》。本文将从家庭的重要性、家庭促进法的目的和重要内容、我们家庭对家庭促进法的理解和践行以及家庭促进法带给我们的启示四个方面来探讨这一议题。

首先,家庭对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家庭是一个人成长的摇篮,是一个人一生中最温暖、最安全的港湾。在家庭中,我们可以享受亲情的拥抱,感受到关爱和温暖。家庭也是孩子们接受教育的最重要的场所,家庭和睦、氛围温馨的孩子们更容易健康成长。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关注家庭,加强家庭建设和保护。

其次,家庭促进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和保护家庭。家庭促进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旨在推动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谐。法律对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家庭促进法还对家庭教育、家庭暴力、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规定,为社会各界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我们家庭对家庭促进法的理解和践行也十分重要。作为法律的主体和执行者,我们每个家庭都应该深入学习家庭促进法,并将其融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增进亲子关系、共同参与家庭决策、积极传承家庭传统、提高自身法治意识等方式,来践行家庭促进法。在我们家庭中,我和父母通过与孩子共同制定家庭规则、互相尊重和理解来促进家庭和谐。我们还积极参与社区的家庭教育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家庭教育水平。通过这些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家庭促进法对于家庭建设的重要性。

最后,家庭促进法给予我们的启示也是不可忽视的。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只有保护好家庭,才能保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每个家庭都应该积极落实家庭促进法的要求,加强家庭教育,培养健康的家庭氛围,为社会的繁荣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关注家庭建设,为家庭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共同推动家庭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家庭促进法的出台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我们应该认识到家庭的重要性,积极践行家庭促进法,为家庭的和谐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通过法律的保障和我们每个家庭的共同努力,相信家庭将成为我们每个人成长的阳光港湾,社会将因为家庭的和谐而更加美好。

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第四篇】

不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订是一种复杂的系统问题。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从总体上讲是不到位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从总体上讲是力度不够的;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接纳,从总体上讲环境是比较紧张的。这一切,都源于《民促法》存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诸多问题,并因这些问题的不明晰,连带造成学校权利和治理结构、教师权益、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而此次修法,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对《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代表们持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即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不享有产权;第二种认为应符合中国国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细分,即分为捐资型、出资型。出资型为举办者投入办学的初始资产和追加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增值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者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举办者的部分也应归举办者所有。 全国人大和教育部联合调研组就《民促法》修法进行专门调研。在济南和德州召开的座谈会上,民办学校代表均赞同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他们认为,如果按照现在的修订方案,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均要被捐资,而且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弃产权,难以统一。

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代表们提出分类以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教师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对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在法里作出规定,避免法律实施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设立过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有专家学者认为,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之路是一条完全不同于外国民办学校发展的非常特殊的道路。外国的民办学校由于宗教以及其他各方面社会背景,走的是一条捐赠办学的路子。但是我们国家的民办学校是一条从出资办学逐步走向分类管理的路子。所以修法要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改革留有足够的探索空间,特别是不能够简单武断地搞一刀切,要依法切实保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为走出这轮利益博弈,实现《民促法》的促进作用,笔者建议:

明确非营利民办学校的民办事业单位属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的政策和各种税收优惠。

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民办企业单位性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区分,并不影

响民办教育的公益性质,或者说,营利性民办教育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因此,必须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作为企业的特殊性。在这里,法律应该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应该享受的各种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保障在民办学校举办期间作为举办教育事业划拨的国有土地的无偿使用权等。

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捐资和出资两类。目前国家正在对民法通则进行修订,最新版本是拟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在非营利性法人中又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成员享有社员权,也就是产权和回报;财团法人属于捐赠或遗赠。这种修订,也许会为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找到法律依据。建议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为出资办学和捐资办学两类。出资办学享有产权和回报;捐资办学不享有产权和回报。

保障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办学权。有一种主张,是值得我们倾听的。他们说,要给予民办教育举办者最大的尊重,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在《民促法》修改过程中,可能我们更多聚焦在如何给办学者一点补偿或表示,让其退出,或者给点利息,其实这对于举办者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人格或自尊上的伤害。

民办学校举办者最大的担心是: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之后,各级政府通过资产清算剥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权。笔者认为,《民促法》修法应明确非营利性民办教育资产清算的性质。这里,资产清算的目的,是为了明晰民办学校的管理政策,而不是为了剥夺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权。

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第五篇】

是我国颁布的倍受人们喜欢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了;他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板来说当然是为了钱了,毕竟没有几个人是没有贪欲的,这就导致了民办的学校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学校建设初期为了使学校成立让某些获得教师资格证的人把证书寄存在学校里,建立之后没找到足够的教师进行对学生的教育,就聘请了一些没有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的教师参与教学,使得教学水平远远不如同级别的学校,对于这些学校就应该勒令重整,加强的管理与监督能力。

说道管理与监督涉及到大多数方面,例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只有严格的执行此条法律才能使民办学校有效的提高各方面的措施和意义。另外说到管理与监督,不只是国家机构的权利,也与我们息息相关,作为受教育者,我们有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其中有一条法律说到:“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所以在学校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时必须与学校协商或向有关部门反应,使得学校有所改进和进步,不会踏步不前。

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也就是说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学校的收费都是有公示的,如果对于一些可能是不正常的收取费用我们不能随便妥协,不能由学校随意收费,我们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或公示了解,如果这笔费用不属于合法受费我们有权不缴费,如果应为不缴费而出现被学校对我们的恶意不法行为,我们不能无理取闹,可以寻求司法程序或有关部门进行反映,请有关部门处理。

不出什么重大事故;还有我希望加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取缔“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的集团或个人,减少人们的潜在损失程度,不让人们受企业和个人欺骗,因为很多困难家庭学费都是辛辛苦苦挣来的或是借来的,对于他们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对于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观点,有的人喜欢有的人憎恶,我个人来说是比较喜欢的,虽然说还并不完善,出现了一些漏洞,导致一些受教育者不能蒙受损失,但是却为大多数人解决了许多困难,例如高考没考好的学生他可以去读大学,读完之后比没上大学前有了更多的生活能力,最重要的是学习很好但没考好的人可以不用复读而是通过就读民办学院获取研究生考试资格,所以说虽然有点漏洞,但是利大于弊,希望国家可以不断的完善,来增加国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这样中国就会越来越强,成为强大的文化大国,也是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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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第六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一、立法意义

教育是一项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公益活动,是关系国民素质高低、国力强弱、民族兴衰的大事,是一个国家的万世基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教育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培养大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级各类高素质人才的情况下出台的,它对于民办教育在发展进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规范教育行为,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有着现实性和指导意义。过去虽然有不少教育法规文件,但涉及社会力量办学的民办教育法规却很少,因此,常常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受教育者处于尴尬的境地。现在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就可以大胆地面向社会依法办学了,也必将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有序地发展。

二、发展前景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民办教育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各级各类私立学校如雨后春笋,它将与公立学校长期并存,共同发展,且有其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民办教育有坚实的经济基础 。

一般而言,民办学校都有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身后有地产、企业、开发商、公司集团及政府机关作坚强后盾,甚至还有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民办教育这一社会性公益事业长期捐资赞助,他们支持和倡导民办教育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为培养地方所需专业人才服务,为社会输送合格劳动者服务。仅就教师个人收入而言,“民办教师”的工资通常都是“公办教师”的3至4倍。这正如社会个私企业员工待遇优于国企而致使许多国企破产、工人失业一样,公立学校单凭国家财政养活一班人,而在国库有限、地方经济又滞后的情况下,迫使被强校兼并或取谛办学资格,这便使得民办学校如虎添翼,更显其优势。生源就是学校的生命线。

其次,民办教育有雄厚的师资力量。

众所周知,“公办教师”吃的是大锅饭,拿的是国家钱,讲究“资格”二字。其教师途径多是人事部门的指派,或周边学校的相互流动,或通过人情关系的借调等,师资力量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素质和能力保障。而民办学校则不同,它讲的是诚信,靠的是质量,崇尚“能力”二字。其师资来源广阔,优胜劣汰,竞聘上岗是它优于公立学校的用人机制。它能够面向社会自由招贤纳士,凡是有教师资格和能力的社会公民都可以被吸收到民办学校任教。 “民办教师”为了取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他们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有更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私立学校,他们能真正体会到同工同酬,优质优酬的工作回报与快乐,看到自身的价值所在,从而发挥出更大的工作热情与动力。

三、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大部分民办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发展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第一、招生工作难。特别是办学初期,学校在软件设施即人才质量方面没有让社会信服的资本和理由而导致招生困难。对此,我们应大力学习宣传《办民教育促进法》,使其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通过媒体、报纸、标语、广播、电视、墙报、专题报道和知识竞赛等形式,让社会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性质内容,明白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一样享有平等的办学权利与义务,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形同姐妹,其培养的学生同样可以升学与就业。只要措施得力,宣传到位,消除社会、家长和孩子的顾虑,取得他们的信任,招生工作难终会雨过天晴,苦尽甘来。

第二,生源素质差。这是招生工作难的直接后果。私立学校起初几年的学生大多是有名望的公立校招剩下的二、三类苗子,他们普遍是思想和学习双差生,为混张文凭或被父母所迫而来。对此,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切实将应试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面向全体学生,促使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强化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以及优秀班主任的选拔与培养,帮助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切实改变只教书不育人的状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此外,还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活跃学校生活,使学校对每一个学生都有强大的吸引力。

第28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进行广告宣传,自主选择招生对象,不受学校所在地的影响,不受招生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影响。只要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双方自愿,学校即可行使招生权,学生同时可实现受教育的选择权。从总体上看,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大于公办学校。二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民办学校在可自主确定招生标准这一点上有别于公办学校。公办中小学要满足其服务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不能进行考试、考核选拔,也不能确定其他的拒绝接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招生标准。民办学校则可以根据其办学宗旨和发展要求,在不违背公共道德、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被招收对象的条件。三是自主确定招生方式。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方式,如可以选择网上招生、面试招生、联合招生等。另外《》还提到,政府有关部门有保障民办学校招生权的义务。

1.在出台有关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的意见或办法时,必须首先强调依法行政。不能以规范招生行为为借口,对民办学校实施歧视性政策。规范招生,必须首先考虑如何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制订具体的管理规定中,要做好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扶持和提供服务的工作,真正认识到民办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真正担负起政府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职责”。

2. 在招生的范围上,民办学校招生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已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省级示范小学、初中和省级重点高中的民办学校,可以面向全省招生。同意面向全省招生的民办学校,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公开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实行跨县、市招生的民办小学、初中和普通高中,其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需报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招生。

3. 在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上,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但对民办学校来说,不受此要求限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原则上提倡用面谈的方式,也可以用电脑派位等方式确定招收对象。

要在尊重家长选择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由家长自己决定子女去哪所学校就读,而不得人为设置障碍。

5. 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方面,建议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办-证-中-心办理。改变现在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签发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做法,在学校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办-证-中-心设立窗口,专门负责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迁移工作,这样可以提高对广大家长和学生服务的质量。同时,作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留对不及时办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迁移手续的有关部门和人进行处分的权力,以便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尤其是民办高中)跨地区招生的协调工作。

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第八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也是一个人成长的摇篮。为了促进家庭和睦、和谐的风气,我国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促进法》。这部法律规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为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我个人的了解和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这部法律的一些关键价值,同时也体会到了它在实践中的一些挑战。以下是我对《家庭促进法》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了解和珍惜家庭的重要性。

家庭是一个人生命的起点和归宿,家庭促进法的出台正是为了提醒人们重视和珍惜家庭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全面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家庭促进法在家庭教育、家庭暴力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这使得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家庭不仅是个人生活的依靠,更是传承和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阵地。只有深入了解家庭的重要性,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为家庭的和睦与和谐做出贡献。

第二段:加强家庭教育的意识。

家庭教育一直被视为培养下一代的重要途径,而《家庭促进法》更是将其视为家庭的基本职责。在家庭教育方面,法律规定了父母应当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教育孩子遵纪守法,培养他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在我自己的家庭中,我深感这一方面的重要性。在我家,父母时常鼓励我通过读书和实践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同时也要求我参与家务劳动,培养独立自主的能力。这样的教育方式使我懂得了自律和责任,也培养了我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父母投入到家庭教育中的时间和精力虽然会很多,但这种付出的结果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第三段: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的挑战。

尽管家庭暴力被法律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现象并没有完全消失。许多家庭仍然面临着家庭暴力的困扰。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因此,如何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是一个迫切的问题。《家庭促进法》对于这一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设立了家庭暴力防护订单制度,建立了家庭暴力帮扶机构等。然而,在实践中,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仍然艰巨。除了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犯罪,我们更应该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和谐的认识,以提高他们对待亲人的尊重和爱护。

第四段:平衡家庭和工作的挑战。

现代社会中,由于工作节奏的加快和生活压力的增加,许多家庭面临着家庭与工作之间的矛盾。许多人甚至抱怨无法平衡家庭和工作。《家庭促进法》明确了父母应当承担孩子的监护、抚养和教育责任,也规定了雇主应当提供带薪产假等保障。这些规定为家庭和谐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政府和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政策,使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让家庭扮演起应有的作用。

第五段:切实承担家庭责任,营造和谐家庭。

《家庭促进法》的目的是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而和谐的家庭环境需要每个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在实践中,我深感到,家庭促进法给了我们很大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当积极履行家庭责任,尊重家庭成员的权利,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安宁。我们应当与家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就像法律所提到的那样,在家庭中传递正能量。只有我们每个人都切实履行家庭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的目标。

总结:

《家庭促进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家庭和谐问题的框架,并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在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家庭教育,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平衡家庭和工作之间的关系。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需要切实承担起家庭责任,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的目标。

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第九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教育的不断关注,民办教育逐渐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适应现代教育的需求,许多教育工作者选择参加民办教育研修,以进一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教育观念。近期我也有幸参加了一次民办教育研修班,并从中收获颇丰。以下是我对这次研修的心得体会。

民办教育研修不仅是教师个人提升的需要,更是推动整个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研修可以了解最新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拓宽自己的教育视野。此外,研修还可以加强教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满足学生和家长的多样化需求。而对于学校来说,教师的研修不仅可以提高整体的教育水平,还可以为学校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近年来,我国的民办教育研修机会逐渐增多,无论是政府组织的研修培训,还是民间的教育机构提供的专业培训班,都给教师提供了广阔的学习平台。在这些研修中,我们不仅可以学习到最新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技巧,还可以结识各地的教师同行,分享经验、交流思想。这不仅能够打破教师单一、封闭的教育观念,还能够激发教师的创新思维和教育热情。

在这次研修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也看到了教育领域中的许多先进经验和教学方法。通过与其他教师的交流和学习,我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教学技巧,比如如何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如何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此外,我还认识到了教育应该是一种关心和关爱,而不仅仅是传授知识。通过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和思考空间,帮助他们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实现全面发展,这才能真正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人才。

研修的收获不仅仅体现在个人上,也将对学校和学生产生深远的影响。我相信,通过我在研修中学到的知识和技巧,我能够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提高他们的学习效果。同时,我也能够更好地与家长沟通和合作,形成家校共育的积极氛围。在学校层面上,教师研修的共同成长将带动整个学校教育水平的提升,促进学校的持续发展。

尽管民办教育研修给教师提供了广阔的学习和交流平台,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研修活动的方式和时间安排需要更加合理和灵活,以便教师能够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学习。其次,研修的内容需要更加贴近实际,针对教师的实际问题和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此外,教育研修还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评估机制,以确保教师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得以应用和提高。

总结起来,民办教育研修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对于教师个人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通过研修我们可以拓宽自己的视野,提高自己的教育能力,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相信民办教育研修将会成为教育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不仅对教师个人有益,也对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范文【第十篇】

民办教育在中国发展迅速,为提升教育质量,我参加了一次民办教育研修。研修期间,我深入感受到了民办教育的优势和挑战,也有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历,谈谈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和思考。

民办教育相较于公办教育,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首先是运营机制的灵活性,民办教育机构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教学内容和方式,以满足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其次,民办教育鼓励教师和学生的创新。在研修中,我看到了很多教师在教学中采用了新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这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民办教育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是师资力量的不足。相较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的教师队伍相对较弱,很多教师缺乏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其次是学生择校意识过重。在我参观的一所民办学校中,择校现象十分明显。不仅学生家长为了名校资源竞相排队,学校也为了招生赢得声誉不择手段。这种择校现象使得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以及教育质量的波动。

第四段:改进措施。

为了提升民办教育的质量,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首先,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通过举办教师培训、开展教学交流等方式,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创新意识。其次,加强监管,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差异化管理,支持优质学校发展,推动薄弱学校改进。此外,加强家校合作,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创新能力,减少过多追求分数和择校现象。

第五段:总结。

通过参加民办教育研修,我对民办教育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虽然民办教育有其优势和挑战,但只要我们充分发挥其优势、针对挑战采取相应措施,民办教育定能在中国教育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学生多样化的需求,还能推动教育的创新和进步。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的民办教育将成为教育改革中的一匹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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