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燃气安全工作管理心得体会 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心得体会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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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工作管理心得体会【第一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工作管理心得体会【第二篇】
最近,我参加了一场关于燃气管理安全的讲座。这场讲座是由当地燃气公司组织的,目的是提高公众对燃气使用安全的意识,并教授大家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设备。通过这次讲座,我对燃气的使用和管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认识到了燃气管理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段:对讲座内容的总结
在讲座中,主讲人首先介绍了燃气的基本知识,包括燃气的成分、性质以及安全使用的要点。我了解到,燃气主要由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组成,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同时,我了解到如何正确安装、使用和维护燃气设备,以及如何采取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这些知识对我来说非常实用,能够帮助我更加安全地使用燃气设备,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三段:个人收获和感悟
通过这次讲座,我不仅了解到了燃气管理的重要性,还收获到了许多对个人生活有益的实际技能。首先,我学会了如何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包括如何点火、调节火力和关闭燃气阀门等。这些操作看似简单,但却是保证燃气安全的关键。其次,我了解到了燃气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维护周期,这让我明白及时检查和保养燃气设备的重要性。最重要的是,我学会了如何应对燃气泄漏和爆炸的紧急情况,了解到及时关闭燃气阀门、开窗通风和报警求助是在燃气事故中保命的关键措施。
第四段:与他人的分享和宣传
这次讲座非常有价值,我觉得应当将所学到的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我准备将讲座的重点内容整理成文字,通过微信朋友圈和QQ群分享给亲友。我相信将这些知识广泛传播,可以增加更多人对燃气安全的重视,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此外,我还会向家人和邻居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提醒他们定期检查燃气设备,避免发生燃气泄漏和爆炸的危险。
第五段:结尾和未来计划
通过这次讲座,我意识到燃气管理安全不仅关乎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质量,更关乎社会的安全稳定。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当积极参与到燃气安全宣传中。未来,我计划参加更多相关的安全讲座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技能。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社会燃气安全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在这次燃气管理安全讲座中,我不仅增长了见识,也掌握了一些实用的技能。我相信通过这些知识和技能的传播与实践,我们每个人都能远离燃气事故的威胁,享受更加安全和舒适的生活。
燃气安全工作管理心得体会【第三篇】
1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1)燃气管网竣工资料不完善。城市中某些施工时间较早的老管线,当时的竣工图为手绘图纸,且竣工资料不够详细。随着城市道路、人行道、绿化及周边建筑的改造,有的地下管线已没有数据和参照物可寻,极容易造成施工时对地下燃气管线的错误定位而引发燃气管线事故的发生,从而严重威胁着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2)施工破坏。现如今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建筑施工频繁,再加上城区通信电缆、电力电网等改造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如今很多城市市区铺设的燃气管线大部分为pe管,其机械性能不如钢管,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容易破损。据统计,全国一半以上的室外燃气管网事故均为第三方破坏造成,这种因施工破外导致的燃气事故不仅给当地燃气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直接影响到居民的安全用气。(3)工程质量监督不到位。在城市燃气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现场质监员对燃气管线安装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焊接质量不合格等因素,在钢管埋设过程中,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钢管或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到地下,使被损坏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从而加快了燃气管线的腐蚀,缩短了燃气管道的使用寿命,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造成了隐患。(4)管网巡线制度不完善。巡查人员在巡查时没有进行仔细巡查,发现外单位在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施工,只简单地进行了口头交接,没提供该地段的竣工图纸,或提供图纸后没进行详细地测量定位,也没有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凭自己的主观想法进行施工,这也是造成燃气管线被挖破的主要因素。(5)违章建筑。没有经过严格规划的违章建筑的乱搭乱建,给燃气管网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将调压设备封闭在违章建筑内,甚至有些违章建筑用于生活、生产,一旦燃气泄露,后果将难以想象。
2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
针对以上提到的燃气管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强化燃气管网的安全防范工作。
(1)完善城市燃气系统的建设。城市燃气系统的完善需要建立一个燃气管网综合管理系统,将现有管网数据、运行维护数据、用户数据集中起来管理,建立网络数据库,采取scada、gis系统,提供管网信息管理、网络数据编辑、管网运行维护等功能,此系统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添加相关的模块,慢慢将其完善。
(2)严把施工质量关。了解工程是否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安全管理的规定,避免工程人员由于急功近利盲目加快工程进度,而造成燃气管网设施的破坏,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在发现隐患后,进行认真分析和解决,要提高检查的力度,以便及时做好处置措施。
(3)提高管网工程质量。城市燃气管网安装管理水平的提高,需从源头控制好安全防范的工作。审批程序的把好关,政府相关公用事业建设规划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和燃气公司进行积极协商沟通,要求施工单位做好防范措施之后,再核发施工许可证。
(4)加强巡线管理工作。根据燃气管网的分布,划定巡线区域,每个巡线区域由一个巡线班组负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人,要求巡线人员严格遵守巡线管理制度。加强巡线人员的考核,以结果作为考核的依据,提高巡线人员的现场处理能力,根据燃气管网的泄漏特点,巡线人员在处理第三方施工时,做好现场看护、监护工作。
(5)减少违章建筑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燃气管网和周边其他建筑互不干扰,对燃气管网周边的违章建筑提出明确禁止要求,从而有效避免燃气管网与其他管网的交叉冲突。直埋的燃气管道,相关部门要对其附近的建筑进行严格监管,不可违章建设。燃气公司在定期检查管网周边的建筑物情况时,一旦发现存在违章建筑物威胁燃气管网安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当违章建筑导致燃气管网事故发生之后,要进行事故抢救,尽快恢复燃气的正常供应。即燃气公司在接到事故报警之后,要在第一时间启动抢救决策系统,收集事故现场的管网信息和图片资料等,并迅速汇总,形成应急方案。抢修人员在接到报警后24小时内奔赴现场组织抢修,根据燃气的泄露严重程度,设置警戒区域,进行强制性通风,并根据管网抢修方案,定位和降压事物管道,然后迅速进行开挖、阻气、换管、恢复供气,恢复通气之后,再进行全面检测。3结语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及管理措施,从而将管网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
燃气安全工作管理心得体会【第四篇】
作为一家燃气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我们一直都在紧密关注着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因为它不仅关系着公司的形象,更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在长时间的实践中,我们逐渐总结出了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这些经验对于保障燃气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下这些心得,希望能够帮助更多的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生活安全。
第二段:加强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是保障燃气安全最关键的一环,我们一直都在高度重视宣传教育的工作。我们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如广告、宣传册、户外广告牌等等,将燃气安全相关的知识宣传给广大群众。同时,我们还利用各种场合,如节假日、社区活动等等,向居民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和使用方法,并进行实践指导,让居民真正理解和掌握燃气的安全使用方法。
第三段:加强检查监管
除了加强宣传教育以外,我们还在加强检查监管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我们根据燃气管道使用和维护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各个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燃气安全。同时,我们还对新建小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场所的燃气管道进行专业的验收,确保新建场所在使用前就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第四段:加强危险源治理
治理危险源是保障燃气安全的重点内容之一。我们在治理危险源方面,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加强日常检查,对有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进行重点关注,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和替换。同时,我们在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和选配上也严格把关,确保选用的材料和设备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从源头上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加强应急处置
实际上,危险往往是在平时积累的,所以加强燃气安全的应急处置也非常重要。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使每一个员工都能够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的技能。同时,我们还在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避免损失的扩大。
总结: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认为,要保障燃气安全,既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理解和掌握燃气的安全使用方法,也要加强检查监管,确保燃气管道使用和维护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治理危险源也是保障燃气安全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应急处置也非常重要。相信只要我们一直坚守着这些原则,我们公司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一定会更加稳健和可靠。
燃气安全工作管理心得体会【第五篇】
为了加强用气管理和排除隐患,预防气体爆炸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天然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
2、使用天然气必须安装排放废气的烟道,废气须排放在大气中。
3、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安全性灶具。
4、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5、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6、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7、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二、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三、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四、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五、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六、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七、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八、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九、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十、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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