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违反禁令心得体会范文样例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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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违反禁令心得体会【第一篇】
近日,有幸专门学习了中纪委最新颁布的十打禁令,感触特别。
现在,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的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情况实在是非常普遍,
无非是数额大小,危害大小。
因为我们汉中的经济还没有发展到相当的程度,所以禁令中许多条例和我们没关系。
说明什么呢?
仔细想想,腐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腐败问题,并不是中国的专利,发达的资本主义和落后的第三世界国家都一样,只要有条件,便要腐败,人人如此,不必奇怪,你是没条件。人嘛,需求总是在不断变化,不是有句话说:永远不变的就是变嘛?这就是指人的需求。
世界上其他事物变化,都不足人的欲望和需求的变化的速度。我们中国是个长期封建制的国家,留在人们潜意识中的东西是永远挥不去的。
因为中国人是地球上最古老的人。
所以,许多人类产生时那些最原始的需求在我们身上在我们灵魂上根深蒂固。
在我们的人生哲学里,是许多成形的东西,如衣食住行,然后是温饱思淫欲,再就是读书做官论,还有光宗耀祖、做人上人等等。你不能说这些都是糟粕的东西吧,但%中国成人都知道,可能也在使用。如果这样,腐败将成为必然。
我们一般人从生下来到成人,基本上是没有财富可言,也不可能是高官,但没有人不去追求。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追求的.方式方法不一样,才划分出不同职业不同地位的人。
我们来举例分析一下:
自己不甘心如同父亲一样继续给地球天天做手术,招工无门,参军当兵,唯一选择。然后一种可能是提干,一种可能是提不了干。
一般情况是三年后转回家,然后安排工作。
工作后,看到自己为什么就比有些人生活的差,心中不服,便努力工作,想通过认真表现得到提拨,出人头地,这全部都是正确的,就因为这样,社会才得以进步。
只好和他们接触,交朋友,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从第一需求起步,就是衣食住行。
优秀违反禁令心得体会【第二篇】
一、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各地都不准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茶话会、团拜会等活动,已有安排的,必须取消。各级党政干部一律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未经批准不准参与下属单位的节日庆典活动。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纪律要求,加强管理,杜绝在机关收受和分发土特产的情况发生。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一、省级领导同志要多深入基层,特别是到问题较多、矛盾尖锐的地方去同群众商量解决问题。实行抓点、跑面、指导工作相结合,在调研中不断深化省情认识,完善工作思路,创造性地把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开展“讲、访、帮、促”等活动,定期接访,带头包案,化解矛盾。推动干部大规模下基层工作常态化,切实帮助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三、要精简会议活动,压缩会议数量和规模,一次性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不再层层召开会议传达。未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级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类节庆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参加剪彩等。
四、要精简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
要厉行勤俭节约,压缩公用行政经费支出,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五、严禁超编、超标购置公务用车,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豪华装修办公室。
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不得提高接待标准。要从严控制和规范检查考核活动,避免省级各部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
七、要规范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中央规定,不安排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和照顾性出访。
八、要改进新闻报道,压缩领导同志会议活动的报道及报道字数、时长,多推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反映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新闻报道。
九、要严格文稿发表,未经省委统一安排,省级领导同志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得题词、题字。
十、要坚持廉洁从政,严于律己、勤政廉政,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培养健康生活情趣。
优秀违反禁令心得体会【第三篇】
6月14日上午,我们单位集中学习了“战友,我想对你说”这篇文章,五条禁令”是全国公安队伍铁的工作纪律,从入警的那一天,“五条这禁令”高压线的观念就在我心中牢固树立。但是,面对一个个生动的反面典型,每一次学习“五条禁令”,都会对我内心产生极大震撼。
公安部颁布实施“五条禁令”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旗帜鲜明、雷厉风行地抓落实,严肃查处违令案件,教育警示了一大批民-警,使“枪、车、酒、赌”痼疾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段时间,民-警违反“五条禁令”案件问题较为突出,这些案件的发生,在公安机关内部、在社会上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了负面影响,其中一些“大、恶、丑”案件,引发媒体、互联网大肆炒作,甚至被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借题发挥,成为攻击我党和政府的“武器”,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形象,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形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恶劣影响,教训十分深刻。
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更有人为此身陷囹圄。“五条禁令”抓住问题要害,在国家法律的大框架下,将执行方式细化,对责任追究具体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五条禁令”的实施进一步提升了公安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使得个别存在特权思想的民-警不敢再以身试法。二、“五条禁令”是对民-警身心健康的关爱。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定的神圣使命,经常超负荷工作,很多人都有职业病。面对难得的闲暇时间,很多人只想好好休息一下。然而,有时亲朋好友聚会难以推托,“五条禁令”的实施,给民-警避免过度饮酒提供了庇护,不但得到了大多数民-警的自觉遵守,更得到了家属的拥护。
三、对“五条禁令”不可存侥幸心理。从这次公安厅督察委员会《关于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部分民-警违反“五条禁令”的情况通报》来看,对“五条禁令”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察方式,既有明察又有暗访,督察主体既有公安部又有公安厅,督察对象则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况且,“五条禁令”作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规定,还受到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民-警一旦违反“五条禁令”,很容易被发现。总之,“五条禁令”不仅是惩治少数违反工作纪律的民-警的有力武器,更是保护大多数民-警的无形盾牌,需要每位民-警自觉遵守。
学习五条禁令心得体会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民-警在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问题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近段时间来,通过反复深入学习《五条禁令》,学习《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厅制定的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深了对公安部发布《五条禁令》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理解。
贯彻执行五条禁令,这不仅是对广大民-警自身的关心和爱护,更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的需要。从公安民-警队伍现状看,发布执行五条禁令,非常必要。当前,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但公安队伍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携枪饮酒、酒后驾车、在工作时间饮酒和参与赌博等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民-警身上,但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严重抵毁了广大公安民-警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荣誉。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公安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公安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公安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颁布“五条禁令”,是对广大民-警真正的关心、爱护。因为,我们公安民-警也是人,也存在着人性的弱点,在“可为可不为”的时候,往往在“一闪念”之间,我们还是放纵了自己。有了“五条禁令”,我们有了行为之“规矩”,就有了拒绝的理由,别人也会因为这“规矩”而理解我们。禁止了饮酒等行为,也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一系列事情的发生。
让这“五条禁令”之“规矩”,来铸造我们公安民-警行为之“方圆”吧!相信通过对“五条禁令”的严格执行,在不久的将来,人民群众会对我们刮目相看并大加赞赏的,我们有信心使自己成为真正合格、称职的人民警察!
学习“五条禁令”心得体会
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大至一个国家,需要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民的行为;小至一个单位,需要制订规章制度,来约束成员的举止。我们公安民-警,是人民公务员,受公务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同时,我们公安民-警又是肩负着特殊使命的公务员,因而需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公安部颁布的“五条禁令”,无疑正是我们公安民-警的行为之“规矩”,是对我们公安民-警行为的更深一层的约束。 通过这次重温学习,我有以下-体会:
一、“五条禁令”是对民-警政治前途的.关爱。人民警察在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理应做守法的表率。然而,个别人存在着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殊群体。“五条禁令”实施以前,一些民-警存在着涉枪、涉酒、涉赌等不法行为,不但对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更有人为此身陷囹圄。“五条禁令”抓住问题要害,在国家法律的大框架下,将执行方式细化,对责任追究具体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五条禁令”的实施进一步提升了公安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使得个别存在特权思想的民-警不敢再以身试法。
民-警避免过度饮酒提供了庇护,不但得到了大多数民-警的自觉遵守,更得到了家属的拥护。
三、对“五条禁令”不可存侥幸心理。对“五条禁令”贯彻执行情况的督察方式,既有明察又有暗访,督察主体既有公安部又有省公安厅,督察对象则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况且,“五条禁令”作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规定,还受到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民-警一旦违反“五条禁令”,很容易被发现。
总之,“五条禁令”不仅是惩治少数违反工作纪律的民-警的有力武器,更是保护大多数民-警的无形盾牌,需要每位民-警自觉遵守。
根据上级要求学习了“五条禁令”等法规,公安分局组织我们所有民-警观看了警示片,自己的心灵也受到了极大的震撼,体会颇深。
公安部针对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中长期存在而从未根治的在枪、酒、车、赌等方面的顽症,实施的“五条禁令”的实行情况。近年来,由于我们公安队伍内部出现了一些这样那样的不正之风和不良行为,给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高大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虽然我们也开展了各项整治和教育工作,但是内部的一些症结始终未能彻底切除,一些有违公安机关形象,不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而从未根治的在枪、酒、车、赌等方面的顽症,以前公安部长周永康为核心的公安部党委颁布实施的“五条禁令”,在改善公安队伍形象、提升公安整体战斗力的进程中如一颗璀璨的宝石,熠熠闪光,时刻警示着每一位公安民-警,以严谨的态度工作,以踏实的心态做事,永葆自己警察职业的光荣与神圣。
很早以前,我们公安机关就针对机关内部的枪、酒、车、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过整顿,但是效果一直不大,违规现象屡有发生,许多优秀的同志因此丢掉了自己的前途,有的还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问题虽然只是发生在少数同志身上,但是,我们的职业,我们身上的警服,代表着国家在人民群众的形象,一旦有个别害群之马做出了有害人民群众的事,做出了有辱警察形象的事,那影响就会非常恶劣,公安部及时制定并实施“五条禁令”,是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现代化公安队员的迫切需要,是保障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担负起巩固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业务精通的优秀人民警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优秀违反禁令心得体会【第四篇】
禁令是社会运行的一种法则,它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稳定,保护人民的权益。然而,有时候人们会违反禁令,这可能是出自无知、鲁莽或者其他原因。我曾经违反过禁令,这是一次糟糕的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了违反禁令带来的后果。通过这次经历,我认识到了禁令的重要性,并且明白了自己应该遵守禁令的决心。
首先,我想谈一下我违反禁令的经历。那是在我还是一个青少年的时候,当时我对禁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当我发现禁令对我来说似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时,我开始有意无意地违反它。我会在学校里玩手机,尽管教育机构明令禁止使用手机。我还常常违反交通规则,随意穿越马路,因为我不觉得那是多么重要的事情。然而,这些看似不重要的违反禁令,最终都给我带来了很多麻烦和困扰。
其次,我想谈谈违反禁令所带来的后果。当我无视学校禁令,在教室里玩手机时,我对老师的讲解完全不在意。导致我在很多科目上都无法取得好成绩。一次,我甚至被老师当众批评,这让我感到十分尴尬和难堪。此外,我违反交通规则时也遭遇了许多麻烦。一次,我几乎被一辆快速行驶的车辆撞到,如果司机没有刹车及时,我可能就会受到严重伤害。久而久之,这些不良习惯也导致我在社会上的形象受损,被朋友和同学嘲笑和嫌弃。
然后,我开始认识到了违反禁令的重要性。我意识到禁令不仅仅是为了制定规则,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人们的生命安全。当一个人违反禁令时,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还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我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逐渐认识到了禁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禁令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不能对它无视或者有所偏轻。
最后,我下定决心要遵守禁令。通过对自己过去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我意识到违反禁令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我决心要调整自己的态度和行为,积极遵守各种禁令和规则。我开始关注学校、社会和家庭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我认识到,只有遵守禁令,才能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权益。
通过这次违反禁令的经历,我对禁令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体会。禁令是社会的组成部分,遵守禁令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大家都能意识到禁令的重要性并且切实遵守,社会才能安定和谐。因此,我会牢记自己的错误,真心地遵守和维护禁令,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优秀违反禁令心得体会【第五篇】
3月30日,全校召开了全体教师学习临沭县教体局教师十条禁令大会,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更加深刻地领会了在我们的日常教学活动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教师形象,也正真正明白了要做好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十条禁令中从教师的政治思想、师德、业务、日常教学活动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限制,使我明白了只是成绩好不一定是名好教师。
教师的职业道德是规范教师的育人行为,是社会责任感的具体表现,它要求老师的职业理想——忠诚教育事业,教书育人;职业情感——热爱学生,诲人不倦;职业规范——团结协作、为人师表。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面对跨世纪的人才培养所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时刻对自己提出严格要求,积极参加职业道德学习,培养高尚道德情操。
《十条禁令》中的核心问题为师德问题,师德的核心问。
题是“爱”,这种“爱”必须是排除了私心和杂念的父母般温暖慈祥的爱,恩师般高尚纯洁的爱。它表现在:对所有学生一律平等对待,不能利用教师这一职业来做为和学生或是家长的交换筹码来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虽然现在是经济社会,但金钱并不是万能的.,做为我们都要把握住自己,更不要丢失自己的尊严;对待学生的提问,耐心细致,和蔼可亲地给予解答;尊重每一位学生的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将教书和育人有机的统一起来。
作为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教育教学中,要妥善处理师生关系:
(1)要给予学生特殊的关心和爱护。
(2)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为体罚学生往往给学生的心灵留下伤痕,造成性格残暴,不服从教育,因此,教师必须充分认识《教师法》,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侮辱人格的行为。
(3)不得歧视学生,对于班级个别调皮、成绩差的学生,老师要积极进行帮教,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而不是有意进行歧视,造成学生退学。
教师在育人的同时,更要不断提高自己的内功,要坚持继续学习,要知道,“要给学生一杯水,自己必须有一桶水”,所以,在教学之余,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新的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自己教育、教学和科研的水平,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十条禁令》的学习也使我更认识到了我们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师工作的"示范性"和学生所特有的"向师性",使教师在学生心目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教师的思想感情,处事哲理、人生观点、道德境界、品德修养甚至言谈举止、音容笑貌都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对学生有着熏陶诱导和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要求政治教师言教、身教,并且做到身教重于言教。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学生总是把教师看作学习、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往往被学生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模仿在行动上。教师的人格影响,不仅对学生在校起作用,甚至以后在社会上还会长时间起作用。所以,教师需要处处为人师表,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率先垂范,作出表率。"要学生刻苦学习,自己就必须学而不厌,手不释卷;要学生认真劳动,自己必须热爱劳动;要学生讲文明礼貌,自己必须谈吐文雅,远离粗俗。凡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风要求学生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教育无小事,事事见真理,因此,教师一定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用自己高尚的人格魅力去感染学生,以整洁的仪表去影响人,以和蔼的态度去对待人,以丰富的学识去引导人,以博大的胸怀去爱护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教书育人的实效,学生才会“亲其师,信其道”,进而“乐其道”。
所以,我们教师只有对自己严格要求,不断学习,加强修养,让自己成为一个具有高尚师德的人,才能适应素质教育的呼唤,更好地培育"四有"新人,不辜负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历史使命。
优秀违反禁令心得体会【第六篇】
根据支队关于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通知精神,本人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照支队提出的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认真检查对照,查摆不足,并积极提出措施,努力加以改进。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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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把学习作为第一要务。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本职业务理论。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将所学知识用于指导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
2、要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一是加强调查研究。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了解基层部队情况,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有的放矢,不搞瞎指挥。二是树立服务观念。要牢固树立为部队建设服务的思想,多为基层着想,想尽一切办法为基层官兵排忧解难。三要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要在工作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更好地督促、指导部队工作。
优秀违反禁令心得体会【第七篇】
第一段:引言(150字)。
违反禁令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往往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和损失。然而,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不自觉地犯下这样的错误。在我个人的经历中,不顾禁令而行的时刻,给我的人生带来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启示。
第二段:诱惑与冲动(250字)。
违反禁令常常源于诱惑和冲动,在这些时刻,我们难免会受到身边人的影响或者心中的欲望所驱使。我曾经经历过一个强烈的冲动,无视了一项重要的禁令。当时,我的思维被欲望所主宰,不可遏制地觉得我不需要遵守这个规定。但事后,我意识到了违反禁令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三段:后果与教训(250字)。
违反禁令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无法预测和控制的。在我的经历中,违反禁令导致我的行为得到了公开曝光,不仅使我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更让我失去了许多重要的机会和信任。这一切的损失和教训,让我深刻认识到不顾禁令的后果是严重而不可逆的。所以,遵守规定和禁令是维护自己、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原则。
第四段:自我反省与改变(250字)。
在那次违反禁令的经历之后,我开始进行自我反省。我深入思考自己的行为和动机,同时尝试寻找合适的方法和策略来避免再次犯下同样的错误。我不断提醒自己,遵守规定是严肃对待自我的表现,是自己维护形象和信任的方式。通过自我反省和改变,我逐渐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第五段:思考与对策(300字)。
违反禁令是我们不应该轻易走入的误区。在我们遇到诱惑或冲动的时候,我们可以运用理性思考和自律来抑制自己的欲望。此外,积极寻找可行的替代方案和解决办法也是十分重要的。定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视,检视自己是否违反了所设定的禁令,对于避免违反禁令具有积极的作用。
总结(100字)。
违反禁令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它会带来严重的后果。通过自我的反省和改变,我们可以避免违反禁令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诱惑和冲动并非无法控制,通过理性思考和自律,我们能够更好地对待禁令并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实践中,我们还可以积极寻找可行的替代方案和解决办法,进一步减少违反禁令的风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个人的自我成长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优秀违反禁令心得体会【第八篇】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对诉前禁令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也规定:“法院在著作权案件中采取诉前措施,参照商标禁令解释的规定办理。”
但是现实中展会场合很少应用禁令制度。笔者调研统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20xx年2月11日首次适用诉前禁令,至20xx年总计处理了21件诉前禁令案件,其中支持14件、驳回6件,申请人撤回一件。这21件诉前禁令案件中没有一件是发生在展会场合请求法院进行处理的。在现实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中,诉前禁令的审查非常严格,权利人由于会期短、取证难等等原因,很少有人进行申请。
笔者认为,禁令制度在展会场合难以施行的原因体现为立法以及司法两个方面。
首先,从立法角度而言,法条中可以概括出禁令申请的三个要件:首先是申请人符合资格审查标准;其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再次,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禁令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对第一个要件“申请人符合资格审查标准”产生的异议并不多,申请人只须证明是著作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权利是合法有效的,可以提供已发表的作品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关于后两个要件,即“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以及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界定却是颇具争议的。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这一要件的审查过于严格。对于展会场合而言时间紧迫,而著作权侵权鉴定又有着长期复杂性,这也是导致展会场合禁令难以适用原因之一。至于“难以弥补的损害”,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别是展会场合更是难以适用。
其次,从司法角度而言,对于“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这一要件的判断应该是在案件审判中解决的问题。因为诉前禁令多发生在情况紧急的时候,而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侵权,应由法院于庭审之后综合整个案情作出裁判。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给予双方当事人庭审听证、质证的机会和陈述的权利,如果仅根据申请人的证据即得出被申请人“侵权初步成立”的结论,则属于未审先判,有违法律的公正。法官担心前后判决不一致,而不轻易作出诉前禁令。
综上,笔者认为,现行禁令制度无论从立法和司法角度而言在展会场合均难以施行。如果想更好地发挥禁令制度的作用,必须对其加以改造或进一步细化对“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要件的解释。
(一)“侵权初步成立”的解释。
禁令申请的第二个要件“被申请人的行为经初步判断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即“侵权初步成立”应理解为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对“胜诉可能性”的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胜诉可能性”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中体现为:“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则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法律或司法解释从字面上将“侵权初步成立”解释为“申请人所面临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则得出权利人必然胜诉的结论。但笔者认为仅是“胜诉的可能性”,而非“胜诉的必然性”。
首先,trips协议第50条第3款规定:“司法机关有权要求权利人提供任何可合理获得的证据,以使司法机关有足够程度的确定性确信该权利人为权利持有人,且该权利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侵犯或此种侵权已迫近。”国际条约中仅规定为“胜诉的可能性”。其次,实践中也无法得出“胜诉的必然性”的结论。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仅根据申请人的证据即得出“胜诉的必然性”的结论,则属于未审先判,有违法律的公正。所以,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有关诉前禁令申请条件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将申请条件规定为“胜诉的必然性”,无疑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利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容易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判断。
对于禁令申请的第三个要件“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trips协议及各国国内法均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标准,而是赋予法官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我国著作权立法中虽然将其作为禁令申请的必备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适用这一要件的统一标准,这成为我国禁令制度在展会难以施行原因之一。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等禁令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实践经验,明确第三个要件的含义。
在德国法中,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不是申请禁令条件。在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中,申请人只需提供能够使人相信的证明材料。德国司法当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无需任何具体证据,也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或鉴定。但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担保,以保证将来能赔偿被申请人可能因此导致的损失。
笔者认为,德国禁令申请的低举证标准对我国禁令的使用有一定借鉴意义。诉前禁令并非诉讼程序,不应要求实施与诉讼程序一样严格的举证责任。在许多情况下,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商誉或市场份额的影响无法用金钱衡量且无法弥补。因此法院在审查禁令申请条件时应作出临时、快速的决定,以免损失扩大,否则禁令便失去了存在价值。而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失”这一要件的证明是很漫长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整个案情。因此权衡利弊,对“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证明在案件审判程序中进行更为合适,笔者建议将此项要件从法条中删除。
(三)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提出对这一因素的考量,但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法院下达诉前禁令时对双方当事人影响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之一。法院在颁发禁令,应对颁发临时禁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与不颁发临时禁令给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利益进行权衡。临时禁令制度同时也制约着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应充分切实地举证证明颁发禁令与否对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否则可能在双方利益权衡中失败而无法获得禁令或承担高额担保。
著作权法关于诉前禁令的规定存在很多缺陷,以至于使诉前禁令的规定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的利用。但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在现行著作权法制度下,诉前禁令应如何解释,如何细化其适用规则,以应对眼下发生的展会著作权侵权问题。
对于禁令申请条件三个要件的解释,主要疑难点集中在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这一要件上。在美国法中,“难以弥补的损害”也是申请禁令条件之一。“难以弥补的损害”在美国司法判例中被理解为难以用经济赔偿予以充分弥补的损害。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实体胜诉的可能性,则法院将推定其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证明难以弥补损害的要求程度与合理证据证明“胜诉可能性”成反比关系。也就是说能证明“胜诉可能性”程度越高,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要求越低。ica诉universalcitystudios,inc案等判例中确立了一项规则: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若非商业用途,损害可能性需要加以证明,若为商业用途,损害可能性可被推定。此项规则对于我国展会著作权保护应有所启示。笔者认为,展会多为商业性质,损害可能性可被推定,因此对于申请人证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举证责任可适当减轻。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笔者建议,对于这一要件可确立四条判断标准:
1、涉及到著作人身权的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的持续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市场份额。
3、侵权行为如果不制止将扩大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
4、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反之,如果可以通过金钱来衡量的,那就认定这种损失不是不可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