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学习心得体会3例
党纪学习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篇1)
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作出一系列修改完善。要深入学习把握修订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高度自觉。
准确把握修订的主旨要义,提高严管严治的政治站位。《条例》围绕加强管理监督所作出的一系列修改完善,不是对条文的简单补充,背后有着深远的战略考量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必然要求。《条例》的修订,紧跟新时代党的建设的实践发展,着眼管住管好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责任,是对“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要求的深入贯彻落实。二是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的必然要求。“严”是我们党的政治基因和鲜亮底色。新时代十年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充分证明,严的基调必须始终坚持。《条例》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健全完善严管体系,释放了全面从严、越往后越
严的强烈信号。三是管住管好党员干部的必然要求。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关键在党,关键在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条例》着眼于加强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管理监督,进行相应细化完善,有利于更好地管全党、治全党。
准确把握修订的丰富内涵,明确从严管理监督的重点。《条例》给党员干部行为划出更严底线,重点突出、务实明确,应注意以下几个变化。一是在对象上,从“关键少数”向“绝大多数”拓展。《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相关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并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应对干预和插手行为及时报告、登记。这就意味着存在前述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比如,某党员干部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承包工作,不管是否为领导干部,依据新修订的《条例》其行为都构成违纪,体现了监督对象的全覆盖。二是在范围上,从强调“律己”到督促“律他”。党员领导干部出问题,大多与身边人有关联。《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七条完善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靶向施治充实完善,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家风建设,做到廉洁修身、廉洁齐家。三是在空间上,从关注“线下”到盯紧“线上”。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党员干部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案例,有的散布传播虚假消息,有的泄露敏感信息、他人隐私,有的炒作社会负面事件。《条例》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修订,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强调无论网上还是线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这就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增强依规依纪用网的意识,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四是在过程上,从“源头审批”到“全程监管”。近年来,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超期不归、变更地点等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条例》在第九十一条提高违规因私出国(境)的处分档次,并增写对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要求党组织加强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的全程监管,不能一批了之。《条例》的这一修改细化,把监督管理从源头延伸到全过程,让党员干部虽“因私”而不能随意,虽出国(境)而不能忘形,做到身在外而纪律紧跟、约束常在。五是在责任上,从“只谋新事”向“也理旧账”转变。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在换届、机构调整、人员更替等工作交接后,对遗留问题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履行责任,不仅疏离党群干群关系,破坏政治生态和营商环境,也给党和国家机关公信力带来损害。《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充实相关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这意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接权力也接责任,跑好发展“接力赛”,一张蓝图绘到底。六是在阶段上,从“职业周期”向“全周期”延伸。现实中,一些问题干部往往企图以离职或者退休逃避组织监管,搞“逃逸式辞职”、上演“期权式腐败”。《条例》在第一百零五条扩大了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的认定范围,在第一百零六条增写了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调离职并非“离管”,提醒党员干部只要违犯党纪就不存在“既往不咎”,离职退休绝不是违纪的“护身符”。
准确把握修订的实践要求,进一步把铁的纪律执行到位。一要深入学习领会,模范遵规守纪。作为党的纪律部队,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任务,深刻理解把握其丰富内涵,带头学深学透,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二要严格精准执纪,维护纪律权威。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铁纪“长牙”、发威,必须保持
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落实《条例》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做细做实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三要压实各方责任,凝聚强大合力。管住干部、看住权力,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要深化“四责协同”,健全监督体系,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篇1)
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的基调和实的要求相结合,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纪律规范,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
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履职。《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完善规范,与时俱进压实责任,督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积极作为。一是新增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外推。比如,某街道办事处在依法开展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遇到相关群众不理解甚至个别村民为谋取非法利益煽动群众聚集的情况。时任街道党工委书记不但不冲锋在前、给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反而担心自己的职位和安全,拒不前往现场处置调度,等待上级介入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条例》针对此类现象,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视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二是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实践中,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积极履职,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比如,某县委书记对前任领导任职期间拖欠农村保洁人员工资问题,不积极协调解决,认为是前任留下来的债务,跟自己任职期间的行为没有关系,后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针对此类现象,《条例》在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切实负责,积极推动解决,不得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否则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三是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慢作为、假作为是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比如某县委书记对于依法处置违规建设商品房问题不重视、不积极,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前往现场督导处置,仅仅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但却向上级报告已经前往现场处理并妥善解决,最终导致部分基层人员使用虚假材料层层上报,与现实情况严重不符,造成不良影响。对此,《条例》着眼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对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新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制度推动党员干部勤勉敬业、积极作为。此外,《条例》还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对统计造假及对统计造假失察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立足国计民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正确行使权力、积极发挥作用。
鼓励担当作为,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激发党员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一是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做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实践中,还存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对此,《条例》第八十五条充实相关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二是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
定。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但实践中,部分地方存在问责不规范等情形,有的单位部门对于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随意扩大问责范围,追求从快从重处理,严重挫伤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完善相关规定,督促各级党组织精准问责,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三是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落实党章关于“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要求,聚焦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在第八十六条完善相关条款,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坚持严管厚爱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等要求,充实完善相关条款,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在第五条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完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
态处理,以及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比如,某市在保障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现该市列入国家重点项目的高铁建设工程因为工期紧张,需要就近开采修建高铁所需的石料,但因采石许可证审批周期较长,采石场所在地县政府为保障国家重点项目的推进和当地经济发展,经集体研究决定在申请采石许可证的同时开采石料供应高铁建设项目。后环保督察发现该县存在未批先采等问题。市纪委监委经综合研判,认为当地县政府未批先采主观上是出于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客观上也是经集体研究后才实施,是为公不是为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最终对研究决策和具体落实的党员干部不再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该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要求当地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从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避免基层党员干部“流汗又流泪”。
《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行为的规范和指引。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一是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及全会报告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悟《条例》规定背后的精神和考量。二是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真正对干部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让监督执纪执法既有硬度又有温度。三是根据《条例》精神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机制,深化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向被处分人讲清讲透组织良苦用心,推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通过对《条例》的贯彻执行,真正把正风肃纪反腐和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使纪检监察工作充满生机活力,以自身工作的高质量保障党和国家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篇3)
聚焦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聚焦执纪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尤其是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用问题等,进一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为解决执纪实践问题提供了标尺、指明了方向,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重视、警醒、知止。
一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条例》第四章结合执纪实践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了完善,例如,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进一步明确了党员违法达到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程度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具体情形。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但执纪实践中发现,个别党员道德失守、庸俗放纵,发生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2015年和2018年《条例》虽未对党员有嫖娼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具体规定,但执纪实践
中对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依据纪法衔接条款的原则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对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明确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执纪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有利于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党员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党员干部。
二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对该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将2018年《条例》第九十七条中“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表述,修改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实现了与党内相关法规的有机衔接。从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相关典型案件来看,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背后的权钱交易、利益交换等操作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相互交织、表现形式多样化的特点。2022年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实践中,我们连续5年组织开展集团领导人员(含关键岗位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申报排查,将亲属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亲属以独资、合资、入股、承包、租赁等形式所办的企业或组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形除外),亲属委托他人代持、匿名投资或者挂靠其他单位的企业等6种情形列入申报事项范围,对申报事项全覆盖核实,对有关业务合规性和必要性进行核查研判,在此基础上印发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禁止集团各单位与领导人员亲属所办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源头上防止以权谋私、利益输送问题发生。执纪实践中,我们严肃查处了个别管理人员通过亲友挂名等“影子股东”方式违规输送利益,以及利用职权违规与配偶所办或持有股份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等“靠企吃企”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是对从严管党治党经验的总结吸收,充分体现了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有利于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有利于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为坚决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提供纪律保障。
三是《条例》进一步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接受聘用行为的处分规定。一直以来,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接受聘用任职行为有着严格要求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个别党员领导干部退而不休,“发挥余热”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利用自己在职时积累的人脉优势或影响力,为任职企业谋取利益,自己也获得相应“好处”。《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聘用或者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形,新增两处“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禁止从业范围,为依规依纪查处该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这一修改有利于防止党员在临近退休时搞“逃逸式离职”、退(离)休后搞“期权式腐败”等问题,进一步增强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永葆“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的政治本色。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中航集团实际,应突出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加大《条例》宣传阐释力度,推动集团广大党员时刻绷紧遵规守纪之弦。在抓好集中性纪律教育时,特别针对“八小时外”违法犯罪问题,结合酒驾醉驾、涉黄涉赌涉毒等典型案例,把相关纪法衔接条款和处分后果讲清讲透,强化以案释纪、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二是紧盯“关键少数”严明纪律规矩。强化对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背后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三是加强关键节点的纪律提醒。比如在退休或者离职前的谈话中,结合《条例》相关条款,及时提醒退休或者离职后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督促党员干部退休或者离职后也要严守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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