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社区矫正教育心得体会范文范例【汇集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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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社区矫正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一篇】
社区矫正法是社会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旨在保护社会和个人利益。作为一名教育从业者,我深深认识到教育在社会矫正中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法和教育在预防和控制犯罪中有着共同的目标,即防止再次犯罪和积极劝导重返社会。在过去的职业生涯中,我得到了许多关于社区矫正和教育的宝贵经验,今天我想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社区矫正是法律部门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转移到社区监督和指导的程序。在社区矫正法的指导下,罪犯可以接受各种形式的矫正,例如缓刑、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等。社区矫正法的目的是防止再次犯罪、保护公众安全和宣传和弘扬法律。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有机会接受有用的教育,寻求帮助和承认他们的过错,并积极参与社区工作。
教育是一种有力的社区矫正工具,因为它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与罪犯认识到他们的错误并提供他们改变的机会。教育可以帮助罪犯了解正当社会的价值观和行为范例,以及社会中各种机会和资源的范围。教育还可以帮助罪犯实现其潜在的学习能力,以提高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自尊心。在社区矫正系统中,教育是实现矫正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社区矫正提供适当的教育至关重要。这可能包括职业培训、技能培训、文化和艺术教育以及对生活技能的培训。在社区矫正系统中进行的教育需要具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以期望学生在离开社区矫正系统后在社会中更加成功和稳定。教育必须与矫正的其他方面相互配合,例如就业和康复等,以支持“整体护理”的目标。
第五段:总结。
在社会矫正和教育的交叉点,我们可以发现成果颇丰,弱化了囚犯的罪犯身份和强调他们更广泛的社会角色。社会矫正法和教育给予罪犯有价值的知识和技能,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支持他们返回社会,并对他们日后的生活产生影响。最终,社区矫正法和教育必须促进更大的机会和更广泛的自由,通过重视教育的成分和引导罪犯一步步走向重返社会的目的来推动这一进程。
实用社区矫正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二篇】
社区矫正短剧是一种以有限时间、有限空间和有限人员展现社会问题和解决方案的戏剧形式。最近,我有幸观看了一场社区矫正短剧表演,并受益匪浅。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社区矫正短剧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矫正短剧是一种高效传达信息的艺术形式。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生动的表演和紧凑的剧情,社区矫正短剧成功地将观众的注意力集中在社会问题上。通过角色的塑造和故事的展开,观众可以直观地感受到社会问题带来的痛苦和后果。例如,在我观看的社区矫正短剧中,主人公因犯罪被判入狱,而他的家庭因此陷入困境。这个故事引起了我对犯罪行为后果的思考,让我意识到犯罪不仅对个人有害,也对社会造成了伤害。
其次,社区矫正短剧是一种引发观众共鸣的演出形式。社区矫正短剧往往以普通人的生活为背景,通过细致入微的刻画和真实的情感表达,触动观众内心的共鸣。当观众看到与自己有关的情节时,他们会由衷地为角色的遭遇而感到悲伤、愤怒甚至绝望。在社区矫正短剧中,我看到了那些经历困境的人们的坚强和勇气,他们不断努力改善自己的生活,这使我产生了积极向上的感觉。
第三,社区矫正短剧是一种促使观众行动的形式。社区矫正短剧不仅停留在表演和传递信息的层面,它还通过触发观众的情感和思考,启发他们采取积极的行动。观众看到角色通过努力克服困难并最终走上正途的经历,他们被激励着自己也可以改变自己的生活。在观看社区矫正短剧后,我意识到我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和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并对社区作出积极的贡献。
此外,社区矫正短剧还能促使观众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入思考。通过社区矫正短剧,观众可以了解到一些他们之前可能不知道的社会问题,以及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和现实。这些故事激发观众对社会不公和不平等的反思,并引发他们对解决问题的思考。观众在观看社区矫正短剧后,会开始思考如何为改善社会问题做出自己的贡献,并成为问题解决的一部分。
总而言之,社区矫正短剧是一种高效传达信息、引发观众共鸣、促使观众行动和思考的艺术形式。通过社区矫正短剧,观众可以直观地感受到社会问题的痛苦和后果,产生共鸣并为解决问题采取行动。我对社区矫正短剧的观感非常深刻,并希望更多的人能通过观看社区矫正短剧,加深对社会问题的理解,并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实用社区矫正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三篇】
社区矫正是一个重要的岗位,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适应社会并恢复正常生活。在我作为社区矫正员工的工作经历中,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下面将我对社区矫正岗位的心得进行总结,希望能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启示。
首先,作为社区矫正员工,我们需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我们的职责是保护社会和社区居民的安全,同时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只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才能投入到这个工作中,并为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其次,良好的沟通能力是社区矫正员工必备的素质。与犯罪分子打交道,需要我们建立起互信和理解。通过耐心倾听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并提供帮助和指导,我们可以促进他们的改变和成长。同时,与上级领导和同事之间的良好沟通,也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只有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才能有效地协调资源、解决问题,并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理解和尊重犯罪分子的背景和情况对于我们的工作至关重要。有些犯罪分子是因为社会环境的限制或个人困境而犯罪,他们可能需要我们的帮助来摆脱犯罪的循环。我们不能只看到他们的错误和过失,而忽视他们的人性和改变的潜力。对犯罪分子的了解和关心,可以帮助我们制定出更有效的矫正计划,并为他们提供更贴心的帮助。
第四,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是社区矫正员工必不可少的素质。社会在不断发展,犯罪形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对新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挑战。通过参加培训和学习,我们可以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并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最后,社区矫正岗位需要我们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耐心。矫正过程是一个漫长且充满挫折的过程,成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需要对犯罪分子保持耐心,并给予他们足够的时间和空间来适应改变。同时,我们自己也需要保持积极的心态,面对困难和挫折不退缩。只有有坚强的意志和乐观的心态,我们才能把工作做好,并帮助犯罪分子实现自我改变。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经历,我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岗位的重要性和不易。社区矫正员工需要具备责任感、良好的沟通能力、理解和尊重犯罪分子的背景、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同时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耐心。只有在这些方面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社区矫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成效,犯罪分子才能得到更好的帮助和改变。希望我的经验和体会可以为其他社区矫正员工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实用社区矫正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四篇】
近年来,随着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威胁不断升级,社区矫正反恐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着对社区安全的关注和责任,我参加了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从中受益匪浅。我在反恐教育中深入了解到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核心理念、人员组成和行为特征,进而认清了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反恐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也更加意识到了自身的人身安全和社会责任。以下是我的社区矫正反恐教育心得体会。
一、反恐教育使我深入了解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本质。
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中,我们深入了解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恐怖主义是以恐怖手段来发动政治、经济或宗教的的破坏和攻击行为,而极端主义则是配置恐怖主义行为的思想理念,其核心思想是极端、武力、忠诚。在掌握了这些基本概念后,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具体表现形式,从而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反恐意识和能力。
二、反恐教育让我认清了自身的反恐责任和义务。
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中,我们不仅仅是受到知识和理论上的启发,更重要的是认识到自身在反恐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一个合格的公民需要意识到个人安全至关重要,需要通过加强反恐意识、提高警惕性、学习必要的防范和逃生技能等措施,帮助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三、反恐教育深化了我对法律的认识。
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中,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所处社会的法律法规和反恐法律,学习了相关法规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提高了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理解,提高了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维护了自身权益和社区的和谐。
四、反恐教育提升了我的团队协作能力。
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中,我们不仅仅是独立学习和思考,更加强调团队合作和协作,多角度地探讨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破坏机制,共同挖掘治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策略,加强协作能力,提高为社会提供安全保障的能力,这对今后的工作生活必将有巨大的帮助和启示。
五、反恐教育增强了我对国家安全的认识。
在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中,我进一步认清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意识到保障国家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而国家治理体系、法律制度和社会组织等各种机制对提高国家安全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方面,我们应该主动学习,支持和参与国家反恐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为社会和睦、和谐、安全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参加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不仅加深了我们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认识,让我们认识到自身在反恐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了我们对法律和国家安全的认识,同时也提升了我们的团队协作和反恐能力,对我个人和社区治理的安全等问题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当前的反恐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使我们更加坚定了行动起来落实反恐工作的信念和决心。
实用社区矫正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五篇】
多一份关怀,多一度温暖。
从教育系统进入司法行政系统两年了,但我感觉到恍若昨天。尤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我觉得仿佛依然坚持在教育战线,一样的教育,不一样的方式,不一样的受教人群,但是始终坚守一颗爱心、保持一份耐心、坚定一种认真,一样会赢得矫正对象如同学生对老师般的尊敬!
古县镇位于永丰县中部,拥有215平方公里国土面积,万人口,民风淳朴,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是阳丰县县治所在地。古县司法所到目前为此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7人,9人解教,8人还在服刑中。我所接受的基本上是盗伐林木、失火、盗窃等类型的服刑人员,其中女性1人,60岁以上2人。在平时的点滴工作中我感觉到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永葆“三心”,便一定能够感化教育好他们。
一是要有爱心。一颗爱己爱人的心,永远能够获得别人的理解。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一个充满爱心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够给他的服刑生活带来更多的.尊重和理解。从服刑人员入矫谈话、组织入矫宣告到要求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等等每一个细节、每一个环节都秉承一颗爱心,就算是心肠再硬的矫正对象都会软化。陈某,男,62岁,古县镇营下村人,6月因一念之差盗窃邻居5000元被判盗窃罪管制两年。我9月加入司法行政队伍初次接触他时,神情低落、态度强硬,几次找他都爱理不理。我留心了他的家庭情况,陈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广东某高校教书,一个在家里做生意,家庭条件较好,出了这件事之后他觉得无脸见家人总觉得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他很是懊悔甚至有轻生的念头。我了解他的情况之后,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经常主动走访他家,有意在村干部面前表扬他种田积极、为人诚恳等等,慢慢地他的心态放平稳了,敢于面对家人及村里人,大家也重新接受了他。是啊,一个年过花甲的老人,一念之差犯下的错误只要他会悔改,大家多包容一点,他一定会给点阳光就灿烂的!
二是要有细心。越是细微的细节,往往越是决定事件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细致的观察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对象属于特殊人群有他特有的诱发犯罪的环境,社区矫正工作者唯有搞清他所犯罪的最原始环境,才能对症下药才能药到病除。廖某,女,1976年出生,高中毕业,原是浙江省某水产公司会计,典型的白领,古县镇营下村人。丈夫在浙江务工收入尚可,儿子在上小学、公婆家生活富裕。203月因职务侵占3万元被浙江省某法院判管制两年。初次接触她时,感觉到她长相清秀、谈吐文雅、举止大方怎么也无法同犯罪份子联系在一块。凭着同为女性的身份,我试着想打开她的心结,于是带着疑团我打电话到她原来工作的公司详细了解她的情况,又驱车20里步行5里到她古县镇营下的家里。原来她本是古县镇朱溪人嫁到营下村,在浙江务工因肯吃苦善学习多年来从开始的保管员晋升到现在的会计,父母年岁已过花甲,唯有一个患肾衰竭的弟弟,家中为弟弟治病已经是家徒四壁又急需20万元换肾,她是实在是没有办法才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之便侵占3万元公司款项为弟弟治病。我知道后马上到她娘家村里,做她娘家人的工作要她不要有思想负担,一定要遵守纪律,我们会力所能及地帮助她家的。后来她主动辞掉浙江的工作在家接受矫正教育。虽然我们后来由于能力有限并没有帮到她多少,但她还总是记着我。3月她解矫了,6月她同丈夫一起出去务工时还特别地向我请假,我笑着说:你已经解教了,不再是服刑人员了。是的,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女性矫正对象,她们往往在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者性方面并不突出,更多的是出于一时的无奈之举,细心真心对待她们,往往最后还能成为朋友呢。
三是要有耐心。对待任何事情一定要耐得下性子,这样才能出效果,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一样。社区矫正对象为何当初会走向犯罪?很多源于他们法律知识的缺失、法律意识的单薄、纪律观念的松散。古县镇是林业大镇,丰富的林业资源给一些犯罪份子可乘之机,所以我所17个社区矫正对象中有12个是盗伐林木罪,而且他们还是一个一个的小团体作案。谢某、涂某、邱某、张某,男,均为古县镇古县村坳上人,四人因年12月盗伐林木被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开始来报到时四人中三人超过7天的规定期限,唯有谢某按时到我所接受入矫教育。我一边做好谢的工作,一边要求他通知另外三人到所里来报到。可是左等右等还是等不来,于是我找到村干部到他们家中一一告知他们这样做法是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行为,在一次次耐心的教育下他们最后主动到所里报道,并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20县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每次需矫正对象参加的活动均由这四人代表,并且他们也从中学习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识明白了违法要负责从而更加守法。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矫正对象也是人,只要认真耐心对待他们,要求他们做的他们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定会配合做好的。
“传道、授业、解惑”是师者的职业要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其实一定程度上担当了“解惑”的职责。我想,人性最初都是善良的,多给矫正对象一份关怀、一度温暖会更加和谐、更加美满。以上便是我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点点小体会。
年8月27日于古县。
实用社区矫正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六篇】
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社区监督和服务,使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成为有益于社会的良好公民。在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也有了很多心得体会。以下是我对社区矫正的一些个人看法和心得体会。
首先,社区矫正能够实现刑罚的双赢。社区矫正采用的是非监狱刑罚,犯罪分子在社区中接受矫治,不仅避免了监狱环境对犯罪心理的支持和强化,还能够改变犯罪分子的思想和行为。与此同时,社区矫正也减轻了监狱的负担,使其资源能够更好地用于监管和改造危险性更高的罪犯。可以说,社区矫正实现了刑罚执行效果与监狱经济效益的双赢,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其次,社区矫正能够实现更加人性化的惩罚方式。社区矫正强调的是对犯罪分子的积极引导和帮助,通过严格的监督与服务,扭转他们的犯罪思想,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这与传统监狱的惩罚和惩戒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社区矫正注重的是心理干预和社会支持,给予犯罪分子更多的机会和空间来改正错误。通过与犯罪分子的沟通和交流,他们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道路。
再次,社区矫正对于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社区矫正中的相关工作人员会组织一系列的社会活动和职业培训,帮助犯罪分子掌握一项或多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通过社区矫正,我发现很多犯罪分子在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过程中,树立了积极向上的形象,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有些犯罪分子在从刑罚中重新融入到社会后,还能够创业创新,成为了社会的中坚力量。社区矫正在促进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社区矫正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由于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犯罪分子众多,监督和管理工作量较大,有时会出现疏漏和监管不力的问题。其次,社区矫正涉及的犯罪分子来自不同的背景和环境,个体差异较大,因此如何制定有效的矫正方案,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个性化的矫正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和科学的管理模式,以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和质量。
总的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和价值。通过社区矫正,犯罪分子能够接受心理矫治和社会支持,改变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实现重返社会的目标。同时,社区矫正也为社会提供了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方式,能够减轻监狱负担,提高刑罚执行效果。然而,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也需要积极面对问题和挑战,加大投入,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制度和机制,以实现更好的刑罚执行效果。
实用社区矫正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七篇】
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一项不同其他职责的特殊工作,其特殊性不仅在于其具有集、管、帮教于一体的综合性,需要与公、检、法、监狱及其他部门的共同参与性,更在于其管理的对象为一群社区服刑人员,对其管理不好、教育不好、帮扶不好,相比监狱,对社会具有直接的危害性,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稳定。社区矫正工作者责任重大,不依法履职甚至可能被追责,甚至被判刑。近年来,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以来,各省市已发生多起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案例,令人扼腕痛惜。但同时不可否认此类案件无形中给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警醒了我们很多人实务工作者,让我们在看到职权的同时,也意识到了潜在风险,推动我们责任心进一步增强,管理行为进一步规范。当然,此类案件仅为个别案件,我们也不能因此放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风险性,对社区矫正工作处处胆怯,止步不前。从目前各种判例看,只要我们立足现有条件,依法履职,即使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多为客观可为而不为,从而造成重新犯罪,即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依照规定履行接收、管理、教育,组织进行心理辅导、开展社区服务等法定职责,或发生漏管、脱管,不积极查找,或者伪造有关档案等,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形为主。
编者重点收集相对近期的下半年以来的法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因社区矫正工作不依法履职被判玩忽职守罪的相关案例,以供大家引以为戒、引以为镜,同时刊载了对相关证据的认定部分,希望能给大家工作以启示。
案例一:原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所长王xx玩忽职守案。
王xx从至203月负责庙上乡司法所工作。8月20日,陈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8月31日陈xx按规定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陈xx于年9月在盐湖区车盘镇承包了80亩枣树地,长期违规越界往返作业。10月至农历年底,陈xx在承包地里养殖小尾寒羊,长期居住盐湖区车盘镇。王xx作为陈xx的社区矫正责任人,在发现陈xx有越界行为之后,虽按规定要求陈xx将社区矫正档案转到盐湖区,但因本人不愿意而未再坚持,致使其长期越界。年1月14日陈xx在盐湖辖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8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猗县司法局已于2015年8月24日撤销王xx司法所所长职务,停止其司法所工作。
陈xx自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临猗县庙上乡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和作思想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定期对陈xx进行走访了解情况。被告人王xx在工作期间曾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23日对王xx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临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档案(陈xx),证实陈xx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责任人王xx、李冬x、杨彩x,矫正期限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
3、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档案(陈xx),证实陈xx在庙上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
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实陈xx因故意杀人于2015年1月14日被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
5、临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证实因陈xx在缓刑期间内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对其撤销缓刑。
6、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2015年11月12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陈xx依法提起公诉。
7、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陈xx在缓刑考验期内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8、枣园承包协议书,证实陈xx的哥哥陈旭x承包了王安瑞车盘村80亩枣园。
9、临猗县司法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陈xx涉嫌重新犯罪的情况说明,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庙上司法所对陈xx的监管情况。
10、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对王xx等人的处理决定,证实临猗县司法局对庙上司法所所长王xx撤销职务,停止工作。
临猗县司法局证明,证实因陈xx重新犯罪,停止王xx的工作,后被聘用为庙上乡人民调解服务人员。
11、被告人王xx的户籍证明,证实王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庙上乡南贯村四组,身份证号码14082119540519.
12、临猗县司法局关于庙上司法所王xx情况说明,证实王xx从事司法工作以来,对工作积极负责。20被省司法厅评为“山西省功勋人民调解员”.
13、王xx的荣誉证书、锦旗,证实王xx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认真负责,曾被评为功勋人民调解员及先进个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我到庙上乡司法所报到,我家里有十几亩枣树地,我在村里收枣卖枣。后来到10月13日我到盐湖区车盘村承包了85亩枣树地。年10月份我买了80多头羊,养羊的时候一直就在承包地里住着。2012年我被法院判缓刑,当时社区矫正帮教小组成员是我妻子杨彩x、村长李东升、司法所所长王xx.我是每月13号、28号到庙上乡司法所汇报。第二年司法所给社区矫正人员每人配了定位手机,司法所的王xx到我承包的地里去过,我的定位手机经常提示越界。司法所发现我离开居住地后,王xx提出过两三次,我说我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王所长说他给上面反映,后来就没有消息了。
2、证人张俊x的证言,主要内容:王xx是司法所所长,平时管理司法所全面工作。陈xx帮教小组成员有王xx、李冬x,还有陈xx家属。我刚到司法所时,陈xx就已经社区矫正了,每月13号和28号定期报到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和劳动。对矫正期为一年以上的矫正人员都配个定位手机,陈xx只要越界,我们都能收到越界信息提示。我刚来时听王所长说陈xx承包地,我发现陈xx手机定位越界,我和所长汇报,所长说陈xx家生活条件不好,要放宽政策。我也向局里矫正股股长陈x汇报过,陈x让我们核实下陈xx是否在盐湖区包地,只要确实在包地,总不能阻碍人家生活,进一步监管措施让陈xx按时报到,及时掌握思想动态。我们也走访过,陈xx确实承包了地,地里还建有房子。对陈xx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我只向陈x汇报过,没有向局里书面汇报过。
3、证人陈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矫正股股长。陈xx是庙上南姚人,由庙上司法所监管。陈xx的帮教成员有司法所一人,村干部一人,家属一人,帮教人员需要给司法所汇报矫正人员的平时情况。从档案中没有发现陈xx什么违法行为,针对手机定位也没有发现有人机分离行为,只发现了几次越界,我还给司法所所长找过电话,通知他陈xx越界了,司法所人员说他请假了,在地里干活。我们和监所科去庙上下乡检查时,基本上每次都能见到陈xx本人。像这种越界,应该由司法所先发现,再向局里矫正股汇报。针对陈xx的越界是我在查看手机定位系统中发现,询问司法所关于陈xx越界情况,张俊x给我说陈xx在外包地,并且将此情况也给分管局长汇报过,然后我就让他们去落实包地的真假,看有没有合同,去地里头要实地查看,要有影像资料存档,之后这些工作就由司法所去落实了。
4、证人程希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司法局副局长,分管矫正股工作。在一次检查过程中,听司法所王xx说陈xx在盐湖区承包土地,当时我对王xx说陈xx在盐湖承包土地这个情况不符合规定,该迁居的迁居,不迁居就回来,后来王xx说,陈xx本人未提出申请,不愿办理迁居,理由就是陈xx说父母子女都在庙上乡生活,后来我安排矫正股陈x和司法所王xx按规定办理。陈xx本应迁居,或者回到原居住地,但是司法所王xx一直说陈xx一直在盐湖区承包土地,早上去盐湖晚上回临猗,种地挣钱,对家庭有好处,也有利于对陈xx进行帮教,陈xx平时的报到、学习、劳动、思想汇报等各项表现都还比较好,王xx就再未坚持让陈xx迁居或者回原居住地,我们司法局也未再坚持。
5、证人李冬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帮教小组成员。陈xx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三年缓刑三年,社区矫正从2012年到2015年。回来后陈xx在董村农场包地养羊,还种了很多枣树,一直在农场住着,他的父母也去了。在矫正期间也没有发现有什么违法行为,我平时不多见陈xx,但是每次见到时就让他到当地司法所进行报到,好好表现。陈xx的日常情况是由司法所所长王xx进行监管,王xx有时来村里向我了解陈xx的表现情况,有时直接去陈xx家里。
6、证人杨彩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妻子,也是他帮教小组的成员。2012年底陈xx在车盘村承包80多亩枣树,大约到到期,包地也有合同,一共是五年。2013年我们在地里还养了羊,地里农活忙的时候我父亲也到地里帮忙,我们平时吃住都在地里,偶尔回家干农活,20后半年我们把羊卖了。之后2015年元月份陈xx在盐湖区出事了,被公安局扣押。司法所工作人员隔一段时间就给陈xx打电话,偶尔到村里了解陈xx的情况。
7、证人谢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派出所副所长。年9月庙上乡南姚村李海平个人举报陈xx涉嫌赌博行为,我所受理后对陈xx进行传唤,多次传唤没有见人,我们就到南姚村找治保主任李勤学,李勤学说陈xx在外面包地,具体地点他也不知道。当时我们也不知道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后来运城刑警专案组来到我所说陈xx有故意杀人嫌疑。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以后,由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拿解除矫正书到派出所报到。
8、证人陈旭x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xx的哥哥。陈xx给我说他在运城车盘乡南铁路北处看了80亩枣树地,承包地是由我代替陈xx与王安瑞签的合同,共承包有80亩枣树,合同从2012年至20。当时考虑陈xx是社区矫正人员,由他出面有些不方便,我就与王安瑞签了承包合同。()2013年的时候陈xx买了一批小尾寒羊,平时他们就住在地里盖的房子里。2015年元月8日陈xx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xx的供述,主要内容:我是庙上乡司法所所长,也是陈xx帮教小组的组长。按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前三个月每礼拜一报到一次,三个月到期后变为每月13号和28号。2012年具体几月他给我说他在解州包了50亩地,我给他说如果他在解州包地就让他到当地的司法所报到,把他的档案转过去,陈xx说他不愿意去,他每天白天干活晚上就回来,家里还有老人小孩不方便,我还不放心,我和张俊x就到解州去了几次,看见他在地里,我给他说不行就转到盐湖,他保证不耽搁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劳动,我考虑后认为人家也要生活,所以我就给他说要保证不能耽搁每月的学习和思想汇报。我听说张俊x还给局里分管矫正股的陈x请示,让定位手机的范围扩大到解州。陈xx开始承包地时,我就给程希x副局长汇报过,他给我说让陈xx迁到盐湖去矫正,后来陈xx一直不肯去,说不方便,保证能天天回来,后来我就同意放宽条件,让他每月及时报到。按规定应该给陈xx的社区矫正转到盐湖,但是他不愿意去,所以我就同意放宽政策。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是我放宽政策,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陈xx和王小平赌博一事,陈xx没有向我汇报过,派出所也没有给我说过。
2、王xx情况说明、关于陈xx的情况说明及检查,主要内容:社区矫正人员陈xx在社区矫正期间涉嫌故意杀人与我的监管有一定关系。陈xx离开居住地到外承包土地,我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视听资料。
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重新实施犯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原湖北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孙某某玩忽职守案。
10月29日至案发,孙某某担任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所长,主持岳口司法所的全面工作。基层司法所主要负责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天司矫文字第(2014)002号《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天门市司法局岳口司法所负责天门市岳口地区的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对该地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到、定期递交思想汇报和请假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和参加社区服务;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犯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共同作案8起,涉案金额6万余元,诈骗的现金、金银首饰均是被害人平时省吃俭用攒下来的。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4年6月2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孙某某在得知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后,为掩饰自己工作失职的行为,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矫正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其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2、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且多次诈骗老年妇女的钱财,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孙某某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孙某某虽有部分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但不属于法律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2、孙某某不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3、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孙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5、其他机关存在失职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一、孙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玩忽职守行为。
2013年12月9日,张某2、王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12月9日和11日,张某2、王某先后到天门市司法局和岳口司法所报到。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建立了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签订了社区矫正监护帮教协议,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个案矫正计划书。张某2、王某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递交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同年12月30日岳口司法所分别对张某2、王某进行首次谈话。此后,二人再未按规定递交思想汇报及进行社区劳动。2014年3月,孙某某通知张某2、王某参加学习,二人均未参加;且二人多次离开居住地天门市均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向岳口司法所汇报。在得知二人因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孙某某要求谢凯伪造了张某2、王某2014年2至4月的劳动证明、1至4月的思想汇报、日常记录及考察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上述事实表明,孙某某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督促张某2、王某进行社区劳动并及时汇报思想情况,也没有对二人的日常活动进行认真监管,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二、孙某某具有玩忽职守的主观过失。
玩忽职守罪系过失犯罪。刑法意义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基层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员进行社区矫正是其主要职责之一。孙某某作为基层司法所所长,应当预见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可能造成的后果。无论孙某某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因为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均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三、孙某某的履职行为与张某2、王某重新犯罪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有因必有果,一般体现在故意犯罪中。也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即行为本身不产生危害结果,因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导致危害结果,有因可能有果,一般体现在过失犯罪中。孙某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本身不必然产生危害结果,只有当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对象实施某种行为时,危害结果才可能产生。孙某某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形,同时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脱管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孙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孙某某未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与其履职行为有关的被监管对象张某2、王某二人在被监管期间多次窜至汉川、洪湖、监利等地,以神医治病消灾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同作案8起,且受害对象均为老年妇女,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虽然孙某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在前期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且发现张某2、王某犯罪后及时通知司法局作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原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所长张某玩忽职守案。
2014年12月2日,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许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2014年12月26日田某某和许某某均到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吕梁市中阳县司法局宁乡司法所的所长期间,未严格依法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山西省关于拟适用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及《山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审前调查评估过程中审查不严,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和许某某监管教育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田某某和许某某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职责,致使在社区矫正期间田某某又犯故意杀人罪、许某某又犯窝藏罪的严重后果。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依《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的前三月,属于严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周报到一次进行思想教育;三个月之后属于宽管期,社区矫正对象应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对其进行谈话教育。还应当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田某某和许某某在严管期内,我没有严格地对他俩进行思想教育,由于我的疏忽大意,我感觉他们两个一切正常,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没有对他们进行个别谈话、心理辅导和针对性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等。
2.证人田某某、许某某的证言: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中阳县宁乡镇司法所所长张某和中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女的,记不得名字)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四人来到我家里,对我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张某所长对我爸说把你家邻居和亲戚们叫过来了解个情况,人叫齐后,张所长他们就在我家里分别对我父亲、我母亲、我哥哥田小刚、我家邻居付月林和我家房东张斌兵及我自己进行谈话了解情况。我向司法所张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股长如实陈述了初中时两次打架斗殴事件,但张所长对记录人员说“写上没有就对了”.
有两三次我早上8点钟去司法所报到,张所长不在,我就给他打电话,他说不在了,让我过些时日再来,所以我就过几天再去,过去后我就把连续两个月的考核表给了他,总装给他交过三次表,交了四份表格。表格是我报到时司法所给了我的,让我复印上十二份,每次都是月底自己主动到居委会找到工作困员,把表给人家放下,说是司法所的叫我来填表。第一次人家问我罪名,和个人基本情况,还给房东打了电话然后就盖章签字,在考核小组意见上写上表现良好,盖上村委会的章。第二次开始就什么也不问,去了就签字盖章,每次都是二楼年龄较大的同一个男的给我办。还有两份5、6月应该交的表格填好了,但是思想汇报还没有写好,所以就没有交,表还在家里。
李一鹏的证言:当时对田某某进行调查时有高艳文、吴月珍和张某还有我,是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指导我填的,具体是谁指导的我记不清了。
3.田某某和许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社区矫正职责,致使其监管教育的两名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许某某再次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考虑张某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因履行不到位,造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后果,其犯罪行为是因工作疏忽大意、态度不认真造成的,可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法院判决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实用社区矫正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八篇】
社会的变迁和不稳定性导致了许多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恐怖主义的兴起,这种极端的行为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社区矫正反恐教育是为了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而开展的一项工作,作为一名实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我参与了此次反恐教育,收获颇丰,经过此次教育后,在我的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一、此次教育是及时的。
在社会安定和治理社会稳定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反恐教育的及时推行显得尤为迫切。教育从个人的、组织和社会层面作出安全分析和求解,具有强烈的实用性。参加此次教育的社区矫正人员来自不同的背景、年龄段、教育水平,此次教育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系统性使所有人深入了解当前反恐的形势,知晓应对措施,积极响应国家发起的反恐行动。
二、教育的实效性高。
此次社区矫正反恐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内容深入浅出,轻松易懂,配以实际案例分析,进一步深化学习效果,提高学习效率和实效性。通过讲演、视频展示、案例分析、互动讨论等途径让学员们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了恐怖分子、恐怖组织及其行动方式,提高了对恐怖活动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增强了反恐的自信和决心,使我们在社区工作中可以更好的开展反恐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教育内容实用。
此次教育不仅仅是让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了解反恐的相关知识,而且实际指导我们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学习反恐心理学的同时,还学习如何化解群众中的情绪化问题;学习检测器器使用的同时,还学习如何修建强化社区固有经纬;学习枪支和武器的使用方法的同时,还学习如何促进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在这样的教育中,不仅学会了专业知识,还学会了工作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技巧。
四、加强了反恐措施的有机连贯性。
反恐事业需要从政府部门到每个社会公民的大力参与,此次社区矫正反恐教育在推广反恐理念、增强反恐素质的同时,加强了公共安全体系的有机连贯性,提高了社会人群的反恐意识。教育让我们知道,反恐事业不仅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公众的家国责任,每一个细节都翻译着我们对祖国的爱。
五、本职工作的提高。
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我们不仅在反恐防控工作方面要有表现,更要完成好各项社区矫正工作,因此,此次社区矫正反恐教育也对于我们本职工作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通过学习和实践,提高了自我纪律,提高了与社区民众的沟通和交流能力,提高了教育意识和基纷议能力,进一步提高了我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工作水平。
以上所述,此次社区矫正反恐教育让我领会,反恐不只是国家机关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以行动支持反恐事业,需要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不怕困难、不怕危险、不怕牺牲,为祖国的安全和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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