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民法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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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民法心得体会【第一篇】

民法典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对于法律学习者来说,掌握民法典是非常重要的。近日,在课程中学习了民法典的内容,我深感其对我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实用性。通过学习,我领悟到了民法典的意义和精髓,也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此,我将结合学习中的经验和体会,简单分享我对于学习民法典的心得。

第一段:认识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规范了人们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它综合了我国长期以来在私法领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完善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学习民法典,我深刻认识到它对于个人和社会的意义。它不仅是规范个人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石。因此,学习民法典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必要的。

第二段:理解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学习民法典首先要理解其中的基本原则。例如,自由意思原则是民法典的核心,它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此外,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也都是民法典的重要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公平正义和诚实守信的追求。通过学习基本原则,我认识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意志和权益,同时也要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段:了解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包含了很多内容,如人格权、婚姻家庭、物权、债权债务等。每一个部分都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了解这些内容对于我们的生活具有实际意义。例如,在学习人格权部分时,我了解到个人的尊严和荣誉受法律保护,这让我更加重视自己的人格权益;在学习物权部分时,我了解到自己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权属问题,以避免未来的纠纷。通过了解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我们能够更好地处理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第四段:运用民法典的能力提升。

学习民法典不仅要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能够运用知识。通过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提升运用民法典的能力,更好地处理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们可以通过模拟解决实际案例,理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培养出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民法典也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的能力。

学习民法典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学习和实践。它并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或者应付法律问题,更是为了提升我们的法律素养,提升我们的生活质量。通过学习民法典,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理解法治社会,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时刻保持对民法典的关注和学习,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中,努力成为一个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观念,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

总之,学习民法典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法治社会中它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学习,我们不仅可以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更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民法典,使其成为我们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学民法心得体会【第二篇】

学习民法第二章是每个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由于学习内容较多,很多学生会感到压力比较大。然而,在学习过程中,我发现,民法第二章并不是我们想象中那么复杂,只要认真学习,从中反思,便能在其中找到很多启示和收获。

第二段:把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的起源与核心,也是引导民事往来得以合法化和规范化的基石。我们要想了解民法,首先需要完全把握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这也是民法学习的入门难点。学习中,我们需要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勇于解决例题与争议性问题,更好地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

第三段:重视合同法的研究。

合同法是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部分,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房屋租赁,汽车买卖,劳动合同等,正确理解合同法对于我们维权有着重要的作用。学习中,我注意到,合同法涉及的内容多且繁杂,需要我们逐一细致地分析,认真思考其中的细节,这样才能真正掌握该法律体系。

第四段:理解担保法的意义。

担保法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法规,目的是保护借贷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学习中,我发现,担保法的规定涉及到担保责任,对担保人的保护等多个层面,对我们维权提供了很大的支持。在学习担保法时,我们更要注重解读法律的精神内涵,把握法律规定的意义和对现实生活的启示。

第五段:总结。

民法第二章学习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作,但只有透彻了解其中的细节,我们才能更好地掌握它所涉及的知识体系。在学习中,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虚心求教的态度,认真思考问题的本质,理论上已经充分掌握的部分,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今天所学的知识,不仅仅是我们未来大展宏图的基础,也是我们作为一个文明社会公民,认识和维护自身权利的必备素养。

学民法心得体会【第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其中第二章的内容涉及了“人的民事权利”,是非常值得我们深入学习的一部分内容。在学习这一章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并且从中汲取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段: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

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权利义务性。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缺一不可。这就要求我们在与他人进行交往的时候不仅要注重自己的权利要求,更要关注自己的义务履行。这对个人与社会发展都至关重要。

第三段:民事权利的保护。

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需要我们自己去争取和维护。在民事关系中,我们可以通过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还需要了解法律的规定,学会如何利用法律手段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之外,我们还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我们在买卖商品的时候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进行履行,遵循相对诚信原则。此外,我们还需要遵守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做与社会道德、法律相悖的事情。

第五段:总结。

在对第二章的学习中,我更深入地认识到了法律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了解法律的规定,并且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将努力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通过学习,我相信我自己的法律素养将会不断提高,更好地发挥个人的作用,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学民法心得体会【第四篇】

如今,互联网早已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塑造着人际互动的基本模式,中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敏锐捕捉到这一深刻的社会变迁,并在多个方面予以回应。也正因此,中国民法典被视为互联网时代的一部标志性民法典,将在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占据一席之地。

互联网带来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无纸化”“电子化”模式普及,在社会经济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对此,民法典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比如,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或签订电子合同时,什么时候可以被认定为订立了一个合同?网络上哪些行为被视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哪些被视为承诺?以在线方式交付标的物,在什么时间节点被认为完成交付?这些问题在民法典中都能找到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法典为线上经济交往提供了一套较完整的法律规则,将有效降低线上交易的制度性成本,助力电子商务等业态的发展。

互联网也催生了平台经济的兴起,许多互联网平台开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枢纽作用。面对平台这种新型市场主体,民法典给予了足够关注。在20__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中,只有一个条文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问题;而在民法典中,则发展出相对完备的平台责任条款群,包括广为人知的“通知删除规则”,也被更加详细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所取代。民法典中的平台责任条款搭起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围绕平台产生的各类权益侵害,都可在这一制度框架下获得救济,平台经济也必将借此驶上更加规范、更加可持续的发展快车道。

互联网时代,人的社会活动进一步“在线化”,使得人格权、财产权等呈现出新的特征、新的变化。比如,每一位网民都可能拥有的“网名”,成为人的社会性人格形象的重要载体之一,民法典因此将网名纳入保护范围。对于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新的财产现象,民法典富有创见地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设定为一个立法层面上的概念。可以期待,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民法典相关规定为基础,有望发展出一套全新的互联网时代的财产法体系。

还需特别强调的是,加大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也是民法典的一个重点和亮点。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个全球性问题,很多国家通过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法律来回应这一需求,在中国也有类似的立法安排。即便如此,我国民法典仍然从民法的角度,对作为个体私人法益性质的个人信息法益给予了充分关注。可以说,伴随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我国在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被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民法典所展现的互联网时代的深刻烙印,与中国信息技术产业的长足发展密切相关。民法典中与互联网相关的条款与规则,不仅是为了规范、约束,更是为了推动我国方兴未艾的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相信随着民法典的施行,一个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制度环境将日趋完善,中国的数字化、信息化脚步将走得更稳、行得更远。

学民法心得体会【第五篇】

我是机电的学生,很喜欢法律,于是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根据法律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该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4种。一是继续履行。二是采取补救措施。三是赔偿损失。四是赔付违约金。侵权责任成立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其责任成立都必须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分为两大类,损害赔偿和预防性救济。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分为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的形态有12种,不在赘述。

最后,是关于正当防卫的一些内容。还记得老师当时是拿张三李四和一条狗做的案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的行为。我国对正当防卫成体的条件很严格,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等限制。防卫过当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我这学期学习的民法知识部分的串和。有些比较详细,有些比较简略。总而言之,我的收获不仅仅是以上总结的那么多,更多的是在生活,学会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会更加努力地继续学习,争取达到目标。

民法原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真的是无处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会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张的说,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围内,因此学习好民法,掌握好民法,运用好民法就显得颇具实际利益和现实意义。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我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兴趣是第一动力,熟悉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详细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留意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正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要害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朴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民法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论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对一个个知识点的记忆和积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要克服暴躁和虚浮的学习心态,不要被一个较为复杂的知识点挫伤学习热情。民法学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谓是“痛并快乐着”,而且我们时常会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觉。为此我们要深入浅出的进行理论分析,广泛大量的进行书籍阅读,合理变通的解决现实问题。民法学习不仅仅让我们学到专业知识,同时也会对我们人性的培养,人格魅力的提高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学科”,民法学习也会让我们的人生路走的更宽广,更美好。

学民法心得体会【第六篇】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学民法心得体会【第七篇】

在已经实施的新《民法典》中,共有七十个章节,从人格权到合同法再到所有权等等内容都包含了其中。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需要掌握学习对应章节的知识,对于法律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将以自己的学习心得,分享学习过程中的体会。

第一段:感悟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制度的立法精神。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社会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在民事领域中。新《民法典》的制定,不仅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所促进,也能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其中不仅有针对个体的人格权保护、财产权确权和维护等规定,也有关于民事契约、物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规定,全面涵盖了各个民事领域。而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也不难发现,与以往单个法律内容比较相比,新《民法典》的内容相对来讲更加全面、更加细致。

第二段:学习人格权等衡平情况下的人权保护。

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等相关方面的保护可以说是较为突出,更强调了“衡平”的重要性。此外,与前法分区的人身权、人格权等不同,《民法典》把人格权纳入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范畴,明确的规定了具体内容,如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等。个人的人格权在法律上的保护也是当前法治化道路上的重要一步。而作为法律界人才,我们也必须把握学习,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贡献应有的力量。

第三段:多角度思考物权的具体涵义。

在物权等相关方面的规定中,不仅呈现了包括不动产、动产财产、债权等等在内的针对财产的多角度管理和确权方面的内容,还对物权行为与权利人间的关系进行了特别的明确。而从这些财产权的内容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对于不同财产权的界定准则将影响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学习物权方面的人士,在理解相关条规的意思的同时也需要理解对于该条规产生的法律影响。

第四段:契约法的重要性和缺憾。

契约法清晰的精神、规范的条例等方面对于当前市场化、国际化等方面的现代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有很多人认为契约和合同法在个人与公司、政府等方面处理起来会有很大的风险。当然,在契约方面还有诸如信息不对等、法律条文缺失等问题,这些都会限制其的全方面发展。因此,未来契约和合同法的修订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第五段:结论:员工规范自身、看待理解法律的态度至关重要。

新《民法典》的实施,给法律界创造了很好的契机。而我们这一代法律工作者,当承担起实践使命的时刻,也要注重学习能力和语文水平。通过多角度的学习和思考,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读懂民法典的各个条例,成为奉行公正、廉政、公正的好公民。

总之,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民法典》的条例逐渐发掘,必将得到更多实际意义的运用和厘清。希望所有法律工作者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认知和素养,成为推动法律效率和民主法治发展的先锋。

学民法心得体会【第八篇】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一元社会向二元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二元社会的确立导致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在市民刑法的构建进程中会出现刑法的民法化现象。审视新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这一现象已经出现。何谓刑法的民法化?怎样看等这一现象?本文作了抛砖引玉式的探讨。

历史上存在五种社会形态――氏族社会、城邦社会、宗法社会、市民社会、政治社会。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自从私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但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在逻辑上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它们在现实中也是始终分离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在现实中是重合的,表现为一元社会结构,国家从市民社会手中夺走了全部权力,整个社会高度政治化,政治权力的影响无所不及,政治等级与市民等级合而为一,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中国自周秦以来就建立了以宗法制为基础的,政治国家为根本的一元社会结构。建国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进一步强化了政治国家的职能,市民社会不但没有培养反而被政治国家全面取代。(注:参见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载《刑事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页。)。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要具备两个要素:第一,经济上――市场经济的建立。第二,政治上――对待政府的正确观念的确立,即将政府视为一种不得不忍受的恶。(注:参见田宏杰:《中西刑法现代化趋势之比较考察》,载《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43页。)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大、十五大的召开大大推进了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型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当然也包括对待政府的正确观念及其他一些适应社会转型的观念的确立。这对一元社会结构产生了强大、有力的冲击,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一元社会结构逐步瓦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二元社会悄然崛起。

“社会结构形态的变迁必然引起刑法功能、观念与文化的嬗变。”(注: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载《刑事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刑法要想不落伍于历史的滚滚车轮,必须适应这种结构形态的变迁,进行改革与调整。我国经济、政治体制转型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而刑法的转型显然落后了。1979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在实施的中,这部刑法典对于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部以计划经济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为背景所制订的刑法难以避免的还带有较强的政治刑法色彩。随后出台的大量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司法解释大大扩大刑法的调控范围,凸显重刑主义,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政治刑法色彩,市民刑法的培育受到极大压抑,这与历史的车轮背道而弛,这种趋向迫切需要扭转。1997年修订刑法,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实质上是刑法改革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这场改革的历史使命是要完成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的转变”。(注:陈兴良:《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载《刑事法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何为政治刑法、市民刑法?陈兴良教授在其《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1期等文中有较为精辟的论述。综而言之,市民刑法具有以下特征:人文关怀或称民权本位;形式理性;实体正义等。政治刑法具有以下特征:国家本位或称国权本位;实质理性;追求惩治等。)。

二、刑法的民法化。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上唯心主义观点的基础上科学地指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必将统一于市民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252页;第21卷,第345页。)因此,在二元社会结构中“……市民社会要求国家受法律的约束,但同时又要求国家能够有效地实施保障市民社会多元性及其必要自由的法律。市民社会构成了对国家的制约,他们维系国家,并为国家社会的范围与权力设定界限。市民社会需要一套独特的政治制度。”(注: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邓正来、[英]・g・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这套独特的政治制度在刑法领域的体现是:要求刑法对市民的尊重――以人为本,注重人权保障,置公民于与国家主体平等的地位;要求刑法对市民社会领域的尊要――不得单纯为国家的利益任意侵蚀市民社会的领域;要求刑法充当起最后保障法的作用――服务于市民社会,同时恪守谦抑的价值准则。“于是,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便开始成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注:田宏杰:《中西刑法现代化趋势之比较考察》,载《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页。)在西方近代刑法史上,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是由刑事古典学派完成的。贝卡利亚在抨击以罪刑擅断为特征的封建专制刑法后,确立了以罪刑法定为中心的市民社会的刑法原则。费尔巴哈则明确提出了市民刑法的概念,并将“无法律即无犯罪,无法律既无刑罚”视为市民刑法的要义。可以说西方市民刑法的构建之路实际上就是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启蒙思想在刑法中的确立和发展之路。中国二元社会结构呼唤市民刑法,“市民刑法,从本质上说,就是法治国的刑法”。(注:陈兴良:《法治国的刑法文化》,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1期,第10页。)对市民的尊重、对市民社会领域的尊重、最后的保障法,正是市民刑法的基本精神。

在从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型――市民刑法基本精神的确立进程中,刑法的民法化不可避免。这是因为在市民刑法的培育、构建过程中必然出现以下现象:1.市民刑法基本精神与民法基本精神的趋同。民法就是市民社会的法,(注: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准则,以市民为本位的权利、自由、平等等基本理念先于刑法在民法中得以确立,而贯穿市民刑法的一条主线也正是对人的尊重、对人权的保障,虽然它获得刑法的承认和确立经历了漫长的历程,迄今仍需人们不倦的追求。这种追求的过程,也正是市民刑法的基本精神与民法的基本精神的趋同过程。2.刑法从侵蚀的市民社会领域逐渐退出,民法恢复被刑法侵占的失地。传统刑法文化视刑法为工具,迷信刑法万能,以为每一社会现象都需要刑法的介入,其结果是刑法过分扩张,许多原本属于市民社会,本应由市民社会的法――民法调整的领域被刑法不恰当的侵蚀。市民刑法的构建,既是还市民社会以真面目的过程,也是刑法正确定位的过程。“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3.民法反过来侵蚀刑法的领。

域。其一,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刑法的宽容度――对市民危害国家、社会的行为的容忍度也会逐渐提高,属于政治国家由刑法调整的领域也可能转由民法调整。黑格尔曾指出:文化的进步,对犯罪的看法也会变得比较缓和,(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99页。)菲利曾经呼吁把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不是蓄意的,行为人也不是危险的偶犯或“假罪犯”即正常人仅仅因为过失或轻率而为的危害结果轻微的重罪、轻罪和违法行为从刑法典中删除,而将它们只当作民事违法行为处理。(注:[意]菲利:《犯罪社会学》,郭建安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2页。)其二,民法在防治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的渐渐提升。随着民法的健全,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被阻挡于民事法的范围之内,避免了向刑法堤坝的冲击。许多民事措施有意识的被用以同犯罪做斗争。纵观刑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与犯罪作斗争的手段经过了从一元向多元过渡和发展的过程。从最初的单纯依靠刑罚过渡到刑罚、行政、民事等多种手段。王利明教授曾经指出:刑法只有在侵权法的配合下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注: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而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更预言:“刑法发展的极为遥远的目标……是没有刑罚的刑法典。”(注:[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页。)。

上述三点也正是本文所使用的刑法民法化的三层含义。

三、中国刑法的新走向――刑法的民法化。

1997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刑法,这是中国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审视新旧刑法及其相关的决定、修正案、司法解释,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刑法改革呈现出一种新走向――刑法的民法化。

1.刑法中较为明确地引入了一些民法的基本原则。

新刑法中最引人注目之处是确立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使刑法成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张契约,国家不得逾超法律的界限对无罪的公民进行非法追究和对有罪的公民滥施刑罚,公民也应当在法律的界限内活动。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第一次在刑法上把公民个人置于国家主体平等的地位,也是第一次最鲜明地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罪刑相适应原则强调罪与刑之间的均衡等价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调刑法适用的平等性和人权保障机能。三大基本原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早已在民法中确立了的公平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基本原则。

2.最具私法(民法)色彩的刑事自诉制度的适用面扩大,并有继续之势。

自诉制度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建立,而意思自治原则被视为私法(主要是民法)所特有的理念和私法领域避免公权力入侵的工具。(注: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1979年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自诉的范围限制在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察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围内,即特定的八种轻微刑事犯罪案件。1997年开始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自诉范围,该法第170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犯罪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997年刑法扩大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范围,即增加了侵占罪,从而又一次扩大了刑事自诉的范围。虽然如此,扩大刑事自诉范围的呼声依然很高。如在2000年刑法学年会上,就有学者呼吁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处理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地区刑法适用的矛盾。

3.有些原来在刑法中被视为犯罪的行为逐渐转化为民事行为。

譬如,许多曾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被视为投机倒把而予以刑法制裁的行为,在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已被视为正常的风险投资行为。

4.在处理民刑法律冲突时,确立了民事优先原则。

新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确立了债权优先原则。

5.刑事责任日益带有民事责任的色彩。

刑事责任属于公法责任,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孙笑侠教授对刑事责任和私法责任有非常精到的分析:私法责任以功利性为基础和特征,与私法责任相适应的是补偿形式的法律后果;公法责任以道义为基础和特征,与公法责任相适应的是处罚形式的法律后果。补偿与惩罚的区别有四方面:第一,实现的载体不同,补偿以财产为主,惩罚以人身为主。第二,目的与效果不同,补偿的目的与效果是针对被害人的,而惩罚的目的与效果是针对责任方。第三,成立基础不同,补偿成立的基础是以客观损害后果为主,至于主观过错的恶性程度是次要的。惩罚成立的基础主要是主观过错,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其目的是为了确定主观恶性程度。第四,评价标准的道德因素差异。补偿的评价标准以事实为主,道德因素较少介入,或者道德因素只涉及补偿责任的外部。惩罚的评价标准带有明显的、浓厚的道德评价色彩。(注:孙笑侠:《公私法责任分析》,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日益带有浓厚的民事责任色彩,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佐证:第一,以财产为实现载体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大幅度得到扩大和强化适用。1979年刑法仅有20个罚金条文,1997年新刑法则增加了140多个罚金条文和15个援引罚金条款,大大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新刑法还增设了罚金刑随时追缴制度,强化了执行力度。新刑法对没收财产的适用范围、执行力度也作了扩大和强化。第二,当惩罚与补偿的实现相冲突时,新刑法的价值取向是补偿。这突出的体现在新刑法第36条确立的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和第60条确立的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债权优先原则上。第三,新刑法在坚持主客观相同一的前提下,向客观主义倾斜,强调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行为及其实害。(注:参见张明楷:《新刑法与客观主义》,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四,新刑法抑制1979年刑法尤其是其后所颁布的决定、司法解释重刑主义倾向,刑罚的惩罚性有所淡化。

6.单纯以刑罚对付犯罪的传统逐渐打破,民法在防治犯罪中的作用日益扩大。

中国传统法制是以刑法为基本框架建构起来的,刑法占据主导地位,权利的保障过分依赖刑法,而事实上刑法难以独担此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民事、行政、刑事等多元手段对付犯罪的观念逐渐为人们所共识,并在立法与司法上得以体现。而民事手段的作用日见提升,譬如民事法的健全避免了大量“民转刑”案件的发生。1997年修订刑法显然注重了与民法的协调,以更好地防治犯罪。

四、对刑法民法化的几点认识。

为凡规律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其双方或一方主体之法律关系,而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的为公法。例如宪法、所得税法、刑法。仅规定私人间或私团体间相互关系,而以平等关系为其基础者为私法。例如公司法、票据法、民法。我国学者长期否认公私法的划分,而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划分具有重大意义。它有助于树立对待市民、市民社会领域的正确观念,有利于公法尤其是刑法的正确定位,为我国市民社会的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但是,强调公私法的划分并非否认自二战以来所出现的公私法融合现象,相反,也是为了正确认识这一现象。我们认为,法律的终极关怀在于人,公法之设在于保护人民的私权,公私法融合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私权。在市民刑法的构建过程中(亦可称为在法治国刑法文化的形成过程中)所出现的刑法民法化现象,是公私法融合的表现之一,其终极关怀也是人,其终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私权,这也正是刑法民法化的内在驱动力之所在。

中国传统法制带着浓郁的刑法色彩,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说就是刑法文化,民法逐渐为刑法所侵蚀直至几乎完全融于刑法之中。民法从未获得独立地位,民事法规范杂处于刑法典中,犯罪与民事违法不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不分,民事责任通过刑罚来实现。这直到清末修律才开始有所改变。如果把传统刑法的产生、发展、兴盛史称为民法的刑法化史,那么现代市民刑法的构建、繁荣史似乎可以认为是刑法的民法化史。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论述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到契约”的运动。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落后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步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象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刑法传统的国家进行法制的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倡导和推进刑法的民法化尤显重要。

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认为应该倡导和推进刑法的民法化并不等于要削弱刑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而是倡导刑法的正确定位,即提倡刑法尊重市民、尊重市民社会领域、恪守谦抑的价值准则,充当最后保障法的角色。这实际上是为了使刑法这把双刃剑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其消极作用。这不是削弱,而是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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