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价格法心得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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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价格法心得【第一篇】
20xx年5月1日是《价格法》颁布实施xx周年纪念日。为加强价格法治宣传工作,提升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增强企业和群众的维权意识,5月8上午,xx市物价局邀请州价格监督检查局相关处室在“市场(超市和现代百货门前)、街道(新安街道)、乡镇(农家乐)、”举行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助力延边全域旅游健康发展”为主题的'“三进”价格举报宣传日活动。
xx市物价局高度重视这项活动,制定了周密的宣传方案,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并且活动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是在现代百货门前进行价格法宣传、咨询活动,着重宣传《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向商家发放履行明码标价承诺牌。通过宣传板让群众知法、懂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在社区门前进行价格法宣传、咨询活动,着重宣传《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是进乡镇农家乐进行普法宣传,督促商家诚信经营。
活动当天发放了《物价宣传手册》和《商品明码标价规定》等宣传资料;现场接受价格咨询4起,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宣传笔、宣传兜近5000余份。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当场答复的做好解释、回答,对反映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价格举报中心都进行了认真的登记,将按价格举报工作程序进行查处、反馈,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一是让群众进一步了解了《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增强了价格法制意识;二是对商家进行了提醒告诫,督促商家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三是提升了价格主管部门的服务意识,主动地接受群众监督。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法》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学习价格法心得【第二篇】
无论在哪个年代,青年人都是肩扛社会大任,推动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作为新时代青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
在学习过中国共青团推出的学生团员“寒假十课”的《十四五青年小辞典精编版》后,我对于处于新时代青年人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新的认识。首先是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了方便理解,老师将手机系统比喻我们的大脑,提出信念之于人生,犹如系统之于手机。我们不要天天把理想信念当作口号,挂在嘴边,要学会留心观察生活,积极参与并深入体会生活,做到常想,常思考,常更新思维升华思想,这样我们的人生才能更加精彩、流畅。其次是发挥人民团体作用,把各自联系的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老师提到要靠“诗和远方”实现该目标,其中的远方是指远大的理想信念,它可以领导人们走向真正的'远方,而诗指的是以真情实感服务青年,引领青年。我觉得我们应该以实际行动感染身边的人,以身作则,让身边的同学甚至是社会中的其他人也感受到我们的热情和真诚。
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是青年成长成才、成就事业、开创未来的精神支柱和前进动力。心中有信仰,脚下有力量。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是强化引领地位、汲取历史经验、跟进时代发展和实现伟大梦想的需要。要求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执着,始终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筑牢全党全社会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汇聚起14亿中国人民势不可挡的磅礴力量。
征程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奋,没有任何困难能阻挡奋斗的步伐,把宏伟蓝图变为现实,我们更有信心,更有底气,更有本领,以新发展、新作为、新跨越,迎接新未来。
学习价格法心得【第三篇】
同学可以在自己学习的过程中摸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我想说的学法语cestfaciletjelaimbeaucoup.法语是简单的爱法语。
此过程中逐步地对这门“世界上最美丽的语言”学习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摸索出了一些理性认识。下面我想针对初学法语的同学,已经学习了法语十几年。结合自己的学习和教学经验,谈一下在法语入门的过程中如何进行高效学习的一些感受。
任何一门语言的敲门砖,而法语的语音相对而言是非常规则的'法语单词的读音,单词的重音,句型的重音都是有规则,只要记住了这些规则,语音阶段结束之后同学就能熟练朗读句型和课文。但在这个过程中法语有较英语而言更为复杂的连音和联诵现象,所以在学习语音的过程中同学还需要记住一些基本的连音和联诵规则,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同学的听说表达能力。实际上很多同学没有信心学好法语的第一个拦路虎也就在这一点上。但前面已经提及,因为基本上的读音都是规则的所以同学只要有耐心和毅力并辅以足够的练习是完全能打倒这个拦路虎的此外在初学阶段要注意法语中的阴阳性问题,法语的名词和相关的限定词,诸如形容词,冠词等等都有阴阳性的变化,这是英语中极少涉及到现象,因为这其中的名词包括有生命的名词和没有生命的物质名词,如空气,水等等,换句话说阳性同学需要找到一些诀窍。阴阳性的所以应该先掌握这些相关词尾,果,还打击了自己的学习热情。
学习价格法心得【第四篇】
3月1日,《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正式施行。这是继1986年省人大颁布的《贵州省职业教育暂行条例》施行近30年之后,贵州再次修订颁布新的职业教育条例。
职业教育是脱贫致富的直通车。近年来,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也有不错的工资待遇。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来说,选择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带动家庭脱贫致富是非常现实和合理的选择。
但是,对于我省市县级贫困和民族地区来说,一方面地方经济欠发达,对技能技术人才的需求量小,另一方面在师资、教学设备等资源配置上也非常困难。新条例明确提出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职业教育,包括中职、高职和职业技能培训,也明确了专项资金进行支持。
职业院校毕业生出口窄、升学通道有限,培养出的技术技能人才遭遇继续深造“断头路”的现象广受诟病。新条例规定完成中职高职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进入普通高校接受教育。让更多的职业学校学生有机会选择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搭建中职高职本科贯通“立交桥”,是打破职业教育天花板的现实需要。升学通道的建立,标志着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又取得新的进展,职业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教育类型的定位和功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凸显。其次,各级各类技能技术人才的培训和选拔更加全面和有序,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薄弱学校的生源渠道,促进相关产业和学校的发展和稳定,有利于职业院校的加速扩大办学规模。再次,职业教育“就业有优势、升学有通道”逐步落实,学生实现文化知识和就业技能“两全其美”,符合家长对子女成长成才的愿景,有利于转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传统陈旧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学生作出多种选择,更好实现人生梦想。
同时,新条例规定,正在接受或已经完成普通高校教育的学生可免试进入职业学校学习。这就为普通高校学生渴望掌握一技之长的愿望找到一个出口。这一规定,将冲击我们的普通高等教育,刺激我们的普通高等教育思考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上的定位;将有利于我们普通高等学校更好地培养出适合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有利于让个人充分享受教育为自身发展带来的红利。当前,我们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低于中职和高职毕业生,充分说明市场对于应用技术型人才的大量需求。普通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势在必行,但从国家顶层设计到高校具体实施还有一个转变思路理念的过程。
新条例的提出引导普通高校转型,鼓励、支持普通高校开设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淡化学科,突出专业。
现代职业教育的表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正式出现。
从十七报告中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到十八大报告中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现代”两字的加入,赋予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的目标和内涵。现代职业教育具有适应需求、有机衔接、多元立交的特点。
适应需求,就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实现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科学定位和布局;有机衔接,就是统筹协调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以课程衔接体系为重点,促进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资源、招生制度、评价机制、教师培养、行业指导、集团化办学等领域相衔接,切实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多样化;多元立交,就是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相互沟通,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搭建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
学习价格法心得【第五篇】
八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我校组织全体教师进行暑期学习,学习内容包括学习最美教师张丽莉的感人事迹,学习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等等,学习的形式丰富多样,包括集体学习,个人学习,教研组内学习,组内讨论等等。通过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称呼再一次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让我找到了自己与最美教师张丽莉的差距,我一定要向她学习,努力做一名优秀的,人民满意的人民教师。体会如下:
一、学习她临危不惧、舍己救人的高尚情操。张丽莉同志面对生死考验,把生的希望留给别人,毫不犹豫,奋不顾身救助学生。她用高尚的道德情操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英雄的壮举诠释了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是当代优秀青年的杰出代表。我们要认真学习她的高尚情操,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昂扬的斗志,全身心地投入到伟大的教育事业中去。
二、学习她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崇高职业精神。张丽莉同志参加工作以来,用她的全部热情和勤奋进取铺设了无悔的从教之路。她虚心向老教师学习,在师傅课堂上聚精会神,一直坚持听课5年,事发当天还连续听课两节,听课学习成了她的一种习惯。她承担两个班的教学任务,尽职尽责,兢兢业业。她把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在心上,一视同仁,宁可放弃休息时间也不愿放弃一个孩子。在初三一次考试中,王睿同学的语文成绩很不理想,心情不好,她擦去孩子的泪水,像妈妈似地说:“孩子,再哭我会心疼的。来,老师帮你分析原因,咱们一起努力把成绩提上来。”一席话,让孩子心中的悲伤全部融化在这温暖中,变成了向上的动力。她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为师者对职业的热爱,学生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更是一份情感、一份无私、一份热爱。我们要学习他的崇高思想,牢记使命,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
三、学习她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张丽莉同志母亲十多年前就去世了,爸爸一个人抚养她读完大学,家庭经济状况并不宽裕,但她连续三年每月从微薄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钱资助贫困学生。由于学校维修,初三学生搬到第四中学,离家远的孩子很多,有些孩子来不及吃早饭,她就自己出钱买一些饼干放到班级。学生生病了,她买营养品去看望;学生过生日,她在黑板上写上祝福的话;夏天天热,她在地上撒水为学生送来清凉;冬天天冷,她用电水壶烧水给学生送来温暖;体育课下大雨,她把自己的伞和衣服让给学生;家长会天气热,她自己掏钱给每位家长买冰棍;放学时学生等不到家长,她主动打车送孩子回家。正是这种爱心,这种责任感,熔铸了师魂的真谛。我们要学习她高尚的师德,恪尽职守,甘为人梯,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学习她勤奋向上、追求卓越的崇高职业理想。张丽莉同志的座右铭是“要么不做,要做就做到最好”。她经常在网上进行教育教学交流互动,积极参加市、区、校的教学教研活动,还自己出资购买了大量的学习资料,专业水平得到了较快的提高。在年轻的班主任当中,她是最让家长信服的好朋友、领导放心的好同志、学生喜欢的好教师。她用执着的热情收获了累累硕果,多次被评为学校优秀教师。她工作像“拼命三郎”,每天早来晚走,经常带病工作。我们要学习她勤奋进取的精神,加强学习,争创一流,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学校是教师教书的场所,同时也是育人的场所,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学生都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我决心以“最美教师”为榜样,她的责任心充分体现了对学生尽心、对工作尽职、对社会尽责的态度,以满腔的热情全身心的投入工作,踏踏实实的做事,兢兢业业的工作,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
学习价格法心得【第六篇】
也许xx年对我们这群孩子很不平凡,因为从此我们摆脱了高考的压力,飞出了父母的羽翼,开始了我们的大学生活。在大学里我们自由,轻松,我们活的很自得。但在这种环境中我们也会对今后的路该怎么走而惆怅,对所学专业不甚了解,大有不知路在何方的迷茫。但在几个月的专业课程学习后,我的心境豁然开朗了,也许大一对我来说就是一个过渡的过程,我们现在的专业课不在是高考的那种应试了,大学我们需要的是一种质的提升,我们需要从江湖派华丽蜕变为学院风格。
谈到我大学的第一次专业课,应该是让我印象很是深刻。老师让我们默写自己擅长的素描,内容不限。我却在写生,老师就教育我们应该诚实,让我深深认识到学艺先做人呀。在接下来的素描学习中我深刻的认识到:素描它是一切造型艺术的之母。是绘画艺术的基础表现,也是美术基础教学中的一种手段和教学效果。同时,优秀的素描作品也应该是一种艺术永恒,它有着自己的思想、时代的脉搏和情感体验。素描可以使我更加热爱自然,了解自然,素描的学习对象就是自然中的物体。
在与自然面对面的观照中,我会发现这些平凡的物体充满了有机的运动和神奇的秩序。还有使它使我更加热爱生活。素描训练了我们的'大脑和眼睛,使我重新认识了生活的价值,你可以将身边普普通通的物品,通过你的手,变成一幅与他人不同的艺术作品。而且通过绘画这些普普通通的作品,我们可以对生活中的一些细节有了更好了解。
在学习素描这门课程时,我了解了透视这个概念,以前我是根本不知道,原来在画中一条路它会慢慢的变小变窄,我觉得这个真的很神奇,所以有一段时间,我的电脑桌面就是一张画,画中有一条路是主体,它向着远方慢慢的延伸,最后消失成一点。在生活中路明明是一平行的线,在画中怎么会这样呢,学习透视这个概念,我才知道为何会这样,同时我觉得绘画真是一门神奇的艺术。让我还了解到习作的优劣还取决于观察事物的深度和知识面的广度,取决于艺术修养和技术水平的高低。
因此,"画外功夫"要正确引导,多掌握一些课外知识,如:文学、美学、历史等方面的知识,使他们多了解不同素描流派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它们的主张和特点。这样能够使扩大知识面,开扩眼界,有助于提高绘画水平在基础未打好之时,对于那种专门追求风格、流派的做法,加以引导和纠正。要认识到:没有浑厚的基本功作基础,单纯地去追求某些风格、流派的做法是有害无益的。因为不仅要具备照着物象摹写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培养自己的理解、记忆和想象能力。
这样,才能真正具备全面的造型能力。调整修改应本着整体的原则,反复分析研究,反复比较,理解形与神的关系。要用第一眼看到物象时那种新鲜强烈的感觉来检查画面效果,找出画面与物象之间的差距,检查物象与物象之间的组织结构、形体比例是否准确,质量、空间关系是否恰当,主次虚实是否有序。这些因素的调整,主要是想通过反复的校对和比较,能够更深入地研究对象和表现对象。这里所讲的“表现”是说:在素描训练时,应当要用对物象深入的形容和新的发现来不断地激起表现的愿望,激起类似创作的激情。
素描训练,不仅是描摹现象,而且是艺术地再现。所画的那部分不仅是物象的一部分,也是构成画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要看这部分是否画对了,而且还要看它是否有表现力。要求表现就是要讲究线条,讲究黑、白、灰,讲究概括,讲究画面的构成和组织,要力求形神兼备,要像写文章那样讲究文采,像戏剧那样讲究韵味。要通过表现使素描基本功成一个半月的素描学习结束,通过这次素描的学习,我对素描从一无所知到深入了解而进一步深入的认识。
学习价格法心得【第七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3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检查组,对《价格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其间,听取了市政府工作汇报,召开了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实地察看了市人民医院、维客购物中心等现场,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价格法》自19xx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市政府高度重视,把价格工作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的大事来抓,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一)强化宣传教育,营造了依法治价的'良好氛围。
为提高全社会的价格法律意识,增强价格管理及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我市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价格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1”《价格法》颁布实施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利时机,通过组织上街宣传、组装宣传车辆巡回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对《价格法》进行了广泛宣传,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二是积极参与上级物价部门开展的《价格法》征文、《价格法》知识竞赛等宣传活动,宣传我市贯彻实施《价格法》的经验做法。
三是利用简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价格政策法规,通过物价网站及时发布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价费信息,增强了人民群众的价格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
(二)加强调控管理,维护了物价的基本稳定。
一是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逐步完善了价格调控机制,加强了价格监测机构建设,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时监测,及时了解市场物价动态,为领导提供了决策依据。
二是稳妥推进价格调整改革。市政府在对资源性重要商品价格改革的同时,又相继调整和制定了自来水、供电、供暖、供热、天然气、出租车、有线电视收视费、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价格政策,并进一步完善了天然气、城市供水、供电等收费管理办法。
三是加强价格成本监审。先后对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和农村饮用安全水工程供水等价格进行了成本监审,监审总金额达亿元,核减不合理成本费用120xx元。
四是加强价格监管。重点加强了对粮、油、肉、禽、蛋、液化气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管工作,加大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以及不按规定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价格法》实施以来,共检查单位1350个次,查处价格案件320xx没收违法所得440多万元,切实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三)强化监督检查,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
一是加大了收费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对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实行国家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年审制度和公示制度,有效规范了收费行为,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十年来先后分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76项,降低收费标准156项,估算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约6000多万元。
二是加大了价格监查力度。通过对教育、医疗卫生、涉农涉企等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了乱收费、乱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通过开展每年一次的明码标价规范检查月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商品和服务的标价行为;通过对“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和非典、抗震救灾等特殊时期的价格检查,维护了市场价格正常秩序。
三是加大了价格举报查处力度。近年来,共受理价格举报及咨询650余件,通过举报查处价格违法案件50余件,退还消费者现金1万多元,举报办结率达到100%。
学习价格法心得【第八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二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五条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
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十六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五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