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保政策宣传稿实用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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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宣传稿【第一篇】
为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接受本报采访,进行解读。专家特别指出,针对这些政策,各地、各部门将会出台相应细则,“现在是一 种方向性解读,具体事宜还要看相应细则。”(注:各条新规前的序号为政府文件内各条政策的序号,归类后排列有所变化)
降低门槛
1:实行“筹备期制度”
新规: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1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
解读:主要针对工商审批环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即新创办企业在工商注册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比如营业执照没办下来,但只要已在工商部门备案,同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即可在一年期限内展开生产经营,这即为筹备期。筹备期内,企业应完成各项手续的注册。
2:注册资本“零首付”
新规: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解读:过去,高额的注册资金往往会让创业者望而却步。该条新政,实现了“零首付”注册资本,缓解小型创业者创业初期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更多人产生创业热情。
3:土、林地经营权可“入股”
新规: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解读:过去我省并没有这种模式,最近两年,其他省份有所实践。该条政策,本着农民自愿原则,在相应条款规定下,允许农民以土、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为投资成本创业,也可入股。
4:“驰名商标”出资比例不限
新规:创业者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新规:放宽创办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以前必须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现可用其他证明代替,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
6:冠省名更宽松
新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当地工商局认定,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解读:各地对此限制门槛不同,一般而言,越发达地方要求注册资本越高。去年,我省在服务业行业已出台“50万元门槛”,今年放宽到其他行业。不过,过去我省企业申请“吉林”、“吉林省”名头,往往还不在于注册资本的问题,一般即使符合资格也很难申请下来。随着这条新政的颁布,虽然仍有认定、核准的把关过程,但能够冠“吉林”或“吉林省”的企业必将增多。
政策补贴
7:大学生创业享社保补贴
新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解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高校毕业生所交的劳动人事代理费,常是一些费用的统称,比如档案管理费。另外,专家指出,“免费享受的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应指由政府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服务。至于享受社保,则是解决了大学生创业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8:专利出资不受比例限制
新规: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允许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解读:不但打破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限制,也将会更加促进我省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9:农民进城创业享社保补贴
新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入省内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解读:倾向于农民创业的政策。金融危机下,农民工就业成为大问题,这是对症下药的政策。
10:农民返乡创业予贴息
新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的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解读:第10条与第9条都是扶持农民创业,一个显著区别是,农民返乡创业没有社保补贴,但同时也享有其他的优惠政策。
11:公务员“下海”留两年公职
新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解读:2005年,省委组织部曾出台此方面相关规定。本次新政,条件更为宽松,同时增添了关于事业单位人员“下海”的规定。
12:高层次人才创业有补贴
新规:对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解读:所谓“一定数额的补贴”,根据各地政府财力而定。
减轻负担
13:新办小企业免费返税
新规: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解读:这是含金量最足的政策之一,放眼全国也是一项突破。免收,主要指地方收费项目;暂停,主要指国家收费项目。据测算,年主营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每年缴地税最高为2万元,该条政策意味着这类小企业,在3年内所缴的地税,可能将会得到足额返还。
1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
15:办企业孵化基地3年免房产税
新规:对市(州)、县(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企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读:鼓励企业多办企业孵化基地,进而为更多的企业提供经营条件。
信贷支持
16:创立“创业资金”
新规: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解读:先定下大方向,至于资金数量多少,要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来定。
17:提高“创业信贷比例”
新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及个人创业的信贷比例;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
解读:我省将在今年加大信贷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比如,省里今年将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18:设立“贷款风险补偿金”
新规: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解读:财政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无疑是为鼓励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贷款。为中小企业补偿损失,也是在一定比例、一定要求下的补偿,不会无限放大。
19:10万元以下贷款免担保
新规: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有资金困难的创业者,经贷款人同意,10万元以下贷款可免担保。
解读:我省企业从前贷款,一般没有担保是行不通的。这条规定,既让企业节省了贷款成本,也让企业更容易贷到资金。针对这条政策,我省已与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达成了一定共识。
资金奖励
20:用工多有奖励
新规:创业者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对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解读:这种创业培训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办。
21:创业好点子有奖
新规:省、市(州)、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满足各类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万到10万元奖励;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万到20万元奖励。奖金从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新规: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对象首次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解读:允许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是为了解决这部分群体初期创业的资金问题。申领后,如果创业失败又失业了,在有关规定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再次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23:早晚市不收费
24:创业者可“犯错”
新规:对创业者因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次不处罚”预警制度。解读:以前发现创业者违规就罚,现在管理方式更加人性化。
25:交费前先看“明白卡”
新规:各执收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在政务大厅集中公示,经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
新规:各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事涉同级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办事机构的,实行“首办负责制”、“并联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全面告知。
新规:对违反《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予以严肃处理。发生严重涉软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在媒体公开检讨,一年内发生2起或2起以上严重涉软问题,调离领导岗位。
医保政策宣传稿【第二篇】
创业最高可获50万元贷款,注册资本“零首付”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新调查显示,我省每年高校毕业生近40万人,46%的毕业生认为有就业压力,%的人感觉压力很大。
记者昨从省人社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8大新政助推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其中,大学毕业生创业最高可获50万元贷款、全省范围内注册资本可“零首付”等成为新政亮点。新政自今年1月起实施,有效期5年。
创业最高可贷款50万
记者查阅、比对了省政府、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等之前出台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文件,发现此次新政的亮点之一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大幅提高。
根据新政,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内、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以前个人贷款和“捆绑式”贷款的上限分别为5万和20万元。此外,还首次明确市、州、县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同时鼓励各类社会、民间和企业资金参与,引入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大学生创业引领基金,力争3年帮助1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带动5万人就业,培育1000家创新型创业企业。
全省注册资本“零首付”
新政另一亮点是,放宽毕业生市场准入门槛。大学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省工商局去年3月出台政策,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行资本“零首付”。
此次新政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大学生在其他区域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许实行资本“零首付”,相当于全省范围内创业都可“零首付”。
基层就业提前转正定级
新政在全省范围内,明确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对到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三支一扶”等在农村基层服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成绩加10分;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笔试成绩加5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用)等政策继续沿用。
多举措鼓励接纳毕业生
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企业新招毕业内(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承担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的,聘用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根据物价和经济发展状况,见习补贴实行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我国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对于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学毕业生在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时候可以享受到国家对于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在创业的前三年可以享受每年最高8000元的税务优惠,其中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的出台极大的鼓励了大学生投身创业的激情,对大学生的创业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这种方式不仅能降低每年的大学生就业压力,而且也会对社会建设更有帮助。
所有的合法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使大学生自主创业更加的宏观化,才能发挥青年人应有的激情和活力。
对于首次出台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其起到的积极作用还是得到大家的认可的。不仅能提高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更重要的是对我国大学生创业的现状起到了很大的改观。有以前的空谈梦乡而转变成实际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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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宣传稿【第三篇】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惠民政策
一、晚婚晚育奖励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二、独生子女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
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
公益金资金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
(一)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尿毒症、癌症、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的,给予其家庭一次性救助。
(二)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一次性救助。
(三)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生育一个女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不再生育奖励 对于只生育一个女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
五、立农村独女户大病统筹保险制度
对于农村独女户家庭母女大病统筹制度的基本条件:
(一)母女均为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
(二)符合二孩生育政策自愿报名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独女户家庭;
(三)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四)签订协议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的。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免除独女户家庭母女两人承担的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保险金。由镇予以缴纳。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经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
1、夫妻双方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病残的子女康复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年龄不满60周岁享受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八、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年1月1日以后分娩;
4.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二)补贴标准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该项补助不计入补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待遇。
九、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
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有条件的区市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夫妻可给予100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放置宫内节育器又怀孕的育龄妇女,在落实节育措施后给予100元的补助。
十、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违法生育法律责任
1、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2、对符合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3、对符合基本条件、女方未达到规定年龄,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不符合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5、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6、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7、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8、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9、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不符合 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医保政策宣传稿【第四篇】
(1)宣传内容主要是医保政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实施措施等。
(2)宣传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每年进行2次全院性质医保试题解答活动;在住院部及门诊部显要位置设立医保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定期整理医保政策解答,装订成册进行发放,向患者发放医保住院须知;通过院内导报及网络进行宣传;请上级医保中心人员进行来院讲座、由医护人员向患者进行宣传及医保办开通咨询热线等。
(1)每年进行一次医保协议的培训;
(2)对新来的工作人员及进修医生均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定期对医保服务医师进行专题培训;
(4)参加上级医保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并做好院内的二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