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的实习报告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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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专业实习报告【第一篇】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关于学生专业实习报告【第二篇】

三月份,我们地本02的全部人去进化水文站实习,我从水文站实习回来后写了这份实习报告:1.金华水量概况金华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热量丰富,雨量较多,有干、湿季节。春早秋短,夏季长而炎热,冬季光温互补。盆地小气候多样,有一定的垂直差异,灾害性天气较频繁。

6月10日进入梅汛期。受冷空气影响,6月10-11日降下入梅后的第一场雨。本次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武义江流域降雨大于东阳江流域。其中永康市前仓雨量站测为24小时降雨量达毫米,9、10两日降雨量218毫米,近年来少见的特大暴雨,暴雨引发的局部洪水造成公路交通中断,康市的前仓、石柱等地受灾严重。 年,金华市梅汛一是时间短,只有18天;二是降雨连续时间较长,但降雨总量和强度不大。金华站梅汛期降雨量131毫米,比多年平均值偏少62;4-10月降雨量毫米,比多年平均值偏少32;年降雨量毫米,比多年平均降雨偏少;金华站年蒸发量毫米。

金华市降雨偏少,各主要江河水位站年最高水位都未达到警戒水位。金华站年最高水位米(吴淞);武义莲塘口站米;义乌市佛堂站米;兰溪站。 因未达预报标准,金华、佛堂、莲塘口站年均未发布洪水预报。兰溪站于6月26日连续发布预报三次,最后一次预报兰江最高水位米,实测米,精度达到规范要求。年市水文站共收发水情信息8940份。 金华市1月份雨量普遍偏多,所以金华站和佛堂站的年最高水位均出现在1月份。金华站最高水位米,是解放以来年最高水位最低的一年。但浦江芳地水文站6月10日出现建站以来最高水位,达米。2.金衢丘陵盆地土地面积约8500平方公里,总人口约300万,耕地约150万亩。域内主要河流为衢江和金华江,均为钱塘江上游水系。该地区已建有乌溪江、安地、金兰、铜山源、沙畈等大中型水库以及乌溪江引水工程等。由于该地区地处丘陵盆地,蒸发量大,农业灌溉用水占较大比重,而本地水资源有限,且开发条件较差,因此,该区域水资源配置的主要思路为:

(1)推行节水灌溉改变农业田间漫灌以及减少灌区渗漏是农业节水的重点。正在建设的乌溪江引水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等项目可节省一定的农灌用水量用于工业生活。

(2)向相邻山区调水考虑向乌溪江上游乌溪江水库以及金华江上游的安地、金兰、沙畈、横锦、南江等水库引水。已建成的乌溪江引水工程以及正在研究的义乌向横锦水库引水和规划的好溪水利枢纽等工程就是这种水资源配置方式。3.金华未来之水不容乐观在3月22日第十一届世界水日和3月22~28日第十六届中国水周即将来临之际,金华市水利部门向市民提出警告:水危机正逐步逼近金华,如果不能有效地保护水资源,全市的经济发展和民生将受到严重影响。去年6月公布的《金华市水资源公报》表明,年金华市降水量为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年降水量偏少;年平均径流毫米,折合水资源量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水资源量偏少,其中地下水资源量亿立方米,低于多年平均值;全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1570立方米,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全省人均占有量还偏少22.更令人担忧的是,数量极有限的淡水,正越来越多地受到污染。据统计,年全市废污水排放总量达亿立方米,其中达标排放的只占35。去年,金华市水利部门对辖区36个监测断面进行采样分析,发现452公里的河流中,符合I类水标准的河长只有公里,占总河长的。金华市水利局副局长江国富告诉记者,金华水资源紧缺、水污染情况正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而日益严重,这急需引起政府和市民的重视。

金华必须高度重视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为全市人民永远喝上放心水而努力。水资源相对贫乏的义乌市在饱尝水荒之后,今年决定投资12.15亿元,在我省率先启动分质供水工程,并将其列入今年该市重点工程项目。4.金华水资源有效地开发和保护年,金华市建成了日供水15万吨的金沙湾水厂,使市区及白沙河流域的70万人口喝上了优质生活饮用水。打开水龙头,清澈的沙畈水哗哗长流。几年来,金华市相继建成了沙金兰引水工程、义乌大陈供水工程等20多项供水工程,东阳横锦至义乌引水工程正在加紧建设,建成后将改善近13万人的用水问题。另一方面,金华市积极治理水流域环境污染。2000年前后,金华市在金华江流域实行了零点行动和一控双达标整治活动,市县多次联动,对造纸、印染、医药化工、建筑陶瓷、水泥等行业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一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作了处理,金华江流域一控双达标整治活动效果明显。千里清水河道整治工程也初战告捷,截至10月底,金华市已完成170公里整治任务中的150公里。总体来说,金华的水资源不容乐观,希望政府和市民引

化工类实习报告【第三篇】

一、实习目的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属于技术性、综合性、通用性很强的专业,主要培养从事化工类型过程和设备的生产、研究、开发、设计等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因此,必须强调学生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而实践性教学是培养学生工程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重要教学环节。 实习是培养工程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其他教学环节无法替代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对化工生产过程及设备建立起感性认识,形成化工产品工业生产的整体概念,为后续化工类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对学生而言,通过实习环节的感受、体验和思考,可以了解到知识的产生、创造和应用的过程, 从而激发强烈的学习热情,促使学生从被动的学习状态向自主学习方向发展,从而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创造性思维。通过比较、探索,学生较深刻地理解课堂上所学的内容,并尝试将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在驾驭知识的基础上,提高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目。

二、实习要求

1.听从老师和企业工作人员的安排指导,有秩序,有礼貌,遵守实习工厂的相关规定。 2.认真听取老师的讲解介绍,并按照老师的规定和要求操作,掌握各种管道里的物质及输送方向。有问题及时虚心提问,有意见建议要有礼貌地提出并做好相应的笔记。3.参观时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行动,不准触摸设备,注意道路和周围环境,做到安全参观。

三、实习时间:20xx年11月26日至12月7日

四、实习单位

这次实习的公司主要有:新乡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神马正华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盛威生物有限公司。

五、实习内容

(一)20xx年11月26日,老师已经给我们预定好车子,八点准时出发,这是我们的第一次外出实习,虽然天气很冷,我们都很兴奋,人数一到齐,我们就向新乡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在车上,老师首先给我们讲了安全第一,然后在学习的时候要做好笔记,同学们在车上有说有笑,一会儿就到了第一个厂里— 新乡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亚洲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集科研开发、精品生产、市场营销、金属回收为一体的综合循环再利用产业体系。公司坚持“以科技求发展,以质量求生存,以市场为导向,以顾客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行业三大国际先进技术为支撑,整合各方资源,于20xx年注册成立亚洲金属循环利用有限公司;20xx年注册成立亚洲科技有限公司和亚洲车业有限公司,并规划了亚洲产业集团的上市目标。公司设有技术装备先进的科研开发基地,符合ISO/ts16949汽车生产件及相关服务件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畅达的营销中心。公司凭借科技、生产、营销优势,已发展成为具有专业特色的高科技产业。 公司一直秉承“亚洲电源、绿色电源、美国技术、世界品牌”的产品理念,持续稳定的发展,始终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最新最好的

高技术产品,运用一流的生产线制造出应用于交通运输、通讯电力、太阳能系统、计算机系统、航天航海、银行学校、国防军工等各个领域的各种类型的电池。产品畅销全国各地,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

1. 电池的构成

任何一种电池均有四个主要的部件组成:两个不同材料的电极、电解液、隔膜和外壳。对于铅酸蓄电池来说,正极活性物质是二氧化铅(PbO2,暗红色),负极活性物质是铅(Pb,灰色),正负极集流体都是板栅,电解质是硫酸(H2SO4)。

动力电池:隔膜是聚氯乙烯(PVC),外壳是聚丙烯(PP)。

起动电池:隔膜是聚丙烯(PP)或聚乙烯(PE),外壳是聚丙烯(PP)。 阀控式密封电池:隔膜是玻璃纤维(AGM),外壳是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三元共聚物)。

2. 铅酸蓄电池的工作原理

PbO2 + Pb + 2H2SO4 = 2PbSO4 + 2H2O

随着放电的进行,硫酸不断减少,与此同时电池中又有水生成,这样就使电池中的电解液浓度不断降低;反之,在充电时,硫酸将不断生成,因此电解液浓度将不断增加。

3. 铅酸蓄电池的电性能

电池的开路电压:电池在断路时(即没有电流通过两极时),电池两极的电极电位之差,称为电池的开路电压。电池的开路电压只取决于所组成电池的电极材料与电解液的活度和放电的温度,与电池的几何形状和尺寸大小无关。在电解液密度一定的范围内,铅酸电池的

开路电压与电解液的密度有下列关系:开路电压=d+,d是在电池电解液的温度下电解液的密度(g/cm3)。根据铅酸电池中进行的反应可知,放电时随着PbO2和Pb的消耗,H2SO4也消耗,即随着放电的进行,H2SO4减少,水增加,则酸的密度降低。因此可以根据电池的开路电压估计电池的荷电状态,也可以根据电池的开路电压估计电解液的密度。电池断续使用时容易过放电,或者由于电流密度分布不均,在某些局部区域电解液可能耗尽,其pH值增大,PbSO4溶解度增大。根据离子积规则, Pb2+ SO42-=×10-8,是常数。当酸为40%时,25℃下的PbSO4溶解度为/L;若酸耗尽,则PbSO4溶解度增加至/L。加入无水硫酸钠后,由于SO42-的同离子效应, Pb2+不致于过分增加,从而能防止枝晶生成。

4. 影响铅酸蓄电池寿命的因素 铅酸蓄电池的失效是许多因素综合的结果,既决定于极板的内在因素,诸如活性物质的组成、晶型、空隙率、极板尺寸、板栅材料和结构等;也取决于一系列外在因素,如放电电流密度、电解液浓度和温度、放电深度、维护状况和贮存时间等。下面主要介绍主要的外部因素 :放电深度,放电深度越深,收缩、膨胀的程度就越大,其循环寿命越短;过充电程度,过充电时有大量气体析出,这时正极活性物质要遭受气体的冲击,这种冲击会促进活性物质脱落,此外,正极板栅合金也遭受严重的阳极氧化而腐蚀,所以电池过度充电时会使应用期限缩短;温度的影响,电池寿命在一定温度范围内随温度升高而增加,是因为容量随温度升高而增加。如果放电容量不变,则在温度升高时其放电深度降低,故延长寿命。但是温度太高则因负极硫酸盐化,容量损失而

2021化工厂实习报告【第四篇】

为了了解专业知识在实际生产中的应用和重要性,对化工生产行业有一个初步接触。了解实习单位产品的生产状况和工艺流程,加深理论知识与实际生产的相结合。对今后从事相关的工作有清晰的认识和切身体会。我来到了__化工厂进行实习,以下是我的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了解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对乙炔生产车间,氯化氢生产车间,氯乙烯聚合车间的生产工艺原理和工艺流程进行全方位的认识和了解,重点是聚氯乙烯合成车间,了解产品从原料投入到成品产出的各个环节,对生产过程进行系统的学习。

二、实习概况

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很多理论知识,但是如果我们在实际当中不能灵活运用,那就等于没有学。实习就是将我们在课堂上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实习能使我们接触社会,感受工人师傅们遵守劳动纪律和勤劳拼搏的精神以及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培养我们对工作的职责感,以及运用所学知识观察和分析实际问题的潜质。

三、__化工厂基本状况

__化工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便利。依托当地丰富的原盐、煤炭、电力、电石资源,成为具有年产5万吨离子膜烧碱、6万吨聚氯乙烯树脂、万吨硫酸,年生产化工产品近20万吨的中型现代化氯碱企业。

四、实习过程

我们这次主要是参观乙烯生产车间、氯化氢生产车间、聚氯乙烯树脂合成车间并进入中控室,进班组学习。在工厂中,尽管工作环境比较恶劣,但工人师傅们仍然不辞辛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勤劳拼搏,有着高度的职责感和主人翁精神,使我们感受到良好的工作氛围。

在生产车间,工厂工人师傅耐心地给我们讲解生产工艺和流程,我们感受到了在学校学习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生产的差别,体会到工作与学校的不一样,同时看到了工人师傅对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生产的熟练,我们也感受到了他们认真、负责、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透过与工人师傅闲暇时交流,他们大多数人工龄都是十年以上,他们都是化工生产的元老,多年的经验抵得上工程师水平,但介于学历的限制,他们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坚守在岗位上。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学习到的不仅仅仅是那些原理和生产流程和生产流水线。我们更了解了企业生产的整体过程,以及理论知识在实践生产中的应用,了解了一些在课堂上和书本内不能直观地观测到的设备和宏观的概念。在实际生产中,每一步的设计都务必要思考到各方面的条件限制和因素的制约,为日后就业有一个初步认识和准备。

五、实习体会

透过实习,我们既对中发厂的安全管理有一个初步了解,对化工行业的特殊性有一个初步认识,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防护的潜质,又能了解中发化工厂的生产状况和工艺流程,对所学专业有一个感性认识,对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地位与作用有所了解,增强我们对专业的热爱,对化工产业的实际生产,工作等各方面有切身体会。

实习是大学本科的必修课程,是理论联系实际、为以后就业打下感性认识基础的十分重要的实践环节。透过本次实习,我卯固、扩大和加深了从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亲眼目睹了各厂房实际运用化工方面的知识进行生产的过程,并初步学习化工厂生产岗位基本操作技能,对化工生产有了更深刻的明白和体会。

实习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它让我们脱离了书生的稚气,增加了对社会的感性认识,对知识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实习,是从学校走向社会,从教室走向工作岗位,由学生变成员工,无论生活方式、思维方式,还是生活环境、思考方法,都要发生很大的变化才能更好的适应。我们不但要注重知识和技能,更需要增强我们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教育,使自己既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职责心,以及坚韧不拔、百折不挠的意志和精神。

六、实习总结

总之,这次的实习,使我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对实际操作有了更多的了解,增强了专业知识的感性面及认识面和运用所学知识观察和分析实际问题的潜质,对所学的专业有了新的认识。实际的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有必须距离的,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践才能使我们更好的学习。虽然实习的时刻只有一个月,但却让我受益匪浅,也让我对自己今后要从事的行业有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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