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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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调查报告格式【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

二、目的意义

社会实践(调查)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我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与利用研究》成果“大实践”模式的尝试和具体应用。

通过社会实践(调查),使学生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加深对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原理的理解,深化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同时,还可以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长才干、关注民情、服务基层、奉献社会,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育创新精神,使同学们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实施过程

1、本学期理论课结束之前,16—18周,任课老师按要求对所教班级学生进行布置;讲清楚本次调查报告的格式和题目,组织形式和具体要求。

2、暑期老师对自己所代学生进行及时辅导、沟通和交流。

3、本次调查报告的收集:下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各位老师收齐自己教学班的社会调查信息反馈表和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进行批改并评定成绩。

四、组织形式

本次暑期社会实践(调查)活动采用学校统一组织和个人自主结合的方式进行,大多数同学可通过自主方式完成课程实践活动。学校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调查)有两种形式:

一是学校组织的校级学生实践团队。

二是各学院组织的专业考察、科技下乡等社会实践小分队,由学院团委组织、专业教师带队指导。

以上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调查),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将“概论”课社会实践(调查)与专业考察、科技下乡结合进行,并按要求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五、具体要求

1、全员参与。全校2009级本科生必须人人参与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

2、就近就地进行。除了学校和各院系统一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以外,自主社会实践(调查)的同学,建议结合家乡所在的市县镇村相关实际情况进行调查。

3、社会实践(调查)要眼睛向下,充分占有第一手材料,利用所掌握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以及专业理论知识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分析,创造性地提出思考和建议。

4、调查对象必须真实、具体。为了反映本次社会调查的真实性,要求将本次调查的对象(被调查的单位、个人及地点)用图片及相关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表现出来,调查报告须插入自己的实践图片,相关证明材料(须签字盖章)请填写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学生社会调查信息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一)里。

5、自主实践的同学应及时通过电子信箱、电话加强与指导教师的交流。指导教师选取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较为集中的地区进行走访指导。

6、本次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时间一般1-3周,活动结束撰写报告,报告的撰写要明确一个主题,以事实为根据,尽量做到内容详实,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论述(报告题目可参考下面所提供的参考选题),篇幅3000字左右,下学期开学第1—2周提交指导教师(任课教师)。

7、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注意事项:

(1)封面、正文、封底使用相同格式,报告用WORD文档打印,可插入能够反映自己实践活动的照片,格式要规范。(封面、封底等格式见附件二)

(2)封面上需注明调查题目、个人信息、报告撰写日期等。

(3)除封面外,报告应包括内容摘要、正文、结语等。

(4)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明确、材料详实、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论据确凿、论证合理。

(5)严禁以各种方式抄袭或剽窃,一经发现该报告判零分,不给予补考机会。

8、对于未参加实践活动、未提交调查报告的学生,按旷考处理并参加下一届重修。

社会调查实践报告【第二篇】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法律实践报告-社会调查报告。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 于2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社会实习调查报告【第三篇】

一、调查概况20xx年8月28日至9月30日,我很荣幸的有机会在镇江市南门小学度过了我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涯。我这一个多月的实习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名语文教师的教育实习,二是作为一名班主任的工作实习。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积极认真地工作,虚心向办公室里有经验的老师请教,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同时,我还利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做了一番的调查,这个调查是针对语文这门课在当今时代的教学情况的。通过调查研究,我对当下语文教学的状况有了初步的了解,为深化教学改革,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路子,提供了客观依据。

二、调查的具体目标和方法

(一)具体目标

1、从语文教师的自身、教学等方面探究现今小学语文教学的现状。

2、从学生的角度探究现今小学语文的发展现状。

3、从学生的心理角度探究现今语文教学该往何处去。

(二)调查方法抽样调查:以我实习的三年级语文教师为主要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为我的指导老师王燕老师、年级主任张俊妹老师、三年级二班班主任黄丽萍老师以及两位新老师:仲菲老师和孙琴老师。

三、调查结果

1、从语文教师的自身、教学等方面探究现今小学语文教学的现状。首先,从小学语文教师的自身方面谈一谈语文教学的状况。经过一个多月的相处,我发现三年级的语文教师的文化水平都是大专。经过从教导处了解的信息,在这所小学中拥有大专文凭的老师占多数,只有少数教师拥有本科文凭。这证明小学语文教师普遍文凭不高。另外,有些人的普通话不算很标准。这些状况比较让人忧心。其次,从现今小学语文教师的教学方面来看语文教学的状况。在教学方法方面,三年级的语文老师基本都采用问答法、讲授法,少数有经验的老教师会采用自学辅导法、情境教学法以更好地达到效果。在采用教学设备方面,经调查发现,现在的语文课堂教学,大多数老师所使用的教学方法还是原始的:老师讲学生听,他们很少使用多媒体、扫描仪等先进的手段。导致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采用这种教学方法取得的效果不是很理想,而且减少了师生互动的机会。以使用多媒体教学为例,上课时学生的眼球多被吸引到了大屏幕上去,很少有学生再看书本了。学生多爱看一些图画,对图画的记忆倒很清楚,但却忽略了图画旁边的文字。这种教学方法还使得老师变得懒惰起来,大部分老师在上多媒体课时很少板书,一些老师一节课下来,根本就没在黑板上写一个字,学生也就不作笔记了。他们认为小学的主要任务还是在认字识字一块,利用多媒体等先进设备,无形之中就降低了写字的重要性,而很多学生的自觉意识不高,基本是老师写他们也写,老师不动他们也不会动,为了提高学习效率只能舍弃先进的设备,转向老旧的方法了。事实也证明采用老旧的方法是正确的,它符合教学的实际情况。另外老旧的方法具有其独到的灵活性,它可以根据课堂的实际可是随时更改课堂内容的设置,这是先进设备所不具备的。从教学态度上来讲,小学的孩子都还未定型,心性不稳,不仅一个班里的学生语文成绩有很大的差别,而且单个人的不同时段语文成绩也有很大差别,小学语文老师们并不认为可以把学生分为几等,他们一视同仁,想让所有的学生都把语文学好,他们对所有的孩子都有耐心,他们极力想让孩子听懂,所以变换着方式让孩子感兴趣,并且看这些孩子的具体情况,视个人的情况不同而对他们有不同的要求。对于成绩特别差的学生老师也没有采取放弃的态度,他们认为不能放弃任何一个学生。当然,老师们也承认他们在教学的过程中存有偏见,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对于老师不能平等地看待学生,这一点老师们能很坦诚地同我讲,确实是难能可贵的。在语文教学的过程中,三年级的语文老师们对预习指导和字词教学工作很重视,因为三年级的学生刚从低年级转上来,对没有标读音的课本一时还不大能适应,所以要确保他们认识字后才能开始课文教学。在作业要求方面,三年级的老师可以说是非常严苛的,这是为了让学生早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以后能更好的适应更高年级的要求。

2、从学生的角度探究现今小学语文的发展现状我实习的年级是三年级,学生都在十岁左右,这个年纪的学生心智很不成熟。经过一个多月的观察,我发现不仅男生好动,女生也不容易安静下来,上课开小差、做小动作的学生比比皆是,而三年级是个特殊的时间段,语文这门学科从这个年级开始,才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从这里他们上语文课的任务不仅仅是识字,更重要的是要开始学习如何使用语言,如果上课注意力不集中,是根本掌握不了语文的知识的,这非常让三年级的语文老师头痛。所以上课时,吸引学生注意、维护课堂秩序就成了每个三年级语文教师的重头戏,他们努力以富于激情的声音、高低起伏的腔调吸引着学生的注意力,以游走于课堂每个角落的眼神、恰如其分的惩罚维持着课堂的秩序。我在实习期间上课时也曾经有这样的困扰,后来我也学习使用这种方法,课堂收效还不错。据了解,在现今中学,有部分学生对语文学习不感兴趣,不想学语文,他们认为语文从小学一年级到现在一直都在学,每天说的也都是母语,特别是理科生,他们的这种想法更为严重,他们认为自己又不想成为作家,语文学的再好也没有多大用,况且自己考试时得分也不会太低。还好,这种现象在小学里是不常见的,我想从学生方面说,这可能是因为小学生年龄还小,和语文的接触还不深,语文这门课对他们来说还是一门很新鲜的学科,对语文知识还有着浓厚的兴趣。当然这种现象和小学语文教师的教学也是分不开的,每一位小学语文教师都努力让每一个学生爱上语文,他们使尽手段、用尽方法,就是要把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到语文学习上来。

在实习期间,我曾带领实习班级的学生去多媒体教室上过三次课。通过这几次课,我发现小学生对现代化的教学手法还是比较喜欢的,很感兴趣,可是他们自律意识比较差,到了新鲜的地方就东张西望、交头接耳,导致课堂纪律难以维持,另外由于学校资源问题,多媒体教室又是科学实验室,实验器材设备比较多,学生好奇心太强,尽管老师千强调、万强调,还是有个别学生会去拿、去碰。正因为这样,这所小学的语文老师都不愿意带着学生使用先进设备。

小学生是很单纯的,正因为这样,当一个称职的老师就必须学会在适当的时机夸奖他们,尽量用表扬来鞭策他们进步。当然也不能全靠表扬,在行为习惯的调整方面,批评和惩罚也是很重要的,否则引不起他们的重视,甚至会让他们产生老师不足惧的想法。小学生也是很敏感的,不能因为他们年龄小,就认为他们不懂,其实他们都拥有雪亮的眼睛。调查中,小学生最喜欢的是贴近他们思想的老师,他们会去寻找老师跟他们的共同喜好,如果共同喜好多,他们会比较亲近这个老师,反之,则比较生疏。他们最不喜欢的老师就是那种对待学生不公平的,无论是有钱人家的孩子还是贫苦人家的孩子,无论是乖学生还是调皮的学生,他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不约而同的。每个孩子都是想通过自己的途径引起老师注意的,用的方法可能会让老师喜欢,也有可能会让老师产生讨厌的情绪,后果是他们始料未及的,可以说每个孩子的行动出发点都是好的,端看老师是如何看待它。实习中,我就见到这样的事情。我实习的班级有一个小男生叫李嘉龙,很是调皮,老师不看到他还算比较收敛,老师的目光一转到他身上,他便更调皮了,老师对他就比较头疼,因为他上课老是插嘴。综合我的所见所闻,我认为李嘉龙只是为了引起老师的注意,所以我比较注意他的一言一行,在每次跟他的谈话中争取引导他到正确的道路上来。我认为,当一个称职的好老师,要从学生的心理出发,寻找适合他们的引导之道。这样才不会让学生抵触老师,甚至抵触这位老师所教的科目。

小学生年纪比较小,所以知识面比较狭窄,上他们的课就不能海阔天空地、一股脑儿地将语文老师所有知道的、关于课文的东西都灌输给他们,要考虑到他们的接受能力。如果语文老师不管不顾这些,那就有可能使学生失去上语文课的兴趣,甚至讨厌起语文课来。实习期间,我教的第1篇课文就是《做一片美的叶子》,这篇课文中有这样一句话:“每一片叶子都做着相同的工作——把阳光变成生命的乳汁奉献给大树。”这里需要给他们拓展一下关于光合作用的含义,但是又不能讲的太过深入,不然的话不仅语文课不像语文课了,而且学生也理解不了。于是,我用我自己的语言比较浅层次的讲述了一下基本过程,只要求他们明白叶子做的工作是光合作用便成。

在学习压力方面,我是在小学实习的,调查的对象都是小学生,教育局明文规定他们的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六个小时,回家作业不能超过一个小时。因为回家作业的总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小时,所以划给语文的时间就更少了,所以我认为他们的负担还是很轻的。不过我不是他们,不能为他们立言,为此我专门进行了了解。据我深入学生之中了解到的,大多数学生对回家作业的量还是很满意的,也能够及时完成,只有少部分学生因为种种原因,迟交或不写作业。可是他们普遍都认为在校的课堂作业太多了,导致他们没时间玩耍。我了解到硬笔习字册是他们课后必须要完成的,大多数时候还要完成大练习册和补充习题的订正,有时候还需要在校完成作文的底稿或誊写。针对这种情况,我特地去问了几位老师,老师们告诉我其实他们并不想这样,但是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一是由于教育局给的回家作业时间太少,导致很多既定任务无法完成;二是学生本身回家作业存在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只能利用课后时间让他们订正返工;三是学生的升学还是要靠他们自己的成绩,放松作业这块,有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学生家长也不能理解,这在前几届有过这样的前车之鉴。

3、从学生的心理角度探究现今语文教学该往何处去。

小学生的认知发展的一般特点:小学生的感知觉已经逐渐完善,他们的方位知觉、空间知觉和时间知觉在教育的影响下不断发展,观察事物更加细致有序。小学生的记忆能力也迅速发展,从以机械识记为主逐渐发展到以意义识记为主,从以具体形象识记为主到词的抽象记忆能力逐渐增长,从不会使用记忆策略到主动运用策略帮助自己识记。小学生的言语也有很大发展,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口头言语,在教育的影响下,逐渐掌握了书面言语,学会了写字、阅读和写作。小学生思维的基本特征是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形式过渡为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要形式。小学低年级儿童形象思维所占的成分较多,而高年级儿童抽象思维的成分较多。

小学语文教学要把握学生的认知发展,找出适合本阶段学生的学习方法。注重学生在思维方面的发展,引导他们从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形式过渡到以抽象逻辑思维为主要形式。重视学生在言语上的发展,适时给与引导,让他们获得更好的发展。适时把握学生在识记能力上的发展,让他们多记多背,为以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小学生的社会性发展的一般特点:入学以后,他们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与老师和同学在一起的时间越来越长,在与老师和同学的相处中,他们逐渐学会与人相处、与人合作及竞争的一些基本技能技巧。师生关系及同伴关系对他们的学校适应有重要影响。这种关系的质量既影响到他们对学习的兴趣,对班级、学校的归属感,也影响到学生情绪、情感的发展。小学阶段也是个体自我概念逐渐形成的一个重要时期,他们的学业成败、社会技能的掌握程度,来自教师及同伴的社会支持,对其形成自信或自卑的个性品质有很大的影响。

小学语文教学要注重学生在个性品质上的塑造,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形成正确的思想认识。注重学生在人际交往方面的表现,适时给予他们指导,鼓励他们融入集体,关心他人。

小学生的道德认识能力也逐渐发展起来,从只注意行为的后果,逐步过渡到比较全面地考虑动机和结果。由于认知能力的发展特别是观点采择能力的发展,他们越来越能从他人角度看问题,道德情感体验日益深刻。

所以,小学语文教学也要注重学生在道德方面的表现,并加以引导,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道德观。

语文教学的终极目标是:培养学生的阅读和表达两个能力。当然,要完成这个目标,须具备一定基础:即字、词、句知识基础知识;表达技巧;文学常识等。这就构成了语文教学的三大现实目标:基础知识、阅读、表达。小学语文教学的目标就是培养学生阅读和表达的基础能力。根据以上了解到的小学语文教学现状,我认为,在现今条件下改善语文教学现状必须先从制度改革抓起,小学生减负不能光看回家作业量,最重要的是要关注教育局的既定作业量。其次要提升教师团队的学历水平和专业素质,要培养一批关爱学生的老师。最后就是,要从学生的心理出发,制定适合他们的课程,让他们在身心愉悦中增长知识、获得做人的学问。

社会调查实践报告【第四篇】

又一个烟花灿烂的春节。作为中国新春佳节传统习俗,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人民群众辞旧迎新必不可少的娱乐项目。同时,也成为各级政府、新闻媒体关注民生安全的焦点问题。那么,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消费市场如何呢?为此,我作了抽样调查。分析今年的烟花爆竹市场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鞭炮销售比重上升,烟花销售比重下降,消费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从销售情况看,鞭炮增加明显,烟花销量萎缩。全省烟花爆竹消费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鞭炮与烟花的消费比例由三七开,变为五五分成。从商品种类分析,在烟花类品种中,小型组合烟花、造型烟花、地面喷花类、玩具烟花销售占据主流,2寸以下、价位适中的小型组合烟花销售较好,约占烟花类的50%以上,而往年旺销的大型烟花、高档烟花销售遇冷。鞭炮类产品销势喜人,特别是小型鞭炮,如5000型以下,20xx型、1000型、500型甚至200型鞭炮销售势头旺盛,有的型号在个别摊点已经脱销,全红炮、丰年红、发财炮以及礼炮销量增加,而传统的大地红、盘炮和大规格鞭炮销量明显下降,白皮炮消费大大减少。 究其原因,一是当今社会物价飞涨。往年春节,许多人求吉庆图热闹,购买大量大型烟花鞭炮燃放。但随着物价的上涨,人们对烟花爆竹消费锐减,往年出现的大批量购买,今年少之又少。二是环保意识在人们心中日益深刻,对于烟花爆竹的消费欲望减弱,体现在鞭炮消费上,由大头数鞭炮改为小型号,数量明显减少。大型礼花弹的销量也小于往年。还有一些消费者因众多因素的影响,收入减少,致使鞭炮消费热情趋淡。

从消费群体结构看,仍然以35岁以上的人为消费主力,“80后”对燃放鞭炮烟花兴趣普遍淡漠,“90后”对于小型烟花爆竹,如火柴炮、摔炮的兴趣也有所下降,倒是“00后”的一些小孩子喜欢买一些小的烟花爆竹。节日期间娱乐形式的多样化,使消费群体也悄然发生较大的变化。即使是在西安市这样对烟花爆竹并不禁燃的城市,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激情逐年减弱。今年只是除年三十、正月初五燃放较热烈外,整个假日期间燃放较往年来说相对平淡。在消费主体中,以中年居多,少年、儿童除燃放一些小型玩具烟花外,很少参与燃放活动。其原因,随着社会发展,节日期间娱乐形式多样化,人们消费兴趣点增多,是造成人们对烟花鞭炮兴趣减少的重要原因。而少年儿童多为独生子女,家长处于安全考虑,限制其燃放,再加上网络、电视的普及,孩子们对燃放花炮兴趣低下。

二、销售价格稳中有升,总体销量略有增加,利润下降

制作烟花爆竹的烟火药、纸张等原材料价格一年接着一年的提高,生产企业用工成本、运输、税收等费用不断增长,主产区供货价格不分品种都有不同程度较大幅度的提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价格平均增长幅度在20%—30%。各种原材料、消费品价格不断调低,花炮销售价格处于上下两难境地。

从销售价格上看,总体上较平稳,一些种类的烟花爆竹价格有一定的提高,升幅在5%—10%,总体升幅不大。除部分鞭炮、高端品种价格有所提高外,上涨幅度在5%—10%,其他品种价格与上年基本持平。

从销售数量上看,大部分摊点的销量有所下降。从产品质量上看,近年来,随着国家烟花爆竹标准委员会连续颁布一系列产品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生产基本上纳入标准化、正规化的轨道;同时,随着行政监管执法部门对生产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及逐步推广的标准化生产,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从市场上看,凡是通过合法批发经营企业渠道购进的产品,其质量基本上能得到保障,

三、花炮消费留下不和谐“音符”,消费者安全、文明燃放意识尚须提高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两节”期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与新闻媒体合作等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安全燃放常识,提高消费者的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但烟花鞭炮消费仍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噪音”扰民,车亦“受伤”等。这些不和谐“音符”应引起各方面的关注。

1、不分时间、场所、地点,随意燃放带来安全隐患。

2、部分消费者贪图便宜,仍购买燃放劣质烟花爆竹。

3、燃放方式不当,造成伤害。

4、对儿童监护不够,引发事故。

建议:

1、提倡在居民小区划定燃放地点。在城市居民比较集中的小区内,应划定燃放地点。使广大市民在享受共同快乐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噪音、空气污染、伤人炸车等事件的发生,减少烟花爆竹对公众产生的负面影响。

2、前往指定销售点购买正规的烟花爆竹。正规的烟花爆竹是经过多重检验的,质量有一定的保证,既可以降低风险,在燃放时也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以免多掏冤枉钱。

3、购买烟花爆竹的数量要有控制。过多购买是一种浪费,也不安全。买少了可能气氛不足。所以对数量要有所估计。

4、环保意识还应保持下去。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SO2等有害气体,对环境不利。

解决烟花爆竹安全问题,除了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还要靠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强有力的措施,靠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靠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治、自律,还要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才能使烟花爆竹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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