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金融社会实践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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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休假制度1

探讨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一、休息休假的含义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获得的,可以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广义的休息包括两个层面:休息与休假。一般而言,休息主要是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恢复,为劳动力的再生做准备:而休假则侧重于劳动者业余时间的利用,着眼于劳动者技能提高,身心愉悦、全面发展。休息休假制度是由国家法律和制度规定的一系列休息制度和休假制度的总称。休息休假制度伴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补充和完善,是国家福利的一部分,也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如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较为完善,早在上世纪30年代,法国人就开始享受带薪假期。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带薪休假同吃饭、睡觉一样成了公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在休息休假制度的基础上,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诸如带薪休假逐渐发展起来。在我国,带薪休假起步较晚。计划经济时代,广大的劳动者疲于为生活奔命,大量精力被用于谋求基本生存,休假几乎是一种奢侈的象征。现如今,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迅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休假重要性。

二、休息休假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公民的休息休假权主要包括:

第一,工作间隙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享有的休息时间和用膳时间。《劳动法》对此虽未作规定,但作为劳动者一种休息的习惯已实行多年。例如许多用人单位在上、下午工作期间允许劳动者在规定的时间休息10至巧分钟,有的还组织劳动者做工间操;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上夜班期间安排其夜间用膳时间。所有这些简短的休息时间,都属于劳动者工作间隙休息。

第二,日休息,是指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除工作时间外,由自己支配的时间。也就是说除了最多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其余时间均为劳动者休息时间,包括上午上班前、下午下班后、中午用餐等所有的时间。

第三,周休息,又称公休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按现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每周应休息两天,即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的休息时间,休息日不带薪。我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一般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公休假日。《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36条和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法定节日休假,是指在革命斗争纪念日和民族风俗习惯或传统的庆祝日子里,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不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是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儿童节(一天)、解放军建军节(半天);还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探亲休假,是指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劳动者探望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假时间。《劳动法》虽未对此作规

定,但国务院1951年3月14日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其中规定,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己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还规定,可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劳动者(例如教师所休的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探亲假与路程假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或称基本工资)发给。国务院上述规定发布较早,对于三资、民营、私营企、事业单位是否适用该规定未作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适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第六,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假时间。是指职工探望与自已分居两地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其他休假。除上述劳动者休息、休假的主要种类外,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还可享受婚假、丧假和产假等。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 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医生的要求,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期为一年,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等。

三、休息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灵活性譬如,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但对企业而言,由于生产或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很难让员工轻松“脱岗”。我国现有制度下对法定节假日以及周末休息的硬性规定过于集中,没有考虑到各行各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并以此来制定休息休假制度,缺乏灵活性。

(二)立法覆盖面不够

在我国现有的休息休假制度中,受益的劳动力对象范围过小,没有包括像农民工之类的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进城务工大多实行“小时工”、“日工资”的劳务薪酬,还有很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也没有得到具体的规定,加上农民工是流动性非常强的人群,需要经常更换工作、务工地点,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不好界定,要达一年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也很难享受到一些法定相关带薪休假的福利政策。而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力人群因受限其特殊的工资计算方法,推行带薪休假难度巨大。

(三)违法成本过低,约束力小在休息休假制度中的,08年颁布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弥补了《劳动法》第4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但依旧存在约束有点“软”的问题。其一,《条例》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才给予相应的惩处。其二,《条例》规定,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或许有效,但对于其他许多中小企业的作用会非常有限;其三,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执法不得力者将难以追究其过错。

(四)执行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八小时工作制,带薪休假及年休等制度之所以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行力这一块出现了问题。一方面,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和更看重现金报酬,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求职不易,保职也不易,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更不易。一旦带薪休假,万一因此丢了饭碗,没了工作,就得不偿失了。因此许多人宁愿选择加班拿补贴,也不愿意为了休假而冒丢工作的危险。再者,职工带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支出触及到企业主的利益,即使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外,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是造成执行力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解决的对策

(一)有关部门制定灵活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行业差异大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尽量详实具体地实施办法,使各企业实行带薪休假等法律规定因地制宜。在我国相当多一些地区,如沿海发达地区,存在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劳动时间的保证,往往是其效益的前提和重要途径。

(二)加大立法覆盖面,扩大受益人群

对于难以享受或无法真正享受到带薪休假的人群,我们的政策规定应该有所倾向,采取一些切实的措施以保障他们的利益。对于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力应因地制宜,制定一个平均效率的标准,来满足他们的带薪休假的需要。并且对于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行业,法律政策必须强制指定执行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制度,以保障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要加强对休息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管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加强执行力度

1、一方面,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休息休假制度,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各级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或抽查,特别要加大对企业违反带薪休假、年休假及休息权规定的处罚力度。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并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另一方面,对自觉遵守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除了严厉惩罚那些违反该制度的企业外,对于那些自觉遵守带薪休假法律条例的企业,政府应该有一定的政策倾向,比如减少税收等,这样不仅鼓励了这些企业继续遵守法律,还能起到榜样的作用,使其他企业看到守法的好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以这些企业作为标杆,自觉履行带薪休假制度,以促使这一政策高效、普遍得到实施。

2、加强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联动,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将它和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挂起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五、结束语

休息休假制度应该成为公民福利的一部分,人们有权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于休息休假制度,我们的企业也应该着眼于长远的利益,要认识到休息休假对于企业管理、劳动力的再生及生产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而我们国家政府在制定实施休息休假制度相关法律政策时,也要从实际出发兼顾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全社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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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息休假期间及工资待遇规定2

甘肃金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员工休假及休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为了进一步统一、明确公司员工各类休假的审批程序、休假期限、休假工资待遇以及相关的事后责任、处理办法等,规范公司对员工休假的管理,结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伤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治疗的,从发生工伤之日或检查确诊为职业病当日起,进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期间工资按本人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发放。

2、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

延长,但延长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公司工伤管理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联系省市相关部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事宜。

3、员工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公司正式员工发全薪工资。

三、事假

1、员工休事假全年不能超过30天,否则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2、员工休事假超过25天时,从原岗位调离,员工关系转入人力资源部,员工休完假

后在规定期限内的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期限的,解除其劳动合同。

3、员工休事假按休假天数扣减工资,当月实得工资=基本工资÷天×休假天数-

本人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当实发工资不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时,补足社会保险费用,实发工资扣完为零

4、。临时性请假须在请假结束后当天补交假条,逾期没有补交者按旷工执行。

四、病假

1、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必须经过县(区)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理诊断书及建议休假期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本公司工龄不满2年者,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已满2年不满4年者,按本人工

资的70%计发;已满4年不满6年者,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已满6年不满8年者,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100%计发工资。

3、员工休病假,门诊治疗最多休假1个月,住院治疗最多休假3个月,超过3个月时,1

从原岗位调离,员工关系转入人力资源部,续假时同时需提供住院证明、费用清单、住院医嘱,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审核后出具病假证明。

4、休假后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不能从事重新安排工作的或休假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

回公司工作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5、员工休病假,一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虚开医院诊断书等现象的发生,否

则,一经查实,所休假期按旷工论处,并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进行处罚;各单位(部门)开具虚假病情调查证明的,按照公司相关考核制度对单位(部门)领导进行考核。

五、产假

1、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

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③ 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产假增加 50天,男方护理假增加5天。

2、女职工计划内怀孕流产的,应根据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①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的产假。

②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3、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根据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4、工资待遇:女员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所在岗位当月考核工资发放。

六、婚假

1、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申请结婚时,可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时,可给予30天。

2、工资待遇:休婚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所在岗位当月考核工资发放。

七、丧假

1、员工的近亲属死亡,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可给予3天的丧假,外地的另加往

返路程天数。

2、员工在休丧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所在岗位当月考核工资发放。

八、各类休假的审批程序:

1、经公司备案的中层领导干部和一般员工休假:

①经公司备案的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休事假1—6天时,由公司副总批准;7天以上,由公司副总经理签字同意,报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一般员工休事假1—6天时,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后,报分管副总批准;7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部备案。

②休病假在1-6天时,由部门经理批准;7天以上(含7天)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报分管副总批准(包括休假后再续假者)。超过三个月时,经分管副总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关系调转手续。

③休产假、婚假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经分管副总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④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经理签字同意,经分管副总审批。

2、各部门必须在每月5日之前汇总休假人员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各单位要对事假严格把关,对于超期休假者,必须在休完假后上班的第一天补续假审批手续,否则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予以考核。

3、以上休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于休假期满后及时销假(凡休假备案人员),否则按旷工处理。

九、旷工

1、员工不请假且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无故缺勤、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服从工作分配而造成停工、伪造休假证明、假期期满逾期不归并且无特殊情况和未办理续假手续等缺勤的时间,均属旷工。

3、员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人事主管部门,公司将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十、计算上述事假、不包括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计算工伤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时间时包括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十一、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员工各种休假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十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当月考核工资由公司领导决定)

烟草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3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为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烟草系统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 员工假期类型主要有:法定假、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工伤(职业病)假、病假、事假。

第四条 法定假: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属于全体公民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均属法定假。法定假根据上级通知和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执行。

第五条 带薪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一)全市系统所有员工一律安排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逾期不休年休假的,不发放加班费和相关补贴,不再补休。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五)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六)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婚假: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3天。达到法定晚婚龄的初婚员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申请晚婚假1-20天。

(一)在婚假和晚婚假内如遇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上述时间应计入婚假或晚婚假期内。

(二)员工必须一次性休完婚假或晚婚假。

(三)晚婚年龄应当是结婚证书上批准结婚之日的双方周岁年龄。

(四)再婚员工与初婚员工享受同样的婚假待遇,但不享受晚婚假。

第七条 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分娩,可享受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初产妇(女年满24周岁),可另享受30天晚育假;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

光荣证的,增加30天。女员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90天产假。男员工享受10天以内的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以内。

(一)在产假和晚育假内如遇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上述时间应计入产假和晚育假期内。

(二)员工必须一次性休完产假和晚育假。

(三)员工产假期间,视同上班待遇。产假结束后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八条 探亲假:员工工龄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居住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配偶、父母处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以内。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以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以内。具体假期根据路途距离、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

(一)享受年休假的员工,必须在年休假期间探亲。如年休假期短于探亲假期间,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如遇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上述时间应包括在探亲假内。

(二)员工在探亲假期内岗位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但不执行各类生产经营性季度奖、奖。如果员工的年休假包含在探亲假期间,其待遇分段计算,在年休假期内的,按年休假的待遇计算;超出部分,按探亲假待遇计算。

(三)员工在探亲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可凭票报销;

(四)符合条件但未休当年探亲假的员工,利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假日回家探亲的,可凭票报销途中的车船费一次。

第九条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不幸死亡,可享受丧假,假期为1-3天,不包括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如果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

(一)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正常发放,但不执行考勤奖。

(二)员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本人自理。

第十条 工伤假:若有员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确定、工伤保险待遇遵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病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必须住院治疗或休养者,凭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及病历可申请病假。

(一)短期病假者,必须凭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处理。全月病假不超3天的,岗位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照常核发,并列入绩效考核项目,但病假期内不享受各类生产经营性季度奖金、奖金;全月累计病假3天以上者,按天扣发岗位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并同时列入绩效考核项目,病假期内不享受各类生产经营性季度奖金、奖金。请短期病假,可以冲抵年休假,冲抵部分不计扣各类工资奖金。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或长期病休时,根据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建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准),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工资待遇按其本人病休前岗位基本工资的70%至95%比例享受,病假期内不享受月绩效工资及各类生产经营性季度奖金、奖金,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在医疗期内如遇跨,将跨的时间累计计算。

(四)在医疗期内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应包含在医疗期内。

(五)员工病休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事假:员工因私事请假,可按请假程序酌情核准。

(一)事假无薪。请事假员工冲抵年休假,或按天计扣工资[日标准工资=(岗位基本工资+月绩效工资)/天月平均工作日,下同],同时不执行各类生产经营性季度奖金、奖金。

(二)试用期员工请事假,相应延长试用期。

第十三条 员工请假程序(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事假)及核准权限:

(一)请假应由请假人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按时间和管理程序报批,批准后的《员工请假申请表》交人力资源部门(县局综合办)核查管理。

(二)员工请假核准权限及流程参考考勤相关制度:

(三)病假、丧假等特殊情况未及时请准假员工,应及时电话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指派部门考勤人员代办请假手续。事先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四)工伤假报告程序:若有工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部门)在八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局(公司)领导,同时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休息休假办法4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休息休假办法

二○一四年四月二日 1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休息休假办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休息。.。.。.。.。.。.。.。.。.。.。.。.。.。.。.。.。.。.。.。.。.。.。.。.。.。.。.。.。.。.。.。.。.。.。.。.。.。.。.。.。.。.。.。.。.。.。.。3 第一节

日休息。.。.。.。.。.。.。.。.。.。.。.。.。.。.。.。.。.。.。.。.。.。.。.。.。.。.。.。.。.。.。.。.。.。.。.。.。.。.。.。.。.。.。.。.。.。.。.。.3 第二节

周休息日。.。.。.。.。.。.。.。.。.。.。.。.。.。.。.。.。.。.。.。.。.。.。.。.。.。.。.。.。.。.。.。.。.。.。.。.。.。.。.。.3 第三节

法定节假日休息。.。.。.。.。.。.。.。.。.。.。.。.。.。.。.。.。.。.。.。.。.。.。.。.。.。.。.。.。.。.。.。.。.。.4 第三章

休假。.。.。.。.。.。.。.。.。.。.。.。.。.。.。.。.。.。.。.。.。.。.。.。.。.。.。.。.。.。.。.。.。.。.。.。.。.。.。.。.。.。.。.。.。.。.。.。4 第一节 年休假。.。.。.。.。.。.。.。.。.。.。.。.。.。.。.。.。.。.。.。.。.。.。.。.。.。.。.。.。.。.。.。.。.。.。.。.。.。.。.。.。.。.。.4 第二节

探亲假。.。.。.。.。.。.。.。.。.。.。.。.。.。.。.。.。.。.。.。.。.。.。.。.。.。.。.。.。.。.。.。.。.。.。.。.。.。.。.。.。.。.5 第三节

婚假。.。.。.。.。.。.。.。.。.。.。.。.。.。.。.。.。.。.。.。.。.。.。.。.。.。.。.。.。.。.。.。.。.。.。.。.。.。.。.。.。.。.。.。.6 第四节

丧假。.。.。.。.。.。.。.。.。.。.。.。.。.。.。.。.。.。.。.。.。.。.。.。.。.。.。.。.。.。.。.。.。.。.。.。.。.。.。.。.。.。.。.。.6 第五节

产假和哺乳假。.。.。.。.。.。.。.。.。.。.。.。.。.。.。.。.。.。.。.。.。.。.。.。.。.。.。.。.。.。.。.。.。.。.。.。.6 第六节

病假。.。.。.。.。.。.。.。.。.。.。.。.。.。.。.。.。.。.。.。.。.。.。.。.。.。.。.。.。.。.。.。.。.。.。.。.。.。.。.。.。.。.。.。.7 第七节

工伤假。.。.。.。.。.。.。.。.。.。.。.。.。.。.。.。.。.。.。.。.。.。.。.。.。.。.。.。.。.。.。.。.。.。.。.。.。.。.。.。.。.。.8 第八节

事假。.。.。.。.。.。.。.。.。.。.。.。.。.。.。.。.。.。.。.。.。.。.。.。.。.。.。.。.。.。.。.。.。.。.。.。.。.。.。.。.。.。.。.。.8 第九节

公假。.。.。.。.。.。.。.。.。.。.。.。.。.。.。.。.。.。.。.。.。.。.。.。.。.。.。.。.。.。.。.。.。.。.。.。.。.。.。.。.。.。.。.。.8 第四章 加班加点。.。.。.。.。.。.。.。.。.。.。.。.。.。.。.。.。.。.。.。.。.。.。.。.。.。.。.。.。.。.。.。.。.。.。.。.。.。.。.。.。.。.。.。.8 第五章

附则。.。.。.。.。.。.。.。.。.。.。.。.。.。.。.。.。.。.。.。.。.。.。.。.。.。.。.。.。.。.。.。.。.。.。.。.。.。.。.。.。.。.。.。.。.。.。10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休息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建设银行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单位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 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二章

休息 第一节

日休息

第四条

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六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第七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其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节

周休息日

第八条

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连续休息时间。

第九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第十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星期

六、星期日工作的,属于正常工作。

第三节

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的日期,全部或部分员工放假休息。

第十三条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㈠新年,放假1天,一月一日;

㈡春节,放假3天,除夕至正月初二; ㈢劳动节,放假1天,五月一日;

㈣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一日至三日;

㈤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第十四条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㈠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三月八日。

㈡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五月四日。第十五条

属于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

第三章

休假 第一节 年休假

第十六条

员工在建设银行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第十七条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应当强制休假的员工,应安排其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时间相应冲抵当年年休假时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㈠事假累计20天以上;

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 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 ㈣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

㈤脱产学习期间已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第二十条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出现第十九条第㈠、㈡、㈢、㈣、㈤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二十二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节

探亲假

第二十三条

员工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境外探亲,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员工探亲假期:

㈠员工工作满一年,经配偶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每年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20天的假期。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享受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的探亲假。

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享受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的探亲假。

地方政府对探亲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员工请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不可分段安排,并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

㈠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员工当年不再享受; ㈡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㈢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㈣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第三节

婚假

第二十六条

员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以享受婚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初婚男员工年满25周岁,初婚女员工年满23周岁)可获得延长婚假的待遇,具体延长天数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第二十八条

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婚假和路程假不可分段安排,原则上须在结婚一年内休完。

第四节

丧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逝,可以享受丧假。第三十条

员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逝,给予丧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又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第五节

产假和哺乳假

第三十一条

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在分娩后,需要给婴儿哺乳的,可以享受哺乳假。第三十二条

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

㈠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延长或者 奖励的产假从其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

㈡流产享受假期按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产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十三条

女员工怀孕,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包括往返路程)。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超过规定时间的部分按事假处理。第三十五条

女员工生育,地方政府对其配偶休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节

病假

第三十六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单位认可的医院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以享受病假。其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如下: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㈢员工如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单位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超过医疗期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休时间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七节

工伤假

第三十八条

员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或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假。第三十九条

根据伤情,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条

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节

事假

第四十一条

员工因私事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出勤,可以请事假。

第四十二条

员工请事假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第九节

公假

第四十三条

员工遇下列情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公假: 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四章 加班加点

第四十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以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以月为综合计算的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称为加点;

在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工作或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称为加班。

第四十五条

加班加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紧控制的原则。应加强工作的组织计划性,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实行加班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员工加班加点,未经批准不得加班。

(二)优先补休原则。员工周休息日加班应优先给予同等时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的,发放加班工资。

(三)程序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一)需连续不间断营业、生产运营的;

(二)为完成临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且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加班加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加点。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加班:

(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加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安排员工加点的,每日加点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有权拒绝。

第五十条

加班加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加班、加点审批程序:

1、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提前填写《加班加点申请审批表》,写明加班日期、钟点、地点、事由,员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签章。2.加班、加点需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3、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报加班加点的,应事先征得有权审批人口头同意,并在加班加点的下一个工作日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未经审批加班、加点的,视同个人行为,不享受有关加班、加点待遇。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加点的,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结束后,由机构负责人统计汇总员工的实际加班、加点时间,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加班加点时间=实际工作时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员工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的时间,即为加点时间。周休息日工作的,即为加班时间。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以月为综合计算的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即为加点时间。工作日适逢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三)员工在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即为加班时间。第五十二条

(一)员工加点的,按照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二)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原则上在当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补休的,按照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员工在全体公民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按照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执行上述加班、加点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根据员工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并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

第五十五条

休假应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当年工作计划,经征求员工本人意见后,制定本单位员工的年休假和探亲假计划。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认真执行各类休假审批制度,严格履行请 销假手续。

第五十七条

各一级分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建设银行现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于自

****年**月**日 起实施。

****年**月**日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员工休息休假及请假管理办法5

员工休息休假及请假管理办法目的确定员工休息休假规定,规范员工请假管理,明晰各级准假权限,维护生产经营秩序。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休息休假和请假管理。引用文件

本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职责

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管理专员负责本办法制定、修订和废止的起草和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

计划统计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

各级准假权限人不得越权准假;

全体员工严格按本管理办法规定休息休假和请假;

总经理负责本管理办法制定、修订和废止的审核与批准。员工休息休假

月休和节假日休息规定

各管理部门办公室人员

⑴ 每月可轮休4天;不扣工资;

⑵ 逢“五一”国际劳动节休假一天、国庆节休假3天;

⑶ 办公室人员月休应按月休息,原则上不得跨月合并休息。一般情况下,各办公室每个工作日都应有人上班处理日常事务,不得断人(即一个办公室内的所有人员不得集中在同一天休息),节假日如生产系统不放假,各办公室应按棑人员值班;

生产系统员工的休息休假,根据市场需求、及限产等因素考虑,由生产技术部报总经理批准按棑休息;

逢春节将视公司生产任务和技改工程进展等具体情况,放7—10天假;

员工休假规定

事假:

员工如有特殊事项需临时离职离工的,办妥请假手续,经准假人核准,可请事假。

病假:

员工因病必须住院治疗或根据医嘱需离岗休养的,须凭富阳市市级定点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办妥请假手续,经准假人核准,可请病假。

工伤假:

员工因工受伤后需送往医院救治或根据医嘱需离岗休养治疗的,须凭富阳市级定点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 办妥请假手续, 经准假权人核准,可请工伤假。

婚假: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2年及2年以上者,可享有婚假,具体假期规定如下:

(2)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5天;

(3)员工子女结婚员工可请假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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