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约申请书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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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申请书【第一篇】
尊敬的单位**:
你好!我叫XXX,来自XX大学XX学院,因个人原因想与贵单位违约。
由于在贵单位,我的职位是软件研发,而我软件研发的知识非常有限,长时间的学校生活中也逐渐发现自己对软件研发不感兴趣。
而且这时我家中的父母又希望我能回去工作,人说养儿为防老,过年回家的当下,看着父母逐渐苍老的面庞,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虽说现在的交通工具方便,但路途始终遥远,都说远亲比不上近邻,做儿子的不能待在父母身边,甚至过年都难得回家一趟,老人会多么心寒,儿子又会多么遗憾呀!经过再三考虑,最后决定回家工作。
XXX(贵公司)科技含量高,拥有大量人才的地方,这样的公司今后的业绩定会蒸蒸日上,前途不可限量。公司给出的待遇让我十分感动,重视人才的行为更令我非常敬佩。对我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能和贵公司一起成长感到非常的惋惜。
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将会给XXX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公司带来的资源浪费表示深深的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任子行的违约条款。
为给公司带来的不便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公司**可以允许和我**协议!
此致
敬礼
违约申请书【第二篇】
尊敬的单位**:
您好!
我是学院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届毕业生,已与贵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由于签约前过于仓促而未考虑周全,后来得知可以继续深造等原因,想申请贵单位允许和我**协议,现向您提出申请,望贵单位**谅解!
我深知贵单位在我国铁路行业乃至国民经济中占有异同寻常的地位,是我国经济的大动脉,我国支柱产业中的龙头行业,单位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得贵单位成为学生心目当中求之不得的好单位。我相信在贵单位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贵单位一定会成为我国铁路行业中当之不愧的“旗帜”,能够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更好的服务!
在铁道技术学院,我学到了很多。违约申请书。学校为我们创造了极好的学习条件与生活环境,使我能够全面地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顺利完成学业踏上工作岗位。但面临选择就业单位时,从未走出过学校的我有许多困惑和迷茫,也许是年轻的缘故,在工作选择上,我还是没能考虑到所有情况。虽然父母开明,对选择工作之收集整理事尊重我的选择,但我逐渐意识到,父母日渐年老的身体,早已担不起儿女在外奔波的感受,作为子女,自己应该实际地考虑到以后长久的生活环境与肩负的责任,需要照顾父母。
古语云:父母在,不宜远游。自从读书以来,远离家乡,父母日夜煎盼,望子成龙之情,为父为母之心,天地共鉴。然而,学业不可无,读书七年,曾未能及时回家尽孝,行将毕业之时,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悔不当初,幸好还有机会补救。人说养儿防老,看着父母逐渐苍老的面庞,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虽说现在的交通工具方便,但路途始终遥远,都说远亲比不上近邻,做儿子的不能待在父母身边,甚至逢年过节都难得回家一趟,老人会多么心寒,儿子又会多么遗憾呀!经过再三考虑,我恳请学院**同意我和原单位**协议,回家乡工作,回到父母身边去。违约申请书。
公司给出的待遇让我十分感动,重视人才的行为更令我非常敬佩。对我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能和贵公司一起成长感到非常的惋惜。我知道这并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并深知此次违约会给母校就业工作带来不便,也可能会影响到师弟师妹们,所以我诚恳地向学校**、老师表示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原单位的'违约条款。我在以后更适合的工作岗位上会好好努力,勤奋工作,争取以骄人的成绩报答家庭、母校和社会 。
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贵单位和母校带来的资源浪费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恳请单位**允许我与贵单位**协议,到一个更适合我的岗位上去!
申请人:xxx
时间:xxxxxx
毁约申请书【第三篇】
毁约申请书
尊敬的上汽通用五菱的领导们:
您们好!我是来自于大学车辆工程专业的学生,已于2013年日与贵公司签署了就业三方协议,十分感谢招聘老师对我的厚爱,然而非常抱歉,我不得不向贵公司提出解约申请,希望贵公司能够考虑本人的特殊情况,准许本人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并出具解约函,声明终止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应。
其具体原因如下几点:
1、家庭方面的原因。我家在一个贫困山村,父母都是农民,家庭条件特别差,父亲因为常年辛苦劳作,患有痛风性关节炎,常常发作不能下床,母亲也患有腰椎间盘突出,妹妹马上也要毕业去读大学,父母患病没人照顾,考虑到父母和家庭的特殊情况,我希望我能留在父母身边,照顾和赡养父母,望贵单位领导谅解。
2、个人考虑不周全。我从9月开始一直在盲目找工作,没结合自己的情况做好自己以后的规划,10月底还没签心里特别着急,了解贵公司后深深地被五菱创造的成就所吸引,经过短暂的考虑后就和贵公司的招聘负责人签了三方协议,由于时间太紧张而且处于找工作的着急期间,没有全面慎重的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和家人商量,才造成目前的两难局面。
3、感情生活方面。我男朋友签了的工作,我希望能和他一起回去,我也不想因为工作失去这段感情。
基于上述原因,我希望和贵公司解除协议,由于个人原因而与贵公司违约,感到非常的惭愧与歉疚,望各位领导谅解!作为一名还未踏出校园的大学生,我便失信于贵公司,是我的巨大损失,也是我终身的遗憾,做出这个决定,我也非常的不舍,同时也望贵单位领导谅解。
我深知我的违约行为将会给贵单位的招聘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贵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的歉意!我知道公司在招聘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更重要的是工作人员不远千里来到我校认真负责的为公司招聘人才,很辛苦且很不容易。
对贵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对本人的厚爱表示由衷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并对解约过程中给你们带来的不便表示深深地歉意,万分抱歉。
另外此次违约实属个人行为在此再次向贵单位表示歉意!并希望您通过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
日期:2013年11月18日
毁约检讨书【第四篇】
就业协议毁约的检讨书范文
贵公司尊敬的领导:
您好,首先我怀着无比愧疚和歉意向您递交这份检讨书,并郑重地向您说一句:对不起,我错了。。
关于我此次的毁约,这已经涉及到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的原因很多,归根结底还是我的性子太急躁,思想太过放松。加之缺少我这个年龄段应该有的成熟和稳重。关于我此次的毁约行为,又岂是只用“糊涂”二字便可以形容的。这简直就是我的重大失误、冲动和茹莽,加上我的形式草率。在没有经过深思熟虑之后便做出的重大选择。
关于我此次的行为已经造成的后果,我在这些天来也做了深刻的反省和检讨。我深刻地体会到《劳动法》关于劳动协议这块的规定是多么的严肃,作为一名社会公民,我应该认真、谨慎地对待每一次的协议签订。但我却如此不可救药地犯下此等错误,真的是很不应该。这几天来发生的事情也让我的心情极为不好。
关于我此次的毁约的原因:首先直接原因是我在对医院做详细了解,还没有了解我自身是否合适在医院发展的情况下,在没有了解自己是否能够满足达到医院工作能力上存在了一定的怠慢,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出尔反尔犯错的原因。但我意识到一个根本原因是我的粗心大意和行事茹莽这样一个大毛病,这是促成我犯错的最根本元素,其实自小我就因为粗心大意犯下许多错误,人生的道理也一直坎坷发展至今,但没曾想到我如今竟犯下了此等大错,我为此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
在此,我在此向医院的相关领导,相关同事和医院全体人员表示深深地歉意和愧疚,我表示愿意承担医院给予的处罚,并对领导做正是的道歉。篇2:检讨书(毕业生违约时向学校上交的)检讨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经过再三的慎重考虑,我决定与xx公司违约。这些天,一边跟xx公司联系毁约,一边心里七上八下、惴惴不安。我深知自己的行为给老师的工作带来了麻烦,给老师的工作抹了黑,也损坏了武汉大学xx学院的形象。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惭愧和不安,一连好几天都不敢去院里找您。我犯的错误让我没有勇气面对您,所以,决定在去见您之前,好好在此检讨自己。
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我深知老师工作的不易。每年有那么多的学生要毕业,要工作,老师要在这种形势下确保一个高的就业率,确保能在就业工作上为xx院增光,真的不容易。我知道“口碑”很重要,只有当xx院的毕业生在社会上、在找工作过程中都表现优异,用人单位才会认可xx院的毕业生,才会有更多的用人单位信赖xx院的毕业生,才会挑选xx院的毕业生。“口碑”才会在用人单位之间树立起来。这是促进就业工作的良性循环方式。而我却做了这个良性循环的破坏者。
在工作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我却跟用人单位毁约,严重损害了xx学院学生在用人单位心目中的形象,给用人单位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严重践踏了xx学院的老师和同学们为树立xx学院毕业生的“口碑”而付出的努力。我感到深深的不安,因为我的个人行为给集体给他人带来了不好的影响。我深感愧疚。我现在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自私自利、损人利己、没有集体荣誉感、不顾全大局的行为。一旦这种行为蔓延,其他同学也跟我一样做出这种自私自利的事情,那么我们的集体将不成为一个集体,老师的工作也将难以开展,最终xx学院的毕业生工作将会被像我一样自私自利的同学搅乱,影响xx学院的声誉,甚至是工程大的声誉。我感到惶恐。而且我的行为完全背离了一名党员应有的行为。作为一名党员来说,她应该是同学们的榜样,必须是同学们的楷模。而我在找工作中,却完全没有发挥出共产党员应有的先进性,去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去成为一个好的楷模。相反,我却成为了集体荣誉的损坏者,成了一个反面形象。我应该深深的忏悔,深深的反省,并感到深深的自责。我知道,这次毁约行为的发生是自己对自己要求不严格的表现。因为对自己要求的放松才会导致这种损人利己行为的出现。一旦对自己的要求继续放松,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成为一种习惯,那么损人利己的行为可能也回成为一种习惯,那么我将离党员的标准越来越远,终将有一天,与党成为陌路人,这是非常可怕的。我应该严格要求自己,杜绝损人利己行为的发生,要求自己成为楷模,成为榜样。不然,后果将不堪设想。
犯下这种错误,都是因为自己思想太过幼稚、太不成熟,导致对找工作中的很多事情都认识不清,才会草率的根xx公司签约,而最终又与xx公司毁约。
首先,对自己缺乏认识。在整个找工作的过程中,我都像只无头苍蝇一样到处“乱飞”,到处投简历,到处面试。但自己却始终不清楚自己到底想要一份什么样的工作,自己到底适合做什么工作。曾经想过这些问题,但是想不清楚就懒得在想了,放任自己瞎找工作,觉得做什么工作都可以,做什么工作都无所谓。于是,当经过四轮面试,我都通过并拿到xx公司给的offer时,我就决定跟xx公司签约了。只是了解了一些公司的概况,却也没有细想这份工作是否适合自己。直到今年三月份进入公司实习后,我才渐渐感到自己的性格并不适合这份工作,这种不适应性让我在实习阶段就倍感痛苦,我开始明白这份工作是不适合自己的。如果继续下去,自己也不会在这个岗位上有所作为。直到五月份回到学校做毕业论文,才真正的认清自己。因为对自己缺乏认识,而又不主动向老师寻求帮助,不负责任的放任自己胡乱找工作才导致了今天毁约的出现。教训是深刻的。
其次,对整个就业形势缺乏客观公正的了解。找工作以来,一直有种悲观的情绪笼罩着我。首先是一些媒体对就业形势的报道让我恐慌。有一次读报,看到报道说今年将有200万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我真怕自己是这200万人当中的一个,真怕自己在工程大学习了六年却找不到工作,真怕自己一毕业就失业。真的非常担心。而且,周围的同学找工作的情况也不是很乐观。我们班40个同学,到过年前,真正找到工作的也是寥寥无几。这样一种状况让我更加恐慌。所以当xx公司的offer来得时候,没有多想就决定签约。让自己不要成为那200万人当中的一员,让自己远离一毕业就失业的危险,让
自己不要成为工程大毕业生就业中拖后腿的人。而事实上,也许媒体报道有200万人找不到工作的情况属实,但是这200万人针对的也决不是像工程大这样的名牌大学的学生。而我对这一点却没有清醒地认识,只是不断的把就业形势想得很严峻,把找到工作这件事想得很悲观,对整个形势没有很好的分析,看不到最为可观的形势。而在对形势的错误认识中做出了错误的决定。最后,我对学校、学员及自身能力缺乏认识。一看到媒体报道说就业形势如何如何严峻,我就吓懵了。也没有认真思考学校的知名度、学校在社会上的口碑、形象,更没有思考学院老师为我们毕业生就业所做的工作,自己的能力就更没有思考过了。只知道工作是要靠自己找的,而对于自己,在一次次受到打击后更是没有信心。觉得作为一名研究生,自己的年龄方面已经不占优势而自己又没有工作经验,因此,工作能力也是非常欠缺的。我过多的看到了自己的劣势,对自己的优势却一无所知。我没有看到学校和学员给我带来的无形资产,没有看到学校和学院在社会上的知名度、信赖度给我带来的优势,我对这点缺乏认识,以为再找工作的过程中,我只是一个非常独立的个体,只是在孤军奋战,只是在单枪匹马地前进,却未曾想到我是携带了许多具有杀伤力的武器的。
回到学校,看到曾经为工作而奔走的同学们都沉浸在对自己未来工作的憧憬中,无比幸福时,我知道他们都很好的利用了我们每个xx院的同学都携带的武器,找到了他们想要的工作,而我却在这找工作的过程中妄自菲薄。
对这三面缺乏认识,都是因为我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因为我的思想太过幼稚、太不成熟,才会有这么多荒唐的想法;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不勤于学习,不勤于思考,不积极了解相关信息造成的。如果我能及时找老师、找同学沟通,我这些片面的、不成熟的想法就不会存在,以致一直消极的影响着我找工作,以致令我犯下今天的毁约的错。
我深知自己犯下的错已成事实,无法弥补,给学校、给老师的脸上抹黑了。我深深地感到愧疚和不安。不管老师如何批评我,如何惩罚我,我都诚恳地接受。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必将好好吸取这次的教训,深思熟虑、考虑周全、客观分析各种情势,决不再犯同类错误。同时,我一定努力工作,为在社会上为工程大xx院树立“口碑”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来弥补我今天犯的错。从今以后,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好的榜样,成为好的楷模,决不允许自己再妄自菲薄。恳请老师原谅我这次犯的错。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检讨时间:2013年x月x日篇3:关于毕业生毁约问题的思考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稳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的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形势越来越不容乐观。在求职过程中,部分毕业生不守信用、不重承诺与用人单位毁约的现象时有发生,究竟是什么让大学生频繁的跳槽呢?
部分毕业生由于不能给自己很好的定位,缺乏正确估价自己和评价用人单位,再加上缺少相关知识和能力,致使毕业生走向人才市场后一时不知所措除此之外当前毕业生就业存在一定的压力,害怕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而待业,因此毕业生求职心切,缺少慎重考虑而盲目与用人单位签约,以防止毕业后无就业单位。可是在以后的求职过程中,当发现更好的单位时,他们就会要求与原来签订协议的单位解约,这是毕业生毁约的一个主要原因。
同时,每年都有许多应届毕业生面临就业和考研的两难选择,不与用人单位签约,怕失去就业机会,签约又怕考研成功造成违约。这时,许多应届毕业生只顾自己利益,不顾单位利益,不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与用人单位达成协定,而是暂时与用人单位签约,待考上研究生后再与签约单位毁约。
将目光放大到社会大局来看,毕业生就业毁约则是一种失信行为,毕业生一旦违约则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用人计划落空,一切工作也将徒劳。如此恶性循环必将影响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计划,使单位利益受损。特别是这些毕业生如果不能和用人单位很好的协商解决,随意签约又随意违约必将引起用人单位的反感,使学校声誉受损,影响今后该校毕业生的就业,对个人和社会产生极其不好的影响。1.影响毕业生个人的良好道德品质的养成诚信既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之一,也是促进青年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大学毕业生受过高等教育,更应该懂得信守承诺的重要性。求职是他们迈向社会走出的第一步,违约无疑会在第一步上写上一笔虚假的信用记录,影响毕业生诚信的良好道德品质养成,同时也给用单位以恶劣的印象,从而不利于自已的成长和发展。2.损害了学校的声誉
毕业生的道德品质是一所学校整体形象的体现。一所大学培养出来的毕业生不仅要在知识、能力上为用人单位所赞赏,而且更需要在道德品质上受到用人单位的推崇,毕业生随意签约又随意违约必将引起用人单位的反感,使学校声誉受损,对该校的毕业生心存戒备,以后再也不敢轻易录用该校毕业生,从而影响学校下几届毕业生的就业。3 危及市场经济信用关系的健康运行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稳定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法制经济。如果没有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不能做到信守承诺、敬奉公平,高校毕业生即使有再扎实的专业基础和突出的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也不可能有立足之地。而且由于一系列的失信行为,还会对市场经济信用关系的健康运行起到一定的消极影响。那么我们该如何妥善的应对这一问题呢? 1 加强德育教育,从思想上堵住失信行为的源头
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为人处世的起码要求。当代大学生应继承这种优秀传统,就须从思想上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学生养成的诚信美德。要教育引导毕业生认清形势,明确方向,争做诚实守信的公民。
扩大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让大学生更多的了解就业环境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才过剩”的现象实际上与大学生就业渠道的相对狭窄有关。因 此,打开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联系的瓶颈显得尤为重要,增加用人单位到学校的宣传次数,建立单位用人培养机制,使部分大学生能提早确定自己的奋斗目标,并与学习专业课程的侧重紧密的联系起来。同时,带领大学生利用假期走出校园,到各个用人单位去实习,这并不等同于毕业实习,而是提早到大学初期,让大学生真正了解用人单位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了解以往毕业的大学生的工作现状。这样有利于毕业生能给自己很好的定位,正确估价自己和评价用人单位,避免今后毕业生走向人才市场后一时不知所措。3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我国整个社会信用规范不成熟、制约机制不健全,高校对毕业生的失信行为惩罚不严,缺乏相应的风险评价机制。为此,教育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把各高校毕业生的真实信息全部上网,并设置一定的安全查询系统,让招聘单位远在千里之外就能辨明毕业生提供的自荐材料的真假及是否已经签约。同时,高校也要针对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制定公平合理的管理机制和失信行为的惩处机制,使毕业生领悟到诚信的益处和必要性。对于不同程度的失信者,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直至处分的方法来使他们承担失信行为的责任。确立严格的签约,毁约制度,明确违约责任,防止签约、毁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综上所述,毕业生求职择业过程中的就业毁约现象绝对不能把其当作部分毕业生的个体现象来看,应引起高校就业指导部门的广泛关注,检讨现行毕业生就业制度及程序上的不足,以求更好的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好诚信的桥梁,使大学毕业生能够较为全民合理的了解社会上的用人单位,使其在签约前能够胸有成竹,做到有的放矢,减少毁约现象的发生。篇4: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
——以请求权基础为视角之检讨
陆青 浙江大学法学院
2013-3-21 20:31:17 来源:北方法学2012年第6期 关键词: 合同解除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内容提要: 《合同法》第 97 条的“恢复原状”属于返还上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具有债权效力。依据该条的“恢复原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所有权返还并无法律依据。解除后实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以及因返还产生的费用均属返还义务而非损害赔偿义务的内容。《合同法》第 97 条的“赔偿损失”并非因解除而生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场合,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 107 条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除行使任意解除权外,当事人原则上只能依据《合同法》第 42 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规范来主张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另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存。违约金请求权原则上不受合同解除的影响。
一、序 说
民法上若干基本问题,在实务上经常发生疑义,造成解释适用上的困难。其中,合同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问题,就是最值得注意的争议之一。就此问题,学理和实务虽多有讨论,但历时十余载,依然无法达成共识,由此造成一种奇怪的现象,即: 一方面,人们依然乐此不疲地解读和争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7 条关于合同解除效果规定的“本义”;[1]另一方面,在“一片繁华”背后,是对一系列与解除效果相关的实际问题漠不关心,又或者力不从心。[2] 在合同解除效果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似乎同样有些“摇摆不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5 期曾专门刊载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桂冠电力案”)。其[裁判摘要]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7 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3]此项观点一方面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为“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将其与违约责任严格区分,显 然赋予了《合同法》第97 条关于解除引起的返还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以独立于违约责任的特殊地位。法院又以此为基础,进而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与违约责任不得兼容,一旦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就不得再以违约金条款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此判决,似乎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解除效果问题上采“直接效果说”的立场,[4]以期解决前述《合同法》颁布以来学理和实务争议不休之局面。[5]但有意思的是,仅仅过了两年,在最近公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 号)第 26 条中,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提到“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究竟解除效果与违约责任能否兼容,实有进一步梳理论证的必要。对此,笔者不揣浅陋,特撰此文,试从请求权基础的视角出发,对《合同法》第 97 条的规范功能加以分析检讨,以求教于同仁。
二、《合同法》第 97 条之“恢复原状”(一)立法体系中的功能定位 《合同法》仅在第 97 条提到“恢复原状”,而在第 58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并没有采取同样的表述方式: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民事法律中,“恢复原状”与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并列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民法通则》第 134 条、《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可见,“恢复原状”区别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另外,“恢复原状”还规定在《民法通则》第 117 条: “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物权法》第 36 条同样规定: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从后两个条文看,“恢复原状”的含义十分狭窄,似指使物回复遭受物理毁损前的状态。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似乎《合同法》第 97 条的“恢复原状”应采同样的解释,但如此狭义解释,则解除后的返还义务大多只能归入“其他补救措施”之中,理论上颇难认同。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 97 条没有采取前述第 58 条的表述方式,直接就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的返还和折价补偿问题加以规范,而是仅仅提到根据解除权人可以基于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等主张“恢复原状”等救济方式。如此,是否必须理解为在返还问题上,合同解除后的返还在性质和适用规则上应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返还区别对待,还是应该理解为在合同解除上立法者没有采取第 58 条的表述方式,主要在于继续性合同解除时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并无返还义务,而一旦在存在返还义务的场合(非继续性合同),在返还规则上与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返还并无本质区别? 此问题不仅涉及《合同法》第 97 条“恢复原状”的规范功能,同时涉及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可撤销制度在合同法救济体系中的相互关系,颇有解释厘清之必要。(二)理论
关于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性质,学者见解素不一致,究其根本,在于对解除的性质存在争议。关于解除的性质,有两种理论: 一为直接效果说,二为折衷说。直接效果说以崔建远先生为代表,主张合同因解除而溯及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关于此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崔先生认为,由于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和无因性理论,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它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满足。[6]在范围上,它以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准进行返还,受领人获得利益多少,在所不问。据此,《合同法》第 97 条的“恢复原状”仅指物的返还请求权,[7]在给付物为动产时是指“有体物的返还”,给付物为不动产且已经办理了移转登记时,则为先将受领人的登记注销,使登记恢复到给付人名下;而该条中的“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适用于给付劳务、物品利用、交付金钱、受领的原物毁损灭失等场合。从权利的角度看,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8] 折衷说以韩世远先生为代表,主张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解除并不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因此解除前的受领仍然具有相应的法律上的原因,所以恢复原状义务并非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同时,这种恢复原状请求权也不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盖在我国法律虽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采物权行为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在物权变动上,除了要求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外,尚需交付登记。因此,解除后给付物的所有权并非随着解除的意思表示的到达而自动当然地复归于解除权人。另外,由于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依然有效,以恢复原状为目的的请求权应为债权,通过这种债权来实现“恢复原状”的结果,实现权利的逆变动(复归)。据此,《合同法》第97 条的“恢复原状”是指财产(给付)返还的债的请求权,而不是物的返还请求权,也不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的具体内容是指给付的全面返还,包括标的物的返还(原物返还或作价返还)、利息、果实及使用利益的返还、投入费用偿还等,甚至包括原物返还不能时的风险负担。[9] 崔建远和韩世远两位学者在合同法领域的研究造诣颇深,前者直接参与《合同法》第 97 条的立法起草过程,[10]而后者以德国及欧洲法上近年来盛行的清算关系说为基础解读本国合同解除制度,在此问题上有此截然不同的看法,实值重视。[11]综合比较两者观点,在对解除后的“恢复原状”的解读上,涉及以
下基本问题有待澄清: 1. 两位学者所理解的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都区别于狭义上所理解的使物回复遭受毁损前的物理状态。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合同解除的“恢复原状”是否有独立的规范意义,可否作不同于狭义“恢复原状”的理解。2. 崔建远先生所理解的“恢复原状”是指物的返还请求权,而韩世远先生所理解的“恢复原状”是指具有债的效力的返还请求权。究竟应采何者? 崔先生主张解除具有直接效果,解除后的返还属于物的返还请求权,理由在于我国不采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然而解除后采何种效果与物权变动模式之间有无必然联系,殊值探讨。3. 原物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返还是否属于《合同法》第 97 条“恢复原状”的范畴,还是属于“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范畴。4. 利息、果实及使用利益的返还、投入费用偿还以及返还不能时的风险负担是否属于《合同法》第97 条“恢复原状”的范畴,还是属于“其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范畴也需要探讨。
对问题 3 和问题 4,两位学者显然立场不同。崔建远先生所理解的“恢复原状”仅指原物所有权返还,而将其他返还内容都归于“其他补救措施”范畴,同时又主张此时涉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究竟“其他补救措施”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否等同,前者是否具有独立明确的规范内容,实有澄清的必要。另外,在原物返还时强调以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准进行返还,而不问受领人的受益情况,而在其余给付返还场合则主张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究竟价值判断上有何依据不得而知。而韩世远先生所理解的“恢复原状”范围较广,包含折价返还、利息、果实及使用利益的返还、投入费用偿还以及返还不能时的风险负担规则。但在返还具体内容及相应法律依据的阐释上,论述未详,似有补充说明之必要。(三)实务(三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学者研究解除的法律后果,多重学理之分析,对法院实务上的见解向少注意。而司法实务常常欠缺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只是形式上引用《合同法》第 97 条,对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性质及内容不作深入分析论证。因此,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在解释《合同法》第 97 条“恢复原状”的规范意义上,也无法发挥真正的指导功能。此种法律适用上的混沌状态,殊值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除桂冠电力案外,尚有两例涉及解除后果与损害赔偿关系的案件,在此一一简要说明检讨。1. 桂冠电力案(1)判决理由 在桂冠电力案中,[12]一审法院认为泳臣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桂冠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依据《合同法》第 97 条,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公司返还桂冠公司的购房款及赔偿桂冠公司重置办公综合楼的损失。但因重置费损失的赔偿足以弥补桂冠公司的损失,因而不再支持桂冠公司要求赔偿购房款利息的损失。关于违约金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篇5:4月劳动争议解析定稿
富士康违约金变培训费 乘务长检讨书成证据单
——2010年4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特约撰稿 周斌
力拓公司宣布解聘胡士泰等四名员工
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力拓公司解聘几名员工在法律上应当如何操作? 法律解读 从我国劳动法的视角检视此时力拓公司解聘几名员工,尽管胡士泰等人的身份比较特殊,但是被判刑的人中可能也有人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但需注意的是,在解除程序上,用人单位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不能认为劳动者被判刑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指出:“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前仍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人有罪后,力拓公司立即宣布解聘的做法是对的,但还必须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有关人员。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力拓公司在去年7月四人被拘留,或者去年8月四人被逮捕时,是否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聘有关人员?当时四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但不能按被追究刑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此时还未经司法机关审判,不得确定其有罪。但是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力拓公司近日的声明说,四名员工在中国工作期间曾参与了不光彩的活动,“毫无疑问,这与力拓公司的道德标准格格不入。”其实在去年四人后,力拓公司尽管不能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聘有关人员,但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聘有关人员。遗憾的是,力拓公司错失了一个良机。
富士康新干班违约金变培训费 案例回放 2010年“六连跳”事件尚未平息,4月17日,富士康2008“新干班”又因为离职合约中的“培训费”闹出培训纠纷。所谓“新干班”,是富士康对于当年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的统称。2008年7月,700多名“新干班”刚刚放下自己的行李,就被立刻要求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并称不签协议就不安排住宿。合同期限从2008年7月18日到2012年1月31日,总长约年。同时,“新干班”还被要求签写另外一份《新干班专项培训协议》,在条款中约定了不提供支付凭证、“乙方对该金额没有异议”的字样。据说富士康2007届新干班的“违约金”总额为5000元,与2008届新干班专项“培训费”的5000元相同;不同的是,2008届“新干班”比2007届多出了2500元不随合同履行时间递减的“额外成本”。4月14日,“新干班”表示不愿赔付这么多金额。当时人资部门表态:“我们不同意你们的要求,如果你们要走法律的途径,公司会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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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富士康对“新干班”离职收取“培训费”是否合理? 法律解读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富士康对“新干班”离职收 取“违约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则改称“培训费”。但是《劳动合同法》只规定双方可以依法约定“违约金”,并没有规定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富士康是否可以对“新干班”离职约定违约金呢?首先,设定违约金首先要约定服务期,而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富士康与“新干班”只约定劳动合同期却没有约定服务期,而且如果“新干班”当初接受的是“专项培训”,真的只是几百人的一个公共培训课程,而不是针对专业知识的培养,员工一旦离开工作岗位就没有什么价值了,这种工作上的常规性培训即使约定了服务期也是无效的。
其次,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新干班专项培训协议》有关“不提供支付凭证”的约定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乙方对该金额没有异议”的条款也不妥当,因为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第三,培训费用应根据劳动者承诺的服务期进行分摊,劳动者违约时实际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于培训费用的分摊方式,法律未做明确规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在服务期协议中确定。即培训费用可以约定按年分摊,也可以约定按月分摊,但约定2500元不随合同履行时间递减的“额外成本”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新华航空乘务长“检讨深刻”终被开除
案例回放 王女士是新华航空公司的一名乘务长。2009年7月,新航以王女士在工作中失职,造成其在航空运输服务质量工作会议中遭到投诉为由让其
暂停原工作岗位,每天到办公室进行检讨,并称只有认真检讨才能重返原岗位。原告为了早日重返岗位,多次进行了书面检讨,但被告每次都说原告的检讨不够深刻。王女士称其后在公司要求下违心的在其准备好的谈话记录上签了字,并按被告要求的方式写了检讨,但公司并没有兑现让原告重返工作岗位的承诺,反而在2009年9月21日以原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下达通知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6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法为原告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王女士日前则将航空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顺义法院已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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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员工的检讨书是否可作为严重违纪辞退的证据?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将员工严重违纪设定为单位可以随时单 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因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产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处理违纪员工时要有证据,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记录证言等,当事人的事件说明或者检讨书也是证据的形式之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王女士的检讨书是可以作为严重违纪的证据的,但还需其他证据如他人投诉等形成证据链。另外,如果王女士能够证明公司在要求她写检讨书时,曾有让她重返工作岗位的承诺,公司不能以王女士的检讨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需指出的是,很多员工走上司法程序后,之所以败诉,就在于有不利证据落在单位手中。因此,员工在落笔之前应该尽量搞清楚老板请你写保证书或签字的意图,不要为求检讨能够过关而不顾事实乱写一通,以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7硕士落户北京后辞职被扣档案 案例回放 硕士研究生小亮(化名)2008年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当年7月,他与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期限是5年,见习期1年,单位解决北京户口。去年7月初,小亮以岗位不适合为由,向单位递交辞呈,要求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因单位不同意,小亮将北国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劳动关系终止,单位将其档案转移至人才服务中心。与小亮情况类似的还有6人,他们入职8个月后陆续提出辞职,理由还包括收入低、工作辛苦等,并于今年初相继起诉。法院合并审理此案。近日,崇文法院审理后认定,提出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小亮等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单位应该为小亮等办理档案转移的相关手续。此外法院还认定,小亮等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
定工作5年,也未提前30日通知单位辞职,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应赔偿单位的损失。关注指数 ★★★★
争议焦点 法院何以支持小亮等人要求单位办理档案转移等相关手 续?
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阻挠。按时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法定义务。目前的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手续、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案中小亮等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单位辞职,也要赔偿因未提前通知而给单位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当然此案中单位索赔的主要是“解决户口”的损失。然而《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不能将为引进人员办理当地户籍为由,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需注意《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上海的裁审实践中,《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当事人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将用人单位为引进人员办理上海户籍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的,原则上可以作为特殊待遇处理。但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设定要合理。在诉讼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其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违约程度等进行适当调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能再将引进人员办理上海户籍作为特殊待遇,并据此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身患乙肝大学生赴京工作被拒绝
案例回放 2008年11月23日,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学生袁某与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南京理工大学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种、工资标准、保险福利、违约责任等事项。2009年8月11日,袁某毕业后持报到证到公司报到,2009年8月12日到18日参加了公司入职培训,被安排在八车间任工艺员一职,8月24日到公司拿了自己的体验报告后,被认定为乙肝病携带者。8月24日公司给了袁某1400元,要求袁某于28日搬离公司宿舍,拒绝袁某在其单位工作。袁某认为双方已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要求被告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4万余元。公司辩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属于双方意向协定,双方并不因此产生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根本没有录用原告,更谈不上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如果原告患有传染病等疾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该协议书,另外原告故意隐瞒重大事实致使协议无效,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4月15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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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袁某与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法律解读 如果北京长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招用袁某,尽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是法律毕竟不能强迫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当然公司可能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司以“乙肝病携带者”为由不录用袁某,显然侵犯了的袁某就业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录用员工,一般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但如涉及侵害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公司可能不仅须赔偿经济损失,还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公司实际上已经招用袁某,即双方已经建立或形成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案的关键在于:袁某的入职培训是否属于单位用工呢?这要根据有关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日期、入职培训期间是否发放工资报酬等,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袁某在入职培训期间,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如果袁某在入职培训期间,尽管未到岗位正式工作,但已服从公司的安排、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应视为单位已经开始用工。
工人故意剪坏4个口罩赔偿元
案例回放 2009年6月吴某入职东莞一制品厂工作,负责修剪多余的口罩毛线。工作期间,因对工厂不满,故意剪坏口罩,却被同生产线上的同事发现并举报给了主管。经当场检查,发现吴某共剪坏了4个口罩。工厂发现被吴某剪坏的4个口罩与之前被客户退货的其他口罩相似,怀疑都是吴某所为。厂方认为吴某的行为不仅造成该厂的重大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工厂在客户中的良好形象,极大地损害了工厂的商誉,吴某应赔偿工厂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厂方向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工厂损失近4万元,并将吴某辞退。经法院审理查明:因工厂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之前被客户退货的其他口罩也系吴某所损坏,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只认定吴某损坏了工厂4个口罩。吴某故意损坏工厂的口罩,应赔偿工厂4个口罩,经查实每个口罩价值元,故法院依法判令吴某赔偿工厂元产品损失。
违约申请书【第五篇】
尊敬的单位**:
您好!
我是学院铁道工程技术专业届毕业生,已与贵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由于签约前过于仓促而未考虑周全,后来得知可以继续深造等原因,想申请贵单位允许和我**协议,现向您提出申请,望贵单位**谅解!
我深知贵单位在我国铁路行业乃至国民经济中占有异同寻常的地位,是我国经济的大动脉,我国支柱产业中的龙头行业,单位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得贵单位成为学生心目当中求之不得的好单位。我相信在贵单位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贵单位一定会成为我国铁路行业中当之不愧的“旗帜”,能够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更好的服务!
在铁道技术学院,我学到了很多。学校为我们创造了极好的学习条件与生活环境,使我能够全面地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顺利完成学业踏上工作岗位。但面临选择就业单位时,从未走出过学校的我有许多困惑和迷茫,也许是年轻的缘故,在工作选择上,我还是没能考虑到所有情况。虽然父母开明,对选择工作之事尊重我的选择,但我逐渐意识到,父母日渐年老的身体,早已担不起儿女在外奔波的感受,作为子女,自己应该实际地考虑到以后长久的生活环境与肩负的责任,需要照顾父母。
古语云:父母在,不宜远游。自从读书以来,远离家乡,父母日夜煎盼,望子成龙之情,为父为母之心,天地共鉴。然而,学业不可无,读书七年,曾未能及时回家尽孝,行将毕业之时,才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悔不当初,幸好还有机会补救。人说养儿防老,看着父母逐渐苍老的面庞,我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虽说现在的交通工具方便,但路途始终遥远,都说远亲比不上近邻,做儿子的不能待在父母身边,甚至逢年过节都难得回家一趟,老人会多么心寒,儿子又会多么遗憾呀!经过再三考虑,我恳请学院**同意我和原单位**协议,回家乡工作,回到父母身边去。
公司给出的待遇让我十分感动,重视人才的行为更令我非常敬佩。对我因为个人的原因不能和贵公司一起成长感到非常的惋惜。我知道这并不是我一个人的事情,并深知此次违约会给母校就业工作带来不便,也可能会影响到师弟师妹们,所以我诚恳地向学校**、老师表示歉意。我将严格按照就业协议承担责任,履行与原单位的违约条款。我在以后更适合的工作岗位上会好好努力,勤奋工作,争取以骄人的成绩报答家庭、母校和社会。
在此对我没有处理好个人事情而给贵单位和母校带来的资源浪费再次表示深深的歉意!恳请单位**允许我与贵单位**协议,到一个更适合我的岗位上去!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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