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止执行申请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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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申请书【第一篇】
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20__)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终审判决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
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7月8日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止执行申请书【第二篇】
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xxx,因xxx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二、从1984年至20xx年止,xxx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多万元,这属于我与xxx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xxx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此致,
归县人民法院。
中止执行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兰x法,男,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x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龙海市x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24日受兰x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x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20xx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xx年9月24日。
2、兰x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为兰x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x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x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x)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而申请人在案后多次向x村委会索赔,均以被告知没有资金理赔而告终。因此,如果贵院强制执行让申请人退还该土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4、申请人并非无礼阻止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32万多元,而其中的70亩土地已经由被申请人经营管理多年,而x村委会至今未赔偿申请人为该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现申请人也只是提出以下请求:或者由x村委会赔偿申请人为该100亩土地投资328004元的损失,申请人退还剩余的30亩土地,或者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而申请人为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抵消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所需支付给x村委会的费用。
因此,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中止执行申请书【第四篇】
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下面是本站网友给大家分享的“2024年中止执行申请书实用4篇”,希望对大家有用。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立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 (20xx) 穗中法民五终字第 1443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终审判决 结案,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鉴于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财产 线索直至申请人履行全部债务为止, 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了 极大的不便。此外,申请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次程序 极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无足够的资金向公司员工下发薪酬。 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考虑申请 人的建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8 年 7 月 8 日制定的《关 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恳请依法核准为盼!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海运)集团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 二 o 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男,1962 年 3 月 15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5 年 5 月 24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58 年 9 月 9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4 年 8 月 22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女,1964 年 2 月 17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5 年 3 月 5 日出生, 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80 年 12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62 年 10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第三人:xxx(原一、二审第三人) :男,1976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 x 号院南侧平房。
申请人:
二 0 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