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范例(实用【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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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第一篇】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针对性。

(一)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发放门诊医疗卡,主要用于常见病的门诊治疗。其中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直接拨入各乡镇敬老院,资金由各敬老院统一掌握管理,集中使用。救助资金于每年年初以核拨发放《定点医院救助卡》的形式下发,救助对象年内发生新增或核消,由各乡镇民政所到县民政局统一申报,县民政局审核后分别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制,梅江镇户籍的定点门诊医院为县医院、县中医院,其他各乡镇户籍的为所在乡镇卫生院。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凡当年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取消救助病种限制,按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医药、医疗费用,经县农医保局、县农医局等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可申请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其救助比例如下:

1、城乡低保“非常补”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30%比例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2、城乡低保“常补”对象和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3、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80%予以救助,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三)实施特殊对象救助。即对没有纳入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即“城乡低保边缘户”)中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病(肝硬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性瘫痪等12种大病的,除县医保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2万以上(含2万元)的,凭县医保机构核实后可到所在乡镇民政所申请乡大病救助,救助比例为20%,原则上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各乡镇在受理此类救助对象时,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审同意统一上报,且对此类人员的救助资金全年应控制在本乡镇救助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二、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不断提高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的时效性

(一)个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核实其病情及医疗费支出后,由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同意后报乡镇民政所受理,乡镇民政所每月汇总后报乡镇政府大病救助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报县民政局汇总整理,在一个月内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二)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的家庭成员患有前文规定病种的,由个提出书面申请,县医保机构核准病种,村(居)委员会、乡镇民政所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做好由调查人签字的书面调查材料,然后填写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县民政局提交县城乡大病救助委员会审批。

(三)规范凭证: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相片一张,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以及县医保机构核准的病种和医药费用报付证明。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城乡救助管理体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由各乡镇乡镇长任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纪检干事、民政所、财政所和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评议委员会”,明确职责权限和评议范围,并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各类救助对象的调查复查和评议,切实维护救助对象的生存权和健康权,促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第二篇】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

第二章救助原则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五)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本市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未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二)本市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中患指定病种已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高的人员。

第六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患病人员。

第四章救助病种

第七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功能衰竭);

(三)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条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五章救助方式

第九条城乡医疗救助分为大病医疗救助和常见病救助两类。大病医疗救助实行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医后救助三种形式。常见病救助实行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发放定量医疗救助卡的形式。

第十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方式

(一)医前救助是对生活确实特别困难,已确诊患指定病种但无钱住院治疗的对象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给予一定金额的救助。

(二)医中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中给予一定治疗费用的减免。

(三)医后救助是对患指定病种对象住院治疗总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金额的按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常见病救助可采取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一定金额的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卡的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城市医疗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非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常补对象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100元。

第十三条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救助,可采取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方式。

第十四条城市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为乡镇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规定在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确需转院治疗的,应报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后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六章救助标准

第十五条城乡大病救助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医前救助。对申请医前救助的对象,首次凭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诊断书、病历、医院检查记录、医院出具的治病所需费用证明、居委会生活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按医院出具的所需医疗费用的5%进行医前救助,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二)医中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享受“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的医中救助。

(三)医后救助。救助对象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城市低保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万元。

第十六条核定个人年累计负担医疗费用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二)医保部门按规定应报销的费用;

(三)所在单位为其所报销的费用;

(四)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报销的费用;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七)县(区)民政部门核定医后救助费用时应剔除已垫付的医前救助费用。

第十七条常见病救助标准指各县(区)可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家庭每户每年发放医疗救助卡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对象持卡可随时到当地定点医院看病就医。

第七章大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六)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部门社会资助、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查。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经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同意后,如实填写《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对象,报街道(乡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村)委会自受理申请5日内完成评议、上报工作。

第二十条审核。街道(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评议委员会评议后,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同时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二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街道(乡镇)应自接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审批。县(区)民政局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抽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返回居(村)委会进行三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救助金。县(区)民政局自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抽查、审批工作。

第八章资金的筹措和发放

第二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措。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均按照省、市、县(区)5::的比例筹集(国家重点扶贫县按照省、县:的比例筹集)。

(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县(区)各按照50元予以配套安排;

(三)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县(区)财政各按照40元予以配套安排。

(四)市、县(区)要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级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各县(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第二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

(一)各级财政要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方式。

(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难的实际需要,财政部门要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金至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专户,用于垫付救助对象应急就医的部分医前费用。

(二)民政部门定期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至各金融网点,存入救助对象的存折。

(三)各县(区)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费用,由县(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得挤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第九章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卫生部门要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要、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好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对于服务设施的标准可适当加以控制,保证医疗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公办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八条承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的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到市、县(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病,凭《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免交普通注射费、换药手续费;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第十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各县(区)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级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市财政应根据市民政局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县(区)财政要按照本县(区)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列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到位。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困难程度、病种病情、医药费开支等情况,需要救助的人数和所需资金,研究制定符合本县(区)实际情况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抓好城乡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承担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管,落实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坚持集体评议评审制度,做到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救助金额四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暗箱操作、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不按相关规定执行或不落实优惠配套政策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

第三十五条县(区)民政局应当做好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月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上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六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账资料: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统计台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备案名册;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统计表;

(四)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情况月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家庭个人档案:

(一)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

(三)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

(四)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保障证复印件;

(五)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

(七)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证明材料;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第三篇】

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和《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民政局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摸底和对救助对象的核实上报工作。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规范运行;

(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四)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五)公开、公平、公正;

(六)简便易行,及时有效。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城乡重点优抚对象;

(四)低收入老年人及其他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城乡困难居民,城镇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家庭人均收入3倍以上的困难群众。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就诊减免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和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常见病和慢性病花费较大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补助金。

(三)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同时,落实好济困病床减免救助政策。

(四)参保参合救助。对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其它特殊救助。对特殊重大病症患者,根据市《城乡贫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市委发〔〕27号)精神,经市民政局认定后给予救助。

(六)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医中、医后救助相结合。对于身患大病但因生活困难,筹集资金进行治疗或继续治疗的家庭,可采取医中或医后救助的办法。即:对申请救助的家庭经调查核实,治疗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市民政局审核后,以借款的形式暂付一定的医疗救助金,待医后实施医疗救助时从救助款中扣除。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患病情况确定,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的20%—80%进行分类施救。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逐步取消救助起付线,并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和实际救助能力,提高救助比例。

第七条审核确定需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二)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费用;

(四)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应在本年度内持居(村)委会证明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填写《农村(城市)特困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2、《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3、《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4、《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5、《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

6、《独生子女》或《二女结扎户优惠证》复印件;

7、医疗诊断住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清单》或《外出就医报销凭据》;

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审核补助凭据》;

10、商业医疗保险赔偿证明。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费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居)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复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各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全年按照城乡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以后根据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二)上级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民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市民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拨付,定点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审计局和监察局要做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察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刁难、压制不报,,优情厚友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金的。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坚持阳光操作,公正审批;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持基金会救助与城镇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民政大病医疗救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政策相结合,积极稳妥开展医疗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缓解手术治疗经济负担,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和谐新余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内容

从2*年起用4年左右时间,省爱心基金会联合数家医院开展爱心医疗救助活动,为我市部分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实施免费手术治疗。

㈠救助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和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

㈡救助病种

⑴无重度肺动脉高压或无其他合并症的单纯房间隔缺损或单纯室间隔缺损;

⑵动脉导管未闭;

⑶肺动脉瓣狭窄;

⑷心脏功能Ⅲ级(含)以下的单纯二尖瓣狭窄或关闭不全;

⑸心脏功能Ⅲ级(含)以下的单纯主动脉瓣狭窄或关闭不全;

复杂性先心病和瓣膜病不属救助范围。

㈢定点医院

救助对象手术治疗的定点医院为5家:*省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省儿童医院、南昌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昌市第一医院)和上海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㈣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的救助病种,经个人申请,省爱心基金会审核批准同意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治疗所需费用(不含交通费、陪护费和饮食费等)实行全免。

㈤救助方式

救助对象可自行选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手术治疗经费的结算,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做好三项救助政策(城镇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的大病医疗救助)的衔接。

三、工作流程

㈠申请。患者由监护人陪同,于每周星期二和星期三(节假日除外)到省爱心基金会(南昌市广场北路166号,联系电话:0791-6252230)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申请救助书、乡镇(街道)出具的患者属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或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证明(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户口本、低保证或优抚证、城镇医保证或农村合作医疗证、心脏彩超报告单、胸片、医院诊断书和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㈡受理。省爱心基金会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了解有关情况,查验递交的资料,凡不属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的或资料不全和资料不属实的,一律不予受理;查验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并填写《爱心医疗救助审批登记表》,与监护人签订协议书,复印户口本、低保证或优抚证、医保证或农合证、彩超报告单、医院诊断书的有关页面,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胸片、申请书和证明。

㈢初审。省爱心基金会组织胸科专家审验患者的病情资料,认定所患病种,提出治疗意见,确定治疗最高限价。

㈣审批。省爱心基金会于每月月初对申请救助的患者身份和病种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列为受助对象,向监护人寄送《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通知书》,同时将《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名单》寄送定点医院。

㈤入院。受助患者和监护人自行选择并联系定点医院,落实入院治疗时间。受助患者由监护人陪同,持《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通知书》、户口本、彩超报告单等病历资料,经医院联系人核对无误后,办理入院手续。

㈥治疗。定点医院根据术前检查,确定手术治疗病种,填写《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确认表》,签署手术治疗意见,将《爱心医疗救助手术治疗确认表》传真送省爱心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实施手术治疗。

四、经费核销

㈠治疗经费票据资料的整理和寄送。救助对象出院后,省爱心基金会将及时把定点医院整理的治疗经费票据资料寄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发到县(区)民政局。

㈡治疗经费的核销会审。由县(区)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医保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对治疗经费进行联合会审。医保局负责审核城镇救助对象的治疗经费票据资料,核定医保报销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审核农村救助对象的治疗经费票据资料,核定参合报销资料;民政局负责核定城乡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财政局负责复核、认定医保和参合报销资金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金额。会审人员在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反面注明报销及救助金额,并加盖印章,填写《爱心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费会审核销统计表》,一式五份,会审单位和省爱心基金会各持一份。

㈢治疗经费的支付。救助对象的手术治疗费用,省爱心基金会将预先垫付给定点医院。县(区)财政局或医保、新农合和民政部门在经费会审后3日内,将医保、参合报销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回付省爱心基金会,剩余部分治疗费由省爱心基金会承担。县(区)民政局在经费会审后3日内,将《爱心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费会审核销统计表》寄送省爱心基金会,以便省爱心基金会核销救助资金。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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