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金申请报告范例(推选(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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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申请报告1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 管理 索赔 措施

1.概述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即为施工索赔。对施工合同双方来说,施工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施工索赔的实质是项目实施阶段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风险承担比例的合理再分配,即通过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适当的、公正的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承包商索赔的范围比较广泛,一般只要不是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的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都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与方式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可以索赔的情况主要包括:业主或业主代表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造成工程拖延,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业主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如业主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指令变更工程;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事件。项目实施的根本目标是建造并完成一个能够达到合作双方利益共赢的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在这一层面上的目标完全一致。索赔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失。反索赔与索赔在本质上完全一致,其根本目的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失。因此做好工程索赔管理的工作,对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造价,发挥投资效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建设工程中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原因分析

随着国家建设体制和经济机构的调整,国内建筑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项目萎编、队伍过剩、僧多粥少,竞争激烈。这种局面的出现促使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经常采用靠低价夺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把工程索赔视为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而作为业主,总是追求以最小的投入,赢得最多的效益。双方利益的冲突集中体现在索赔和反索赔上。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有时甚至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而作为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使建设威本突破控制底线,因而合同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做出让步。给业主处理索赔事项带来较大难度,同时加大了项目组织实施的难度。

(1)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承包人可依据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假如这些政策、法规的执行会减少工程费用,受益的无疑应该是发包人。

(2)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在施工合同中,由于合同文件本身用词不严谨,前后矛盾或存在漏洞、缺陷而引起的索赔经常会出现。这些矛盾常反映为设计与施工规定相矛盾,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不符合或相矛盾,以及一些商务和法律条款规定有缺陷,甚至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纠纷,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合同的变更也是经常发生的。合同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质量标准变更、施工顺序变更、工程量的增加与减少等。在合同变更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3)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不可抗力包括自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如地震、暴风雨、战争、内乱等。不可预见因素是指事先没有办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如遇到地下水、地质断层、熔岩孔洞、沉陷、地下文物遗址、地下实际隐藏的障碍物等。这些情况可能是承包商在招标前的现场考察中无法发现,业主在资料中又未提供的,而一旦出现这些情况,承包商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去排除这些障碍和干扰。对于这些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4)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引起的索赔。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材料、设备造成违约;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5)监理方原因引起的索赔。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合同规定和技术规范控制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以保证合同顺利实施。为此,监理工程师可以各种必要的书面或口头的现场指令,如指令承包商进行一些额外的工作,指令加速施工,指令更换某些材料,指令暂停工程或改变施工方法等。在监理工程师了这些指令之后,承包商按指令付诸实施后,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以获得费用补偿。

(6)风险分担不均引起的索赔。不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都承担着合同风险。然而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业主通常处于主导地位,而承包商则被动一些,双方承担的合同风险也并不总是均等的,承包商往往承担了更多的风险。承包商在遇到不可预防和避免的风险时,可以通过索赔的方法来减少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业主应该适量地弥补由于各种风险所造成的承包商的经济损失,以求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3.施工索赔的主要处理措施

(1)提出索赔。承包商必须通过索赔机会分析,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在一定时间内,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为28天,向工程师和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该项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干扰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是保护自己索赔权利的措施。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2)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及相关索赔证据资料。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对工程的影响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还应向工程师每隔一段时期提交中间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正式的书面索赔报告,其内容一般应包括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与造成损害的情况、索赔的理由和根据、索赔的内容和范围、索赔额度的计算依据与方法等,并附上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的解决。从递交索赔报告到最终获得赔偿的支付是索赔的解决过程。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使索赔得到合理的解决。具体工作程序包括:工程师审查分析索赔报告,评价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工程师的处理意见,业主审查、批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三方就索赔的解决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4)索赔的支付。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或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使监理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商有权要求将监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任何临时付款。如果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有权得到已满足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付款。监理工程师应将按上述要求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某一项索赔的付款不必要等到全部索赔结案之后才能支付,为防止把问题积成堆再解决,通常是将已确定的索赔放在最近的下一次验工计价证书中支付。

4.结语

工程索赔是市场经济中的产物。是适应现代工程建设市场的,因此如何做好工程索赔管理也变衔越来越重要。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搞好工程索赔管理,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因素,控制好索赔事项,对业主来说,节约了工程造价成本;对承包商来说,既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又能为公司积累丰富的施工经验。做好工程索赔管理,无论是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一种能够实现双方经济效益共赢的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启明,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M].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2]崔东红,肖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Ml.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工程款申请报告2

7月12日,广东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广建”,公告,将证券简称由“广建1”更名为“湘农股份”,经营范围新增农业等条目。这是否意味着沉寂多年的广东广建也将转型重生?

不料,10余天后,《中国经济周刊》收到材料称,广东广建因核心资产被侵占,濒临破产。

核心资产陷入纠纷,无法“自救” 2012年,韶关市政府收回本已注入广东广建的核心资产――江心岛。

1993年,国有独资的韶关市房地产建设开发总公司(下称“韶关地产”)同其他14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广东广建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建前身)。韶关地产以其评估后的万元全部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占股比例为%。时任韶关市政府秘书长杨禾生被市政府任命为广东广建第一任董事长,并兼任韶关地产董事长。

1993年6月11日,经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批准,广东广建登陆“NET”系统,成为全国法人股交易平台里的第一批企业。2002年12月9日,广东广建将公司总股本按2:1比例缩股后,总股本为万股,其中发起人股份万股;可流通股份万股;内部职工股份385万股。

广东广建现任董事长蒋新怀介绍,在我国尚未大规模建设商品房之前,作为韶关当地最大的地产开发公司,广东广建一度是全国百强地产企业之一,其分子公司最多时达到37家,分布于广东、湖南、福建和印尼等地。然而,因诸多因素,广东广建业绩江河日下。

广东广建举步维艰之际,1999年9月,包括NET系统在内的“两网系统”被关闭,大量资金深套其中,直到2001年新三板成立,两网公司股份才得以重新交易。2001年6月,在韶关市政府的招商引资下,湖南泰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和集团”)耗资万元收购韶关市政府持有的广东广建股权,其中含韶关地产的万股,一跃成为广东广建的第一大股东。

泰和集团董事长助理高翔坦言,当时认为广东广建转到新三板,是个不错的壳资源,计划盘活资产,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挽救这个老牌国企于危亡之中。

蒋新怀介绍,泰和集团入主之后,先后投入4000多万元为员工解决工龄买断安置等遗留问题,解决近7亿元的连环担保纠纷,“到2012年,除了对大股东泰和集团的负债之外,广东广建没有任何其他负债。”

然而,广东广建却又面临了一系列新问题:当地政府收回本已注入广东广建的核心资产――江心岛(又名洲心岛)地块;民营企业在韶关市国资委的授权下,追讨属于国有资产的债权;本可盘活开发、拯救公司的另一块核心资产――韶关九中后山地块,也因此被地方法院查封冻结,企业核心资产处于“清零”状态,濒临破产。

政府收回江心岛土地使用权

谁来补足入股资本金? 2010年10月,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13年前的工程款旧案判决。

九层通天塔是韶关市标志性建筑,位处浈江、武江和北江的三江汇流之江心岛。2012年,韶关市政府投资近3000万元重修通天塔。

然而,鲜为人知的是,这块被当地人称为“风水宝地”的江心岛地块,其土地权益尚存争议,并未正式过户到韶关市政府名下。

广东广建法律总监蔡曼青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1992年,韶关市政府把江心岛划拨给韶关地产。随后,韶关地产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3年,韶关地产将其折价万元作为资本金入股广东广建,江心岛资产遂转移到广东广建。”他们还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供了印证这一说法的资料。

2001年,刚到韶关的蒋新怀发现,江心岛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虽然掌握在广东广建手里,但始终未正式过户到广东广建名下,土地性质一直是行政划拨用地,未发生变更。“这是一个隐患,如果不能过户,不能变更土地性质,广东广建就不能开发利用这块土地。”他说。

广东广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王成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自2001年开始,广东广建反复申请将江心岛地块过户到广东广建名下,变更为商业用地,以期能够尽快开发,最终未能实现目标。

2011年,韶关市政府提出在江心岛重修通天塔,并要求广东广建与韶关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商土地回收相关事宜。王成文说,其要求协商和补偿的报告未收到回音,公司未获补偿。

2012年,通天塔建成,韶关市政府实际上已经将江心岛地块收回。蔡曼青介绍,2014年6月,广东广建不得不韶关市政府,要求市政府补足江心岛地块对应的股权资本金。

庭审时,韶关市政府答辩称,江心岛土地的使用权人是韶关地产,广东广建并不享有江心岛土地的任何权属,且土地长期未开发,政府可无偿收回。

韶关市中院判决指出,韶关地产是广建公司的股东,且是独立法人,与广东广建是两个不同的法人主体,“政府收回土地并无不妥。”

此外,韶关市政府认为,其持有的广东广建全部国有股份已经转让给泰和集团,其原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让给泰和集团享有和承担。

“这意味着要由泰和集团来补足入股广东广建的这笔资本金。”蔡曼青称,“这就像是一家开发商欠了工程款,楼盘卖掉后,开发商告诉工程方,你找业主去要工程款吧。”

关于广东广建所主张的江心岛地块权益及补偿问题,《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数次联系韶关市国土局采访,均被婉拒;后又按照韶关市委宣传部要求,提供采访函与采访提纲。8月4日,韶关市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称,已将采访内容转交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但截至发稿为止,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回复。

广东广建与韶关地产是否为同一主体?

韶关市中院两次判决截然相反

争夺江心岛地块权属时,在韶关当地政府和法院的眼中,广东广建与韶关地产被视为两家独立的法人实体。广东广建虽然手握与当地政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却失去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然而,在另一场诉讼中,广东广建和韶关地产却又被当地法院认定为同一主体。

1994年,韶关市政府国有独资企业――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国资粤五建”)承包韶关地产主持开发的“华达大厦”工程项目。1997年,因韶关地产未如期支付工程款,国资粤五建韶关地产,其民事诉讼状和韶关市中院的立案表中的被告均是韶关地产。韶关市中院一审作出的(1997)韶中法经初字第39号判决书(下称“39号判决书”),将被告由韶关地产变更为了广东广建,判决广东广建承担这笔将近1000万元的工程款。

蒋新怀认为,“韶关地产只是广东广建的大股东,他们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这种AB,然后直接在判决书中认定C来承担责任的做法让人匪夷所思”。

2001年6月,泰和集团受让广东广建股权后,发现这笔债务,便向韶关市政府提出异议,要求予以剥离解决。

2001年9月5日,在韶关市广东广建拆迁遗留处理小组和韶关市中院的监督下,韶关地产与国资粤五建签订协议(下称“和解协议”),明确该债务由韶关地产偿还,和解协议明确记载,“一切债务一次性固化为金额为850万元整人民币,不再计算利息”。

2001年底,韶关地产营业执照吊销。同年底,作为韶关地产的开办单位,韶关市政府先后向国资粤五建支付了近300万元的债务和工程款,韶关地产未竣工的华达大厦,也由韶关市政府方面继续建设。“既然和解协议明确了债务人不是广东广建,而且韶关市政府也在不断地清偿该笔债务,正常的思维都会认为广东广建不再是第39号判决书的被执行人了。”蒋新怀说,“这个事,大家都认为告一段落了。”

孰料,该事件10余年后波澜再起。

2005年,国资粤五建改制成为民营控股的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民营粤五建”)。韶关市国资委明确,国资粤五建改制时所评估核准、债务人为韶关地产的800万元债权列为待处理不良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民营粤五建未出资购买原国资粤五建的该笔债权。2010年10月,在第39号判决书下达13年之后,民营粤五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因民营粤五建并非39号文涉及的债权人,韶关市中院向韶关市国资委去函询问。2011年,韶关市国资委复函称民营粤五建“已授权为原企业2026万元不良资产追收的合法主体”。

蒋新怀认为,按照2001年的和解协议,该笔债权的债权人是韶关市国资委,债务人是韶关市政府独资的韶关地产,处理该笔债务无异于从左口袋掏到右口袋。而现在,民营粤五建忽然2001年由当地政府与法院监督下签订的和解协调,要在近10年后申请执行1997年的判决书。蒋新怀称,“想跳珠江的心都有了” 。

在接下来的判决中,韶关市中院认为韶关地产“实际上已丧失独立法人人格,与广东广建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认定这两家公司是同一主体,广东广建需偿还该债务本息。

“市政府收回江心岛土地时,称韶关地产和广东广建是两个独立法人和主体;市国资委讨要债权时,又称两者是同一主体,”蔡曼青困惑地说,“怎么会有如此自相矛盾的判决呢?”

对以上问题,8月4日,韶关市中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在该院会议室,以“暂不能予以答复”为由婉拒了《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采访。

由于民营粤五建并未出资购买国资粤五建的上述债权,追回这笔债权后,民营粤五建显然无法享有,一家民营企业为何如此“无私地”替政府追债呢?

为此,《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前往民营粤五建,其总经理拒绝接受采访,记者电话采访该公司董事长林松,他称“一切都听从法院判决,没有什么好说的”。

2011年4月,韶关市国资委曾经在致韶关市中院的一封复函中称,“在转制批复下达之日前已经法院裁定由原企业承担的债务,同意用原企业的待处理资产填补。”

8月1日,韶关市国资委主任刘德泉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债权追回来以后,可能用于补偿国有企业的改制成本,但绝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最后的资产”如被拍卖,企业将面临破产

韶关,地处粤北和湘南交界地带,近年经济增速相对缓慢。《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看到,坐落在武江区芙蓉路附近的九中后山地块野草丛生,四周显露多处拆迁痕迹。“九中后山地块面积30267平米,3倍容积率,即使按照政府指导价1150元/平米的楼面值计算,这块地价值也超过1亿元。”蒋新怀说。

按照广东广建的规划,九中后山地块拟建设商业综合体及住宅楼,预计盈利可超过2亿元。拿出已获韶关市国土局批复的初步规划图,蒋新怀依旧充满憧憬地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称:“盘活这块资产以后,广东广建将向新农业转型,注入大股东泰和集团的农业资产,再像创智科技等三板企业一样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报告书。”

如果转板成功,广东广建或将成为继韶钢松山之后的韶关第二家A股上市公司。

然而,九中后山地块早已因粤五建纠纷而被司法冻结,或将遭遇拍卖的命运。“韶关市中院给出的拍卖价是6300万元,如果再流拍,拍卖价还要大幅降低。”蒋新怀称,“这已经是广东广建最后的资产了,一旦陷于被拍卖的境地,企业不得不宣布破产,一万多股东数十年投入将血本无归。”

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散布于全国各地的广东广建流通股股东曾多次前往北京、韶关等地集体“维权”。

工程资金申请报告3

致:xx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单位)

我公司承建的xx改造综合工程排污管道项目自XX年6月进场施工,至XX年5月累积已完成工程价款35511716元,依据施工合同,贵方累计应支付工程进度款26382836元(含预付款),而实际已支付工程进度款19398000元,剩余未支付工程进度款6984836元。

为了维持工程项目的正常运行,我方已垫付大量资金,因贵方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促使我方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为了避免因资金紧缺而导致工程停工,致使工期延误而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恳请贵方尽快支付工程进度款,以便我方全力投入施工。

此致

敬礼!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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