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汇聚(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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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第一篇】

摘要:医疗纠纷鉴定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核心环节,侵权责任法在确立时应对其高度关注。笔者就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作用、鉴定程序中存在的病历等问题以及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建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当前,医患双方的矛盾日趋激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并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中,最核心的环节就是医疗纠纷鉴定,因为鉴定结论起着判定案件事实是非曲直的关键作用, 但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关键问题却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1 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必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其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医学知识,对其是否存在过错进行评判也是相对比较困难的事情。如果某些法律事实所涉及的专业性知识已经超出了法官的认识范围,就需要专业机构利用专业的知识来评判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存在过错[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其目的就是为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医学是一门特殊和复杂的专业科学,现代医学分科越来越细,非专科的医生对专科的问题都很难准确诊治,更何况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他们一般并不具备医疗专业的知识,很难根据一些表面的症状和表现作出正确的判断,在这样的情况下,引入一个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作为第三方,由其对案件中涉及的医疗行为进行分析判断,明确事实是非常重要和必需的。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2 医学会对于法院委托做鉴定的情况应当特殊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只是针对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者是卫生行政部门单方面交由的鉴定,并没有规定法院委托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实践中医学会的做法是按照《条例》的规定办。但我们认为法院委托的鉴定与《条例》规定的不一样,医学会不应简单的照搬《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特殊对待。法院委托医学会做鉴定,患方认为病历不真实时,医学会应当请法院表态,是否依据法院移送的病历进行鉴定,然后按照法院的意见处理[2]。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假若病历真的出现被篡改和伪造,那就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篡改伪造病历处理,部分病历修改和不足与篡改伪造还是不一样的[2]。

3 鉴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病历的真实性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当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后,病历是鉴定所依据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证据。病历是判断医疗机构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护理常规,医患双方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义务是否履行的重要依据。但现在很多患者都或多或少的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医疗鉴定的`中止、终止大多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对病历真实性的审查已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和审理焦点。

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疾病的诊疗过程的文件,并客观地、完整地、连续不断记录了病人的病情变化及诊疗经过与结果,因此病历书写是伴随着疾病的诊疗过程形成的,也是医学科学的档案。是法定的具有较高效力的证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应提供相应的客观事实来支持,并通过法定鉴定机构对病历真实性进行鉴定,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认定,而不能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认定。

医学会随意终止、中止鉴定程序的问题

现在鉴定程序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已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将病历向医学会提交,医学会已经受理,但患方在鉴定程序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拒不配合鉴定,医学会便向人民法院退函,认为“鉴于患方对病历的真实性不认可,目前本案例鉴定无法按程序继续进行”,从而终止鉴定程序。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

法院在接到鉴定机构的退函后应当及时告知并组织当庭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就病历修改部分交由鉴定专家判断,是否影响对诊疗过程的判断,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又无法认定部分,可以写明并告知鉴定机构不要以此做出对患方不利结论。仍应委托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根据原告单方的意见就简单的否定全部病历的真实性。并且病历是鉴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惟一依据。法院既然能够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可的事实认定一部分证据,并用这部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行判决,那就应当用这部分事实作为鉴定的依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应通知原告如不参加鉴定,等于自己放弃陈述的机会,将承担不利后果。如原告仍拒不认可病历,不抽取专家,不配合鉴定,法院可委托鉴定机构代抽专家。只有通过科学的鉴定程序才能真正的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4 建议组建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

现在的医疗纠纷鉴定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医学会鉴定,一个是司法鉴定。患方普遍接受司法鉴定,而排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想方设法不予配合鉴定;而医疗机构则大部分排斥法医鉴定。医学会里都是医学专家,有时专家们在做鉴定时容易卷入到学术讨论中去,而不是用一个法律的观点来看待问题;而法医则会更多地用法律的观点来考虑医疗问题,但却缺少临床实践经验。如果两者融合可能会使鉴定更趋圆满。因此,建议成立一个综合的医疗纠纷过错鉴定机构,组成人员既不是单纯的法医也不是单纯的医学专家,以保证医疗鉴定相对的公平和公正。

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第二篇】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编号:

申请人:浙江省湖州市x有限公司。

受伤害职工:沈。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劳动关系。

申请人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xx镇路x号。

邮政编码:313000。

联系电话:0572-。

填表日期:x年x月xx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

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第三篇】

尊敬的领导:

我叫---,现于上海--大学法语系就读,现在是中国上海世博会展示中心的专职讲解员。

来到展示中心已经有一年的时间了,曾经我也是一名展示中心的志愿者,其实我一直把自己当做一名志愿者。志愿者有责任感、有使命感;不求回报、无私奉献。工作了,虽然有人会说,每个月也拿一样的工资,做多做少都一样。但是,每天为观众多介绍一些,看着他们期盼世博的眼神,我就能明白这不是一件单调乏味的事情。

很荣幸在展示中心开馆一周年之际,我被评为了“金牌讲解员”。一年来接待了---等vip、领导。但印象最深的还是为一位盲人小女孩讲解,我将她的双手放在每件展品上让她触摸,她是在用心参观。当讲到海伦·凯勒的故事的时候,我清晰地看到她眼中的执着和光芒……我想,这正是我工作价值的所在。

工作中,我也有一些缺点,比如太过浮躁。在讲解过程中,一旦现场观众过多或者不遵守秩序,很容易激动,有时甚至影响讲解质量。为此我也在好好反思,争取在工作中耐心、细心、热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奉献世博。

现在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好好工作,明年进园区服务世博、参与盛会,不论是以志愿者的身份还是以工作人员的身份。相信,在20--年10月31日晚上,中国向全世界宣布我们举办了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之后,我也可以自豪地说:“20--年,我就是那成功、精彩、难忘的一部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alatiku。

__年__月__日。

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久久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1116室。

法定代表人石永峰,总经理。

申请事实理由:

2020年4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供货协议》以经销“李易贴”牌的肚脐温肾扶阳贴。根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产品品质依样品,若质量有问题联系被上诉人退换货物,包装问题亦联系被上诉人等等”,现“李易贴”牌的肚脐温肾扶阳贴产品类型与质量均出现问题。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产品类型为“中药养生贴”,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产品经查询该医用冷敷贴备案号为鲁齐械备20150084号,属于“一类医疗器械”。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产品包装内外不符,存在套用冒用行为,与协议约定不符。该产品包装悉数标有“山东柳新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医用冷敷贴”、“外用”等字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产品的零售包装和单次使用包装上都没有标注相应信息,实际内包装标注为大家堂公司产品,系套用冒用产品,且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标准。2020年5月31日,上诉人微信会议记录上明确记录该产品出现问题,且该会议记录发送给被上诉人确认。2020年11月8日,第三方公司组织的会议期间,上诉人就该批产品因相关问题提出过退货退款的要求,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理会。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要求退货的要求及时给予处理。

一审期间,因一审原告中途变更了诉讼请求,且法院第二次送达相关材料非公司法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收,导致信息不对等。一审庭审期间,一审原告于我方最大的争议有二:1、在于产品是否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是属于“三无”产品,是否属于套用和滥用医疗器械资质的情况;2、我司当庭提供的产品是否与一审原告所提供的产品相一致(我方可以提供原封带有签字大包装产品与一审原告微信所发送的带有签字的外包装进行笔迹对比)。

为避免再审或者二审期间,双方焦点问题仍无法认定,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恳请法院对相关产品和外装进行鉴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久久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04日。

说明:相应的产品图片和记录详见上诉书证据清单。

医疗纠纷鉴定申请书【第五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因为自己的一些原因不能继续的留在公司工作,所以现在向您提出辞职,希望您能够同意。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我学习到了很多的东西,很高兴我能够来到公司工作这么一段时间,让我成长了很多,也进步了很多。我心中是非常的感谢您的,若是没有您的话我想我是不可能会学习到这么多的工作技能的。但很抱歉因为我自己的一些原因我无法继续的留在公司工作,希望我的辞职不会给您的工作带来一些影响。

我想要辞职其实是觉得自己并不是很适合这一份工作,在工作的这段时间中我渐渐的意识到自己是并不适合做这一个工作的,我一直都有在努力的想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但一直以来我的进步都是比较的小的,虽然跟我刚刚进入公司的时候相比我是进步了很多的,但还是没有达到我对自己的要求的。在工作的这段时间中我一直都感觉到非常的焦虑,因为我一直做的不是很好。我觉得自己现在的这个状态也是没有办法再继续的工作下去的,所以我选择了辞职。

在这段时间中我是出现了比较多的错误的,我自己是很清楚的,也因为自己犯的错误被骂了很多次。其实我是有一点受不了的,虽然我知道做错了挨骂是肯定的,但越是这样我就越着急想要做好,就越做不好。所以在思考了很久之后我觉得自己还是辞职比较好,这样的一个状态对我自己也是不利的,我想若是自己长期处在这样的一个压力之下我是肯定会做不好工作的,自己的心理状态也会有一些变化。可能在您看来我的这个辞职理由很匪夷所思,但我确实是不想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了的,希望您能够理解我做出的这个决定。

在刚刚进入公司的时候我是很热情的对待自己的工作的,但是现在不管是状态还是对待工作的态度我都是发生了改变的,所以我确实是不想继续工作下去了的,还好我现在还是处在试用期,辞职没有那么的麻烦,也不会给您的工作还有公司带来很大的影响。我并不觉得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是浪费了的,至少我是学到了东西的,对我来说已经足够了。很感谢这段时间您对我的照顾,也很感谢一直以来您对我的包容,祝愿您的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alatiku。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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