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申请理由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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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申请理由1
同行评议有诸如公正性等许多优点,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支持非共识项目方面,而非共识项目又往往孕育着原始创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却在保护评议人的权威性的同时也强化了同行评议在筛选非共识项目上固有的不足。尽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两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由于会议评审专家在短短几天之内就要评审完为数不少的项目,且经同行评议一致或大部分同意资助的项目就大大多余拟资助的项目数,如果说是亲朋好友师生同学的项目(这也是同行评议难免的另两个不足——“熟人关系网、熟人好办事”和马太效应)或是作为同行评议认曾评议过的项目会议评审专家可能专门留意外,其他人的项目评审专家会去主动执行这一规定吗?就是会也可能是“大海捞针”工作量很大。因此,我们建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在综合同行评议意见过程中,当某项目出现两种相反的非共识意见时将两种意见转交给另一较优秀的同行来评判,或者由基金委的工作人员在会议评审时统一列出非共识项目,由会议评审专家作出评判。
2根据学科特点,增加数学学科投入和适当改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数学是自然科学的基础,各学科的发展离不开数学,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数学研究很少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直接相关,在我国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少数部门资助数学研究外,许多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就根本不资助数学研究。近几年来我国数学研究人数不断增加,虽然国家基金委数学学科经费随着国家基金经费总数的增加而有所增加,但别的学科在国家基金委以外的部门能获得的经费这近年也在不断增加,增加数学学科的经费是我国数学研究发展的必然。另外,数学研究不同于其它实验科学的研究,对实验仪器的依赖不强,但是国内外合作却非常重要,这也基本上是一种趋势。要开展有效的合作就需要适时聘请一些国外非常活跃的专家来华共同讨论、研究,然而很多国外专家会因来华而失去他们在本国的部分工资收入,如不能给他们提供适当的工资报酬,他们一般不会接受邀请或者来了时间也是很短,起不到实质性合作效果。因此,我们建议对于数学研究项目在经费预算中允许开支聘请国外专家的工资。
3完善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Internet-baseScienceInformationSystem)是被公认的国内开发最早、功能最完善、运行最稳定的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它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不断改进,从起初的专为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管理的单机版软件发展成基于互联网适用于基金管理机构、依托单位、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同行专家的涵盖科学基金各个层面的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随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颁布实施,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一方面促进着科学基金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在技术上升级换代,在功能上更加严密以适应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
增强依托单位对申请项目的超项功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了不予受理申请的理由之一是“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例如,2012年集中接收的170792项申请中,有5141项被初筛,其中大量是因为申请超项。申请项目因超项而被初筛,一方面对申请人无效劳动感到惋惜;另一方面确认结果也增加了国家基金委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如果这些超项项目在未正式向国家基金委提交前就能在依托单位接受就可避免上述问题。目前,ISIS系统对依托单位提供了本单位的申请和受资助数据,然而并未提供本单位人员参与外单位的申请和受资助数据,这就使得依托单位利用ISIS系统对申请项目进行时有遗漏,结果不准确。为此,我们建议ISIS系统对依托单位提供其研究人员参与外单位的申请和受资助数据,增强依托单位对申请项目的超项功能。
向依托单位公开其他单位获资助项目更多的信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ISIS系统应该是公布这些信息最为有效的平台,然而ISIS系统在不断的修改完善过程中,获资助项目的信息似乎有越来越多地无法被其他单位查询到。这样,某依托单位无法通过ISIS系统查询和了解本单位研究人员合作参加的基金项目的申请书、计划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成果报告等信息;对于变更了依托单位的资助项目,新的依托单位在ISIS系统中无法查询变更前的项目某些必要的信息;依托单位也无法查询同一申请人在另一单位同时申请和受资助项目的信息等等。这些都不便于依托单位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履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监督基金项目实施等职责。为此,我们建议在ISIS系统中向依托单位公开其他单位获资助项目更多的信息,如过去曾给予依托单位查询的资助项目的资助类型、申请摘要、研究队伍、合作单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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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申请理由2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助学金申请理由3
**发展研究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设立旨在为**理论与政策研究队伍培养后备力量,为有志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研究的青年研究人员提供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平台和机会。
二、组织管理
**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展研究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项目”管理组织者。
三、资助对象
“项目”资助对象为**重点高校或研究机构在读的优秀博士生和硕士生。受资助学生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须与“中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基金会”等“项目”执行方的工作要求或研究方向基本一致,并参与上述单位的相关工作。
四、资助人数及金额
1、“项目”年度资助名额,由“中心”与“基金会”于每年初研究决定并公布。
2、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生活津贴,按每季2,000元计)。
五、项目申请程序
1、“中心”向社会公开项目启动信息。
2、经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研究生院推荐,由申请者填写《**发展研究奖学金申请表》一式肆份,加盖所在研究生院公章后,按规定期限邮寄至“中心”科研处。
3、由“中心”组织有关方面对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者可参加面试,根据面试结果择优确定资助人选。
4、“基金会”、“项目执行方”、申请人所在学校或研究机构研究生院及申请人四方签订《**发展研究奖学金合同书》后,由“中心”向社会公布最终资助名单。
六、项目执行
1、“项目”执行方为奖学金受益人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食宿自理)。
2、奖学金受益人可使用“项目”执行方的资料室,可参加“项目”执行方举办的学术活动。
3、每期“项目”周期为一年,“项目”执行期以合同签署的起止日期为准。奖学金受益人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由“项目”执行方与受益人协商决定。
4、“中心”将定期组织考核奖学金受益人的实际工作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方需对受益人的学术水平、研究能力和工作态度做出鉴定(一式叁份),由“中心”和“基金会”存档并转给项目受益人所在单位。
5、项目受益人必须遵守“项目”执行方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6.“项目”执行方不负责项目受益人的工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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