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附表5-【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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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1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部门):遂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 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999号 联系电话:0825-2310507 乙方(监管银行):

住 所: 联系电话:

丙方(开发企业):

住 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丙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按照市住建局委托对丙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取等行为进行监管,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对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二、预售商品房概况

开发项目名称: ,项目坐落: ,本批拟预售楼栋范围: ,拟预售面积: 平方米,拟预售房地产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人民币 万元。

三、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丙方对第一条载明的商品房进行预售取得的资金收入均应当接受甲方的监管,包括承购人自行支付的购房资金和通过购房贷款支付的资金。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倍,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丙方选择多家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监管金额为各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总金额。 编号:___________

3、丙方申请支取预售资金时,应按照规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甲方收到丙方提交的支取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乙方应依据甲方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丙方已经在主监管银行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丙方支取资金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有关要求。

4、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八、丙方和承购人双方自愿取消交易的,申请注销网签备案合同时,提交预售资金退款申请书,甲方向乙方出具预售资金退款通知书,乙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预售资金拨付到承购人名下账户。

九、乙、丙双方约定预售资金在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利率为: 。

十、有关部门对监管资金专户资金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的,乙方有义务说明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甲、丙双方。

十一、资金监管解除

1、丙方对本协议约定房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甲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出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乙方收到《解除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取消对专用账户的限制,丙方可以从中自由支取资金。乙方解除对专用账户的限制后,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履行完毕。

2、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如涉及丙方、监管项目或者专用账户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甲乙丙三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重新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新协议约定专用账户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将原专用账户内资金全额转入新开设的专用账户。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丙方存在《遂宁市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情节轻微的,甲方可责令丙方限期改正,并可暂停拨付监管资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关闭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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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书2

梅州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 (房地产开发企业) 乙方: (监管银行) 丙方: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收存和划拨使用等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监管协议。

一、本协议确定的商品房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栋 号:

二、本协议确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帐 号: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告知购房人把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及所有现金销售款直接存入预售资金账户,甲方不得擅自收存。

2、甲方应及时登录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完善乙方推送的监管账户流水信息,注明每笔收存资金所对应的房号。

3、甲方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应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4、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甲方按规定比例留存后,超出部分根据工程进度向丙方申请使用。

原则上办理预售许可证后按主体工程形象进度每四层拨付一次,封顶拨付一次,装饰工程每完成五分之一拨付一次,竣工验收拨付一次,初始登记后向丙方申请取消该栋楼的资金监管。

竣工验收前每一次拨付时留存该楼栋预售款余额的20%;竣工验收拨付时留存该栋楼预售款余额的5%。

预售的楼栋解除了预售资金监管的,如该栋楼尚有资金余额但对应的监管账户未解除监管的,甲方可以直接向丙方申请栋资金余额拨付。

5、甲方经丙方批准拨付取得的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6、监管账户对应监管的全部楼栋初始登记后,甲方凭《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通知书》向丙方申请取消该监管帐户的监管。甲方持经丙方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解除监管申请审批表》,到乙方办理监管账户解除监管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本协议所确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未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并向甲方出具该监管账户未开通电子支付渠道的证明。

2、乙方应按协议要求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全部预售购房款(首付款、银行按揭款、所有现金销售款)划入监管帐户,未经丙方审核同意,不得直接支付给甲方或转作它用。

3、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监管工作,进入监管帐户的预售资金未经丙方批准的,一律不准拨付使用。

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预售款拨付时,应要求甲方出具经丙方批准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并按丙方批准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流向明细表》和用款金额办理监管账户资金划款手续。

4、乙方应按丙方要求建立监管账户收存、支出台账,每日定时向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送监管账户的流水信息。

5、发现商品房按揭款未进入监管账户的,乙方应协助丙方进行追缴。发生监管账户被查封、被冻结、被强制扣款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丙方。

五、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负责贯彻实施《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2、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出的预售资金拨付申请或监管账户取消监管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办理的予以批准,不同意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3、发现甲方违规收存或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丙方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审批其监管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申请。

4、发现乙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预售资金划款手续、未按规定将按揭款发放到监管账户、不按规定及时向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推送监管账户数据信息等行为,丙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丙方可以取消乙方监管新预售项目的资格,并视情形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六、协议的终止

1、经丙方批准解除本协议确定的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后,本协议终止。

2、经丙方批准,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在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丙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章)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章) 联系人: 电话:

丙方: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章) 负责人(授权代表): (签章) 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_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附表5-3

附件5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申请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章)监理单位(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6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注销证明

(一式五份)

监管银行(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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