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申请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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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申请书1

方便申请人

充分告知相关信息。

《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该通过宣传栏、公告栏、海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本海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样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程序等事项;建立和公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

改革《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制作方式。

《办法》要求《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合议人员,告知申请人申请合议人员回避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复的要求和合议人员,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合议人员回避的权利。

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时的补正方式。

《办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需要补正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具体类型及其证明对象;补正期限。

方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

《办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有条件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阅室,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明确告知当事人复议权利和期限。

《办法》规定海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申请人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且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被执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方式。《办法》采取了更宽泛的做法,如果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复议申请书的填写内容,同时也符合海关要求其提供的有关材料基本要求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其未递交原件为由拒绝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向申请人解释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据;告知申请人继续主张权利的途径;告知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诉讼权利等。申请人对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复议申请不服、向上一级海关提出督促申请的,如果上一级海关审查认为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上一级海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理由。

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事项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答复或者转由其他机关给予答复。

这些事项包括:对海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海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作风提出异议;对海关的业务政策、作业制度、作业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对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率提出异议;对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处罚决定没有异议,仅因经济上不能承受而请求减免处罚;不涉及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只对海关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异议;请求解答海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引入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了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解释和解答制度。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人员应当就复议认定的事实、证据、作出复议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出异议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外,还应当就有关异议作出解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其他方式送达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就《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内容向复议机构提出异议的,复议人员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出说明。

规定了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

具体包括:和解的原则、和解协议的签定、复议机构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解协议的履行;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要求、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调解书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声像档案。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意见,举行听证的复议案件,当面听取意见、听证的活动可以录音、录像,建立行政复议当面听取意见、听证活动的声像档案,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和复制。

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

合议人员为不得少于3人的单数。合议人员由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或者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公务员担任。

调查取证。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于案值较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理。

主张复议案件一般有可能,都应当举行听证。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二是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争议较大的;三是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有异议的;四是案件重大、复杂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五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复议听证的案件采取尽可能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规定依法可以公开听证的复议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听,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因受听证场所、安全保卫等因素所限,不能满足旁听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广大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利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还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听证;也可以邀请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有关新闻舆论监督部门的人员参加旁听。

海关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开。

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海关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过出版物、海关门户网站、海关公告栏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复议指导与监督

监督。

为了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对于错误的行政复议案件,如果申请人没有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主张权利,应当采取执法监督的方式,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予以纠正。

巩固《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被申请人纠正执法行为、改进执法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同时还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按时反馈整改结果,必要时采取内部案件通报的方式以达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复议建议书》从四个角度加以应用。

一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二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海关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本海关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改进执法的建议;三是对于可能对本海关行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将《行政复议建议书》报送本级海关行政首长;四是属于上一级海关处理权限的问题,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

充分发挥海关行政复议信息化优势,要求通过“海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备案系统”收集、整理和归纳在审及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及时将制发的有关法律文书在海关行政复议信息系统中备案。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制度,每半年向本机关和上一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

组织培训。

为了提高海关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规定海关总署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国海关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各直属海关应当定期对起所属复议人员进行培训。

表彰和激励机制。

听证申请书2

自2008年8月1日起,在北京注册的网店也要办理营业执照。被外界称为“网店新规”的《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于7月初推出伊始,就陷入了网民、专家、媒体的口水之中。一部地方部门规章竟能引起如此巨大的关注和反弹,令决策者始料未及。

新规执行一个多月后,北京市工商局负责人近日给本报记者的回答是仍没有新的配套措施和条例的推出,然而,在“窗花”看来,亦步亦趋的按照工商局的规定办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给网店办照,先要得到居委会同意

“窗花”在北京市工商局呼家楼工商所得到的答复是:先领一份《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一周后,如果店名通过审核,要进入下一个流程,她还需两个证明,即房产证和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将住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房产证将一些租房经营者和刚刚尝试创业的大学生直接踢出局。“窗花”虽然有房产证,但程序走下来也并不轻松,要想得到居委会的同意,她首先要征求整个楼7层,每层20多户总计100多户业主的同意和签字。面对这个庞大的任务,“窗花”只好放弃。

但有人就完成了这个任务。网商陈雨选择了8月3日去办证,征集了所有邻居的签名后,终于在8月14日拿到了营业执照,不过,仅仅一天,他又去工商局注销了千辛万苦办来的执照。

这是因为物业的一个电话,在刚办完执照后,物业来电话说,因为他的住宅更换了用途,以后他们家的水费将由原来的居民用每吨0.6元上升到商用的每吨2元,电费从原来的0.48元涨到0.88元,他粗略一算,一个月下来水电费要比原来多支出一倍以上。每月1000多元的利润实在是难以支撑。

申请听证遇阻

“窗花”想到了新的办法,8月27日,她联合5位网商代表昨天来到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递交了一份就网店执照的“听证申请书”,请求北京市工商局就要求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举行听证会。

6家网商的听证申请并未被接受。北京市工商朝阳分局方面表示,他们没有权力制定这些法规,因此也没有权力接受听证申请书,并建议他们前往北京市政府或市人大等相关地方法规的制定机构递交申请。

2008年9月1日,网商们向北京市人大递交听证申请,北京市人大认为,网商们反映的问题,属于北京市工商局的执法问题,北京市人大法制办建议6位网商代表去行政管理机构市政府递交《听证申请书》。

兜了一圈儿,“窗花”决定听从北京市信访办的建议,对北京市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

变通手段五花八门

虽然北京市工商局并没有已经办照的网店数量,也并没有开始对无照经营的网店进行查处,但是无意办照各网店变通的手段已经是五花八门了。

有一位店主表示,为了应对此措施,他将注册地址改到了日本,因为他的产品隶属于日本某公司的产品。事实上,一些C2C(个人对个人的网上交易行为)平台上,已经有很多北京的卖家将其店铺所在地改成了其他省市甚至是海外。

北京大学一名王姓同学也是网络店主,他介绍,规避方法也很简单,“修改IP地址肯定是首选”,其次就是声称自己卖的货都是二手的,因为法律规定,交易二手旧货是不需要征税或者取得相关证明,所以他会把自己卖的货都标上是“二手”并向买主说明情况就可以了。

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7月初曾表示,北京工商部门目前已初步具备搜查网上无照“黑店”的技术,将发现一起、关闭一起。目前媒体尚未有网上“黑店”遭到查处的新闻。

商家还是玩家

北京网店新规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国内其他省市或赞同或反对,都表示了态度。有数据统计,淘宝网47%的网络店家都在上海,而淘宝在C2C市场的份额,占了八成以上。

上海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C2C在他们看来是“玩家”,不是“商家”。这些C2C网络店家,就和路边摊贩一样,小到不足以称其为“商人”。对于那种特小特小的商贩,全世界都不会登记。马路上摆个小摊,你非要给人家发一张执照干什么?如果他们不妨碍交通、又不卖假货,就是“玩一玩”、“混一混”,为什么要管?

他说,将来总有一天还是要规范管理的,但现在还不必着急。至于“在网上买东西要不要受到保护”,让人民群众自己投票决定。如果大家认为在网上买东西无所谓,网上的假冒伪劣很少,那么我们就不处理。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专家认为,在国家通知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后,北京网店新规应该服从此规定,不在办理网上执照中收取管理费。这笔管理费也是众多网上卖家最担心的问题之一。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姜奇平(博客)认为取消两费对电子商务是个利好消息。

他认为,这样就取消了网商办理执照所需缴纳的23元,解决了行政收费问题,但是否需要办理执照并没有因此明朗。

国务院出台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要求,从事商业活动必须办理经营执照,但第21条规定了特殊情况,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他认为,“C2C”的模式和集贸市场有相似之处,很多个人网店既是经营者又是消费者,可以视同特殊情况下的“农民”。姜奇平说,可以在相关法规中加上“网络进行小额贸易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规范的重点是看他是不是转成了职业的。”他介绍,如果一个网商从C(个人)变成了B(商家),由消费者身份变成了法人身份,才需要考虑办理执照的问题。

听证申请书3

第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

第四条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

(三)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七)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八)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五条审计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出审计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审计听证权利。

当事人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之日为送达日;当事人邮寄送达审计听证申请的,以该申请寄出的邮戳日期为送达日。

第七条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审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第十条审计听证会应当由审计机关指定的非本案审计人员主持。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

主持人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

书记员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十二条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

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主持人应当回避,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听证机关可以裁定延期审计听证;主持人不需回避的,听证机关裁定审计听证如期举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权限。

第十五条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第十六条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具备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听证会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二)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

第十八条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一)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二)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三)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四)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其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八)双方作最后陈述;

(九)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十)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条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审计听证建议;

(五)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听证申请书范文4

申请人:重庆xxx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139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12]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2012]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听证申请书5

企业名称: 地址及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对2014年3月12日对申请人“涉嫌经销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下达“X工商处听字20122号”行政处罚举行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提出异议要求举行听证。

一、 检测标准异议:

1、贵局在《听证告知书》里依据GB2717_2003、GB18186_2000、GB2760_2011规定和委托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对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判定不合格”。申请人认为 违背GB2717_2003的规定却按“餐桌酱油”标准进行检验,检验标准氨基酸态氮标准要求限量≥作为处罚依据,申请人认为有误。GB2717_2003规定有按食用方法分为烹调酱油和餐桌酱油。按此规定申请人经销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属于烹调酱油。

2、同一样产品为什么XXXXX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XXX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均检验合格。因为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和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所标的的商品名不一致,X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酱油”,前两个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商品名标的是申请人提供的《超色老抽酱油》和《鸡汁老抽酱油》名称,按烹调酱油进行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酱油卫生标准规定:“如对产品的卫生质量发生异议,由省市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复检,并以其检验结果为准”

二、执法程序

剥夺申请人“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条的解释其中的:“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的规定,为什么贵局没有通知申请人参加?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贵局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为什么在查处申请人提出听证之后又对另两家进行处罚?(另两家被处罚的数量包括在申请人之内)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单凭贵局执法人员向申请人提取的《询问笔录》就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吗?《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十条的释义:“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行政机关才能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调查程序]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 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贵局没有遵循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申请人供货方的证据、去向的证据都没有调查取证?

五、适用法律错误

错误的是:《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第二页第十一行到十七行“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申请人认为以上条、款、项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由其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是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l六、法律原文:(可以不提供,在听证必要时可以陈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

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

(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七、请求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以上听证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此致

申请人:XXX

44 177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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