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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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李某某,男,满族,住丹东市,身份证号码:,系犯罪嫌疑人李某父亲,联系电话: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羁押于丹东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4月日由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丹东市第一看守所。研究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家里情景,贴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李刚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系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二、申请人体弱多病,需要犯罪嫌疑人时刻照顾。

二十三年前,申请人与妻子分手。二十三年来,申请人一向与嫌疑人李某共同生活。多年来,申请人一向生病,仅xx年一年间,申请人因xx病陆续在xx县中心医院等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一向由李某护理。出院后至今,申请人仍然身体虚弱,尚需去医院复查、买药,离不开嫌疑人。

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为李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人愿意缴纳保证金或作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办案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景,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请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xx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xx年8月13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 *****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大厦A座2202室

邮编:100022

电话:*******

申请事项

为涉嫌*******的犯罪嫌疑人 **** 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年***月***日由贵局刑事拘留,现看押在****看守所内。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要求,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嫌疑人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请求贵局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x年**月**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人:,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住址:市区小区楼单元室

身份证号:

电话:

手机: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 年 月 日出生,省市人,住市区小区楼单元室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申请人及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申请人认为,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发前,曾于20xx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在被羁押期间,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自愿为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 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第四篇】

申请人:张xxx,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系犯罪嫌疑人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电话:xxxxxxx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xx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xx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xx年1月1日由贵局依法刑事拘留。申请人xxxx系犯罪嫌疑人张三之父,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xxx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xxxx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xxxx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xxx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xxxxx条关于:“可能判处刑期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之规定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xxxxxxxxxxxxxx条的各项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xxx提供保证。

三、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xxx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xxx市公安局

申请人:张一

20xx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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