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许可申请书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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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许可申请书【第一篇】
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名称:
许可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许可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序文。
鉴于甲方(许可方)是__________技术的专利权人且同意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许可给乙方(被许可方)使用;鉴于乙方希望使用该专利技术且愿意支付给甲方专利实施许可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正文。
第一条专利名称、性质和内容。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名称为:(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概括该专利技术的名称)。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性质为:(描述该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内容为:(说明该专利技术的主要内容)。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应用效果:(写明应用该专利技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专利技术的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专利权的专利技术的有关事项如下:
(1)专利技术的名称为:
(2)专利技术的发明人为:
(3)专利技术的申请人为:
(4)专利技术的申请日为:
(5)专利技术的申请号为:
(6)专利技术的专利号为:
(7)专利技术的专利权人为:
(8)专利技术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该专利技术的发明过程、完成情况、发明人基本情况、专利权人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甲方应当保证许可给乙方使用的专利技术是归其持有的,且甲方享有处分权,如因实施该专利技术引发侵权纠纷时,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同意将该专利技术许可给乙方使用,并且应许可乙方使用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保证乙方能够最充分地利用该专利技术以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
入学许可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入学许可申请书【第三篇】
尊敬的领导:
丹东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丹东浙商经贸大厦位于丹东市新区国盛路、银河大街、鸭绿江大街围合地块。现我公司已对该地块进行地下室施工,因此需对周边进行降水,现向丹东市水务局申请取水。望该部门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丹东亿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入学许可申请书【第四篇】
学生某某某,男,13岁。现在就读于文化路一小六年级2班。家庭住址在文化路12号院4号楼22号。今年暑假后,按原来划定的入学区片,应该在31中读义务教育初中一年级。由于我们小区在6月份将进行拆迁重建,单位把我们安排到了东风路18号院“鑫苑名家”6号楼123号居住。孩子属于未成年人,我们夫妻由于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不能接送孩子,双方父母岁数比较大,不适于接送孩子。
现申请把孩子跨区片调拨到66中就近入学。
请领导批准!
敬礼!
学生家长:亓振海。
入学许可申请书【第五篇】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电话。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日期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1、申请单位应在申请日期上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路线起讫点:
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依据。
工可报告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项目申请报告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初步设计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施工图设计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批准总概算:万元其中上级投资:万元。
土地征用。
办理情况。
建设用地批准机关:文号:日期: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意见。
(公章)。
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项目法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如有):
质量监督单位: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申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计划工期:个月该项目施工许可机关的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如有):
签字:(公章)。
该项目施工许可实施机关审批意见:
(公章)年月日。
项目施工招标情况。
合同段划分。
主要施工内容。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资质。
施工合同价。
合同工期。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
监理合同价。
监理人员数量。
入学许可申请书【第六篇】
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现向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是合法有效。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入学许可申请书【第七篇】
金水区教委领导:。
您好!
学生xxx,男,13岁。现在就读复学申请书于文化路一小六年级2班。家庭住址在文化路12号院4号楼22号。今年暑假后,按原来划定的入学区片,应该在31中读义务教育初中一年级。由于我们小区在6月份将进行拆迁重建,单位把我们安排到了东风路18号院“鑫苑名家”6号楼123号居住。孩子属于未成年人,我们夫妻由于工作性质,经常出差,不能接送孩子,双方父母岁数比较大,不适于接送孩子。
现申请把孩子跨区片调拨到66中就近入学。
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入学许可申请书【第八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
(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八条申请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书面审查同意意见。否则,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三)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市级管理权限以上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余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应当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申请属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诉讼的,受理取水许可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因取水争议发生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直接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超过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二)申请人具备较大节水潜力的;。
(三)可能对河流、湖泊的水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工程布局不合理的;。
(五)可能对第三者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工程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后由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发给取水许可证。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取水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调配计划、取水人对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取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取水用量计划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
(三)水资源费缴纳;。
(四)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技术检测;。
(五)排水水质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和重大事故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而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
(三)由于取水、排水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天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二条因取水人或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排水地点发生变化的,取水人应持取水许可证到原批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
因取水地点、取水量超过核定取用的最大水量的,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核查后,由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和农业灌溉以外的取水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水资源丰沛地区的征收标准;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征收标准。
(二)取用地下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的征收标准。
(三)洗浴等特殊行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商业、服务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工业取用水的征收标准应高于生活取用水的征收标准。
(四)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最高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取水人在核准的年取水计划内取水的,水资源费按规定标准缴纳。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超额不到3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两倍缴纳;超额3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第二十八条一般取水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火)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产品的水资源费按产品销售额计收。
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无量水设施或不提供实际取水量的,按取水口设计引水量或机械设施取水能力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每逾期1日,加收2‰滞纳金。
第三十条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征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别困难和享受国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水单位,可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缓缴水资源费的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缓缴申请应每年汇总审核1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水单位可以缓缴当年水资源费。
第三十一条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的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对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国务院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取水许可证核准的取水量是允许取水人取用的最大水量。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0月9日发布的《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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